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鼓励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并购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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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万宝乡粉条产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洮南市万宝乡粉条产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洮南市万宝乡粉条产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结合洮南市万宝乡粉条产业发展基本情况,分析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以期为该地区粉条产业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粉条产业;基本情况;问题;对策;吉林洮南;万宝乡洮南市万宝乡地处洮南市西北部,气候特点是昼夜温差大,日照时间长,特别适合马铃薯等块根类作物的生长与淀粉的积累。

万宝乡早在20世纪20年代便开始生产粉条,至今已有近100年的历史,主要生产以马铃薯为原料的粉条、粉丝、粉皮3个系列10余种粉产品。

近年来,该市从区域实际出发,发挥资源优势,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粉条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目前,粉条产业已成为该市的特色产业,万宝乡的支柱产业、富民产业。

1 基本情况万宝乡幅员面积94 km2,农业人口9 200人,耕地面积3 947 hm2,现有粉坊121个,固定资产达1 800万元。

甘甜而适宜的水质,独特而创新的工艺,专业而实用的人才,促使粉条品质逐步提高,产品畅销全国各地。

制粉生产也由零星的手工作坊发展到如今的机械化生产,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都有了质的飞跃,该乡生产的“天龙”牌粉条(丝)、“万丝”牌粉条(丝)被评为吉林省知名品牌产品。

2013年新建粉坊45个,粉条产量达1.75万t,实现全口径粉业收入1 910万元,创产值1.5亿元,实现利润800万元,带动农民人均增收2 000元以上。

2 存在的问题万宝粉条在全国享有盛名,粉条产品供不应求,但近年来产量一直徘徊不前,无法满足全国各地消费者的需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种植品种不优。

洮南市目前种植的马铃薯多数是农民之间盲目调种、换种和外地引种,缺少脱毒优质的马铃薯品种,也没有脱毒种薯繁育基地,致使马铃薯产量不高、农户种植愿望下降,种植面积锐减,制约了粉条产业的发展。

二是原料供应不足。

全市年产粉条1.75万t,所需原料约5万t,而该市马铃薯种植面积仅600 hm2,产量1.2万t,远远无法满足加工需求,大部分原料需从外县(市)购买。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放合作重点布局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放合作重点布局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放合作重点布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吉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放合作重点布局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现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关于开放合作的部署,对标高质量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完善全省全面开放合作重点布局,推动实现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遵循,深入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提出的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和“一带一路”的总体要求,围绕建设中东西“三大板块”和构建“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我国向北开放重要窗口和东北亚地区合作中心枢纽作用,以长吉图开发开放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融入新发展格局为方向,以“建链、延链、强链、补链、扩链”为目标,有效对接国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完善与央企合作机制,深化图们江区域国际合作,广泛吸引国际商品和全球资源要素,着力引入一批国内外高质量高水平的大项目好项目,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的完整性,提升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形成深度融入国内经济循环的新价值、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优势,加快实现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的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开放合作重点布局基本形成,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实现全方位对接,构建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全产业链产业新格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5〕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5〕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5〕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2015年年初以来,全省经济继续呈现出放缓态势,下行压力持续加大。

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防止出现惯性下滑,坚持稳增长与调结构并重,切实突出稳工业和稳投资,加强运行调节,扩大有效需求,推动结构调整,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强发展动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提出以下意见:一、继续实施工业用电奖励政策从2015年1月份开始,继续实施工业用电奖励政策,基础电量仍以2014年确定的方案为基准,适度扩大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由原来的0.1元/千瓦时提高到0.12元/千瓦时。

鼓励企业自备电厂多发多用,对企业新增自发自用电量所缴纳国家各项基金给予补贴。

二、扩大直购电试点继续开展直购电试点,试点企业由11户增加到14户,及早完成交易协议签订并组织实施,全年成交电量20亿千瓦时左右。

2015年上半年开展园区直供电试点,选择辽源东北袜业园等产业园区,探索园区直供电交易模式。

三、下调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价调整相关政策,将大工业用电在销售电价基础上统一下调0.015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用电下调0.048元/千瓦时。

四、促进电力外送按照国家能源局确定的东北电力外送“三步走”方案,2015年8月份完成绥中电厂改接华北电网,2016年完成元宝山电厂改接华北电网,积极争取国家在外送电力分配上向我省倾斜,力争2015年外送电量50亿千瓦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

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吉市政办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2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市外贸重大信息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6日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4号)精神,做好跨周期调节,助力企业应对困难挑战,推动我市外贸稳中向好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已出台的财税、金融、贸易便利化、物流、市场开拓等政策的叠加效应,通过跨周期调节,积极为外贸企业纾困解难,提振企业信心,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全力稳住我市外贸基本盘。

二、主要任务(一)挖掘进出口潜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1.推动产贸融合发展。

依托一汽集团进出口业务,扩大微型车销售量,稳步提高整车及零部件企业数量和规模;围绕建龙钢铁等龙头企业,提升冶金产业链发展水平;做大做强基础化工、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三大产业,打造从基础资源到终端消费的完整化工产业体系,打造东北地区特色石化产业集群。

(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12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省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占用单位,在利用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联营、承包、股份经营、租赁、兼并、拍卖、出售、抵押、经济担保、企业经营评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活动和破产清理国有资产时,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四条资产评估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

非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可按规定收取委托单位支付的评估费用。

第五条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必须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被评估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如实反映资产情况,提供评估所需要的资料。

评估单位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结果负责保密。

第七条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和立项。

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在进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种经济行为之前,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并报送截止上月底的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册等资料。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申请书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立项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者。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评估单位评估时,应清查被评估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核实资产实际存量。

关于辽源融入吉林省中部城市群建设的工作方案

关于辽源融入吉林省中部城市群建设的工作方案

关于融入吉林中部城市群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功能工作方案全面主动地融入吉林中部城市群,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吉林中部城市群合作与交流是市委、市政府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吉林中部城市群、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战略部署,推动辽源跨越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有效推进融入吉林中部城市群工作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根据我市的发展实际和特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辽源特色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规律,坚持“主动接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方针和以“观念接轨为先导、产业接轨为核心、企业接轨为主体”的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方位、宽领域、高起点接轨长春、融入吉林中部城市群,努力把辽源建设成为吉林省中南部区域重要中心城市。

二、目标任务:——主动接轨,借力发展。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主动接受长春的辐射,不断增强两地发展的关联度。

谋求长辽一体化发展,打造长春卫星城,在服务中发展,在发展中崛起,把辽源建设成为吉林省中南部区域重要工业城市。

——共同发展,实现双赢。

加强与其他中部城市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精心组织,因势利导,积极搭建平台,为融入吉林中部城市群创造条件、营造环境。

在与吉林中部城市群间的合作交流中求得持续快速发展,实现双赢。

——立足特色,错位发展。

发挥辽源在吉林中部城市群中的比较优势,找准辽源在吉林中部城市群的位置,突出特色,扬长避短,形成与长春以及吉林中部城市群其他城市的优势互补和联动、错位发展,把辽源建设成为吉林中部城市群中具有鲜明特色的品牌城市。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以思想观念接轨为先导,产业接轨为核心、企业接轨为主体,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大胆探索,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把接轨长春、融入吉林中部城市群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具体措施(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中心城市承载功能一是加快城市内外交通网络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三环五纵六横”主骨架和一、二、三环联接线路建设。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3月24日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报批前,项目单位应落实资金来源,并提供证明资金来源落实的有效文件。

第五条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附具以下材料:(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

第六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汽车零部件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汽车零部件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汽车零部件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吉政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汽车零部件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06]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汽车零部件产业是我省有条件、有优势、有潜力发展的重要产业,是做大做强我省汽车产业的重要力量。

为加快我省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发展,支撑我省建设全国最大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汽车产业基地,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我省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的思路和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汽车零部件在我省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加快汽车零部件的发展作为壮大我省汽车产业的基础工程和我省工业“十一五”发展的增长点。

紧紧抓住我国汽车产业由调整期向发展期过渡的新一轮机遇,放开手脚,加大工作力度,改变落后面貌,实现我省汽车零部件发展的新突破。

(二)发展思路:以市场为导向,以一汽为依托,以上量搞优做强为目标,围绕自主开发能力的建设,抓好改造,提高水平,扩大规模,增加配套,促进出口,发展维修,加速实现我省汽车零部件的系统化开发、专业化生产、模块化供货和集群式发展,努力建设全国最大、水平最高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

(三)发展目标: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使我省汽车零部件企业数量超过1000户,产值超过1000亿元;建成国内一流的国家级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培育形成100户具有自主开发能力,能够系统化、模块化供货的核心企业,形成300户具有较强开发能力、达到国际认证标准的重点骨干企业,使我省汽车零部件产业总量明显增加,结构明显优化,效益明显提高,竞争力明显增强。

(四)总体要求:汽车零部件企业要依托一汽,走开放发展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路子,突破国有体制、单一配套、自我封闭的局面;要掌握设计与制造核心技术,实行专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着力推进产业集群;要立足国内市场,打开国际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四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发〔20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四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春市、四平市、白山市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函〔2006〕128号)和《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吉国企改〔2006〕2号)等文件精神,为巩固国有企业改革成果,妥善解决好我市厂办大集体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五届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四平大发展、快发展这一主题,通过厂办大集体改革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推动厂办大集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我市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工作原则2.坚持尊重职工意愿和选择的原则。

厂办大集体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职代会通过或征得大多数职工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3.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有利于调动改革者积极性的原则。

4.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

国有企业并购民营企业的风险分析及防范策略研究

国有企业并购民营企业的风险分析及防范策略研究

国有企业并购民营企业的风险分析及防范策略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并购的现状 (3)二、国有企业并购民营企业的理论基础 (4)2.1 并购的概念与类型 (5)2.2 风险管理理论 (6)2.3 国有企业并购的动因与优势 (7)三、国有企业并购民营企业的风险识别 (9)3.1 政治风险 (11)3.2 法律风险 (12)3.3 财务风险 (13)3.4 经营风险 (14)3.5 文化风险 (15)四、国有企业并购民营企业的风险评估方法 (16)4.1 定性分析方法 (17)4.2 定量分析方法 (18)五、国有企业在并购民营企业中的防范策略 (20)5.1 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并购顺利进行 (21)5.2 加强尽职调查,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状况 (22)5.3 充分评估风险,制定合理并购方案 (23)5.4 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实现文化融合 (24)5.5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应对能力 (25)六、案例分析 (27)6.1 国有企业并购民营企业成功案例 (28)6.2 国有企业并购民营企业失败案例 (29)七、结论与展望 (30)7.1 研究结论 (31)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31)一、内容概述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国有企业并购民营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策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并购活动日益频繁,其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并购尤为引人注目。

这种跨所有制的并购不仅涉及到企业财务、战略、文化等多方面的整合,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深层次风险。

本论文将全面分析国有企业并购民营企业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案例,揭示并购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点,并从风险识别、评估到控制与防范的角度,提出针对性的策略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帮助企业提高并购效率,降低潜在风险,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吉林省企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优化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环境

吉林省企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优化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环境

吉林省企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优化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环境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营造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推动营商环境进入全国第一方阵,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深入实施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一企一策一专班”推进省属国有企业综合改革,稳步提升省属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率,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

开展重点亏损企业治理,到2025年省属企业全部实现盈利。

推动省内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域外国企开展多领域合作。

推动吉粮集团破产重整,推动大成集团重组整合,推动交投集团化解债务风险,将吉能集团打造为综合性能源类集团。

组建省属科技创新类公司。

开展地方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

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重点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出资企业和竞争类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

推动竞争类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上市,加快推进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竞争性业务上市。

调整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

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

制定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决策清单,推动国有企业把加强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深化国有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化”专项治理。

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推进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全面推进用工市场化,健全公开公平竞争招聘制度。

完善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构建工资总额与企业效益紧密挂钩机制,开展全员绩效考核。

国企改革发展重点工程支持发展民营经济优化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环境。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深化垄断行业、基础设施、社—26—会事业和金融服务业等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

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吉林省国企改革方案

吉林省国企改革方案

吉林省国企改革方案一、背景介绍吉林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国有企业在该省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吉林省国有企业存在着效益不高、管理薄弱、创新力不足等问题,亟需进行改革以提升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改革目标1. 提高国有企业效益: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管理机制,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推动国有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

2. 加强创新能力: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培育创新型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3. 改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股权激励机制,提高企业决策效率和透明度。

4. 增加就业机会:通过改革激活企业活力,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改革措施1. 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引入民间资本,推动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企业市场化运作。

2. 股权激励:建立科学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以吸引和激发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 资产重组与重组整合: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有企业间的资产重组和重组整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 引进优秀人才:鼓励国有企业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和吸纳创新人才,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5. 强化监管与监督: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管与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和业绩监管,提高企业责任和透明度。

四、实施保障1. 完善法律法规:吉林省将制定国有企业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政府支持:政府将提供政策支持和金融扶持,帮助国有企业顺利开展改革,并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3. 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倒逼改革任务的完成。

4.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吉林省将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国企与民企合作共赢,激发整个经济的活力。

五、预期效果通过吉林省国企改革方案的实施,预计将有效提升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改善企业治理结构,促进就业机会的增加。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吉政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加快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攻坚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加快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攻坚实施方案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取得重要成果,当前正处于改革攻坚的关键阶段。

为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加大推进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坚决完成《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8〕21号,以下简称《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坚持地方政府负责制,统筹各方面力量,组织推进改革攻坚。

同时遵循市场规律,按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

(二)依法改革,阳光操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吉林省关于国企改革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履行法律程序,坚持依法操作,规范运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采取多种方式推进。

三、主要任务(一)对已经启动改革的企业要加大推进力度。

按照《意见》规定,采取上划、兼并、重组、出售、破产等方式进行改革的企业,能够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不能按期完成改革任务的企业,要调整思路,实施破产改革。

国企改革吉林模式受关注

国企改革吉林模式受关注

国企改革吉林模式受关注为期两年的吉林省国企改革攻坚战不但创造了国企改革吉林模式,也走出了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新路。

与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节拍同步,吉林省在2005 年年初宣布,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816户国有工业企业的改制任务。

由此,开始了国企改革攻坚战。

改革之初,吉林省委、省政府就确定了改革有利于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利益、调动改革积极性的“三个有利于”原则。

在清查资产、债务、人员,制定改革预案的基础上,出台了涉及改革成本、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鼓励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等7个方面的政策及多条补充政策,为改革攻坚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吉林模式”的具体内涵筹措改革成本。

改革需要成本。

吉林省采取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资产变现、国有股权转让、债务处理、招商引资、财政注入、减免税费、利用政策化解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改革成本。

改制期间,全省筹措支付改革成本223亿元。

化解金融债务。

面对老国企发生的巨额金融债务,吉林省除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破产进行呆账核销以及对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实施依法破产外,还确定了“政府主导,搭建平台,区分情况,逐户落实,分批处置”的总体思路,截至去年底,集中组织了47.5亿元金融不良资产的回购处置工作。

妥善安置职工。

抓住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政策机遇,吉林省通过并轨试点促进企业改制,基本完成了职工劳动关系的转换。

改制前的下、离岗职工全部参加社保并轨试点,在岗职工按照标准采取现金、股权、债权等方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改制前企业的23.5万在岗职工,改制后有22.5万人重新上岗,与改制后企业建立了新型劳动关系。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分离移交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其他机构采取市场化分离。

截至去年底,全省共有383所企业办中小学和12个公安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分离移交了3万余名教师和公安民警,妥善落实了分离移交企业办学校的退休教师待遇,省级财政为此拨付移交资金5亿元。

吉林快跑背后的“王岷速度”

吉林快跑背后的“王岷速度”

管理层收购、 债权转股、 辅业改制 、 分立改
制、 兼并和破产等 l 0种方式进行改革 。 一 言蔽之 , 只要能改 , 么形式都行。 什 为筹措改革资金 ,王岷 费尽心思 , 从 国家争取资金支持、 银行 贷款到以土地换 资金等等 。而在王岷眼中 , 国企改革最重 要的资金来源无疑是招商引资。 为了吸 引 更多 的域外资本和 民营资本 参与 国企 的 改制重组 , 王岷不仅在吉林召开国企产 权 转让和项 目招商大会 , 还带着大批的国企 项 目南下招商。 “ 开门改制 、 产权招商”, 王岷的这一策略很快 取得 了效果 , 引来的
觉得仍然不够快 。 针对吉林汽车和石化产业 “ 二人转” 式的经济结构 , 王岷在 原来制定的五大产 业基地的基础 上, 又追加了能源、 冶金 、 纺 织、 新型建材和旅游五个特色产业。为 了 促进 基础十分薄 弱的吉林县 域经济 和 民 营经济能跑起 来, 王岷很快推动决策层 出
2,  ̄ 16 1- o


苏州市委书记调任吉林省代省长 , 人们希
望他 能在吉林成 功移 植苏 州经验 。2年
来, 吉林的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 度分 别达
到 l%和 1 .%, 定 资产 投 资 增长 幅 度 2 45 固
连续两年超过 5%, 0 实际利 用域 外资金增 长 l 倍以上。在吉林跑起来的背后 , 鲜明 地打上 了 “ 王岷速度 ” 的烙印。 学者 出身的王岷 外表儒 雅 、气质内
面推进 , 体发展。 整
“ 兴东北 不可 能是 国家 的长 期战 振 略, 而是 阶段性任 务 , 如果不抓 紧搭上政 策末班车 , 以后付出的成本更大 。” 正是
基 于 这样 的战 略 认 识 , 王岷 一 上 任 省 长 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价格改革的通知-吉政发[1991]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价格改革的通知-吉政发[1991]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价格改革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价格改革的通知(1991年8月31日吉政发〔1991〕46号)为了落实省委五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放开价格和放宽价格政策(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提出的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适当下放和放开一批价格。

放开价格要稳步进行,尽量减缓和避免社会震动,有些供不应求、放开后会大幅度上涨的商品价格要缓放。

省有关部门管理的591种商品价格(含经营性收费,下同)中,111种继续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碳酸氢铵的厂、销价格,硝酸铵、尿素、磷酸二铵的县级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计划外煤炭最高销售限价中的综合管理费,内河旅客运价和货物运价等5种下放给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包括白城地区行署和前扶管理区行委有关部门)管理;其余475种(附后)放开价格或放开部分环节价格。

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由同级政府确定放开的品种,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少数商品价格,要及时进行调整,也可以采取制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或允许浮动等方式进行管理,具体价格由企业确定;对利率调整,折旧、新产品开发、自有流动资金增提,工资、补贴增加等影响成本上升的政策性因素,企业确实无力消化的,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通过提价或其它方式使新增成本得到补偿;具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分别实行直接报批的程序,由企业直接向审批机关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及有关资料,审批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国有企业 股权投资的国家政策

国有企业 股权投资的国家政策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国家政策1.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意义和作用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控股或全资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而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则是指国家通过投资、收购等方式获取国有企业的股权,并通过股权管理、优化、整合等方式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首先,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可以优化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引入市场化的股东和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透明度、效率和竞争力。

其次,通过股权投资,国家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和财富,并有利于国内产业升级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最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还可以促进国家与外部资本和市场的合作和交流,提高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2.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相关政策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完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政策和法规。

其中,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6]19号)为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提供了非常明确的政策支持。

该文件提出,在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企业健康发展前提下,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强股权管理和股东保护,优化股权结构,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份制改革。

具体措施包括:扩大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领域,丰富股权投资运作方式,推动国有企业上市、债券等多元化融资;鼓励国有控股股份公司成立、发展,加强股权、管理、战略等方面的整合;促进公共资本市场的独立发展,完善股权交易市场等。

3.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挑战和风险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由于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体制性问题,其股权的价值和流动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涉及到政治和国家安全等敏感性问题,需要谨慎对待和处理。

另外,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还存在着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

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需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投资决策;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还涉及到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检测。

吉林省鼓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吉政发[1987]114号

吉林省鼓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吉政发[1987]114号

吉林省鼓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正文:---------------------------------------------------------------------------------------------------------------------------------------------------- 吉林省鼓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1987年9月25日吉政发〔1987〕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为了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流向中小企业,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振兴我省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科技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和国家计划任务的前提下,要有组织地派出科技人员去承包、承租国营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亦可到这类企业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贸易机构任职。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单位的部分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等方式,政府机构的科技人员以调离或辞职的方式,按照合理流向到省内城镇和农村去承包、承租国营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以及从事其他技术工作。

第二章审批手续第四条科技人员要求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去承包、承租、领办、创办企业或从事其他技术工作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担任领导工作的科技人员要求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去承包、承租、领办或创办企业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以下科技人员不允许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去从事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企业的工作:(一)尚未完成所承担的国家、省、市政府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的科技人员;(二)单位提供费用专门培训一定年限,回原单位工作时间未满合同(或协议)规定期限的科技人员;(三)因犯有政治、经济错误正被审查尚未结论的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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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重组。对于停产、半停产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难以整体搞活的企业,整体出让又有困难,可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分离有效资产带相应债务,向职工或民营资本转让国有产权,原母体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兼并重组。以多种方式促进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兼并改制企业。承债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吸收股份式兼并,即将改制企业净资产折成股份投入到兼并方,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购买改制企业股份,实现控股。
★改制企业在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经营公司参与下,进行债权重组,通过打包、打折回购、合理缩水、适当减让等措施,共同妥善解决债务问题。企业分立重组的,本着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有利于分立后新企业发展的原则,新、老企业要合理分担债务。
★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整体收购重组国有企业,原企业所办全日制中小学、公安机构按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接收。所办的医院、后勤服务部门及其它社会职能机构,要分离改制经营,走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重点的,其新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拨款支持。
鼓励并购国企税费政策
★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并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购并或控股国有企业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购并或控股国有企业后,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购买)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吉林省鼓励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并购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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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鼓励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并购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

鼓励并购国企主要方式
★整体转让。改制企业原则上应进行公开转让,通过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拍卖、挂牌。也可以按有关程序将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进行协议转让。在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允许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整体购买、部分购买、先租后买或租一块买一块等多种形式受让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
★股权转让。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本结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股份减持转让、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通过股份变现、资产转换、股权置换,调整股份公司股本结构,提高再融资能力。
★引资重组。对资产质量好、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及国让产权,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鼓励并购国企产权转让方面的政策
★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产权、股权)转让价格。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参考市场供求状况、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职工安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情况来综合地对国有企业进行估价。对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购并改制企业后有新上技改项目或启动在建项目的、整体购买国有产权或资产一次性付款的、接收改制企业能够支付安置职工费用的,其国有产权或资产转让价格经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优惠。
★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购并或控股国有企业后,盈利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除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外,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购并或控股国有企业后,购并或控股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购并或控股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购并或控股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购并或控股国有企业中的辅业单位,属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购买改制企业,接收全部职工或接收职工数量超过改制前上岗职工数量的,改制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且职工安置费由新企业补足的,从新企业生产之日起,在一定年度内可通过新增税收同级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以及减免行政性收费予以抵顶。
★受让方承担被兼并国有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金,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做出补缴计划,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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