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内政和通信部修订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法规草案
日本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规划及发展趋势
日本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规划及发展趋势摘要:本文旨在讨论日本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规划及发展趋势。
首先,通过回顾历史上的发展情况,讨论信息通信技术行业及相关政策的变化。
其次,分析日本政府的战略手段来维护和推动该行业的发展。
最后,总结出当前行业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的机会,并提出建议以指导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日本信息通信技术产业,产业规划,技术发展趋势正文:随着日本信息通信技术行业的不断发展,日本政府为了振兴该产业,推出了一系列促进该行业发展的政策。
2017年,日本政府发布了《促进信息通信技术行业发展的行动计划》,提出了”建立全球领先的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愿景,并宣布将到2020年这一愿景变为现实。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分析日本政府的战略手段,以及促进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此之前,让我们看一下日本信息通信技术行业的历史发展情况。
1960年,日本发布了手机行业法,并在1992年实施了“电报开放法”。
这两部法律均激发了整个行业的发展,使日本拥有了强大的技术实力。
2000年以来,日本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来提高技术和行业水平,包括就治理责任制、专业人才培养等建立清晰的政策体系。
当前,日本发展的重点开始转向AI、物联网和5G等新技术,规划建设高速网络基础设施,并鼓励企业投资技术研发。
在此基础上,2017年,日本政府发布了新的行动计划,根据情况定期更新政策,以支持发展。
现在,日本已经建立起了蓬勃发展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
然而,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其中,大数据的发展和现有技术的利用,仍然是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此外,缺乏全球视野及国际合作,以及政府投资低效率等问题,也是影响发展的重要因素。
未来,日本政府可以考虑采取一系列政策和规则,以提供更多投资和研发机会,为行业及企业发展提供可持续性的支持。
总之,日本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与步骤来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发展,但存在的挑战仍然十分巨大。
日本通信管制政策探析
日本通信管制政策探析陈凯泰尔网2007-01-26 23:11:11 来源[通信信息报]【关键词】电信监管日本电信管制的主要依据是法律——电信商业法和NTT法,然后是各种政策对法律的补充和完善。
其中,竞争、体格管制、普遍服务和码号便携等方面的政策,对我国电信管制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竞争政策1、及时调整各种法规促进竞争为了在市场引入竞争,1999年7月,日本对NTT进行了重组,同时还引入了其他放松管制的措施。
1997年,日本还废除了需求调整管制和国外投资管制法规,取消国内与国际业务市场划界,使竞争可扩展到长途和国际业务领域。
在NTT重组后,日本对信息和通信管制框架进行了重新定义,包括进一步审议了放松管制措施,对NTT进行重新定位,最终引入了主导运营商管制方式,建立了普遍服务机制,废除了对一类和二类运营商的商业分类模式,并根据不同市场引入了有效竞争评价体系。
2、定期审议政策法规保证适时性内务和通信部(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 and Communica-tions,简称MIC)2003年以来先后对互联网接入、内部网、移动通信、IP电话的有效竞争政策进行审议。
2005年10月,MIC对普遍服务系统也进行了审议,并决定在固定和移动业务中引入码号便携业务。
这种方法可及时发现现有竞争政策中的不适应发展的部分,进而进行必要的调整。
3、制定卓有远见的长远政策为了保证电信发展的可持续性,日本政府一直都致力于建立具有长远意义的政策体制。
比如:2004年,日本政府宣布U-日本,计划到2010年建立无所不在的网络社会,让所有人都可随时随地接入网络。
此后,政府建立的E-日本战略(一)和E-日本战略(二)也被列入国家IT战略中。
价格管制政策一是以法律为依据,合理、公正、公平、透明为原则。
日本价格管制政策原则是以法律为依据,确定合理、明确的计算方法,同时防止不公平和歧视现象出现,以保护公平竞争和用户的利益。
日本2010-2020年无线电频率应用的课题与展望
日本2010-2020年无线电频率应用的课题与展望王喜文1.日本无线电频率管理政策的演变最近十年,日本政府推出了多项ICT政策。
最初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直到“e-Japan战略Ⅱ”才开始重点关注应用领域(图1)。
图1 日本ICT政策的发展过程其中,无线电频率方面的政策主要是近五、六年来的频率整合与迁移。
2009年日本无线电频率政策会议经过近一年的时间,反复探讨了2010-2020年的无线电频率应用战略。
并确定了推进无线电频率有效应用的三大重点:频率迁移与调整、完善应用环境、推进研发与国际标准化。
(1)频率迁移与调整●为了确保新的无线电频率应用系统的频率使用,每年对无线电频率的利用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估。
同时制定频率迁移与调整的行动计划。
●基于以上结果,由总务大臣统一组织制定频率规划。
(2)完善应用环境●提出和实施对重要无线通信业务产生干扰的查处对策。
建立对公共安全领域相关业务无线电频率的监控体制。
●研究无线电频率对人体或医疗设备的影响程度。
包括:根据世界各国的研究成果以及WHO、ICNIRP等机构的动向,制定《电波防护准则》,规定对人体不产生影响的电磁辐射强度范围。
调查手机等无线电设备对医疗设备产生的影响等。
(3)推进研发与国际标准化●研发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的各项技术。
例如:通过技术手段,压缩现有频段的带宽,提升无线电频率利用效率。
●研发共用频段的相关技术。
使频率在不影响现有无线系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应用于其他用途。
●研发促进向高频段迁移的相关技术。
为了减缓6GHz以下的频率紧缺状况,通过研发向高频段迁移的相关技术,迁移至资源相对宽裕的微波频段或尚未应用频段(毫米波频段)。
2.无线电频率的未来应用目前,随着无线电频率资源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对无线电频率的需求迅速增加。
根据日本2009年制定3.9G移动通信技术标准时的预测显示,在2007年后的10年间,通信流量将激增200倍。
因此,如何规划有限的频率资源是一个严峻且迫切的课题(图2)。
日本信息安全政策概述
另一方面,买卖交易信用卡信息与网银信息 之地下经济市场日益成型,使得以经济利益为诱 因之互联网犯罪也不断增加。而企业近来则发生 多起用户个人信息外泄事件,用户消费者权益受 到损害。
新的环境变化因素 -社会经济活动对信息通信技术依赖增大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对信息通信技术仰赖增 大,“信息”在社会经济中所占角色日益增大, 使得信息安全已成为社会基础设施的一部分。 为了将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来解决日本现在 的经济成长,高龄少子化,环境保护等诸多问题 上,必须在“近代机器皆使用网络互相连接”的 基础上,建构起可以安全安心使用各项信息技术 的使用环境。 另外,在企业进行事业向外拓展与商品生 产向外委托等全球化趋势当中,为了维护日本企 业的信息财产,同时推进全球化的企业活动与生 产管理,除了日本国以外,在海外亦有必要整备 “健全安全安心”的信息通信技术利用环境,提 高海外的信息安全水平。 尤其是诸多企业的各类包含智慧财产的商品 是借由互联网发布,非常有必要确保信息通信技 术基础设施的安全,并支持保护信息财产。国民 生活中“信息”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对信息通 信技术依赖程度也日益加大。有必要以信息安全 技术用户的观点来保护国民权利与利益。 同时,创造有利环境,使了解IT风险的国 民可以以主角身份参与信息安全因应措施制定执 行。目前约八成的国民对信息安全技术表示不 安,消除这些不安成为推广信息通信技术时遇到 之课题。 -因应新的技术革新信息通信技术的技术革 新,与确保信息安全需要同时搭配进行。例如云
日本信息安全政策概述
文/日本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JPCERT/CC) 林永熙
CNITSEC
日本国家信息安全体系
日本多媒体设备干扰的自愿控制
认证与标志目本多嫖体设备干扰的自愿控制Voluntary Control of Emissions from Multimedia Equipment in JapanVCCI委员会Akira Oda摘要介绍了VCCI委员会自愿控制的发展、现状和所做的工作,VCCI委员会实施的自愿控制的流程和详细信息,新的自愿控制措施规则,以及电器和材料噪音强度法规的最新趋势。
关键词VCCI委员会;自愿控制;多媒体设备;认可Abstract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VCCI council's voluntary control and its work,the process and detailed information of VCCI council's implementation of voluntary control,the new rules of voluntary control measures,and the latest trend of electrical and material noise intensity regulations.KeywordsVCCI council;voluntary control;multimedia equipment;accreditation引言在日本,多媒体设备的管理根据设备种类来分,一部分设备的电磁干扰受到法律约束,(如“电器和材料安全法”和“无线电法”);一部分由VCCI委员会(一般法人基金会)自行监管。
日本内务、通信部信息和通信委员会提交相应建议一段时间后,CISPR国际标准才体现在日本标准和条例中。
而后,相应的J标准被制订出来,相应的法律法规得到修订,例如技术要求等等。
本文主要讨论了VCCI委员会自愿控制的现状和所做的工作。
适应融合趋势 日本新通信法合并九种法规
适应融合趋势日本新通信法合并九种法规作者:诸葛蔚东来源:《通信产业报》2008年第01期以网络和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出现,已使得通信和广播电视领域的界限日益模糊。
为了应对这种融合的趋势,日本总务省在2007年下半年公布了关于通信、广播电视法案研究会的中间报告,准备将现行的有关通信和广播、电视的《广播法》、《电信事业法》和《NTT 法》等九种法规统合到新的信息通信法案中去。
制订新法案的基本理念是建立适应数字化、IP 技术的信息通信法制体系。
放弃纵向分类法新法案在通信和广播、电视领域将不再采用纵向的分类方法,而是把其划为不同的层面,从“内容”、“平台”和“传送基础设备”三个层面进行横向的划分,新制订的法规所针对的是各个不同的层面。
就“内容”来说,新法案把内容划分为特别媒介、一般媒介和公开通信三个方面。
内容的分类所依据的主要是其社会功能和影响力等因素,判断的标准主要有影像/声音/数据等内容的种类,利用的便宜性,视听者的数量,线性和非线性等四个方面。
特别媒介就是现有的地上波电视。
对特别媒介的规制原则上维持现有的管制措施,仍采用现有的许可制制度,但在管制上将会进一步放宽。
一般媒介是指卫星、有线等广播电视业务,如专业性的频道等。
在这一领域将适当采用登记制等措施,而不再全面实施许可制制度,以促进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
公开通信是指网页等具有公开性的通信内容。
这些内容虽具有公开性但没有“同时同报性”功能,这是其与特别媒介、一般媒介的不同之处。
分区加限在这一划分当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针对公开通信的旨在限制有害、恶性内容的分区限制方法的制订。
分区即“允许对特定的行为等进行一定的限定的分区(范围或利用方法)来加以限制”。
如“自杀的方法”和“黄色”等内容虽没有触犯法律,但对青少年等利用者的接触应加以限制。
“平台”就是协同物理性的电信设备,在多种事业者间或事业者与用户之间起中介作用,以实现提供便捷性高、安全和令人放心的内容的传输、商业交易用途以及公共服务为目的的服务网站功能、网络以及与之相连接的终端上的软件功能。
WIFI产品日本TELEC认证资料
WIFI产品日本TELEC认证资料TELEC认证所需资料超详细介绍 TELEC认证《无线电法》要求,对指定的无线电设备进行型号核准(即技术法规符合性认证)。
认证是强制性的,认证机构为MIC在指定无线电设备范围认可的TELEC认证所需资料超详细介绍TELEC认证《无线电法》要求,对指定的无线电设备进行型号核准(即技术法规符合性认证)。
认证是强制性的,认证机构为MIC在指定无线电设备范围认可的注册认证机构。
TELEC(Telec o m Engineering Center)是日本无线电设备符合性认证的主要的注册认证机构。
TELEC认证所需资料1.电路原理图Schematics2.电路走线图PCB Layout3.电路元器件位号图PCB component placement4.方框图(英文)Block Diagram5.RF电路工作原理描述 RF circuit Operating Description6.英文说明书 User Manual7.电子元器件清单BOM8.天线增益测试报告Antenna gain test report9.申请商和制造商的ISO9001证书 ISO certificate for applicant and manufacture如无法提供,则需要签相应的声明信请提供申请商和制造商的公司联系人(CEO或者是President)英文名全称,电子签名,职位头衔,电话,传真,电子邮件TELEC测试标准办理TELEC测试标准如下:一丶2.4G WIFI和BT测试标准(802.11b/g,2412~2472 MHz):MIC Notice No.88 Appendix No.43;ARIB STD-T66二丶无线产品(14信道)(Channel~ 2497MHz):MIC Notice No.88 Appendix No.44;RCR STD-33三丶5GHz WIFa,5180~5320MHz,W52 Band和W53 Band):MIC Notice No.88 Appendix No.45注意事项:MIC近期将会修改Annex45,将5.6GHz设备(Band W56)也归入Annex45,并且对Band 56频段有更加严格的DFS测试要求。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3篇)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无线电是指利用电磁波进行通信的一种技术和设备。
无线电通信的使用必须受到国家的管理和监督,以保障通信的安全、有序和有效进行。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惩处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行为,以维护无线电领域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
下面是关于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的____字详细介绍。
一、无线电管理的基本原则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的制定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法律优先原则:无线电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 秩序优先原则:无线电管理应建立和维护一个有序的通信环境,防止频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3. 安全优先原则:无线电通信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应注重保障通信的安全性。
4. 公正公平原则: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应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违规者,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无线电管理违规行为及对应处罚1. 无证无线电通信: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在未取得无线电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无线电通信,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止违规行为。
2. 违返频率分配规定:未经许可者擅自使用已经分配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频率,或者使用频率超出许可的范围,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使用许可证。
3. 干扰他人无线电通信: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故意干扰其他人的无线电通信,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止干扰行为。
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停止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处罚。
4. 非法销售无线电通信设备: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无线电通信设备,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止销售行为。
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停止经营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处罚。
5. 利用无线电通信从事违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利用无线电通信从事非法活动,如赌博、贩毒、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停止相关行为。
6. 违反无线电通信安全保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无线电通信安全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或个人隐私,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停止相关行为。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无绳电话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无绳电话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国无管[1994]14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09.09
【实施日期】1994.09.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无绳电话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4年9月9日国无管[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会,全军无委会:
随着我国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无绳电话机用户日益增多,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加强通信保密,适应无绳电话机技术和应用的发展,现决定调整和修改我国无绳电话机的工作频率及相关技术参数,并简化使用审批手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无绳电话机的工作频段调整为45/48MHz,10对工作频率见《附表
一》。
二、无绳电话机的相关技术参数为:
1、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不大于20mW;
2、最大频偏为5KHz;
3、发射的必要带宽为16KHz;
4、杂散发射功率不大于25μW;
5、频率容限不大于1.8KHz;
6、通带衰耗在离中心频率±12.5KHz处,应大于40dB。
三、使用国家无委(1985)无管字第51号和(1986)无管字第006号文分配的原22对工作频率(见《附表二》)的无绳电话机,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进口。
在上述期限之前生产和进口的使用该频率的无绳电话。
日本无线电力传输技术应用指南
日本无线电力传输技术应用指南
日本宽带无线论坛的无线电力传输工作小组制定了无线供电相关的指南。
利用场景设想为,“在10cm以内的距离向手机等传输50W以下的电力”(利用场景1)。
下面介绍一下该指南的要点。
富士通演示无线充电技术如何点亮两个灯泡
目的和定位
该指南规定了提供无线供电产品和服务的运营商应该遵守的基本事项,
以便促进符合该规定的产品及服务的开发,让用户能够安全利用无线供电。
该指南以实现无线供电技术的早期实用化为目的,因此关于对象范围、
条件及规定等内容都是限定在此目的之下的。
应用范围
应用范围限定为拥有以下性能的无线电力传输产品。
·供电电力不超过50W
·电力传输距离在10cm以内
·利用频率为10kHz~10MHz、13.56MHz频带(ISM频带)、27.12MHz 频带(ISM频带)、40.67MHz频带(ISM频带)
·遵循不限制利用产品和无线供电方式的现行电波法
在日本现行的电波法中,第100条第1项规定了需要获得许可的高频利用设备。
宽带无线论坛制定的指南,对象是不受电波法第100条第1项规定的、”无需许可的高频利用设备”的产品(图B-1)。
图B-1:控制信号采用不同于供电用途的无线频率(点击放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对照表(条文中阴影部分为删去的文字;黑体字为修改后的文字)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无线电频率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国家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卫星轨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合理、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采用先进的无线电技术,提高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不得非法干扰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日本通信业立法新动态
日本通信业立法新动态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周良日本政府继2001年、2003年两次对《电信事业法》等通信业法律进行重大修改后,目前又在酝酿一场新的、更大的法律体系改革,即构建通信与广电融合的综合法律体系。
日本政府2006年6月20日《关于通信与广电方案的政府执政党协议》是构建通信与广电综合法律体系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指出:以维持“基础广电”的概念为前提,抓紧研究通信与广电的综合法律体系。
根据该方案,总务省提出了“通信与广电改革工程”,成立了“通信广电法制规划室”,制定了有关通信与广电融合的法律体系研究方向,于2006年8月起,召开了若干次“通信、广电综合法律体系研究会”,并于2007年12月提交了该研究会的有关研究报告。
日本总务省是通信与广电的统一管理机构,承担通信与广电管理职能的是信息通信政策局和综合通信基础局,主要负责制定通信与广电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政策以及承担对通信与广电的设施及业务的管理工作。
可以说,在组织机构上日本已经实现了通信与广电管理机构的融合。
但是,在法律体系上,现行通信与广电的相关法律还是各自独立的。
日本现有的通信与广电的法律体系为“纵向分割”结构,首先分为通信、广电两大部分,继而按照内容和基础设施(通信按有线、无线等)划分,这样就形成了现存的通信、广电相互独立、缺乏合作、融合的法律体系。
如日本通信业四大法律:《电信事业法》主要针对有线和无线及通信业基础设施等;《有线电信法》主要针对有线通信;《电波法》主要针对无线通信,《NTT法》主要针对主导运营商(固话)。
广电相关法律也按类似的方式划分。
在2007年12月报告中,总务省提出了建立综合法律体系的具体方案。
该报告指出:随着传输基础设施数字化和IP化的普及,形成了由业务内容及与不同传输设施对应的商务模式和市场,构成了当前信息通信领域的产业结构。
所以,现存的通信、广电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各类业务内容及相关业务在网络信息流中的定位和作用。
日本全面修改关于某些无线电设备合格认证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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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本总务省近期提出一项法规草案,拟对有关指定的无线电设备合格评定的法令进行全面修改。
该草案要求对日本无线电管理法所规范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推行自我检测验证并自行做出符合性声明的做法,也称SDoC计划。
所谓SDoC(self-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计划,是指由供应商对其产品、过程或服务自行检测验证,自我声明或宣告其产品符合某些技术法规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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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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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Mar.2019 06
2019年3月1日,日本内政和通信部发布公告,内容关于修订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法规草案。
日本内政和通信部对WLAN系统的无线电设备做了严格规定。
内容包括允许WLAN系统支持IEEE 802.11ax,允许WLAN系统使用的频道144等。
技术法规草案范围包括2.4G、5.2G、5.3G、 5.6GHz频段工作的设备,此举旨在保护人类身2019年3月6日,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文件,将巴克球列为“应实施检验的玩具产品”,并修订《玩具商品核判原则》。
“巴克球益智磁铁组”商品为整套、整组、多颗(即二个以上)或搭配相关组合配件的磁铁组,可供儿童任意排列组合玩耍使用,属标准检验局依商品检验法第三条公告应施检验玩具商品范围,依材质归列参考货品分类号列8505.11.00.00-1(金属制)或8505.19.00.00-3(其他材料制)。
根据该文件,2019年10月1日后,“巴克球”及类似产品应根据《玩具商品检验作业规定》检验之后才能进口或出口。
自2019年10月1日起,该类商品应符合检验规定后才能进口或出口。
对于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标准检验局将制定抽检计划,确保产品符合玩具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67日本内政和通信部修订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法规草案台湾将“巴克球”列为“应实施检验的玩具产品”需要出口前通报的物质;第二部分:需要出口前通报并且获得进口国明确同意的物质;第三部分:需要出口前通报并且列入鹿特丹公约的物质。
附件Ⅴ是欧盟完全出口禁止的物质清单。
该法规将于2019年5月1日起生效。
2018年2月,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的《高能量密度电池项目现状报告》称,在过去五年时间里,发生了超过2.5万起过热或火灾事件,涉及400多种锂电池供电的消费者产品。
美国OSHA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可穿戴设备中锂电池安全性及预防起火爆炸危害的指导意见。
锂电池的危险性及产生原因:1)锂电池可重复充放电且能量密度高,常用于工作场所中的可穿戴设备;
2)由于可穿戴设备贴近人体,锂电池起火或爆炸会对人体产生直接伤害;3)设计缺陷问题、原材料质量差、组装不当、使用不合理都可能造成锂电池起火或爆炸。
如何预防锂电池危险:
1)使用通过相应测试(如:5美国OSHA发布关
于可
穿戴设备中锂电池安全的指导意见
UL2054)并获得NRTL实验室颁发的证书的锂电池和充电器,并在其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2)按照制造商的说明储存、使用和维护;3)使用制造商推荐的电池和充电器;4)避免过充;5)使用前检查有无损坏,如鼓胀/开裂、嘶嘶声、漏液、温度升高、冒烟等。
一旦发现有这些迹象,应立即将电池移除并放在远离易燃物的地方。
体健康,降低无线电设备传输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