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散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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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05-19修正案

【看新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05-19修正案

【看新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05-19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1届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5-19修正案,将于2021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发《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5-19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执行要求进行了明确。

接下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个定义修订(一) 修正案对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范围重新界定为:包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危险货物、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 (MHB) 和既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危险货物同时具有 MHB 规定的其他化学危害的货物。

(二)三类具有化学危险性的货物1. 危险货物(见9.2.2),不具有9.2.3中规定的其他化学危害;2. MHB(见9.2.3);3. 危险货物还具有9.2.3中规定的其他化学危害。

9.2.2 危险货物分类《安全公约》第VII/7条定义了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就本规则而言,危险货物须按《国际危规》第2部分对类别进行划分。

9.2.3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MHB)两个栏目新增修正案将附录l 中'特性'表格由六栏修改为'物理性质'(包括'尺寸' '静止角' '散货密度' '积载因数' )和'危险分类' (包括'类别' '副危险性''MHB' '组别' )两部分,并对附录1 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中的'特性'表格进行了替换,为大部分MHB物质确定了所具有的化学危险性。

旧版新版两种货物修订(一)铝土矿1. 修正案在现有'铝土矿'明细表的基础上,将含有小于1毫米的细颗粒超过30%并且小于2.5毫米的颗粒超过40%的铝土矿单独设立了'铝土矿粉'明细表,符合上述标准的铝土矿为A组货物。

《IBC 规则》)2004年修正案

《IBC 规则》)2004年修正案
3 4 5 6 7
决议 MSC.10(54) MSC.14(57) MEPC.32(27) MSC.28(61) MEPC.55(33) MSC.50(66) MEPC.69(38) MSC.58(67) MEPC.73(39) MSC.102(73) MSC.176(79) MEPC.119(52)
1.3.8 货物服务处所系指货物区域内用作工作间、物料间,以及用于贮存货物装卸设备并面 2 积在 2m 以上的储物间的处所。 1.3.9 1.3.10 1.3.11 液货舱系指用于装运货物的容器。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用于散装运输第十七章所列的任何液体货品的货船。 隔离舱系指两个相邻钢质舱壁或甲板之间的隔离处所。该处所可以是空舱或压载舱。
1.3.21 机器处所系指所有 A 类处所和装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 电机和主要电力机械、加油站、制冷机、减摇、通风和空调机等所有其他处所和类似处所,以 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 1.3.22 《MARPOL 公约》系指经修订的《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 成污染公约〉 》 。 1.3.23 有毒液体物质系指在《国际散化规则》第十七或十八章的污染类别栏中或在现行的环 保会通函 MEPC.2/Circular 中标出,或临时根据《MARPOL 公约》附则 II 第 6.3 条的规定评估 为 X、Y 或 Z 类的物质。 1.3.24 燃油装置系指用于准备燃油向燃油锅炉输送的设备,或者用于准备加热燃油向内燃机 输送的设备,并包括在表压超过 0.18MPa 的压力下处理油类的任何油压泵、过滤器和加热器。 1.3.25 1.3.26 1.3.27 1.3.28 1.3.29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IMO)。 处所的渗透率系指在某一处所内假定被水浸占的容积与该处所总容积之比。 港口当局系指船舶装卸的港口所在国的有关当局。 货品系指有毒液体物质及危险化学品的总称。 泵舱系指位于货物区域内,内设用于装卸压载水和燃油的泵及其辅助设备的处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2-13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2-13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2-13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12.24•【文号】海危防〔2014〕81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2-13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4〕812号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2届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第02-13修正案,并将于2015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

为做好该修正案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IMSBC规则》第02-13修正案的要点《IMSBC规则》第02-13修正案增加了货物熏蒸剂的使用和气体浓度安全探测要求、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分含量和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机构的要求和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托运人制定取样、试验和控制水分含量程序的要求,明确了易燃固体、自热固体、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物质、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有毒固体和腐蚀性固体等六种特性的仅在散装时具有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MHB)的判定衡准,修正了硝酸铵等明细表,新增了氢氧化铝、经处理的铝熔炼/再熔副产品、熟料粉煤灰(湿的)、煤焦油沥青、粗铁钢渣等及其混合物、粉碎碳阳极、谷物筛选颗粒、粒状镍锍、石膏颗粒、钛铁矿(石)、钛铁矿(高级的)、镍矿、砂(重矿物)、硅渣、从纸和塑料回收的固态燃料、烘焙木材等明细表。

二、关于未分类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评估对于未列入《IMSBC规则》附录1中的固体散装货物交付运输前的安全适运性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托运人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未列入《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货物提交信息和完成表格指南”的通函(MSC.1/Circ.1453,参见《IMSBC规则》(2013年版)补充本)的要求完成安全适运性评估表格和问卷调查表。

国际海运散装固体货物规则

国际海运散装固体货物规则

国际海运散装固体货物规则1. 什么是散装固体货物?在聊海运之前,先来搞清楚什么叫“散装固体货物”。

简单说,就是那些不装在箱子里,像沙子、矿石、谷物、糖、甚至盐之类的货物。

它们通常在船上直接堆放,像一座小山一样,真是让人感觉很“壮观”啊!想象一下,整个船舱都是白花花的盐,或者是金灿灿的谷物,真的是让人忍不住想拍照发朋友圈。

1.1 散装货物的运输方式这种货物的运输方式可不简单。

为了确保运输安全,船只需要特别设计。

有些船舶的舱口宽得像大嘴巴,方便大宗货物进出。

运输的时候,咱们还得考虑天气、潮汐和海浪的影响,不然这趟海运就可能变成“翻船”秀哦!而且,散装货物在装卸时,要特别小心,避免洒落在甲板上,搞得“满船都是盐”,那就得不偿失了。

1.2 运输中的注意事项说到这里,有几个小细节要特别注意。

首先,货物在运输前得做个“体检”,确保没有潮湿或污染。

试想一下,要是装上船的都是发霉的谷物,那可真是让人头疼的事情。

其次,装卸的时候,工作人员需要穿上防护服,毕竟安全第一嘛。

记住,不怕一万,就怕万一!2. 散装固体货物的国际规则在国际海运领域,这些货物可不是随便走走就行的。

各国之间有一套严格的规则,像是“海洋交通法”,确保所有船只都按照标准行驶。

就好比咱们开车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容易出事故。

说到事故,海运中的事故可真是不少。

为了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各国设定了很多标准,比如船舶的设计、装卸程序、以及货物的管理等等。

2.1 IMDG规则IMDG(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虽然主要是针对危险货物,但其中有一些原则同样适用于散装固体货物。

比如,在装船时,要标明货物的种类和特性,确保船员们一目了然,心里有数。

这样一来,大家就能避免因误操作导致的“惊喜”事件了。

2.2 SOLAS规定再来看看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它就像是海运界的“护身符”。

这条规则不仅关乎人命,还涉及到船舶的安全设计、设备及其操作。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第5章—货物输送5.7 船舶的货物软管1 原第5.7.3段由下列文字代替:“5.7.3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货物软管,每一配有端部附件的新型货物软管,均应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以从零到至少两倍于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200个压力周期的原型试验。

经过周期压力试验后,原型试验应表明其爆破压力至少为在极限工作温度下的规定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

原型试验用过的货物软管不得再用于货物输送。

此后,每一段新生产的货物软管在投入使用前,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值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高于其爆破压力的2/5。

软管上应用模板印制或其它方式标出试验的日期、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以及,如果用于环境温度以外的服务,其允许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 bar表压。

”第8章—货舱透气和除气装置2 在第8.1.1段中,“本”一字由“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的字样代替。

3 在原第8.1.5段后新增第8.1.6段如下:“8.1.6 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于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定期坞修之日起但不晚于2005年7月1日,符合第8.3.3段的要求。

但是,主管机关可对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放宽对第8.3.3段的要求。

”4 在原第8.3.2段的最后一句中,“8.3.5”由“8.3.6”代替。

5 在原第8.3.2段后新增第8.3.3段如下:“8.3.3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受控制的液舱透气系统应由允许蒸气充分流动释放的一个主要装置和一个辅助装置组成。

以免在一个装置失灵时出现超压或负压。

作为替代,辅助装置可以由安装于每一液舱的在船舶货物控制室或通常进行货物操作的位置设有监视系统的压力传感器组成。

该监视系统还应装有一个报警装置,能在探测到舱内出现超压或负压时启动。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则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则

香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香港邮政总局信箱4155号电话: (852) 2852 3001传真: (852) 2544 9241电传: 64553 MARHQ HX电邮: hkmpd@.hk 网站: .hk 编号: 47/2014香港商船資訊HONG KONG MERCHANT SHIPPING INFORMATION NOTE《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致:船东、船舶经理人、船舶经营人、船长、船级社和造船商概要本文旨在公布国际海事组织(IMO)决议MEPC.249(66)和MEPC.250(66),并把《BCH规则》和《IBC规则》的修正案通知各有关方面。

修正案预计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1. 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2014年4月举行的第66次会议上通过决议MEPC.249(66)和MEPC.250(66),分别对《BCH规则》和《IBC 规则》作出修正。

两项修正案预计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2. 《BCH规则》修正案规定,所有受《BCH规则》规管的船只均须安装认可的稳性装载仪,而该装载仪须可证明船只符合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的相关规定。

3. 《IBC规则》修正案涉及《IBC规则》第1、2、8、9、11、15及17章和适装证书,规定所有受《IBC规则》规管的船只均须安装认可的稳性装载仪,而该装载仪须可证明船只符合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的相关规定。

因应《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就惰性气体系统条文作出修正,《IBC规则》的改动亦包括液货舱透气和除气布置。

4. 《BCH规则》和《IBC规则》的修正案载于IMO决议MEPC.249(66)和MEPC.250(66)的附件,详情见于海事处网页(.hk/sc/msnote/msin.html)本文的附件。

香港注册船舶的船东、船舶经理人、船舶经营人、船长、船级社和造船商务须留意上述修正案,并据而行事。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附件:《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2004年修正案1 《国际散化规则》的全文由以下内容取代:“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海上安全运输本规则第17章所列的散装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液体物质提供一个国际的标准。

本规则考虑到所涉及产品的性质,规定了从事此种运输的船舶(不论吨位大小)及其船上所应装配设备的设计和建造标准,以便使船舶、船员和环境所受到的风险减至最小。

2 本规则的基本理念是按船舶运载本规则所列货品的危险程度为每艘化学品船规定一种船型。

每一货品可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包括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和反应性,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 在制订本规则的整个过程中,人们认识到规则必须以完善的造船学和工程学原理,以及对本规则所列的各种货品的危险性有彻底了解作为牢固基础。

并进一步认识到,化学品船的设计技术不仅是一门复杂的技术,而且还在飞速发展,因此,本规则也不应静止不变。

因此,本组织要考虑到经验和技术的发展,定期对本规则进行复审。

4涉及新产品及其运载条件要求的本规则修正案,一经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和海洋环境委员会(MEPC)分别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第八条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在其生效前,将暂时作为建议案散发。

5本规则主要涉及船舶的设计和设备。

但为了确保这些货品的安全运输,必须对整个系统做出评估。

这些货品安全运输的其他重要方面,如培训、操作、交通管制和港口装卸等事项,本组织正在或将会作进一步研究。

6 本规则的制订得到了许多具有咨询地位的组织,如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大力协助。

7 本规则涉及化学品船操作要求的第十六章强调了在其他章节中属于操作性的条款,并提到了化学品船安全操作特有的其他重要方面。

8 本规则的编排与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8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是一致的,如IGC规则所规定,气体运输船也可以散装运输本规则所覆盖的液体化学品。

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海洋运输的重要性,我们的公司将于近期开始全面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此举旨在加强企业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可靠。

为此,我们特发此通知,以便广大员工提前了解并积极准备。

1.规则要求2.执行时间根据国际规定,我司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该规则。

在此之前,我们将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确保规则的顺利实施。

请大家提前做好准备,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的工作。

3.执行对象该规则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固体散装货物海运的部门和岗位。

无论您是从事货物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的人员,还是负责检查和监督这些环节的管理者,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4.具体要求根据规则的要求,我司对固体散装货物的包装、装载和运输等环节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1)包装要求:货物必须按照规定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防止散装货物的泄露和损坏。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且标有相应的标识和警示语。

(2)装载要求:装载散装货物的船舶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船舶的结构和设备等。

同时,货物的装载和固定必须按照规则进行,确保货物在航行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运输要求:货物的海运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航线和时间进行,确保货物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同时,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则的执行和货物的安全。

5.培训计划为了确保规则的顺利执行,我司将组织培训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的内容解读、操作要求的讲解和案例分析等。

具体的培训时间和地点将在近期安排,敬请关注公司公告和通知。

6.执行监督为了保障规则的执行,公司将成立专门的执行监督小组,负责对固体散装货物的海运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同时,公司将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如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并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7.进一步措施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国际海运能力和水平,公司决定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并积极采购先进设备和技术,以提高货物的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内容分析及实施对策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内容分析及实施对策
方 便 托 运 人 对 货 物 进 行 鉴 定 ,需 要 港 口
制度 ,要 求散 装 货物 在装 卸 货 作业 前 合 理时间内, 由托运 人事 先 将货 物 资料 ( 即
货 物 信息 表及 附 件 ) 、取样 试 验证 明 、 货
物 水 分 含 量 及 适 运 水 分 极 限 证 书 、 货 物

g …s
栏辑 弛 目: 编张
对《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的实施意义 、 存在的问题和形势进行分析 , 并提出建议。
《 国际海运 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内容 分析及 实施对 策
文 l吴 立 升
《 国际 海 运 固体 散 装 货 物 规 则 》 以 ( 下 称 固体散 货规 则 )是 国际 海 事组 织 为 保证 海 运散 装 固体 货物 运输 安 全 而制 定
览 表 中找 不 到对 应 条 目, 比如经 常 出
现 的氧 化铝 和 铝矾 土 ,对 这 类货 物 的 名
称 需 要 提 前 根 据 物 理 化 学 性 质 进 行 确
散 货 在 货 物 明 细 表 中 都 已 列 明 。 部 分 新 出 现 的 散 装 货 物 , 要 首 先 进 行 分 类 评 估 后 加 入 明 细 表 。 统 一 规 范 的 货 物 名 称 是
览 表 》 很 大 相 似 之 处 , 两 者 实 质 上 有 但
的理解 也 不 尽 一致 ,国 内各 主管 机 关对 同一条 款 的 理解 也 有时 不 统 一 ,为 确 保 国际散 货 规 则 的执 行质 量 ,有 效 履 行港
防 火 要 求 等 等 )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 交 海 和 提
出台 了专 门通 知对 海运 精 矿运 输 安 全提 出要 求 。固体 散货 规则 内容相 当 全面 , 标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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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c国际散化运输规则

ibc国际散化运输规则

ibc国际散化运输规则国际散货运输规则(IBC)国际散货运输是指运送散装货物而不是集装箱货物的国际贸易形式。

为了提供有效的指导和规范,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国际散货运输规则(IBC),以确保散货运输过程安全、高效。

IBC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散货运输各参与方的权益,并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

这些规则约定了涉及散货运输的各个方面,包括货物的装运和处理、船舶的要求、运输文件的要求以及港口和船舶管理的规定。

首先,按照IBC规则,货物的装运和处理需要符合特定的要求。

货物必须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记,以确保安全和准确地运输。

货物的装载和卸载过程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以避免货物损坏或丢失。

其次,IBC规则还涉及到船舶的要求。

船舶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以确保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

船舶的载重量和稳定性必须在规定范围内,以防止因过载而导致的事故。

此外,船舶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系统、救生艇和救生设备等。

此外,IBC规则还对运输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运输文件必须包括详细的货物描述、装船和卸船的指示、运输合同、运费和保险等信息。

这些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确保货物顺利运输至关重要。

最后,IBC规则还对港口和船舶管理进行了规定。

港口必须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资源,以便安全高效地进行装卸货物。

船舶管理方必须遵守航行规则和安全操作要求,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总之,国际散货运输规则(IBC)对散货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各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以确保散货运输安全、高效。

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共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前言危险化学品是指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和安全风险的化学物质。

其安全运输对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因此,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2.船舶的建造和认证该规则明确规定了散货船的设计、建造、承载能力和仪表、设备、设施等各方面的要求。

在船舶建造时,必须考虑到下列因素:1) 散货船应被认为是专门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因此必须在设计阶段尽可能考虑安全因素。

2) 船舶的船体结构要足够坚固,以能够承受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3) 船舶上的船体结构、设备、装置和系统,必须与船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要求相符合。

4) 船舶必须得到认证,以证明其符合该规则的要求,这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来实现。

3.船舶的设备和仪表船舶的仪表和设备,是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所必需的核心构件之一。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灭火设备:船舶应有足够的灭火设备,包括消防栓、消防泵、灭火剂等,以便在出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进行及时处理。

2) 透气设备:在船舶上,应该安装有效的透气设备,以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因化学品挥发而造成人员伤害。

3) 救生设备:船舶应具备相应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和救生设备等,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4) 标志和警告系统:船舶应该在显著的位置上标示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以及贮存、装载和卸货的过程。

同时,应有相应的警报系统,以便在危险情况下及时报警。

4.国际合规标准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安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现有的许多国际标准主要包括美国国标、欧盟标准和中国规范等。

根据各国的法规和标准,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必须满足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包括船舶的结构、机舱、油箱、甲板、货舱、甲板设备、装载和卸货设施、防火设备、船舶灯光等等。

ibc规则将散装化学品船分为几类

ibc规则将散装化学品船分为几类

ibc规则将散装化学品船分为几类摘要:1.IBC 规则的概述2.散装化学品船的分类标准3.散装化学品船的具体分类4.各类散装化学品船的特点及运输要求正文:1.IBC 规则的概述IBC(International Bulk Chemical)规则,即国际散装化学品运输规则,是针对散装化学品海运运输而制定的一部国际性规则。

该规则旨在确保化学品的安全运输,防止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从而保障船员、船舶及环境的安全。

2.散装化学品船的分类标准根据IBC 规则,散装化学品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运输化学品的性质分类:分为普通化学品船、有毒化学品船、腐蚀性化学品船等。

(2)根据船舶结构和设备分类:分为单层化学品船、双层化学品船、不锈钢化学品船等。

(3)根据船舶运输能力分类:分为小型化学品船、中型化学品船、大型化学品船等。

3.散装化学品船的具体分类(1)普通化学品船:主要用于运输非危险品、食品添加剂、肥料等普通化学品。

这类船舶对结构和设备要求相对较低。

(2)有毒化学品船:主要用于运输有毒化学品,如农药、染料等。

这类船舶需要具备较高的结构和设备标准,以防止化学品泄漏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3)腐蚀性化学品船:主要用于运输腐蚀性化学品,如硫酸、盐酸等。

这类船舶需要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配备专门的防腐设备。

(4)不锈钢化学品船:主要用于运输对船舶材料有较高要求的化学品,如浓硝酸、浓盐酸等。

这类船舶的主要结构和设备均采用不锈钢材料制造。

4.各类散装化学品船的特点及运输要求(1)普通化学品船:运输要求相对较低,需保证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密封性和稳定性。

(2)有毒化学品船:运输要求较高,需严格按照IBC 规则进行运输,确保货物的密封、隔离、通风等。

(3)腐蚀性化学品船:运输要求较高,船舶需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配备专门的防腐设备。

(4)不锈钢化学品船:运输要求较高,船舶的主要结构和设备均需采用不锈钢材料制造,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IBC CODE

IBC CODE
IBC和BCH规则
上海海事局
IBC和BCH规则
规则的产生和历史沿革 两规则的关系 IBC规则介绍 BCH简介
规则的产生和历史沿革
相关的事故
IMO1968年起着手制定 依据各国对化学品液货船的安全规定
1971年11月IMO大会A.212(Ⅷ)号决议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
SOLAS公约的1983年修正案新增第Ⅶ章B部分
两规则的关系
BCH在先,IBC在后
IBC是对BCH修订的产物
IBC规则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 舶,BCH适用于该日期之前的船舶
SOLAS第Ⅶ章,IBC强制,BCH非强制 MARPOL附则Ⅱ13条,IBC、BCH强制(1985
适用范围
船舶-任何散装危险或有毒化学品物质 物质-温度为37.8℃时蒸气压力小于2.8
bar 时间-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免除-无本规则所指的安全和污染危险
的货品列于本规则第18章
危险性
火灾危险性-闪点、沸点、易燃、自燃 健康危险性-气体、液体状态刺激和毒
性 空气污染危害性-蒸气压力、密度等 反应危害性-其它货品、本身或水 海洋污染危害性-人类健康、生物资源
通风法-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
前两种方法要求船上携带或制造足够的惰性气 体并使围护系统内保持至少0.07bar的表压
第10章电器设备
对可燃气体可能积聚处所电器设备要求 电器设备标准 可燃气体可能积聚的危险部位 该部位电器设备安全型式 闪点60℃以上及以下的不同要求 接地要求(独立液货舱与船体外板联接 第17章I栏
及环境舒适程度
定义(主要)
化学品液货船(本规则中-第17章货品) 化学品液货船(附则II-有毒液体物质) 有毒液体物质(附则II附录II任何物质)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24年修正案《国际散化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24年修正案《国际散化规则》

2024年修正案《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国际散化规则》修订于2024年7月1日开始生效,该规则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旨在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和防止污染环境。

该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该规则涵盖了船舶的构造和设备要求,包括船舶的排水和稳定性、舱壁和货舱的结构、货舱通风系统、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导航和通信设备等。

首先,该修正案要求船舶必须满足一定的排水和稳定性要求。

排水能力要适应货物的特殊重量和体积变化,确保在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时,船舶能够保持平衡和稳定。

此外,货舱的结构也要能够承受危险化学品的重量和压力,确保货物不会对船舶的结构造成损坏。

其次,该修正案要求船舶必须配备有效的通风系统。

危险化学品往往具有挥发性,易于产生有毒气体,因此在货舱中应该有良好的通风系统,以便及时排除有毒气体,防止事故发生。

此外,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也是该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常常伴随着火灾的风险,因此船舶必须配备先进的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

这些设备应能够及时发现和控制火灾,防止火灾进一步蔓延,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最后,该修正案还要求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导航和通信设备。

这些设备包括雷达、GPS、无线电通信设备等,以确保船舶能够及时接收到相关信息,以便在遇到危险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总之,2024年修正案《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是为了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性而制定的。

该修正案主要包括船舶的排水和稳定性要求、货舱结构要求、通风系统要求、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要求以及导航和通信设备要求等。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和人类的生命安全。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修正案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修正案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修正案《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关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构造和设备的规定。

该规则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根据近年来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新认识和发展,IBC规则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2024年,IMO进行了最新的修正,在IBC规则中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这些修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修订了船舶的结构要求。

船舶在装载和运输危险化学品时,需要满足更加严格的结构要求,以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例如,增加了关于船舶外壳厚度的规定,以提高船舶的抗冲击能力和防伤性能。

其次,增加了一些新的设备要求。

根据最新的技术和科学认识,IBC规则修订案增加了一些新的设备要求,以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性。

例如,船舶需要安装更先进的火灾探测和灭火系统,以及更有效的泄漏控制和应急处理设备。

此外,IBC规则修订案还对船舶的货物操作和装卸要求进行了更新。

这些更新主要涉及货物的装载、卸货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定。

修订案强调了船舶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要求,并加强了货物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最后,修订案还对IBC规则的实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修订案强调了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监督船舶和设备的合规性、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批等。

此外,修订案还鼓励各国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和管理。

总之,IBC规则修订案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和管理。

通过更新和完善相关的船舶构造和设备要求,以及货物操作和装卸规定,可以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修订案还强调了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了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实现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更加有效监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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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IBC Code),简称“国际散化规则”(IBC Code),是安全运输散装危险化学品的国际统一标准。

1983年6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8次会议通过了“散化规则”(BCH Code)第1O次修正案,为协调“散化规则”和“液化气船规则”(GC Code)而制定。

该规则被列入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B部分,于1986年7月1日生效。

全文共19章93节。

《国际散化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该规则适用于各种规模的从事运载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船舶,但运载石油和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除外。

2.危险性的含义
货品的危险性包括健康危险性、火灾危险性、污染危险性和反应危险性。

3.船舶检验
载运规定货品的船舶,应由主管机关官员或其认可的机构或指定的验船师进行检验。

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经对船舶的构造、设备、附件、装置和材料的全面检验并合格后,应颁发“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 in Bulk)。

(2)证书应存放在船上,以供随时检查。

(3)应另一缔约政府的请求,一缔约国政府可为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进行检验和发证,但在证书中必须声明该证书系根据船旗国政府的要求而颁发。

(4)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5年期的证书不得展期。

5.运输危险货物对船舶的要求
(1)货舱应用留空处所、货原舱、原舱、空液舱、燃料舱或其它类似处所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食用水和生活消耗储物舱分隔开。

会起危险反应的不相容货物,也必须进行隔离。

(2)运输的货品应与船型相适应。

I型船用于运输对环境或安全有非常严重危险的货品,其货舱位置应离舷侧外板B(船宽)/5,离船底外板B/15,但离船体外板任何处的距离都不得小于760毫米;Ⅱ型船用于运输对环境或安全有相当严重危险的货品,其货舱位置应离船底外板B/15,但离船体外板任何处的距离都不得小于760毫米;Ⅲ型船用于运输对环境或安全有足够严重危险的货品,但对货舱位置无任何要求。

(3)每个液舱的透气系统应装有压力/真空释放阀,透气管出口在露天甲板上或纵向步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4米,但使用高速透气阀出口速度达30冰/秒及以上时,高度可减至3米。

(4)所载货物的船型、舱型、透气型式、环境控制、电气设备、液位测量、蒸气探测、灭火剂、构造材料及人身防护用具均应符合最低要求。

(5)要求装载在I型船内的货物,每舱不得超过1250米3;要求装在Ⅱ型船内的货物,每舱不得超过3000米3。

并应考虑最高温度时液体的膨胀,留有一定的空档。

(6)从事海上焚烧液态化学品废弃物约船舶,除了应符合规则对化学品的所有规定外,还应符合《伦敦倾废公约》(LDC)的规定。

一般来说,对于焚烧废物,需要得到该公约缔约方(即装货港所在国)的有关主管机关的许可。

如装货港所在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方,则由行政机关签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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