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临床类专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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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⑥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 ⑦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药费用,
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 医疗机构除开展疾病诊疗外,还必须承担 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 基层卫生工作等任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分类别、 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 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的设置规 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 总体规划。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 的人口、卫生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 分布状况,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 ①设置申请书; • 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向省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
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①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②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 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④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
•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 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 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 名称。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所列的名称为限; • (二)前条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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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1、医疗机构的概念
(Medical Institution) 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
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
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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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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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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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制定
法制建设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1994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1994年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009年 《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则是:“医务人员 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 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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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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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 医学证明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
书,主要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 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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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
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资格、权限与程序 《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
病历资料的书写与保管
病历的保管 保管责任的承担:住院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 5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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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 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 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 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 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 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 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 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 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6-14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 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 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 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
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
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 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 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人。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 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 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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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 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 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 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 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 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 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 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 文件;未经医(士)、助产人员亲 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 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 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 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 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 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 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 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 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 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 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 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 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 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 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3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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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申请人和审批机关 (二)设置条件和程序 (三)医疗机构备案制度
(一)设置申请人和审批机关
不得充任医疗机 1.设置申请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人或其他组织 构的法定代表人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或者主要负责人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5年的医务人员 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展诊 疗活动。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
械、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 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 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上海“协和”医院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案
2007 年 1 月 8 日,新华社播发题为《是手术还是骗术 —— 上海协和医院妇科诊疗案》的报道,质疑“协和”给无病 女子王洪艳做假手术。 1月18日,北京协和医院发布声明,称该医院与全国各地 所有冠有“协和”二字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均无“技术协 作”、“业务支持”和“分院或连锁医院”关系。 1月19日,上海市卫生局发布初步调查结论,认为“协和” 在王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度检查和不当治疗行为。 1月31日,央视以《手术刀还是宰人刀》为题,报道上海 协和医院给多名患者实施“宫-腹腔镜手术”黑幕。 2月6 日,上海市卫生局认定“协和”手术过程中存在违 法违规之处,吊销上海协和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3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
第1节 概述 第2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登记 第3节 医疗机构 执业规则及法律责任 第4节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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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 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有变更的则要进行变更登记。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每年校验1次;其他的则三 年校验一次。
(二)执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 得开展诊疗活动。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 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 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 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二)医疗机构的审批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 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 其他手续。
三、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执业
(一)登记
医疗机构开业必须登记,领 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批 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登记的内容:1)名称、地址、 主要负责人;2)所有制形式;3) 诊疗科目、床位;4)注册资金。
第三节 个体医疗机构 管理法律规定

一、个体医疗机构的 性质
个体医疗机构是指个体 开业行医者根据国家法律规 定开办的门诊所、病房、康 复医院或医院。

二、开业资格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 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 经批准,不得行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注销注册
(二)类别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 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 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市部; 6、诊所; 7、村卫生室; 8急救中心; 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医院防治院; 11、护理院; 12、其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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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申请个体
行医以及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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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者的资格
•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申请个体 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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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管理
• 个体医疗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进行监督管理。
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
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
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证明
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单独以科室或以专科门诊等名
义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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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分类
• 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 (一)依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医
院、集体所有制医院、股份合作制医院及个体医 院; • (二)依医院规模、医疗技术水平及服务区 域,可以分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 (三)按隶属关系,可分为地方医院、军队 医院、企业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 (四) 根据收治病人的范围,分为综合医院 和专科医院两大类
• 药柜仅限常见病治疗和急症抢救药品。 • 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剧毒药品、放射性药品。 • 不得对非就诊病人售药。 • 不得自行加工制剂。对有特殊疗效的配方,由
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指定有条件 的医药机构代为加工。代制药品应接受药政部门 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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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
• 个体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制定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报告书和 证明书等;

医疗机构依法管理法律法规(PPT 5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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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依法管理
一、医疗机构管理依据
1、法律依据 2、政策依据
3、技术依据
法律依据
4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6部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 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 隆治疗技术、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 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 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 治疗技术等。

二、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 确切的医疗技术: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 手术等。


三、风险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验证或者安全 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
利用粒子发生装置等大型仪器设备实施 毁损式治疗技术,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肿瘤热疗治疗技术, 肿瘤冷冻治疗技术,组织、细胞移植技术, 人工心脏植入技术, 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等。
四、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基因芯片诊断和治疗技术, 断骨增高手术治疗技术, 异种器官移植技术等。
6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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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 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 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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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 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 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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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 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 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 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 他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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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 人民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 德教育。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共5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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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4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47、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 爱。— —英国
48、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 勒 4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 罚才能 使犯罪 得到偿 还。— —达雷 尔
50、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 威·厄尔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 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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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 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 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 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个人的休养。2021年1月 5日上 午1时31分21.1.521.1.5
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因为相信而伟 大。2021年1月 5日星 期二上 午1时31分26秒 01:31:2621.1.5
让自己更加强大,更加专业,这才能 让自己 更好。2021年1月上午 1时31分21.1.501:31J anuar y 5, 2021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 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 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 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 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 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 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 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 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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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拓展 • 医院等级划分标准
• 2、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是否以经营为目的)
•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 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该类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 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 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 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P18

医疗机构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对人类的健康
问题进行诊疗、护理、康复、保健、预防、健康教育、
计划生育等服务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的社会组织,是
医学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成分。

其主要形式是指医院、卫生院、康复疗养院、门
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诊站等医疗机构。
第一节 医疗机构管理概述
• 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等。
• 3.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目的:
• 统筹规划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分布,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 生资源的使用效益。(P24)
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 (二)医疗机构设置条件 • 1.基本条件
• 所有医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P24)
• “防病治病、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的社会主义卫生单位”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
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一条:“医院是治病防病、保
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单位”
• 四、医疗机构的任务P20
• 1.医疗、护理工作(中心任务)
性质
• 2.预防、保健工作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 3.计划生育工作(详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 4.教学、科研工作
医学科学技术发展规律
• 五、医疗机构技术管理P22(了解) • 1.加强领导 • 2.确定目标 • 3.配备和选拔人才 • 4.建立各种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发生 • 5.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 6.加强设备的管理
二、医疗机构的登记与校验
(一)医疗机构的登记
1.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①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所有制形式; ③注册资金(资本); ④服务方式; ⑤诊疗项目; ⑥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⑦服务对象; ⑧职工人数; ⑨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⑩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 二、医疗机构的分类P18

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医疗机构进行不同分类:
• 1.根据其规模及功能可以分为12个类别
•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 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民族医医院ຫໍສະໝຸດ • 我国已有民族医医院203所:• “以病人为中心,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 据了解,目前我国有藏、蒙、维、傣、壮、朝、苗、瑶、回、彝、 土家、布依、侗、哈萨克、羌共15个民族设置本民族医药的医院共 203所,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 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独特作用。国家在重点中医医院建设、 农村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中,中央财政共计安排专项资金7亿元支 持35所地市级以上民族医院、79所县级民族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随着 投入不断加大,一批民族医医院、科研机构和民族医药高等院校相继 建立,一些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设立民族医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共确定了13个重点民族医专科(专病),10家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单 位,取得了较好成效。

(2)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
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
医疗机构。
• 3.按投资主体划分: • (1)公立医疗机构 • (2)私立(民办)医疗机构 • (3)股份制医疗机构 • (4)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 • (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三、医疗机构的性质P19
• 六、医疗机构经济管理P23(了解)
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 重点: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 •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 • (一)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 • 1.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两个基本要求:
• 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2.影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的因素:(4个指标)
• 2.注意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掌握)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2.个人诊所设置条件
•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经验; •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医疗机构设置的禁止性条件(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①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②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③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④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⑤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⑥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⑦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第三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 本章重点、难点知识点:
• 1.医疗机构的概念及含义。 • 2.医疗机构的种类。 • 3.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 • 4.个体行医的开业条件。 • 5.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 6.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医疗机构管理概述
• 近年来,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也进一步加大了民族医药工作力度, 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民族医药发展的法规、规划和政策措施。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政府把该区中医药管理局改为中医民族医管理局。民族医院 比较集中的内蒙古、西藏、新疆、四川、青海、宁夏等地都进一步加 强了对民族医的扶持,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
• (2)妇幼保健院;(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 院、街道卫生院;(4)疗养院;(5)综合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 医门诊部;(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 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7)村卫生 室(所);(8)急救中心、急救站;(9)临床检验 中心;(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 科疾病防治站;(11)护理院、护理站;(12)其他 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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