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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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文件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文件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管理文件的制定、发布、使用、保存和销毁,保障行政管理文件的合法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高行政管理文件的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政管理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管理文件是指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管理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真实准确,公正公平,如实反映决策过程和决策意图。

第五条行政管理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性、民主性和程序合法性的原则,坚持集体决策,重视意见征求,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人员在行政管理文件管理中应当遵守本制度,加强制度执行,严格依法操作,杜绝违规行为。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办公室。

第二章行政管理文件的种类和制定程序第八条行政管理文件分为规章和文件。

规章是指关于行政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定性文件;文件是指规定具体行政管理措施、事项的文件。

第九条行政管理文件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审核、批准、签发四个程序。

(一)起草程序是指拟定行政管理文件的初稿。

(二)审核程序是指对初稿的内容、格式进行核对、审查。

(三)批准程序是指对审核通过的文件进行批准。

(四)签发程序是指正式发布文件,加盖公章,签字。

第十条行政管理文件应当经过机关主要领导或授权领导批准后方可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重要行政管理文件制定前,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听取相关部门和人员意见,确保科学、公正。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明确起草和审核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将文件送交其上级机关审核、批准,并附上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文件的签发应当有完整的签发手续,并注明文件的日期和号码。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程序应当有相关记录和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发布的行政管理文件进行清理、通知,确保文件的时效性。

第三章行政管理文件的发布和使用第十七条行政管理文件的发布应当在内部通知范围内进行,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文件内容和要求。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6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2年6月28日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4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4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宣布第五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废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制定和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为明确行政行为目标、标准、程序和方法制定的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对公民法律权益产生具体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正公平、效率高效和服务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化、国际化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注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立法授权或者依据授权法律进行。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真实、准确、科学、合理。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确定行政标准和行政措施,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正、公平、合理,不得产生垄断、排斥、歧视等不正当限制。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防止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或者相悖。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征求意见机制。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应当由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行使。

第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程序,应当遵循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批、备案、发布和管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法管理工作,维护法律的统一和行政的稳定,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成都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便捷的原则,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第四条成都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领域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批、备案、发布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权限范围。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批第六条成都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成都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应当进行立法调研、听取意见、评估影响等程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合理、真实、准确。

第八条成都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应当明确审批程序和责任,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要求。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发布第十条成都市行政机关应当将自己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当包括文件的编号、名称、主管机关、颁布日期、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十二条成都市行政机关在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意见回复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当公开、及时、全面,采用便捷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并提供免费查阅、获取的途径。

公司行政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公司行政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公司行政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公司行政文件资料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行政文件资料的创建、收集、存储、使用和销毁等过程,确保文件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性,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支持公司决策和日常运营。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及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公文、报告、会议记录、合同文件、技术资料、客户资料等所有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文档资料。

三、管理职责1. 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维护本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的日常管理,确保按照制度要求操作。

3.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系统的维护和数据安全。

四、文件资料分类根据资料性质和用途,将文件资料分为内部文件、外部文件、秘密文件等类别,并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五、文件资料创建与审批1. 文件资料的创建应遵循简洁、明确、准确的原则。

2. 重要文件需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发布。

六、文件资料存储与保管1. 实体文件应分类存放于指定的档案柜中,电子文件应保存在公司指定的服务器或云端。

2. 对于涉密文件资料,采取加密措施,并限制访问权限。

七、文件资料使用与借阅1. 员工因工作需要使用文件资料时,应遵守公司的借阅规定。

2. 借阅涉密文件资料需经过特定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备案。

八、文件资料更新与作废1. 定期对现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及时更新过时或不再适用的文件。

2. 作废文件资料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确保信息安全。

九、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变更,按照公司规定程序修订。

行政文件管理制度

行政文件管理制度

行政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行政文件的管理,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保护企业的利益。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及相关员工,适用于全部行政文件的创建、归档、传阅、调阅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定义1.行政文件:指企业内部用于组织管理、决策和沟通的文件,包含公文、备忘录、工作报告、会议纪要等。

2.行政文件管理部门:指负责企业行政文件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行政文件的创建和编号第四条创建及保管负责人1.行政文件的创建应由责任部门的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责任人进行。

2.创建行政文件时,应明确文件的目的、内容、发文单位、发文日期等紧要要素,并注明文件的保管时限。

第五条文件编号规定1.行政文件应进行编号,编号规定由行政文件管理部门统一订立。

2.文件编号应依照年份、发文单位、次序号等要素构成,以确保文件编号的唯一性。

第三章行政文件的归档和传阅第六条归档责任人1.归档责任人是指负责将行政文件进行分类整理、标识和存档的工作人员。

2.归档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保证归档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归档文件分类1.归档应依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和紧要性进行分类,以便于日后的检索和管理。

2.常见的归档分类包含立案登记、公文往来、工作报告、会议纪要等。

第八条文件标识1.归档文件应在文件上标注编号、标题、归档日期等紧要信息,确保文件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2.对于特殊文件,应在文件上加盖保密、紧要、紧急等标识,以保护文件的机密性和管理等级。

第九条传阅管理1.传阅行政文件应遵从需要知情人员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及时转达和保密性。

2.传阅应通过正式的传阅单、内部邮件或电子文档进行,并记录传阅的时间、人员和目的。

第四章行政文件的调阅和销毁第十条文件调阅1.文件的调阅应由行政文件管理部门授权的人员进行,调阅人员应对被调阅文件进行必需的保密和阅读掌控。

行政类文件管理制度

行政类文件管理制度

行政类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类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行政类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类文件是指本单位内部或者与外界交往中,为调整内部事务和规范工作秩序而有关行政事务的载体,包括通知、通告、公告、命令、指示、规章、决定等各类实物或电子化的文件。

第四条本单位的行政类文件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真实、完整、准确、保密。

第五条行政类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类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文件的归档、检索、借阅、销毁等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本单位对行政类文件的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监督和改进,确保管理工作的严谨性和效率性。

第二章行政类文件的起草和审批第八条行政类文件的起草应当确保内容真实、合理、准确,语言简练、明确,格式规范、统一。

第九条行政类文件的起草工作由责任部门牵头,经相关部门协调,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发文。

第十条行政类文件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进行,确保法律依据清晰、审批流程规范。

第十一条行政类文件的审批流程分为正式审批和简易审批两种,不同性质的文件采取不同的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行政类文件的正式审批应当层层审批,形成多级审核、集体讨论、领导签署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行政类文件的简易审批是指行政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经主管领导签署后即可生效。

第十四条行政类文件的审批过程中,应当保留所有审批记录和意见,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行政类文件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各有关方知情权的落实。

第三章行政类文件的归档和保管第十六条行政类文件的归档是指将已审批的文件按照一定的分类、编号、时间顺序进行整理、登记和保管的工作。

第十七条行政类文件的归档应当将文件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行政文件管理制度

行政文件管理制度

行政文件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文件的管理流程,确保行政文件的安全性、便捷性和可追溯性,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和责任落实的透明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三、制度内容1.行政文件的定义–行政文件是指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制定、发布和落实的文件,通常包括公告、通知、报告、备忘录等。

–行政文件分为内部行政文件和外部行政文件。

内部行政文件是指供内部员工使用的文件,外部行政文件是指供外部部门或个人使用的文件。

2.行政文件的分类–行政文件根据内容和用途可分为通用文件和特定文件。

通用文件是适用于全体员工的文件,特定文件是针对特定部门或个人的文件。

–行政文件根据密级可分为秘密文件、机密文件和绝密文件。

不同密级的文件有不同的保密要求和流转权限。

3.行政文件的起草和审批流程–行政文件的起草应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负责。

起草人应确保文件内容准确、明确,并注明文号、标题、日期等必要信息。

–起草完成后,行政文件应提交给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

审批人应仔细审核文件内容,确保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审批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返还给起草人。

起草人需根据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批。

4.行政文件的存档和归档–审批通过的行政文件应进行存档和归档处理。

存档时应将文件装订成册,并按照归档规则进行分类和编号,以便于查阅和检索。

–特定文件的存档和归档应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相关部门能够迅速查找和使用文件。

5.行政文件的传阅和交换–行政文件的传阅应按照文件密级进行限制,确保文件只传阅给需要知晓文件内容的人员。

–行政文件的交换应通过内部邮件、文件传输等信息交流工具进行,确保文件的准确传递和安全保密。

6.行政文件的查阅和销毁–全体员工有权查阅自己需要使用的行政文件,但应注意保密和权限的限制。

–行政文件的销毁应按照文件归档规则和销毁期限进行,确保文件的安全销毁并避免信息泄露的风险。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规范效力的文件,用以规定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采取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包括制定、发布、执行、考核和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立足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科学合理、合法合规、简明扼要。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制度,依法履行文件审批程序,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机制,明确责任和权限,做到有责必担、有权必行。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考核机制应当建立与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能力提升相结合的评估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其他机关和个人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十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依法办事、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托科学研究、实际调查和专家论证,确保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听证会或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关目录和清单制度,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机关以及内容摘要,方便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理解。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制定、发布和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措施,确保文件的有效执行。

行政规范文件的管理制度

行政规范文件的管理制度

行政规范文件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加强行政文件管理,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决策,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行政规范文件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规范文件是指国务院、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行政规范文件对于本国家和地方的行政办事程序、内容、范围、标准制定的强制性规范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文件应当在法定程序、条件下制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上报、审批、备案。

第五条行政规范文件的制定、修订、废止、调整,决策者应当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做出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决策。

第六条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文件,对已经实施造成不良影响,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行政规范文件应当及时向政府网站等公开的政府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执行的机构为本单位的办公室。

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的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行政规范文件的制定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文件的制定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议通过的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文件的起草应当围绕解决实际问题展开,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初稿。

第十三条起草行政规范文件的机关应当时刻关注社会情况和公众意见,不断完善提升初稿,确保起草的行政规范文件科学合理、实用有效。

第十四条起草行政规范文件的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先进的管理制度、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起草文件内容清晰准确,用语简练规范,规定的标准、程序、职责明确明确。

第十五条起草行政规范文件的机关应当主动经过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查,审查并消除各种违法、不合法的地方,确保起草的行政规范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行政规范文件逐级上报审批,经主管部门审批决定并报领导签署。

第十七条审批行政规范文件时,必须对文件进行法学、行政学、政治和实际问题的细致分析,提出建设性的改进建议。

公司行政部文件管理制度

公司行政部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政部文件管理工作,确保文件传递、处理、归档等环节的规范化和高效化,提高公司行政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行政部所有文件,包括公文、内部文件、外来文件等。

第三条行政部文件管理工作应遵循保密、规范、高效、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文件分类与编号第四条文件分类1. 公文:指公司内部对外发出的正式文件,包括通知、报告、请示、函、纪要等。

2. 内部文件:指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相互传递的文件。

3. 外来文件:指公司收到的外部单位发送的文件。

第五条文件编号1. 公文编号:按照公司公文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包括年份、发文顺序号、文种等。

2. 内部文件编号:由部门负责人指定,格式为“部门简称+文号”。

3. 外来文件编号:由接收人指定,格式为“接收人简称+文号”。

第三章文件传递与处理第六条文件传递1. 公文传递:通过公司内部公文交换系统或专人送达。

2. 内部文件传递:通过部门内部文件传递箱或专人送达。

3. 外来文件传递:通过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文件处理1. 收文处理:对收到的文件进行登记、编号、分类、登记、分发、传阅等工作。

2. 发文处理:对拟发的文件进行起草、审核、签发、打印、分发等工作。

3. 文件归档:对处理完毕的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文件归档与保管第八条文件归档1. 按照文件分类、编号和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2. 归档文件应整齐、有序,便于查阅。

第九条文件保管1. 文件保管人员应负责文件的存放、维护和保养。

2. 文件保管应确保文件的完整、安全,防止遗失、损坏。

第五章文件查阅与保密第十条文件查阅1. 文件查阅需填写《文件查阅申请表》。

2. 文件查阅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一条文件保密1. 文件保密人员应负责文件的保密工作。

2. 对涉及公司机密、商业秘密的文件,应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行政文件管理制度内容

行政文件管理制度内容

行政文件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文件的管理,提高行政文件的效率和质量,保障行政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文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制度和规章,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或决定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行政文件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对行政文件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规范行政文件的起草、审查、印发、归档等流程。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行政文件管理的职责,不得擅自变更、泄露、散布行政文件。

第二章行政文件的起草和审查第五条行政文件的起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主题、目的、内容和责任单位,内容准确,用语规范,逻辑清晰。

第六条行政文件的起草应当密切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文件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行政文件的审查应当由专门的文件审查委员会负责,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印发。

第八条行政文件的审查应当严格遵循程序,审查人员不得越权,不得存在泄露文件内容的行为。

第九条行政文件的起草和审查过程中,相关人员不得私自出具文件,不得私自变更文件内容,不得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条行政文件的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纪或影响行政效率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主管领导并停止审查工作。

第三章行政文件的印发和归档第十一条行政文件的印发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确保文件的准确传达以及及时到达各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行政文件的印发应当包括原件、复印件、电子版等多种形式,以便及时、全面传达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文件的印发应当在文件颁布后的第一时间内进行,不得拖延。

第十四条行政文件的归档应当由专门的文件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文件的归档要求全面、规范,严格按照文件的重要性和保密等级分类存档。

第十六条行政文件的归档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出现错存、漏存、重存等情况。

第十七条行政文件的归档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文件档案的整洁有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文件的制定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文件起草、审批、发布等环节,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2. 文件的内容要求:明确规定文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确保文件的准确、清晰和具体。

3. 文件的时效性:规定文件的有效期限和更新机制,确保文件能够及时适用和更新。

4. 文件的解释和适用:明确文件的解释和适用原则,确保文件的统一和一致性。

5. 文件的备案和监督:规定文件的备案程序和责任部门,以及监督机制,确保文件的执行和监督。

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还应当包括对违反规定和滥用行政规范性文件权力的监督和惩处机制,以保证文件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同时,为了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透明和公开,还应规定文件的发布渠道和查询途径,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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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授权的规章,就特定事项规范行政行为的具有普适性和规范性的文件。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同时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立足于实际,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众参与决策,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合理简便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简明扼要,表述准确清晰,避免使用复杂、晦涩难懂的语言和术语。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如下:一、依据授权。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明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

二、行政决策。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三、征求意见。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核批准。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需要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五、公告发布。

行政机关在完成前述程序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管理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明确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文件名称和文号。

二、制定机关。

三、发布日期。

四、规范内容和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制定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工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形式2.1 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特定的行政对象或社会公众的行为、权益等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形式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法规、规章、决定、通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3.1 立项和研究阶段3.1.1 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应进行立项,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并确定相关责任人。

3.1.2 研究依据立项要求,相关责任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和讨论,充分了解问题、收集素材、梳理思路。

3.2 起草阶段3.2.1 起草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起草人员应明确文件目的、内容、条款等,确保语言准确、规范、明确。

3.2.2 审核起草完成后,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

3.3 内外部征求意见和修改阶段3.3.1 内部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将文件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提出合理化建议。

3.3.2 外部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3.3.3 修改根据内外部征求意见的结果,起草部门应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进行最终审核。

3.4 批准和发布阶段3.4.1 批准文件经过修改完善后,应提交批准机关进行审批。

批准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3.4.2 发布经批准的文件应及时发布,并通过合适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归档4.1 备案工作行政机关在发布或者调整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及时将文件备案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

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____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计划对于具体行政活动做出的具有普遍性、一般适用性规定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实施,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确保科学决策、公正执法、民主管理、便民服务。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法定依据原则。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明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政策、计划。

(二)合法合理原则。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机关行为的要求。

(三)适度原则。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权力最小化原则,只当有必要时才进行制定。

(四)明确原则。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程序要求等内容,避免模糊不清导致执法不确定性。

(五)公开透明原则。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发布,加强社会公众对于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制定机关符合法定权限,未超越职权范围。

(二)发布机关应当明确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三)发布机关应当与涉及利益关系的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四)发布机关应当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文件的名称、编号等基本信息。

(二)文件的颁布机关。

(三)文件的制定依据。

(四)文件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五)文件的权利义务和程序要求。

(六)文件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文件的解释权和备案等其他事项。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制定机关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初稿。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备案和执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行政管理的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或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规范性规章、决定、命令等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设定、依法制定、依法发布、依法执行。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重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专家学者、各界人士的意见。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确保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不得超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依法进行,严格审核行政机关的规范制定权限、法律依据、正当程序,检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和适用对象,明确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机关法规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即行备案,备案后方可发布、执行。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晓度和遵守度。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十条行政机关依法设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相关事项需要规范,体现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应当进行科学调研,了解相关情况和问题,并听取相关部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界定规范的目标、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制定权限,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合理设置期限、限制和门槛,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和障碍。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规范成都市行政机关制定和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保障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便民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适用范围: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形式:1.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管理职责或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对行政机关内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责任、自由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

2. 行政规范性文件可采取通知、令、公告、通告、规章等形式。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1.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禁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与上位法、行政法规相一致,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抵触。

3.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听取意见,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确保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

4.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内容及生效日期,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征求意见的机会。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生效:1.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工作程序中完成公布手续,公布后方可生效。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如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并向公众提供充分的获取途径。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监督:1.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相关主体具有约束力。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有权提出意见和申诉,并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纠正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成都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制定和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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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件管理规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文件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的制度、文件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使文件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内容重复、遗漏,便于文件的检索、存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重庆佳秀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制度和文件的处理。

第三条行政办公室是公司制度梳理、文件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制度、文件发放的审核、较稿、正式下发、归档及销毁处理。

第四条总经理负责公司制度、重要文件的审批。

□管理办法
第五条文件的分类
1、公司文件总体上分为外来文件和内部文件两大类。

2、外来文件包括国家机关、行业部门等下发的文件,其编号执行外来文件原编号。

3、内部文件包括以公司对各部门和对外发放的各类文件。

具体可分为公司各类公文
以及规章制度。

第六条公文的分类
公文主要包括:决定、指示、报告、通知、通报、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部署,安排,奖励有关部门及员工,变更或撤消部门的决定事项。

通知—适用于转发或传达上级单位要求下属部门需要知悉或者执行的事项。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各部门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函—适用于不具隶属关系的同级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或议定情况。

第七条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涉及企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3、公文标题应当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

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4、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

如:如向全公司发文一般简称为:公司各部门。

5、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6、公文除用专门的会议纪要格式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7、公文的排版格式如字体,字号,间距等见附件。

8、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公文行为规则
1、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性,注重实效。

2、盖发公司印章的公文,适用于公司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批示,重要决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发布;盖有相关职能部门印章的公文,适用于专业性事项和一般性,临时性工作事项的部门发布。

3、下属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如需要向公司请示或报告事项,须以下属各单位名义按发文办理流程进行办理。

4、请示应一事一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属单位,同级单位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确有必要,联合行文单位不应过多。

5、“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九条公文发文流程:拟稿人拟稿—》填写发文阅办处理笺》--部门审核》—会签部门》—行政办公室审核》—总经理审批》—行政专员校稿,排版,编号,加盖印章,分发和存档。

第十条公文拟制条款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本部有关规定。

2、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度简短。

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1”,第三层为“(1)”。

第十一条公文校稿
1、校稿的内容有: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府及相关法律条款,是否准确反映出领导的意图和意见,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该类公文写作要求,文字是否准确,语法是否规范;文件涉及的部门是否经过协调,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发送单位是否准确。

2、以公司名义发放的一般性公文(涉及政策,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由拟稿部门负责人拟稿,公司总经理签发;以部门名义发放的公文,由拟稿部门负责人拟稿,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公文编号
1、红头文件编号
佳秀艾斯特【××××】×××号
顺序号
年份代号
公司代号
2、一般文书及规章编号JXAST(X)-XXX-XXXX如:JXAST(G)101-2010表示行政办公室2010年发出的第一份规章.
JXAST (X) X XX XXXX
年份代号
顺序号
部门代号
文件类别号
公司代号
3、一般表格编号(B-XXX-XXXX)如:B-101-2010表示行政办公室2010年发出的第一份表格.
(B) X XX –XXXX
年份代号
顺序号
部门代号
表格类别号
4、一般文书类别简称表
5、部门简称
第十三条公文处理时限及相关要求
1、各类文件: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2、急件: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3、特急件:随到随办。

4、超过处理时限的文件:由文件传阅部门催办,督查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文件及资料的立卷、归档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将文件整理归档,归档时应当根据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

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公司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确保电子文档及纸质稳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1、电子版归档:文件管理员于每月对各级文件进行整理,年底以光盘形式刻录归档。

2、纸质版归档:按“文件资料管理目录”,进行登记,并于年底分类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文件,资料的销毁
1、外来文件和自制文件(纸质版)确需销毁的,由总经办统一销毁。

2、作废资料由各部门资料员填写“文件留用/销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销毁。

3、文件保密期限:一般公文一年、红头公文2年、机密文件三年。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佳重庆秀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司批准之日起正式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和表格作废。

本办法作业记录:
1、“文件阅办处理笺”
2、“外来文件处理单”
3、“文件借阅申请单”
4、“文件留用/销毁申请单”
5、“文件资料保存登记表”
6、“文件发放/回收记录表”
附件一:红头文件编写规范
附件二:报告/请示编写规范
附件三:会议纪要编写规范
附件四:一般性通知编写规范
附件五:通报编写规范 附件一:红头文件编写规范
佳秀艾斯特【X X X X 】X X X 号 签发人:
发文标题
文书
特此通知
XXXX 年 XX 月
XX

主题词:XX XX XX
报:XX XX XX
送:XX XX XX
发:XX XX XX 行政部 年 月 日共印 份 附件二:公司制度编写规范
JXAST (G )
文书内容 □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X 条 本办法由XX 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X 条 本制度从XXXX 年X 月X 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三:报告/请示编写规范 领导批示:
报告主题
妥否,请批示。

重庆佳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部门)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四:会议纪要编写规范
会议纪要
JXAST (J)XXX-2010
签发:XXXX 整理:
X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地点: X X X X 主持人:XXX
与会人员: XXX XXX XXX XXX 主题:XX XX XX XX XX XX 文书
主题词:XX XX XX
报:XX XX XX
送:XX XX XX
发:XX XX XX 年月日共印份
附件五:一般性通知编写规范
重庆佳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部门)
XXXX 年 XX 月 XX 日
主题词:XX XX XX 报:XX XX XX 送:XX XX XX
发:XX XX XX 年 月 日共印 份 附件六:通报编写规范
通 报
JXAST(T )XXX-2010
通报主题
发文对象:
重庆佳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艾斯特建材有
限公司
(部门)
XXXX年 XX 月 XX日
主题词:XX XX XX
报:XX XX XX
送:XX XX XX
发:XX XX XX 总经办年月日共印份重庆佳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文件阅办处理笺
编号:B101-2010
外来文件处理单
编号:B102-2010
文件借阅申请单
编号:B103-2010
文件留用/销毁申请单
编号:B104-2010
文件资料保存登记表
编号:B105-2010
文件发放、回收记录表
编号:B1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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