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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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招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招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2008年5月30日深圳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处招标投标指引第17期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针对该文件的部分条款提出咨询,要求做出相关解释。

现就部分较为普遍和集中的问题,根据规定的起草本意,说明如下:一、关于“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判定问题《规定》第二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中,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其中“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一)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累计≥50%,(二)最大股东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不同国有股东间不得累加)。

相反,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是否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在判断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是否累计超过50%时,具体操作是将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外商或者私人股权,逐层按比例加权累计,按累计值是否超过50%(>50%)来判定。

在判定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主导地位时,首先根据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找出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即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不同股东间不得累加)。

然后,根据该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非国有成分。

如仍难以界定,再找出下一层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循环往复,直至最后明确定性。

如果最终定性的占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属于私人或外商性质,则认为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

在此,对公众股、工会股性质的判定也做一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性质的界定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证明为准,工商登记证明显示个人持股的视为私人成分,外资企业持股的视为外资成分,但有两种情形要特别说明:第一:上市公司的公众股由于股权分散且易变动,故公众股按高度分散的私人股权论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1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一、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构成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次纵向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横向效力层级---同一机关:特别规定>一般规定时间序列效力层级---同一机关:新规定>旧规定特殊情况处理原则----1、-法律之间:新一般与旧特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一般与旧特别,由制定机构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国务院裁决二、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三大类:工程、货物、服务1、工程类招标投标(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七部委2003年制定--施工招标投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八部委2007年制定通用规则(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制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公路工程招投标,明确了县级以上交通部门的职责(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通部2006年制定(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2001年制定(7)《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制定(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2004年制定(9)《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民航总局 2007年制定(1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广电总局2002年制定2、货物类招标投标(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联合七部委2005年制定,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商务部2004年制定(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制定,明确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生部联合计委、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制定,适用于县级及以上采购(5)其他:《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道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生部3、服务类招标投标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八部委2003年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年(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4)其他部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部2)监理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科技项目与科研课题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1)《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2000年(2)《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2002年4)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规定(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联合财政-2003年(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7年5)特许经营、物业管理等其他服务招标的规定(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2)《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2003年明确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三、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1、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1)改革项目审批制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2008年5月30日深圳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处招标投标指引第17期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针对该文件的部分条款提出咨询,要求做出相关解释。

现就部分较为普遍和集中的问题,根据规定的起草本意,说明如下:一、关于“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判定问题《规定》第二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中,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其中“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一)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累计≥50%,(二)最大股东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不同国有股东间不得累加)。

相反,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是否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在判断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是否累计超过50%时,具体操作是将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外商或者私人股权,逐层按比例加权累计,按累计值是否超过50%(>50%)来判定。

在判定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主导地位时,首先根据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找出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即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不同股东间不得累加)。

然后,根据该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非国有成分。

如仍难以界定,再找出下一层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循环往复,直至最后明确定性。

如果最终定性的占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属于私人或外商性质,则认为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

在此,对公众股、工会股性质的判定也做一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性质的界定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证明为准,工商登记证明显示个人持股的视为私人成分,外资企业持股的视为外资成分,但有两种情形要特别说明:第一:上市公司的公众股由于股权分散且易变动,故公众股按高度分散的私人股权论处。

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与回避

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与回避

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与回避感谢大家的支持!第一部分行政监督与行政监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一)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监督》中34条和40条中的规定。

监督的法律依据34条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工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监督的法律依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监督的法律依据40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上级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一)四川省监察厅《关于监察机关监督监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监发[2002]3号);(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监察发[2003]186号)第7、第18、第19、第20点;上级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3]118号)第4条;(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第20条;上级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五)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第7条;(六)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厅廉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川交党[2005]2号)第4、第5、第7章;上级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七)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川监发[2005]4号)第5、第8、第9条;监督检查的范围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4.13
•【字号】冀建法[2009]201号
•【施行日期】2009.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建法〔2009〕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服务型政府,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按照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持续优化城市化发展环境,加强立法后评估的部署要求,我厅对2000年以来颁发的307件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当前新形势要求、不利于科学发展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意见。

经2009年3月31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及调整对象已消失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冀建质〔2014〕4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我厅制定了《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27日附件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全面落实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精神,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的总体质量责任(一)本意见所指建设单位,是指依法与施工、监理等承建企业签订工程承包、监理等合同的工程建设投资方,或依法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积极推行社会化工程项目管理。

已实行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建设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建设规模,设立相应数量,并具有一定工程建设经验的施工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施工企业、监理、工程检测等承建企业的质量行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工程审计过程中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工程审计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审计的内容包含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情况、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劳保核定费用、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其他审计事项、待摊投资及财务决算情况。

是指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的法令和财务制度、企业的经营方针、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对工程项目的工作进行审核检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以期发现错误、纠正弊端、防止舞弊、改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活动。

一、招投标执行情况主要涉及内容有工程代理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附属工程的的招投标基本情况以及风险包干的条款解读。

主要涉及内容如下:1.临时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冲突,没有达到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条件。

详见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第四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不属于红线范围内且与本项目无关的附属工程项目,不应纳入本项目成本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中有相关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一般在上述金额以下的就不需要招标了,但是具体招不招还得看你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

招投标中常见名词

招投标中常见名词

招投标中常见名词1 流标流标是指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所有投标都被否决(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为废标),意即招标失败。

2 围标即围攻夺标之意,这是一种更大范围、更高程度的串通投标。

3 决标即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决定中标人的过程。

4 拦标价即招标控制价或投标限价。

5 讲标即对投标方案的陈述。

6 询标即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过程。

7 暗标暗标指采用“匿名”方式投标,即投标文件中不能出现投标人的任何名称、印章、标识以及其他任何可以推定为某投标人专用的符号等。

投标文件按照统一的格式排版,字体、字号都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统一要求。

8 明标明标是相对于暗标而言,即所有投标文件可以一目了然地分辨出其相应的投标人。

9 甲供即由业主供应。

因为一般的工程合同都是以业主为“甲方”,因此简称为“甲供”。

如甲供材料、甲供设备都是指由业主供应。

10甲控业主不直接供应材料或设备,但材料或设备的供应商应在业主拟定的短名单范围内。

11 清包指包工不包料,即材料采用甲供。

12 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

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可供选择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预计费用与工程价值相比不值得的;(3)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13 定标即确定中标人。

14 标业指招标投标。

15清标清标的工作内容,即:(1)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2)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3)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4)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16 续标“续标”属于“直接委托”或《政府采购法》中的“单一来源采购”。

办理续标的相关法规依据摘录如下:(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
国务院令第658号
2015年3月1日
产权交易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56号
2015年3月1日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年5月27日
三、地方性法规
工程招标
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8号
1999年1月1日(2004年8月28日最新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
(2007年8月30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
1999年1月1日(2011年1月8日修订)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48号
1998年7月2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
政府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2014年4月1日
32、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9号
2002年1月1日
3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计发〔2004〕10号
2004年9月1日
3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深府[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19〕6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19〕6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管理和招投标活动监督,有效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湘政办发〔2018〕27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领导强化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公管委)工作领导,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州公共资源交易及招标投标工作,研究并提出全州公共资源交易及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州公管委由州人民政府州长任主任,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任常务副主任,州审计局局长、州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发改委主任任副主任,州发改委、州编办、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林业局、州司法局、州科技局、州医保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4•【字号】武政[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4〕21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促进我市统一、规范的有形建设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29 号令)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各类房屋建筑、装饰及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工程;给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固体废气物处理以及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灯、环保、人防、水利、堤防、港口建设工程;公路、通信建设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三、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统一发布招标信息,统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建设、水务、交通、环保、城管、房产、人防、园林、信息产业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明确本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和机构,并在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并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应进而未进交易中心招标发包的行为进行处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浙建[2014]9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法定责任,依法履行职责(一)切实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定监管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定行政监管部门。

各地应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管理体制是有效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体制保障。

各地要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明确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职责,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建立分工明确、职权清晰、运行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体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吉建招字[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吉建招字[2006]5号)各市(州)、县(市)、开发区建委(建设局):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重点解决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由商业贿赂引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完善招投标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国家投资利益和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全省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各市(州)、县(市)、开发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对已发布的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进行彻底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的应当废除;已经依法取得国家或省颁发的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除省外单位依法需要在省办理备案手续外,各市(州)、县(市)和开发区不得再设置登记、备案等市场准入手续。

任何部门、地区不得限制本部门、本地区以外合法单位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严格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管理(一)强化建设工程报建制度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应当按照《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建设项目报建备案管理工作。

对建设资金、土地、规划、设计等不落实等报建手续不齐备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发包,从源头上遏制垫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二)强化依法招标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建设工程主体以外工程的分包等,应当依法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政府政务中心(以下简称指定场所)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包,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服务)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服务)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服务)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嘉政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服务)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45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下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服务)招标采购(以下简称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工程项目和物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不断扩大,招标采购行为日趋规范,全市已逐步形成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发展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但在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涉及面广,数目众多,容易滋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行为,迫切需要统一规范管理。

进一步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工作,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和杜绝腐败的滋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规范招标采购活动,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也有利于深化改革,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全覆盖。

为此,我们要切实提高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不断提升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水平。

二、把握重点,全面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按照“集体决策、管办分离,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进一步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与廉洁。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择优、竞价、廉洁、高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建设工程招标,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应坚持以择优为主,产生中标候选人的定标环节应体现择优与竞价的结合:(一)施工招标项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遵循先竞价后择优原则;重大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遵循先择优后竞价原则;(二)货物招标项目,遵循先择优后竞价原则;(三)服务招标项目,遵循择优为主原则。

第三条【择优因素】采用票决法入围淘汰或定标的项目,招标人应选取科学合理、客观准确的因素作为择优依据,确保招标结果实现择优。

招标投标择优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一)施工招标,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信用(含履约评价、行政处罚、红色警示、不良行为记录等,下同),以及施工组织、技术响应、拟派项目管理团队经验与能力等因素。

小型施工招标,不应强调企业规模因素;(二)货物招标,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信用、品牌价值,以及技术指标响应、商务条款响应等因素;(三)方案设计竞赛或包含方案设计的设计招标,主要考虑设计创新、绿色生态、与城市规划及自然风貌协调,功能平面及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等因素;设计团队招标,应重点考虑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信誉、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等因素;(四)施工图设计招标,主要考虑企业资质等级、信用、企业规模、同类设计业绩、功能结构合理性、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精细化设计、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因素;(五)服务(除设计外)招标,主要考虑企业信用、规模、同类服务业绩、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因素;(六)除方案设计招标外,同等条件下宜优先考虑投标人本地经济贡献情况,包含是否在深注册、是否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在深纳税情况、在深承接工程项目规模、在深缴纳社保员工数量、在深产业工人数量等因素。

02-1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

02-1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一、创新监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明确招标范围,推行差别化监管,变事前审批为事中控制、事后处理,实现全面管理向有效治理转变。

(一)明确招标范围。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货物或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货物,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货物是指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内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其中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等,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外墙保温材料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重要设备、材料名录。

(二)实施差别化监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可以自主招标;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可以办理集中备案;加强政府投资和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货物- 1 -招投标监管。

(三)实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政府投资和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抽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在做出改正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实现全部管理事项即时办理。

将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所涉及的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合同备案均调整为即时办理。

二、优化招标程序,提高招标质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优化招标流程,简化招标程序,推行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提高招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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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0-02-24
颁布单位: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9-11-13
生效日期:2009-11-13
武城建规〔2009〕27号
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代建)单位,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生产制造单位、销售代理单位,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设备材料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依法通过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二)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或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且达到上述第(一)款规定金额的重要设备材料。

二、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条件、必须依法通过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的重要设备材料主要包括:
(一)同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音响设备、照明设备等。

(二)同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等。

建筑门窗(幕墙)、防水材料专业工程,已经过招标的,不再进行材料招标。

属于招标人与总承包人约定的不在上述范围的设备材料,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有关的施工(如安装、调试等)、服务(如设计、培训等)应在招标投标文件和采购(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不含国际招标),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各区(开发区)分中心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设备材料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在办理招标登记时,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供经审批部门核准招标内容的审批意见。

六、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的,对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人不应对总承包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以及参与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阶段的设计、咨询活动(与招标人签定了设计、咨询等服务协议的除外)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的设备材料采购的投标资格加以限制。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的,对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经造价概算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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