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杨勇诉武汉市新洲区劳动社保局撤销非工伤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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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案例

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案例

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案例一、背景介绍工伤认定是指对发生在劳动者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伤害进行确认,并确定其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一项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工伤认定案例是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

下面列举了10个符合标题内容的工伤认定案例,以供参考。

二、案例一:工人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某企业的工人小张在操作机器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被机器割伤,致使左手食指残疾。

小张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案例二:建筑工人从高处坠落造成骨折某建筑工地上,工人小王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四肢骨折。

小王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案例三:厨师因烫伤事件申请工伤认定某餐饮企业的厨师小李在烹饪过程中,不慎被热油烫伤,导致皮肤严重烧伤。

小李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案例四:危化品企业工人因爆炸事故受伤某危化品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工人小刘受伤,面部和上肢严重烧伤。

小刘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案例五:农民工因电击事件申请工伤认定某电力施工现场上,农民工小王在操作电线时不慎触电,导致严重电击伤。

小王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案例六:护士因担架推倒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某医院的护士小张在推担架时,不慎推倒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导致腰椎骨折。

小张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案例七:快递员因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某快递员小杨在送货过程中被车辆撞倒,导致右腿骨折。

小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案例八:保洁员因清理卫生事件申请工伤认定某写字楼的保洁员小陈在清理卫生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小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案例九:矿工因矿井事故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某煤矿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导致矿工小赵受伤,脊椎骨折。

小赵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一、案例十:机械维修工人因工作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某机械维修企业的工人小刚在维修机械时,机器突然启动导致手指被夹住,导致手指截断。

小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何准确理解工伤认定情形

如何准确理解工伤认定情形

如何准确理解工伤认定情形作者:谢炳城来源:《人力资源》2021年第06期2004年,我国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施行。

至此,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

然而,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往往还存在各方观点不一的情况,这其中,准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出的工伤认定情形就至关重要了。

【案例】管某在某公司仓库从事保安工作。

2019年5月19日晚,管某于工作时间在保安室实施嫖娼行為。

不料,管某突然倒地,面部朝下,口喘粗气。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管某已经死亡。

经核实,管某死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

随后,管某家属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11月20日,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管某死亡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

管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家属诉称,管某死因为冠心病发作,并不能证明其死亡是直接由嫖娼行为所导致,二者并不存在必然关联性,此外,管某嫖娼完毕后并未离开保安室,属于在工作岗位上履行保安工作职责,其死亡应属工伤。

两审法院均认为管某死亡不属于工伤。

管某家属仍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2020年9月27日,山东高院作出裁定,驳回管某家属再审申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管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嫖娼导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对此,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例并未对引起突发疾病的原因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引起突发疾病的原因在所不问,只要是突发疾病死亡,就应当视同工伤,因此,管某死亡属于视同工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管某死亡符合前述突发疾病死亡,但是,突发疾病的直接起因是由于管某有嫖娼行为,而嫖娼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因此不属于工伤。

新洲区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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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劳动保障网【篇一: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用电话及地址】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用电话及地址信访咨询:江汉区青年路342号劳动关系处 85764191维权举报投诉:江汉区青年路342号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5755113单位地址常用电话办公室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70919人事教育处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49825政策法规处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49420规划财务处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70402劳动工资处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70326养老保险处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46536农村养老保险处江岸区澎湖村50号104室 85804023失业保险就业处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41923医疗保险处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32967工伤生育保险处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49470职业技能开发处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41473劳动关系处江汉区青年路342号 85756653机关党委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32851纪检监察室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41329离退休干部处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42653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561400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10483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江岸区台北路114号 85799292市职业技术教育教研室江汉区台北一村附50号 85797949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江汉区青年路342号 85755113武汉市第一技术学校汉阳区七里庙墨水湖北路舒家湾70号84632853 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江汉区黄孝南路10号 85765407市医疗保险中心江汉区建设大道418号中奇大厦一楼 85733922市劳动保障局信息中心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85764205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江汉区黄孝南路10号 85782137江岸社保处江岸区二七小路新江岸五村2号 51273816江汉社保处江汉区黄孝西路7号 85764594桥口社保处桥口区解放大道461号 83888176汉阳社保处汉阳区马沧湖路258号 50468761武昌社保处武昌区小东门紫沙路特1号 51866269青山社保处青山区和平大道973号 51600520洪山社保处洪山区珞狮路200号南远大楼四楼 87388319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洪山区珞瑜路546号 67880230武汉市各区劳动(保障)局常用电话及地址江岸区劳动局解放大道劳动街麟趾路特1号 82716720江汉区劳动局江汉区新天门墩3号 65655915桥口区劳动局桥口区崇仁路65号 83783520汉阳区劳动局汉阳区五里墩街二合村特1号 84872334武昌区劳动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50706819洪山区劳动局洪山区珞狮南路198号 87397602青山区劳动局青山区冶金一街12号 51600205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西湖区吴家山吴南路4号 83219926汉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汉南区绍帽街银莲路67号 84851341蔡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707号 84942505江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夏区熊廷弼路93号 87953543黄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黄陂区前川街百绣街249号 61007252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洲区衡州大道 89350427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厦811室 84891821市、区维权投诉举报电话机构名称地址举报电话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汉口青年路342号85755113江岸区劳动监察大队江岸区麟趾路特1号82716325江汉区劳动监察大队江汉区新华小路120号85311036桥口区劳动监察大队桥口区集贤路特1号83793066汉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汉阳区鹦鹉大道150号84874241武昌区劳动监察大队武昌区解放路530号88863875青山区劳动监察大队青山区红钢城双洞南路68865263洪山区劳动监察大队洪山区珞狮南路198号87397095东西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东西湖区吴南路4号83891493汉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汉南区纱帽街银莲路72号84851341江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江夏区熊廷弼路93号87912651蔡甸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蔡甸区汉阳大街707号84942505黄陂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黄陂区前川百绣街249号61003700新洲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新洲区邾城街横洲大道89357252【篇二:案例七杨勇诉武汉市新洲区劳动社保局撤销非工伤认定案】案例七杨勇诉武汉市新洲区劳动社保局撤销非工伤认定案【知识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索引】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2009年7月24日)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行终字第152号行政判决(2009年10月29日)【案情介绍】原告:杨勇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11月10日7时45分,杨勇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景江设备公司上班,当行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路渔场路段时,被他人驾驶的大客车撞伤,造成杨勇受伤,鉴定的伤残程度为三级。

中国劳动法案例:工伤认定不公劳动者要求重新鉴定

中国劳动法案例:工伤认定不公劳动者要求重新鉴定

中国劳动法案例:工伤认定不公劳动者要求重新鉴定引言中国的劳动法体系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其中之一便是对于工伤的认定和赔偿。

然而,由于劳动法执行中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仍然有一部分劳动者在工伤认定环节遭遇不公平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重新鉴定,以求得自己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以一个工伤认定不公的案例为例,探讨劳动者通过要求重新鉴定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相关问题。

案例描述小李是某餐馆的一名厨师,由于长时间工作导致手腕酸痛,他随即去医院检查并被证实患有腱鞘炎。

小李依法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腱鞘炎与工作有关,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然而,小李的工伤申请被餐馆所属的劳动保险公司驳回了,并称小李的腱鞘炎与工作无关。

小李感到不公平,他决定要求重新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认为自己因工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而在工伤认定不公时,劳动者可以依照中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会议一条进行重新鉴定。

劳动者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要求进行复查、复评或者重新鉴定。

在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对于劳动者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有关部门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重新鉴定的程序和要求首先,劳动者应该向劳动保险部门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在申请书中,劳动者应当详细地描述自己的工作和工伤的关系,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例如,小李可以提供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

申请书寄送至劳动保险部门后,劳动保险部门将进行重新鉴定的程序。

其次,重新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复查、复评和重新鉴定三个步骤。

复查是对原鉴定结论进行查阅和复核,复评是由医疗机构进行评定和鉴定,而重新鉴定则是由新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定。

三个步骤中,重新鉴定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权威性的。

在重新鉴定中,劳动者可以要求专家组的参与,从而保障自己权益的公正与客观。

最后,重新鉴定的结果将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撤销工伤认定申请案例

撤销工伤认定申请案例

撤销工伤认定申请案例某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中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将右手的手指切断。

李某经过紧急处理后被送往医院,经过专业医生的诊断和治疗后,虽然手指已经重新接上,但功能已经丧失,无法恢复正常工作。

李某认为这是工作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因此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李某首先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提出了书面的工伤认定申请,并附上了相关的医疗证明和事故发生的证据。

人力资源部在接收到李某的申请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工作。

他们与现场目击者进行了核实,检查了事故发生的工作场所以及使用的设备。

在了解了事故的具体情况后,人力资源部还要求李某的上级对事故进行了延期处理。

人力资源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将材料提交给了公司的安全保障部门。

该部门负责对工伤申请进行审核,并向公司的上级汇报。

安全保障部门召集了多个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了联合的评估,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一次细致的调查。

根据医疗证明和现场调查结果,他们认定李某的手指确实是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中受伤的。

在公司的安全保障部门评估后,李某的工伤申请被提交给了公司的上级。

上级部门对李某的工伤申请进行了再次审核,并结合了安全保障部门的调查报告。

在考虑到所有的证据和情况后,上级部门最终同意了李某的工伤申请,并将其认定为工伤案例。

他们认为李某的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发生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关于工伤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公司给予了李某一定的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和康复费用等。

同时,公司也积极配合李某的康复治疗,并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以便他能尽快恢复健康。

另外,公司还重新安排了李某的工作岗位,让他能够胜任适合他的工作,并充分发挥他的能力。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在处理工伤认定申请方面,非常重视对员工权益的保护。

他们不仅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行审核,同时也会积极为受伤员工提供相应的赔偿和帮助。

这种公司对员工安全和权益的重视,不仅能够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还会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中止审理公报案例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中止审理公报案例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中止审理
公报案例
根据原告李某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结果,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件存在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相关的重要
问题,为避免两个案件间的冲突和重复审理,决定中止民事诉讼审理。

根据法院发布的公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原告称其在工作期间遭受了工伤,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司向劳动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告认定李某的损伤不属于工伤
范畴。

李某对工伤认定结果表示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
院改判其为工伤认定。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行政法院最终维持了原
来的认定结果。

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对工伤认定决定的不服
仍然存在,这样一来,民事诉讼可能会遇到选定认定机构、调取主案
件证据等问题,使得审理工作复杂化、增加诉讼成本。

为此,经过审慎考虑,法院决定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

根据中止
公告,公告中特别注明了法院作出中止决定的理由和解决方案,以确
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同时,法院呼吁当事人积极参
与行政诉讼,保留诉讼权益。

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引发“非典型性工伤认定”争议

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引发“非典型性工伤认定”争议

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引发“非典型性工伤认定”争议正文:是不是工伤?法官在家写判决书疾病身亡,人社局和法院各执一词北方晨报印象鞍山发布时间:09-2318:00北方晨报鞍山全景象整晚工作直到凌晨,第二天早上6点又起来继续加班,法官杨文峰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医时,他的电脑桌上还散落着一堆案卷材料。

人社局认为杨文峰之死不属于工伤,而法院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9月22日,本案判决书的公开,再次引起了热议。

2017年8月12日早上7点多,河北三河市法院的法官杨文峰突发疾病,倒在了家中的厕所里。

家属急忙将他送到了医院,但仍是迟了一步,当日医生就宣布了杨文峰的死亡。

2018年6月12日,杨文峰妻子雷新宇提出申请认定丈夫工伤。

廊坊人社局不予认定,随后双方打起了官司。

经河北廊坊中院审理查明,事发前一天,杨文峰把工作案卷带回家里,病发之时电脑里还存着没有写完的判决书。

廊坊市人社局作为被告,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杨文峰是在加班时发病。

但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杨文峰昏倒在家中卫生间而非工作岗位",明显不合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也没有证据作为支撑。

最终,法院判决人社局应予撤销认定。

人社局不服上诉,认为雷新宇和三河市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文峰在家中发病时正在工作。

再次查明得知,杨文峰事发前一天将工作案卷拿回家中,而他发病时桌前正是散开的卷宗。

同时,三河市法院也作证,杨文峰是员额法官,经常回家加班,工作量很大。

根据相关条例,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和时间内,突发疾病身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而亡的,均视作工伤。

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人社局上诉,判令其撤销,重作决定,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50元。

一名民事律师表示,法官工作量之大有目共睹,基本每天都要审理一件案子写一份判决书,加班是家常便饭。

有网友认为,本案雷新宇虽然胜诉,也给了众人一个启示:公私有别,工作还需在办公场合进行。

且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所在,将案卷带回家是否也有不妥之处?也有网友认为,工作量巨大的情况下,带回家加班可以理解,也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现状。

杨晓萍、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晓萍、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晓萍、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1【案件字号】(2021)鄂01行终1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丹刘忠陈小萍【审理法官】肖丹刘忠陈小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晓萍;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杨晓萍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晓萍【当事人-公司】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曾振钢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金文俊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振钢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金文俊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振钢金文俊【代理律所】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晓萍;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具有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审核及审批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具有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审核及审批的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杨晓萍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及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不予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一、关于上诉人杨晓萍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及《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等的相关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最高院撤销工伤认定

最高院撤销工伤认定

最高院撤销工伤认定最高院撤销工伤认定近日,最高院以撤销工伤认定的方式,给广大劳动者敲响了警钟。

此举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享受的一项法定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工伤都应该被认定和赔偿。

最高院的撤销工伤认定说明了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伤认定应当准确客观。

工伤认定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的过程,需要专业人士进行鉴定和评估。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工伤认定不准确、不客观的情况,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有些单位和医院可能会隐瞒或篡改伤情,以逃避赔偿责任。

最高院的撤销工伤认定意味着法律不允许这种行为,提醒有关方面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认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工伤认定应当公正公平。

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工伤认定涉及到赔偿责任的划分,往往会引发纠纷和争议。

最高院撤销工伤认定,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工伤认定程序的监督和审查。

这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审理,确保每一个受害者都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最后,工伤认定应当有利于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

工伤认定是为了使劳动者受到伤害得到应有赔偿,并进一步引起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可能会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漠视或敷衍了事。

最高院的撤销工伤认定提醒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减少职业伤害的发生。

综上所述,最高院撤销工伤认定的举措给广大劳动者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工伤认定问题。

工伤认定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公平,并有利于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对于劳动者的关爱与保护,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喻宗良、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喻宗良、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喻宗良、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鄂01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士宇杨丰菀朱金梅【审理法官】侯士宇杨丰菀朱金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喻宗良;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喻宗良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喻宗良【当事人-公司】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喻宗良【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明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市人社局对喻宗良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喻宗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鲁建伟、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鲁建伟、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鲁建伟、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敬华沈红俞震【审理法官】程敬华沈红俞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鲁建伟;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鲁建伟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鲁建伟【当事人-公司】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鲁建伟;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鉴定结论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因工作原因受到处罚导致患重度抑郁症,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发生事故受到伤害;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其所患抑郁症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致。

同时,上诉人也未有所患抑郁症为职业病的鉴定结论。

因此,上诉人所患抑郁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但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了不认定工伤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属于程序瑕疵,但不影响其合法性,原审法院已予以指正。

检例第205号: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

检例第205号: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

检例第205号: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再审正文检例第205号: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基本案情】李某系湖北省某市某区某橱柜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聘用的设计师。

2014年7月5日下班时间前后,单位领导指派李某驾驶单位车辆送橱柜材料至客户家中。

李某送完材料后驾车回家的途中,于20时左右在高新大道古米山加油站附近撞上道路中心花坛受伤。

2014年10月20日,李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市人社局以李某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暂予中止工伤认定。

处理案涉事故的交通大队称,李某所发生事故为单方事故,无法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明》。

李某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3月,李某以经营部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李某与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走工伤认定程序予以救济。

2017年,李某再次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2017年6月20日,市人社局以李某受伤情形不能认定为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某提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市人社局的决定实体内容正确。

2018年1月,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2018年3月28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认为,李某系完成领导交办的送货工作后,驾驶车辆返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未能证实该事故系李某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李某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袁华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袁华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袁华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5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平俞震沈红【审理法官】陈平俞震沈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袁华本;柯玉竹;罗春平;袁婧怡;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袁华本柯玉竹罗春平袁婧怡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袁华本柯玉竹罗春平袁婧怡【当事人-公司】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倩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黄郑周、刘治安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倩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黄郑周、刘治安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倩黄郑周、刘治安【代理律所】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袁华本;柯玉竹;罗春平;袁婧怡【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具有作出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具有作出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袁焰2017年9月因公出差,于2018年1月24日回家,未履行销假手续,袁焰当日下午五点左右离家准备开车前往单位,后被发现死于车中。

袁焰家属及用人单位均声称袁焰当日离家是为单位送材料,则袁焰死亡时处于工作时间并且在从事与其岗位有关的工作,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王永忠、湖北省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永忠、湖北省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永忠、湖北省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丹刘忠陈小萍【审理法官】肖丹刘忠陈小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永忠;湖北省社会保险局【当事人】王永忠湖北省社会保险局【当事人-个人】王永忠【当事人-公司】湖北省社会保险局【代理律师/律所】姚春华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春华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春华【代理律所】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永忠【被告】湖北省社会保险局【本院观点】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审判程序【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位于十××市××路××号,原属国有企业东风公司,该学院职工随东风公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1月起,湖北省社会保险局是该学院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学院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2007年1月后,学院与东风公司脱钩,由企业转变为事业单位,其退休职工的身份和退休待遇也相应套改,其套改后的退休工资由学院所在地的十堰市人事局核定,由学院直接向退休职工发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该“事实根据"是指至少能够证明所争议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客观存在。

在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中,“事实根据"应当是被告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行为对原告权利造成影响。

湖北工伤七级案例最新

湖北工伤七级案例最新

湖北工伤七级案例最新第一篇::七级工伤赔偿案例2009年8月,杨某入职西安市某某制造厂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该单位未依法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2011年5月19日下午,当杨某在单位操作车间工作时,右手拇指直接被切割机切断,其他手指也不同程度的受到损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及时将杨某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1、右手拇指离断伤;2、右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切割伤,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但等到杨某出院后该单位却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也拒绝申报工伤。

杨某无奈之下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科律师,王科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随即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2011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七级工伤。

2012年2月27日,杨某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评定伤残等级为柒级,属于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确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第二篇:七级工伤赔偿案例(500字)张某某是苏州吴中区某电子公司员工,在2011年8月18日上午9时45分左右在车间内架模具时发生意外,导致左手食指、中环指严重压伤,后送往医院治疗,鉴定为七级工伤。

张某某受伤以后,所在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自己去办理工伤认定,无奈程序复杂繁琐,于是找到了周仲生律师为其处理。

周仲生律师分析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是典型的工伤,根据伤残情况判定应为七级。

但是程序复杂,没有劳动合同,先要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出来后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出来后再做工伤鉴定,因此耗费时间会比较长。

但是案件一旦委托我周仲生律师了,所有法律程序上的事情都由我们律师处理,你们自己必要时协助就可以了,你们也可以回老家,如果顺利有可能很快会拿到赔偿金,但是这种可能性会比较小。

周仲生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迅速与劳动部门联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胜诉案例律师代理冯某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

胜诉案例律师代理冯某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

胜诉案例律师代理冯某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案例内容【案情简介】原告冯某因从事特殊工种达到10年以上,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该局以其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记载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为由,认定其不符合办理条件。

原告不服该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代理意见】职工原始档案不应只包括职工个人的原始档案,也应该包括保存在职工原用人单位的原始记录。

90年代之前的原国企劳资部门对职工个人档案的记载并不完整,导致仅凭职工个人档案有可能无法证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年限。

虽然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中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原始记录为审批依据。

但是如果人社部门在进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时仅依据职工个人档案记载将导致大量职工因其档案记载不全无法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特别是国企改制后大量原国企职工下岗买断,很多职工在个人窗口缴纳社保,他们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甚至都无法要求原企业为他们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

因此人社部门在办理这类人员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时一方面要根据职工个人档案记录,在个人档案记载不全时,还应该要结合原用人单位保存的原始记载来全面认定。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 1、撤销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30日出具的《武汉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2、责令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冯自强提交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裁判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02行初44号【案例评析】该案作为原国企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多年的职工在申请提前退休时,因人社部门未能全面审核材料就作出不予认定,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导致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认为人社部门在作出提前退休的审批时应全面审核材料,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掌握的原始记录也应进行审核。

行政诉讼成功代理案件(撤销工伤认定)

行政诉讼成功代理案件(撤销工伤认定)

⾏政诉讼成功代理案件(撤销⼯伤认定)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的委托,并受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席本次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原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存在可以撤销的事由决定书中认为,第三⼈刘艳萍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应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因⽽认定其为⼯伤。

事实上,刘艳萍所受伤害并⾮履⾏⼯作职责所致,乃因打架⽃欧导致的侵权⾏为引起,应按普通民事程序处理,不能适⽤⼯伤处理。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仅凭第三⼈刘艳萍骗取的原告本⼈证明和不能作为证据使⽤的接受案件回执单,不能作出属于⼯伤性质的认定决定。

其⼀,原告本⼈证明是第三⼈为了谎称追究侵害⼈邓地华刑事责任时从原告⼿中骗取的,且扣取侵害⼈邓地华50元罚款是赵⼩明负责解释的,并⾮⼯伤认定结论中所认定的是刘艳萍为履⾏职责,为邓地华进⾏解释按⼚规章制度办理。

其⼆,接受案件回执单也不能作为证据使⽤。

永兴派出所出具的接受案件回执单上所列明报案⼈是刘艳萍之夫唐学⽂,唐学⽂在纠纷发⽣之时还在屋内睡觉,不可能了解事实真相,⽽事实上报案⼈是赵⼩明,因⽽不能作为⼯伤认定证据使⽤;原告到永兴派出所查阅复制询问笔录时,据案件承办⼈员介绍此份证据是经唐学⽂要求所开具的,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侵害⼈邓地华与第三⼈刘艳萍⼀直有私⼈恩怨,刘艳萍在履⾏⼯作职责完毕后,闲谈之余侵害⼈邓地华给了第三⼈刘艳萍⼀记⽿光才导致纠纷发⽣,因此,刘艳萍所受伤害并⾮属于履⾏⼯作职责所致;案件接受回执单与询问笔录不⼀致的,应以询问笔录为准。

以上事实均有邓地华已结清的⼯资表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为证。

其三,通常认为履⾏⼯作职责发⽣的损害是发⽣于诸如⽣产作业中因事故导致的⼈⾝损害,若对此作扩⼤解释,将在⼯作场所、⼯作时间发⽣的打架⽃殴解释为履⾏⼯作职责的话,势必给⽤⼈单位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失,影响⽤⼈单位的健康发展。

即使退⼀步讲,刘艳萍所为属于履⾏⼯作职责,也是在履⾏⼯作职责之后发⽣的⾏为,不因认定为⼯伤。

张某诉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张某诉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张某诉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审理程序】再审正文张某诉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基本案情】2021年7月,河南省某市遭遇罕见的特大暴雨灾害,该市某局机关服务中心职工杨某报名参加抢险突击队。

7月25日早上,杨某参加抢运救灾物资,直到14时30分左右返回单位待命。

半小时后,杨某在办公室突然摔倒昏迷,入院诊断为脑干出血。

7月30日11时20分,杨某呼吸心跳停止,被宣布临床死亡。

2021年8月20日,杨某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某市人社局”)认为,杨某不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杨某的妻子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某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病历中缺乏杨某在抢救48小时内出现脑死亡临床判断标准的意见,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杨某在抢救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某市检察院经听取当事人意见、走访杨某的主治医生及医院病案科工作人员等,查明杨某住院期间共形成332页病历资料,医院病案科当时向杨某所在单位提供了病历首页、手术记录、死亡记录等132页病历资料用于工伤认定,剩余的200页病历资料未提供。

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剩余的200页病历资料,初步判断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的临床表现基本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

鉴于脑死亡结论性医学诊断具有较高专业性,为准确认定杨某脑死亡的时间,某市检察院委托该院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检察技术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选聘5名资深神经医学专家,对杨某全部住院病历资料进行专门审查,并形成会诊意见,一致认为:杨某因脑干出血破入脑室引起深度昏迷,具有不可逆性,自2021年7月25日21时22分至宣布临床死亡,临床表现为深昏迷(格拉斯哥昏迷指数为3分)、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虽然杨某尸体不复存在,已不具备确认实验及司法鉴定条件,但综合分析病历资料,并结合主治医生建议杨某家属捐献杨某肝脏的事实,可以得出“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的诊断结论。

人社部推荐的经典工伤认定案例(单方事故不认工伤)

人社部推荐的经典工伤认定案例(单方事故不认工伤)

人社部推荐的经典工伤认定案例(单方事故不认工伤)案号:(2015)苏中行终字第00372号基本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柳州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敏华,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乙成,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沈觅,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顾问,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祖林。

原审第三人太仓金菱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南丰镇振丰路。

法定代表人管锦华,该公司总经理。

叶祖林诉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太仓市人社局)、太仓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仓市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太仓人社局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行初字第00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叶祖林系太仓金菱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菱公司)职工。

叶祖林于2014年7月15日7时16分许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摔倒,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南郊中队出具太公交证字[2015]第31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叶祖林驾驶BC19438电动自行车沿书院路由东向西行至人民路路口西侧公交车站,遇风掀起雨衣,遮挡视线,车辆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致叶祖林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

当日在太仓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臂丛损伤。

2015年4月20日,向太仓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日,太仓市人社局予以受理。

2015年4月30日,太仓市人社局作出太工伤认字[2015]第0092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叶祖林于2014年7月15日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倒地受伤,为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故不予认定叶祖林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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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杨勇诉武汉市新洲区劳动社保局撤销非工伤认定案
【知识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索引】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2009年7月24日)
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行终字第152号行政判决(2009年10月29日)
【案情介绍】
原告:杨勇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1月10日7时45分,杨勇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景江设备公司上班,当行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路渔场路段时,被他人驾驶的大客车撞伤,造成杨勇受伤,鉴定的伤残程度为三级。

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大队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第2007c-45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勇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2008
年4月9日,杨勇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向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以(2009)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故责任方赔偿杨勇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63,198. 99元。

2008年10月6日,杨勇向新洲劳动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新洲劳动社保局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了新劳社工字(2008)第44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杨勇在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杨勇于2008年11月20日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以该案申请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为由驳回了起诉。

杨勇于2009年2月27日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新洲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19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新洲区劳动社保局对杨勇作出的新劳社工字(2008)第44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杨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的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本案中,被告根据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了立案、审査,并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杨勇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认定原告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车辆的事实清楚。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本案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违反治安处理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根据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本案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属于违反治安处罚的行为。

2004年5月1 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治安处罚中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剥离,并上升为法律实施处罚。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负责湖北省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机构,根据法律位阶和调整范围的变化,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中将职工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车辆受到伤害的行为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被告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文120041 162 号)(本案例简称《意见》)第一款“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的规定,作出的非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作出新劳社工字(2008)第44 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维持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的新劳社工字(2008)第44 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二、驳回原告杨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杨勇不服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但无证驾驶行为是一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因而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所造成的伤害不应列入工伤保护的范畴。

因此,被上诉人新洲劳动社保局以上诉人杨勇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遭受伤害,认定非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杨勇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律问题】
1、杨勇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因无证驾驶造成的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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