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融资的方式(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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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融资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企业将其合法拥有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知识产权质押制度早在1995年《担保法》中就已被确立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依据
各主要发达国家在立法允许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工具的前提下先后出台了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法律规,如日本的《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方法纲要》、《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英国的《改善付款状况蓝皮书;此外部分国家还建立了中小企业公平经营环境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机会均等法》、日本的《稳定中小企业时措施法》、韩国的《公平交易法》等。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依据在我国主要体现在《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上。《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担保法》第七十一条都规定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质押,逾期不履行债务的,质押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且在质权的公示方式上也有别于传统意义上采用交付主义的动产质押,而适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此外,《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及其配套政策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提出“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 2009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中,银监会指出将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由此可见,在国家实施科教兴国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走出资金短缺困境的途径问题已引起政府部门重视。
知识产权质押的范围及条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可供质押的知识产权范围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并且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性权利,还包括了人身性权利,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等等,由于人身权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割,因此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只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才可以设定质权。
二、知识产权必须依法可以转让,即具有可转让性。一般而言,可转让性是担保品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果没有可转让性,质权人的质权将难以实现和保障。知识产权的财产性与其可转让性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正是因为其财产性权利可以变现,因此具有可转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