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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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发改能源〔2024〕15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现就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制定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统筹谋划、安全替代,正确处理传统能源和新能源“破”与“立”的关系,源网荷储一体推进,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应能力;供需统筹、有序替代,统筹可再生能源供给与重点领域绿色能源消费,加快推进增量替代,稳步扩大存量替代,稳妥推动可再生能源有序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协同融合、多元替代,协同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融合替代,经济高效推进发电、供热、制气、制氢多元发展和替代;科技引领、创新替代,大力推动新技术攻关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替代的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

“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展,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

“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

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背景

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背景

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背景声明:本文内容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对文中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或可靠性不作任何保证。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与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相关领域的建议和依据。

一、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术发展现状随着能源需求的增长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生物质能作为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具有储量丰富、可再生、低碳清洁等优点,受到了广泛关注。

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通过高效利用生物质能,同时生产热能和电能,对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术概述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术是指将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热能转化为蒸汽,驱动汽轮机发电,并利用余热进行供热的技术。

该技术实现了能源的高效利用,降低了能源浪费,同时减少了化石燃料的消耗和温室气体的排放。

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通常包括生物质燃料收集与预处理、燃烧与发电、余热回收与供热等环节。

(二)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术发展现状1、技术成熟度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实践,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术已经相对成熟。

在燃烧技术方面,采用了先进的燃烧设备和控制技术,提高了燃烧效率,降低了污染物排放。

在发电技术方面,采用了高效的汽轮机和发电机,提高了发电效率。

在余热回收技术方面,采用了先进的余热回收装置,提高了余热利用率。

2、应用规模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欧洲、北美等发达国家,生物质热电联产已成为重要的能源利用方式之一。

在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目前,全球已有数千个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入运行,装机容量和发电量不断增长。

3、政策支持各国政府普遍重视生物质能的开发与利用,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例如,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电价优惠等政策支持,推动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发展。

同时,加强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提高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术的水平和竞争力。

(三)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术面临的挑战与机遇1、挑战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术的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发改能源〔2020〕1421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为做好2020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完善项目建设运行管理,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2020年9月11日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生物质能是可再生能源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生物质发电(含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下同)行业稳步发展,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进一步推动生物质发电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的重要指示,依据《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有关要求,坚持“以收定补、新老划段、有序建设、平稳发展”,进一步完善生物质发电建设运行管理,合理安排2020年中央新增生物质发电补贴资金,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提升项目运行管理水平,逐步形成有效的生物质发电市场化运行机制,促进生物质发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链接:/news/71414.html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3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有关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促进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提高生物质资源利用效率。

具备技术经济可行性条件的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实行热电联产;鼓励已建成运行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根据热力市场和技术经济可行性条件,实行热电联产改造。

二、加强规划指导,合理布局项目。

国家或省级规划是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依据。

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纳入规划,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或省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严禁掺烧化石能源。

已投产和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严禁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

加强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运行的监督,依据职责分工,能源、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收回骗取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并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取消补贴、追究项目法人法律责任等处罚。

四、规范项目管理。

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4年12月9日原文地址:/news/71414.html页面 1 /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1•【文号】环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鼓励生物质能的发展,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二、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因采用原料热值较低,其消耗热量中常规燃料的消耗量按照热值换算可不超过总消耗量的20%。

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否则不得按照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申报和管理。

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热值换算低于80%时,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发挥当地的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

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半径;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2010(18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2010(18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803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国能生物质发电集团公司:生物质发电是生物质能利用的重要形式。

近年来,我国生物质发电取得了一定发展,装机容量逐年增加,已培育形成了较完整的设备制造能力和产业服务体系,对促进农村发展、实现节能减排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规划等前期论证工作深度不够,目前生物质发电还面临燃料供应不足、价格上涨压力大、发电成本难以控制等问题,影响了生物质发电的推广。

为了促进生物质发电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重视生物质发电规划工作生物质资源是生物质发电的原料墓础。

由于农村生物质资源用途广泛,为确保生物质发电的有序发展,必须做好生物质发电规划工作,科学分析各种生物质资源量,统筹协调生物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充分考虑生物质资源其它用途的基础上,根据剩余资源的分布特点,合理制定生物质发电目标和建设布局,切不可盲目建设。

原则上,生物质发电厂应布置在粮食主产区秸秆丰富的地区,且每个县或100 公里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置生物质发电厂。

二、合理确定生物质电站建设场址和规模生物质资源种类多,包括农林生产剩余物、粮食加工和木材加工剩余物、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场粪便及污水处理淤泥等。

为充分有效利用各类生物质资源,生物质发电锅炉应具有燃烧各类生物质资源的能力,场址选择除满足安全、环境条件外,应统筹考虑各类资源的分布特点,结合城市供暖或工业园区用热需要,优先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发电厂。

生物质电站建设规模以可保证供应的资源量为基础确定,一般安装2台机组,装机容量应与资源量匹配,考虑到生物质燃料的运输半径,一般不超过3万千瓦。

三、落实生物质资源条件和保障措施生物质电站建设的核心条件是生物质资源,必须把落实生物质资源作为生物质电站建设的前提条件。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即热电联合生产,是一种兼顾热能和电能的综合能源利用方式。

通过利用燃气、煤炭等燃料来发电,并利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余热,提供供暖、供热等热能。

热电联产具有高效能源利用、减少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城市供暖、高能耗行业等领域。

为了促进热电联产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

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释:1.《热电联产法》《热电联产法》是我国关于热电联产的基本法规,于2024年正式实施。

该法规旨在鼓励和推动热电联产的发展,明确了热电联产的定义、发展原则、制度建设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它对热电联产项目的审批、融资、运营和管理等都有详尽的规定。

2.国家发改委关于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的规定为了确保热电联产项目的规范运营和高效发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热电联产项目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投资计划、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项目才能获得审批通过。

3.热电联产项目的优惠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热电联产项目,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补贴、投资补助、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措施。

例如,国家发改委设立了热电联产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热电联产项目。

此外,对于部分重点地区和行业,还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4.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技术的规定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推广应用,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要加大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各地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来进行热电联产。

5.加强热电联产技术研究和创新的规定为了提高热电联产的技术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我国还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热电联产技术研究和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升级的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国家发展委办公厅决定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管理。

根据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可持续性、环境友好性和经济效益,特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项目选址管理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选址应符合环评要求,考虑到生物质资源的可持续性和供应的稳定性,应优先选择邻近农作物、林木、畜禽养殖等资源丰富的地区。

项目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以减少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选址时还需充分考虑生物质发电项目与周边居民的关系,避免污染物对周边居民的不良影响。

二、严格环评和用地审批生物质发电项目在立项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环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负荷能力,确保项目能够符合环保要求。

用地审批部门在批准用地时,要对项目的生物质资源供应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任何未取得环评批复或用地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建设。

三、加强生物质资源管理四、强化污染物排放控制生物质发电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排放标准,对各类污染物(如氮氧化物、硫化物、颗粒物等)的排放要求进行控制,确保项目运行期间的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项目应配备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并定期进行排放监测,结果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未达标排放或超标排放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五、强化项目监管和责任追究国家发展委将加强对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监管,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环境污染严重、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健康的项目,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发展委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管理和监管工作。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科研支持国家发展委将加强对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生物质发电项目的认知度。

2024生物质供热前景分析

2024生物质供热前景分析

2024生物质供热前景分析
一、综述
2023年,我国将大力发展生物质供热,积极推进生物质取代化石燃
料进行可再生能源供热。

截至2023年底,我国生物质供热市场规模为
6000万吨标准煤,冶炼能力约合137万吨标准煤。

我国当前的生物质供
热已经进入向现代供热模式转变的重要时期。

随着政府资金的投入,我国重点推动生物质供热市场的发展,加大了
对生物质供热技术的投入,推广了生物质供热应用,积极发展生物质供热
设施,推动了生物质取代化石燃料的发展。

为了向现代供热模式转变提供
更多技术支持,我国发布了《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
明确了政府对生物质供热发展的支持政策,从而推进了生物质供热发展。

二、2023年生物质供热市场前景分析
1、应用范围扩大,市场前景广阔。

截至2023年底,我国已建成的生
物质供热总量为5.1亿多吨标准煤,占全国供热总量的9.4%,远远高于
化石燃料的7.14%。

近年来,我国生物质供热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从教育、医院等公共、公益建筑范围扩大到居民用户,以及产业、农业等行业。

因此,2023年我国生物质供热市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政府支持将进一步加强。

随着政府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强,2023年。

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热电联产健康有序发展——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于长友、薄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规划建设、机组选型、网源协调、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发展热电联产做出了若干规定,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作用。

热电联产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供热已基本形成“以燃煤热电联产和大型锅炉房集中供热为主、分散燃煤锅炉和其它清洁(或可再生)能源供热为辅”的供热格局。

随着城市和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热力需求不断增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稳步发展,总装机容量不断增长,截至2014年底热电联产机组容量在火电装机容量中的比例达30%左右,装机容量及增速均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具有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高、节能环保等优势,是解决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主要热源和供热方式之一,是解决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存在供热热源结构不合理、热电供需矛盾突出、供热热源能效低污染重等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但是,当前我国热电联产发展也正面临严峻挑战:一是供暖平均能耗高、污染重,热电联产在各类热源中占比低,热电机组供热能力未充分发挥。

二是用电增长乏力,用热需求持续增加,大型抽凝热电联产发展方式受限。

三是大型抽凝热电比例过大,影响供电供热安全,不利于清洁能源消纳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是背压热电占比低,运行效益较差,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

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要坚持哪些原则《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工业园区;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采暖型热电联产机组,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热电联产机组;公用热电厂和自备热电厂。

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热电联产健康有序发展——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于长友、薄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规划建设、机组选型、网源协调、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发展热电联产做出了若干规定,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作用。

热电联产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供热已基本形成“以燃煤热电联产和大型锅炉房集中供热为主、分散燃煤锅炉和其它清洁(或可再生)能源供热为辅”的供热格局。

随着城市和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热力需求不断增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稳步发展,总装机容量不断增长,截至2014年底热电联产机组容量在火电装机容量中的比例达30%左右,装机容量及增速均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具有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高、节能环保等优势,是解决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主要热源和供热方式之一,是解决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存在供热热源结构不合理、热电供需矛盾突出、供热热源能效低污染重等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但是,当前我国热电联产发展也正面临严峻挑战:一是供暖平均能耗高、污染重,热电联产在各类热源中占比低,热电机组供热能力未充分发挥。

二是用电增长乏力,用热需求持续增加,大型抽凝热电联产发展方式受限。

三是大型抽凝热电比例过大,影响供电供热安全,不利于清洁能源消纳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是背压热电占比低,运行效益较差,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

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要坚持哪些原则《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工业园区;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采暖型热电联产机组,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热电联产机组;公用热电厂和自备热电厂。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热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

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十四五 热电联产 政策

十四五 热电联产 政策

十四五热电联产政策1. 引言热电联产是指通过一种能源转换技术,将燃料的化学能转换为电力和热能的过程。

热电联产技术具有高效节能、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能源利用率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商业和居民领域。

为了推广热电联产技术的应用,中国政府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

2. “十四五”规划中的热电联产政策目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国家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关于推进热电联产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政府在“十四五”期间将加大对热电联产技术的支持力度,以实现以下目标:•提高热电联产装机容量:到2025年,全国热电联产装机容量将达到XXX万千瓦。

•促进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加大对热电联产项目的投资支持,鼓励企业进行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推动热电联产技术创新:加强热电联产技术研发,提高技术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加强热电联产政策法规制定:完善热电联产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3. 热电联产的优势和应用领域热电联产技术具有以下优势:•高效节能:热电联产技术可以充分利用燃料的化学能,将其转化为电力和热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资源。

•减少环境污染:热电联产技术可以减少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和废水,降低环境污染程度。

•提高能源供应可靠性:热电联产技术可以将电力和热能同时供应给用户,提高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热电联产技术在以下领域有广泛应用:•工业领域:热电联产技术可以为工业生产过程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和热能供应,提高工业生产效率。

•商业领域:热电联产技术可以用于商业建筑的供暖、制冷和电力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居民领域:热电联产技术可以用于居民小区的集中供暖和热水供应,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4. 热电联产政策措施为了推动热电联产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中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投资支持:加大对热电联产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完善政策法规:完善热电联产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内蒙古生物质热电联产政策

内蒙古生物质热电联产政策

内蒙古生物质热电联产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最大的农牧业区域之一,拥有丰富的农业废弃物和养殖废弃物资源。

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了生物质热电联产政策。

生物质热电联产是指利用农业废弃物和养殖废弃物等生物质资源,通过生物质发电设备发电,同时利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供暖或其他用途。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农牧民将废弃物转化为能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根据这一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将给予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一系列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从事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企业,将享受土地使用费减免、税收减免和融资支持等优惠政策,降低项目投资成本。

其次,政府鼓励农牧民参与生物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并提供合理的价格补贴和技术支持。

此外,政府还将加大生物质发电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提高设备的效率和可靠性。

生物质热电联产政策的实施对内蒙古自治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大量的农业废弃物和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利用,减少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同时,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推动了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带动了就业增长和农村经济的提升。

此外,生物质热电联产还能够提供可靠和廉价的能源供应,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

总体而言,内蒙古生物质热电联产政策的实施是一项有益的举措,能够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经济发展。

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技术支持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农牧民参与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关于生物质项目环保执行标准的意见

关于生物质项目环保执行标准的意见

关于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意见为澄清关于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的问题,现根据已有的资料进行了分析,提出个人初步意见,供工程设计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政策和标准1、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等10个部门,2017年12月5日;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23号),2017年12月6日;3)《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4)《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环函[2014]179号)。

2、现行国家排放标准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适应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适应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二、政策和标准解读及分析1、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1)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等10个部门2017年12月5日发布。

2)《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已经国务院同意。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71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71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712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华润、华晨电力河南(分)公司,省投资集团,省工程咨询中心、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7日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居民清洁取暖和工业用热需求,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和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集中布局、多式联供,以热定电、环保优先”的原则,建立省辖市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县城以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或小型生物质(含生活垃圾)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产业集聚区以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的工业和居民供热体系,形成布局科学、经济合理、清洁高效、安全可靠的热电联产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配套政策

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配套政策

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配套政策
生物质能热电联产是指利用生物质作为燃料,通过热能和
电能的联产,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以下是关于生物质能
热电联产配套政策的详细解释:
1. 政策支持: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来支持生物质能热电
联产项目的发展。

这些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电
价补贴等,以降低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的投资成本和运
营成本。

2. 项目审批: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
审批才能进行建设和运营。

审批程序包括环境影响评价、
能源规划审查、土地使用审批等,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
行性。

3. 设备标准:生物质能热电联产设备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
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这些标准包括设备的能效要求、排放
标准、安全要求等,以确保设备的性能和运行安全。

4. 电网接入: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需要与电网进行接入,将产生的电能纳入电网供应。

电网接入需要符合电力系统
的要求,包括电网稳定性、电能质量等。

5. 购电政策: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可以选择将产生的电
能进行自用或者出售给电网。

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购电政策,包括电价补贴、优先购买等,以鼓励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
目的发展。

6. 环境保护: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需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减少排放物、合理利用废弃物等。

政府会对项目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符合标准。

总体来说,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配套政策旨在促进生物质能的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同时保护环境。

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的发展,为项目提供投资保障和市场保障。

北京市生物质热电联产政策

北京市生物质热电联产政策

北京市生物质热电联产政策
首先,北京市政府鼓励企业和机构利用生物质能源进行热电联产。

生物质能源包括农作物秸秆、木材废料、城市固体废弃物等可再生资源。

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降低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投资成本,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设施。

其次,政府加强对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明确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监测要求,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

政府还加强对生物质能源的产业链管理,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

此外,政府积极推动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

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生物质热电联产设备的效率和环保性能。

政府还鼓励技术转移和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术,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应用。

此外,政府还加强对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信息宣传和推广。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向企业和公众普及生物质热电联产的知识和技术,提高大众对生物质能源的认识和接受度。

政府还建立了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信息平台,提供相关政策和技术的指
导和支持。

总的来说,北京市生物质热电联产政策是一个全面的政策体系,涉及到财政支持、法规管理、技术创新和宣传推广等方面。

通过这
些政策的实施,北京市政府希望能够推动生物质能源的广泛应用,
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0]1803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国能生物质发电集团公司:生物质发电是生物质能利用的重要形式。

近年来,我国生物质发电取得了一定发展,装机容量逐年增加,已培育形成了较完整的设备制造能力和产业服务体系,对促进农村发展、实现节能减排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规划等前期论证工作深度不够,目前生物质发电还面临燃料供应不足、价格上涨压力大、发电成本难以控制等问题,影响了生物质发电的推广。

为了促进生物质发电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重视生物质发电规划工作生物质资源是生物质发电的原料墓础。

由于农村生物质资源用途广泛,为确保生物质发电的有序发展,必须做好生物质发电规划工作,科学分析各种生物质资源量,统筹协调生物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充分考虑生物质资源其它用途的基础上,根据剩余资源的分布特点,合理制定生物质发电目标和建设布局,切不可盲目建设。

原则上,生物质发电厂应布置在粮食主产区秸秆丰富的地区,且每个县或100 公里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置生物质发电厂。

二、合理确定生物质电站建设场址和规模生物质资源种类多,包括农林生产剩余物、粮食加工和木材加工剩余物、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场粪便及污水处理淤泥等。

为充分有效利用各类生物质资源,生物质发电锅炉应具有燃烧各类生物质资源的能力,场址选择除满足安全、环境条件外,应统筹考虑各类资源的分布特点,结合城市供暖或工业园区用热需要,优先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发电厂。

生物质电站建设规模以可保证供应的资源量为基础确定,一般安装2台机组,装机容量应与资源量匹配,考虑到生物质燃料的运输半径,一般不超过3万千瓦。

三、落实生物质资源条件和保障措施生物质电站建设的核心条件是生物质资源,必须把落实生物质资源作为生物质电站建设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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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
生物质发电因资源综合利用、改变城乡用能方式受到重视。

在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要求下,发展生物质能发电纳入国家能源战略行动计划。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近日国家发改委专门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促进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

发改委特别指出,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并下放热电联产项目的核准权限;严禁掺烧化石能源,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鼓励生物质热电联产
国内生物质发电主要有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三类,以农林生物质发电为主,占全国生物质装机容量的比例超过一半。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开展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全国累计核准装机容量1223万千瓦,同比增加39%;并网容量为779万千瓦。

按照能源“十二五”规划,2015年生物质能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300万千瓦,其中城市生活垃圾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00万千瓦,现有并网容量与规划目标差距较大,一些项目核准后并未建设。

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改委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提高生物质资源利用效率。

具备技术经济可行性条件的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实行热电联产;鼓励已建成运行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根据热力市场和技术经济可行性条件,实行热电联产改造。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专家秦世平介绍,目前投产的生物质发电以农林发电为主,基本上没有热电联产;从国家政策导向上看,鼓励新建项目热电联产,在项目核准上优先考虑。

在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上,发改委文件提出,“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厂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这意味着,未来热电联产的项目将更有市场空间。

按照中丹可再生能源项目研究成果,2050年国内生物质能资源可获得总量约为6亿吨标准煤,生物质能产业将提供超过3亿吨标准煤的产品替代化石能源,拉动投资1.56万亿元。

到2030年,中国各类生物质能技术提供能源产品的成本均可等于或低于同时期、同类化石能源产品的总成本。

根据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测算,国内农林生物质发电单位千瓦投资为8000~10000元,生物质直燃发电的度电成本约0.6元/千瓦时。

这一数据高于煤电成本。

生物质发电严禁掺烧化石能源
发改委在文件中特别强调,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严禁掺烧化石能源,规范生物质电厂现有的混乱状态。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掺烧煤是生物质直燃电厂的普遍做法,白天烧生物质能,晚上烧煤,目的是套取国家电价补贴。

需要通过运行监测、燃烧排放等技术手段予以规范,防止钻空子。

发改委称,已投产和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严禁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

加强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运行的监督,依据职责分工,能源、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收回骗取的国家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并依据清洁轻重处以罚款、取消补贴、追究项目法人法律责任等处罚。

上述人士解释,之所以出现骗补的问题,归根还是生物质发电对国家补贴依赖性大,且面临原材料收集及储运成本高等问题,生物质发电标杆电价远高于煤电上网电价。

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75元(含税)。

这一标准远高于火电0.4元/千瓦时的平均标准。

秦世平说,0.75元的上网电价不可能再涨,在原材料相同的情况下,企业之间因内部管理不同,经营状况各异。

内蒙古鄂尔多斯一家生物质电厂人士介绍,电厂装机容量有限,燃料采购对现金流占用量大,再加上国家电价补贴发放存在滞后,电厂经营比较困难。

为加强项目管理,发改委强调规划指导作用,合理布局项目。

国家或省级规划是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依据。

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纳入规划,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或省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记者王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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