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局解答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北京市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北京国税梳理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7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34号自2021年开始,将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10万元,即: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9号;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7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34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1〕58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口径介绍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低税率政策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电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6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信企业收取的用户预存款按当期实现的通话确认应税收入。
二、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由电信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汇总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实际发生额分两年平均摊入成本。
三、电信企业发生的通信线路修理支出和设备修理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当期扣除。
四、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业务招待费的,报市国税审核确认后执行。
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度,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所属企业仍按原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公司仍按原办法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0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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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1.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税务
处理
•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 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 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 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 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 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 除。
北京国税2015年1月第一部分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部分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第三部分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 1.六大行业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税务工作人员的税务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税务工作人员的税务咨询热点问题解答税务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职业,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以便能够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的税务咨询和服务。
在实践中,税务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一些热点问题,下面将针对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都会面临的问题,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解答。
1.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个人的收入和相关扣除项目进行计算的。
首先,需要确定个人的收入类别,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然后,根据个人的收入额和适用税率进行计算,最后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参考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或咨询税务工作人员。
2.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有哪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
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项目。
例如,如果纳税人有子女正在接受学前教育或普通高中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费用的减免。
如果纳税人赡养了年满60周岁的老人,可以享受赡养老人的减免。
3. 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
具体的申报流程和要求可以咨询税务工作人员或参考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税务问题,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解答。
1.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企业的利润和适用税率进行计算的。
企业的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5%。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参考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或咨询税务工作人员。
2.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生产成本、费用和税前损失等。
生产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如原材料、人工工资、制造费用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发文文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文时间:2010-1-1编辑时间:2010-1-27实施时间:2010-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北京阅读人次:4505评论人次:1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一、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情况下收入的确认问题问: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如何确认收入?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等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当企业的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时不应确认为收入实现。
当企业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并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时,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中“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的确认问题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销售企业的“卖一”和“赠一”行为是同时发生吗?答:通常情况下,组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赠与行为应伴随销售行为发生,赠与是为了促进销售。
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与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问: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有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1999]195号已废止,不再要求企业将两年内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纳税所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04•【字号】京国税发[2003]23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3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低于5%的企业、单位,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的5%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进行调整,重新计算年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重新计算后的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按5%计提的固定资产残值-已提累计折旧额)÷剩余使用年限二、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应分为自有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分别登记入账,年终汇算清缴时,农村信用社由区县联社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北京市商业银行汇总后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备表附后)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资金的比例和发放情况,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备表附后)四、文件中“自主申报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现行的政策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自行扣除的行为。
五、取消由主管税务机关事先审核审批各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后,各区、县国税局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并与稽查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对扣除事项的事后检查。
六、此《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附件:1.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报备表(略)2.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资金比例报备表(略)3.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报备表(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略)2003年9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2003年11月18日国税函[2003]123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结束——。
北京通州国税解答2012年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北京通州国税解答2012年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标 签】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国税局发布《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就税前扣除、政策性搬迁、资产损失等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 (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1.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
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问: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仍受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数额的限制?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国有性质企业发生的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中已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标 签】税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发﹝2006﹞325号【发文日期】2006-12-06【实施时间】2006-12-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社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
二、在我市范围内,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
(一)企业财产损失。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
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年2月)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是否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答:根据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出口免税一栏,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不填写此表,只需要填写主表第13、14栏即可。
2.广告公司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属于什么服务?答: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按照提供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对于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有无明确的时间段,是国土局将联合体转到项目公司的时点,保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还是项目公司自始至终就必须保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4.外地企业收到很多从北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上面的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是空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可以出具给该企业官方的证明或者文件来证明该种发票可以正常使用?答:无需开具证明,可正常使用。
5.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
6.企业已经三证合一,没有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在海关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正常比对抵扣吗?答:可以抵扣,关于三证合一新旧号码关联不对问题,征管已在系统中设置专有功能。
北京国税公告2012年第5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本公告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等八种优惠方式。
其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所得额均属于税基减免的范畴;其他则属于税额减免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
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
网上办理的具体事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纳税人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三)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
(四)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取得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生产设备的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办理(六)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1.23•【字号】京地税企[2000]487号•【施行日期】200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8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4号)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关于停止实行汇总纳税企业其亏损分摊弥补问题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对市局批准停止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其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额,可由原被汇总企业进行分摊后弥补:1、由原汇总纳税企业提出亏损的分解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予以弥补。
2、原被汇总企业是盈利企业的,原则上不许分摊亏损数额。
3、弥补期限是从停止实行汇总纳税年度起,在五年内允许弥补。
三、关于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的填报问题。
纳税人通过税务检查而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填报在本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栏中,只需将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在纳税申报表“查补以前年度税额”项目栏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填报口径为:纳税人通过自查查出的并在本年度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额。
2000年11月23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及政策解答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及政策解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0年11月26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一)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因此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分公司纳税问题(国税局答复)
关于分公司纳税问题(国税局答复)第一篇:关于分公司纳税问题(国税局答复)你好,有问题需咨询,望解答:我公司欲在外地设分公司,请问:1.不跨区是否也可设立分公司?2.不跨区设立的分公司是否只能采用非独立核算形式?3.是否只要跨区设立的分公司只能采用独立核算形式?4.采用独立核算形式的分公司其注册资本是否就是总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与总公司的一样?如果是总公司的注册资本,那么,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填什么?不填写,还是填写?如不填写,是否只填写未分配利润?5.独立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就地预缴,年底由总公司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执行国税发[2008]第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问题较多,谢谢!回复:你好:不跨区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由你们公司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决定,注册资本方面的问题应咨询工商局,分公司只有财务独立核算的应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第28号此文件现在还有效。
日照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09-08-11 09:48:09第二篇:纳税申报(贵州省国税局)纳税申报(贵州省国税局)一、纳税申报的对象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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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局解答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标 签】企业所得税,税收热点问题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问:普通企业买卖基金的价差收入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一般企业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属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
问: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
本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4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款关于第14行的填报规定,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
13行≤
第12行。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第13行≤第12行。
问: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
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问:为退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退休人员不在企业任职或受雇,因此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