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竞标申请书
关于采矿权价款评估的申请
关于采矿权价款评估的申请
xxxxxxxxxxxxx: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要求,我单位
矿符合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条件,已完成以下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资料的准备:
1、经备案的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2、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原件)
3、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应的批准文件等;(复印件)
4、需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重新评估价款的,则需采矿证副本(复印件)。
现申请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我单位郑重承诺:
1、按规定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可靠,并为提供的资料承诺相应责任;
2、评估委托后积极配合开展评估工作,因本单位的原因造成评估工作不能按规定完成的,愿意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二○一四年月日。
吉林国土资源系统废止文件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本通知附件所列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附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六月十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废止规范性文件通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0日印发(共印96份)附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1 吉国土资储发[2001]2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2 吉国土资储发[2001]4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实行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 吉国土资储发[2001]15号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理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4 吉国土资发[2002]24号关于全省开展成果地质资料清理、补交、保护工作的通知5 吉国土资储发[2002]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6 吉国土资储发[2002]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7 吉国土资储发[2003]2号关于残采煤矿资源储量清理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8 吉国土资储发[2003]9号关于采矿权出让前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9 吉国土资储发[2003]19号关于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 吉国土资储发[2004]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11 吉国土资储发[2006]4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 吉国土资储发[2007]21号关于甲类矿产零星残采小矿采矿权设置有关问题的意见13 吉地矿管字[1990]第7号关于国营矿山采矿登记矿区范围公告、界桩埋设具体规定的通知14 吉地矿管字[1991]第35号关于印发《新办国营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程序》的通知15 吉地矿管字[1992]第10号关于做好组建兼职矿产督察员队伍工作的通知16 吉地矿管字[1992]第26号关于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管理的通知17 吉地矿管字[1993]第1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林省矿山企业“三率”考核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8 吉地矿管字[1993]第24号关于印发《集体、个人采矿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规定》的通知19 吉国土资矿发[2001]11号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暂行办法20 吉国土资发[200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21 吉国土资发[2002]3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审批会审制》的通知22 吉国土资矿发[20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和规范采矿权市场的通知23 吉国土资矿发[2002]5号关于做好小煤矿核发“四证”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4 吉国土资矿发[200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的通知25 吉国土资矿发[2002]1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6 吉国土资矿发[2002]22号关于加强对泥炭等矿产采矿权管理的通知27 吉国土资矿发[2003]1号关于加强矿产督察员工作的通知28 吉国土资矿发[200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场采矿权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治理的通知29 吉国土资矿发[2003]13号关于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30 吉国土资矿发[200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31 吉国土资矿发[2004]4号关于加强采矿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32 吉国土资矿发[2004]10号关于加强煤炭矿产地监督管理,防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3 吉国土资矿发[2005]1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及刑事案件鉴定工作制度》的通知34 吉国土资矿发[2005]14号关于办理煤炭开采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规定的通知35 吉国土资矿发[200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山采矿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36 吉国土资发[2006]27号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督管理协调组工作实施意见37 吉国土资环发[2002]31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38 吉国土资环发[2007]1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39 吉地矿管字[1989]第22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40 吉地厅勘计字[1995]第2号关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的通知41 吉国土资勘发[2003]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探矿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2 吉国土资勘发[2005]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43 吉林省地质勘查单位勘查资格申请登记施行办法44 吉土字[2000]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盘活显化变现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45 吉土字[2000]3号关于改善经济软环境全方位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46 吉土字[1989]23号关于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47 吉土字[1989]24号关于土地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48 吉土籍字[1991]6号关于搞好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49 吉土字[19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50 吉土字[1995]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管理的通知51 吉土字[1996]3号吉林省土地管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省级土地登记权限的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52 吉土字[1996]4号印发《关于对长春市市区建成区省级土地登记工作实行部分委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53 吉土字[1996]17号关于妥善处理变更土地登记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54 吉土字[1996]2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切实搞好级次登记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55 吉土籍字[199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放土地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56 吉土籍字[1996]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57 吉土籍字[1997]1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调查成果汇总分析要点》的通知58 吉土籍字[1997]19号关于吉林市辖区内铁路用地的土地登记办法(试行)59 吉土籍字[1998]11号关于印发《企业改革地籍管理规程》的通知60 吉土籍字[1999]10号关于白城市、松原市、延边州辖区内涉及铁路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61 吉国土资发[2002]2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发区土地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62 吉土建字[1999]10号关于农民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4•【文号】国土资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已经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并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备案核准申请,不再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出具备案文件。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范本见附件1),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二)强化矿业权价款评估要求。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合同要求和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向委托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报送评估报告的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范本见附件2)和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等电子和纸质件各一份。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在承诺书上盖章、签字,对评估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公开公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于评估结果不低于各省(区、市)制定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在其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公开。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以 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
(一)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
(二)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记录 的要求。
四、符合前述三(二)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五、报名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
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 4 日内提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六、名单公布 5 个工作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等公开公 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评估合同书(基本格式见附件)。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 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 3 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 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 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 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 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 〕第××号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2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40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1‟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为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3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建立,矿业权价款评估应运而生,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估机构、评估师的共同努力下,矿业权评估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并在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矿业权价款评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管理。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矿业权评估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对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其概念、内涵和作用认识不足;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市场仍然存在较大难度;矿业权评估业务受不正当干扰的现象依然存在;行业公信力不强、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少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不明确,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推动矿业权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规范矿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高度,提高对做好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完善,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建设。
二、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统一认识,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矿业权价款评估是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款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关于对采矿权进行评估的申请报告
刘矿发[2005]35号关于对采矿权进行评估的申请报告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新泰市刘官庄煤矿位于新泰市翟镇境内,矿井始建于1987年,于1990年建成投产,隶属新泰市翟镇,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2003年核定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可采煤层为6煤层,采用一对立井开拓,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后退式,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
矿井开采煤层由山东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以(86)鲁煤地局字1108号文和(90)鲁煤生字第127号文批准开采,煤层开采范围由2003年5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计12个点圈定;2004年8月,我矿委托山东科技大学编制了《山东省新泰煤田刘官庄煤矿资源储量检测报告》,11月16日泰安市国土资源局聘请省厅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以鲁资储核字[2005]10号文核准,截止2003年12月31日,保有资源储量35.6万吨,其中:可采储量(111)14.6万吨;经济基础储量(111b)17.3万吨;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2.4万吨;探明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7.3万吨;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8.6万吨。
经核实计算,我矿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共动用经济基础储量(111b)4.6万吨,其中采出量(111)4.4万吨,损失量(111b)0.2万吨。
截止2005年底我矿保有资源储量31万吨,其中可采储量(111)10.2万吨,经济基础储量(111b)12.7万吨,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2.4万吨,探明的次边际经济储量(2s11)7.3万吨,控制的次边际经济储量(2s22)8.6万吨。
2003年我矿延续了采矿许可证,无偿取得了采矿权,证号为:3700000330164,有效期自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现采矿许可证已即将到期,根据有关规定,我矿需办理采矿权延续,交纳采矿权价款。
现申请对我矿采矿权进行评估,或参照相邻矿山交纳采矿权价款。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年十一月一日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关于对采矿权进行评估的申请报告
关于对采矿权进行评估的申请报告尊敬的采矿管理部门:我是某矿业公司的负责人,此次向贵部门提交一份对采矿权评估的申请报告。
本公司计划在已有资源基础上向外拓展,以获取更多的矿区采矿权。
但在此之前,我们需要对原有采矿权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我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同时为后续的开发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采矿权基本情况我们公司已获得某矿区的采矿权并开展了相关业务。
该矿区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矿区面积2800亩,矿体产生的矿石主要是含铁矿石、含锰矿石等。
二、申请评估的原因虽然我们已获得该矿区的采矿权并进行了部分开采,但我们意识到自己还需进行一次全面的采矿权评估。
因为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我们预计这个矿区将面临大量的需求和开采,也会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我们的资源并增加现有资源的价值,我们认为必须进行一个全面的评估来确保我们给出合理的建议。
审计的范畴将扩展到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文件、财务文书和管理运营文件等多个方面。
具体包括:1.矿产资源:评估矿区矿产资源的类型、含量、质量和可采性。
2.行政许可文件:检查当前的行政执照是否存在过期或未更新的情况,并审查许可文件上限制矿业公司活动的约束性规定等。
3.财务文书:审查公司的财务记录,包括采矿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等,并考虑到未来的报告。
4.管理运营文书:审查矿区运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环境保护、安全与健康、资源有效利用等。
三、评估目标评估目标主要为了完善我们公司的运营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评估的结果将为我们提供准确的信息,以确保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
2.减轻矿区压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增长,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
通过评估,我们相信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矿区压力。
3.打造良好的矿业环境:我们希望通过采矿权评估,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让我们的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同时建立良好的经营环境和企业形象。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吉国土资勘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勘发〔2014〕17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武警黄金一支队,省内各地勘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大专院校:现将《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中心。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4年7月29日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使用管理暫行办法》( 吉财建〔2006〕47 号)、《关于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吉财建〔2009〕859 号)、《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拨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建〔2010〕1309 号)、《关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建〔2013〕466 号) 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 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 是省财政目预算因安排的主要用于我省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勘查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的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含为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划入部分0 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包括: 矿产远景调查,以及煤、地热等能源矿产、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贵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矿泉水等水气矿产拗查项目。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吉财建〔2018〕855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8〕855号吉财建〔2018〕855号有关市(州)县(市、区)、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为推进我省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代章)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省环境保护厅代章)2018年10月25日附件: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直接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基金。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
矿业权评估提供资料清单
矿业权评估提供资料清单一、探矿权评估:(达到详查程度)1、探矿权许可证(如果是首次申请的出让挂牌评估,则需有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书);2、委托书(如果是出让需是国土资源局委托);3、地质勘查报告(如果为国家出资,补交国家出资价款评估,由评估人员去信息院收集即可);4、开发利用方案(达到详查程度,则要提供《开发利用方案》);5、需要核实是否交纳过出让价款(如果以出让评估为目的,则不需要核实);(地质要素评序法或者勘查成本效用法)1、《地质勘查报告》;2、《地质勘查报告》附图及矿区内工作量复核表;3、是否经过审查;4、有没有向国家交纳过出让价款,必须核实清楚,如果没交过出让价款,不能进行转让评估(如果出让评估不需要提供此资料);5、探矿许可证及企业营业执照;6、委托书(如果为转让评估委托书由我公司在资料齐全后提供,委托方盖章);7、业务约定书(由我公司负责编写,加盖公章即可);以上资料为《地质勘查报告》中未提交储量,或者所提交的储量不能用于设计开采需要的,采用地质要素评序法或者勘查成本效用法评估所需要的资料。
二、采矿权评估1、委托书(资料齐全后,由我公司打印,委托方盖章);2、近年三年的销售发票(最好是每月一张)、近期税费证明等(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等,加盖单位公章);3、单位成本统计(近三年单位成本统计,加盖单位公章)4、固定资产原值(包括采矿工程、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以及已提折旧金额,截止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净值;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费;5、出让价款缴纳情况以及证明文件,以后年度每年需要每年缴纳多少,截止何时缴纳完毕;6、至评估基准日储量消耗说明;7、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8、开发利用方案;9、企业生产情况说明;10、采矿许可证及企业营业执照;注:如果为出让评估则需重新做《开发利用方案》。
三、新建采矿权评估1、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2、开发利用方案;3、委托书及采矿许可证(新建矿山要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者国土资源局委托标明矿区范围);4、业务约定书(合同);5、采矿许可证及企业营业执照。
矿权申请书模板
矿权申请书模板如下:一、项目背景和目标(在此部分简要介绍项目的背景、目的和重要性。
例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申请人拟申请开展XX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工作。
)二、申请人信息1.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2.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3. 申请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4. 申请人法人代表:____________5. 申请人资质:____________(如有相关资质证明,可附上)三、项目概述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2.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3. 项目规模:____________4. 项目投资估算:____________5. 项目预期效益:____________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方案1. 勘查方案:(在此部分详细介绍勘查工作的内容、方法、周期、预期成果等。
例如:拟采用地质测量、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等方法,对矿产资源进行详细勘查。
勘查工作预计于____年__月__日开始,于____年__月__日结束。
)2. 开发方案:(在此部分详细介绍开发工作的内容、方法、周期、预期成果等。
例如:拟采用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等方式,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
开发工作预计于____年__月__日开始,于____年__月__日结束。
)五、项目实施计划1. 前期准备:(在此部分详细介绍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如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等。
)2. 勘查阶段:(在此部分详细介绍勘查阶段的实施计划,如勘查方法、人员配置、设备配置等。
)3. 开发阶段:(在此部分详细介绍开发阶段的实施计划,如开采方法、人员配置、设备配置等。
)4. 项目验收和运营:(在此部分详细介绍项目验收和运营计划,如验收标准、运营管理、效益分配等。
)六、项目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1. 政策风险:(在此部分分析项目可能面临的政策风险,如矿产资源政策调整、环保政策等,并提出应对措施。
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8
一、报告的委托、编制与审查
涉及有偿处置矿业权的储量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编制单位,按照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发证权限进行委托,部发证的由省厅委托。不涉及有偿处置矿业权的各类报告由矿业权人自行委托。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委托,待省厅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编制单位资格后再行实施。
承担储量报告编制的单位一般应当是具有乙级(含)以上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从事矿业权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承担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具体编制单位由省厅另行确定。
七、勘查项目转采矿权后剩余区块的处置
原则上必须对整个勘查区进行总体勘查,资源探明后符合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可按规定设置采矿权。不得在探矿期间将部分探矿权转采矿权,探矿权原则上也不得分立,转采矿权后剩余区块不再保留。但对面积较大的勘查区,整体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资源情况基本查清,今后可能采用二个或二个以上开拓系统的,可以办理探矿权分立手续,分立部分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的,可依法转为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采矿权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勘查区范围。
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国土资办发[2008]106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管理,提高评估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客观、真实,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现就矿业权评估所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二)没有参与原矿业权评估(评估所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未列入设计利用储量,如边际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的资源储量,仍为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矿山企业不得自行开发,在开发利用环境、技术条件改善后,并经发证机关批准成为可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或实际利用,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但经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应全部参与评估,进行有偿处置。
我省矿业权评估“摇”进市场化——首批107个矿业权评估项目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评估机构
20 0 7年 1 1月至今 年 1 , 国 进 。 前来 参加 摇号 的评 估 机构 , 月 省 对 张 估机构下发 了 17 0 个委托书 ,要求
土 资 源厅 分 4次公 布 了 17个 拟 出 财副厅长提 出 4点要求 :一是要一 其在接受委托之 H , 3 个工作 0 起 于 O
开摇 号 , 定 了 5家 评估 机 构 , 志 摇号 , 确 标 体现 出政府 管 理 方式 的转 变 , 平 。” 着 我 省 矿 业 权 评 估 步 入 市 场 化 轨 符 合 廉 政建 设 的要 求 ,标 志着 我 省
道。
省 国土 资 源厅 矿 产 资源 储 量 处
矿 业 权评 估 市 场逐 步 规 范 ,稳 步 推 根 据 此 次摇 号 结果 ,现 场对 5家 评
维普资讯
1 2 月 8日,我 省首 次 由政府 出 “ 公开摇号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 的 项 目。 对于摇号的结果 , 评估机构代
“ 资 的 17个 矿 业权 评 估 项 目通 过 公 第一 槌 ,由以往 的指派 转 变 为公 开 表纷 纷 表示 :这 种 形式 很 好 ,很 公 0
备案。
据储量处有关以
公 开 、公 平 的方式 委 托评 估 并 由政
府 出资 , 是完善评估委托机制 、 改变
构 的通知 》 并按 时召 开 了矿 业 权评 号 用 球进 行 了检查 。工作 人 员 把球 以往 申请 人 自行 委 托 评估 带 来 弊 端 , 估 委托 ( 号 ) 场会 。 摇 现 投 入 摇号 箱 , 由 5家 评估 机 构 公 开 的重 要举 措 ,将 对 矿 业权 评 估 市 场
让 探矿 权项 目。项 目公 布后 , 内 5 如既往 , 省 依法依规完成评估工作 ; 二 日内将 评估 报 告 上交 省 国土 资 源 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吉国土资法文〔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6〕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6年11月2日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第一条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有偿出让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保障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预算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既包括在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可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指标,也包括吉林省补改结合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通过提质改造所建成的耕地“提等”指标、“旱地改水田”和“旱地改水浇地”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实现补充耕地指标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偿出让的行为。
各市(州)、县(市、区)应立足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需易地有偿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对全省拟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信息实行审核报备制度。
采矿权竞买申请书
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尊敬的有关部门:我是XXX公司的代表,特此向你方申请竞买采矿权。
经过充分的调研和研究,我们发现该区域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具有很高的开发潜力和经济效益。
一、竞买目的和竞买区域XXX公司本着合法、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计划开发位于YYY地区的Z矿产资源。
该区域的矿产资源有很高的品质和储量,符合我公司的开发需求,并有望在开发过程中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
二、采矿权竞买理由1.6采矿业的发展前景和市场需求近年来,全球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一些关键金属和稀土等战略资源的需求量持续攀升,使得矿产市场持续火爆。
我公司凭借多年的产业经验和技术实力,有信心在采矿业中获得竞争优势,实现利润最大化。
2.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品质及储量估算经过专业的矿产勘探和评估,我们得知该区域的矿产资源具备很高的品质和丰富的储量。
其中,主要矿种为AA矿,品质优良,矿石中的有用元素含量高。
预估该区域的矿藏规模在X万吨以上,且质量稳定可靠。
3.公司自身实力和背景我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采矿业的公司,有着丰富的项目经验和技术实力。
我们拥有一支专业化的团队,擅长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理。
过去几年内,在其他地区的矿产项目中,我们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此次竞买申请将成为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契机。
三、采矿权竞买计划1.项目可行性研究在申请采矿权之前,我公司将进行充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
包括对区域内矿产资源的详细调查和评估,矿产的开发技术路线和方案的制定,环保和安全措施的考虑等。
确保项目能够在合法、安全、高效、环保的前提下实施。
2.资金和技术保障我公司将投入充足的资金和技术力量进行采矿权的竞买和项目的实施。
我们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丰富的技术资源,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3.社会责任和环保承诺我公司将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并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环保承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加大对环境影响的监测和治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吉国土资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5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立项、选址等可行性研究阶段,了解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影响区矿产资源分XXX矿业权设置情况,并据此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复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做为建设项目选址的依据。
二、对中西部矿产资源比较贫乏县(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地区用地规模较小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当地矿产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如确实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时,可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产资源分XXX矿业权设置情况证明材料,无需专门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三、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认真研究本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科学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保避让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区。
在此基础上,今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批次用地和项目用地,均不需要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四、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具体任务,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介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以支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简化工作程序,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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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竞标申请书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我公司(事务所)自愿申请参加《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年第×批矿业权评估项目招标公告》中所列评估项目的竞标,入围后,拟派×××矿业权评估师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并负责中标项目的评估工作。
联系人:×××,电话:×××。
特此申请。
×××评估师情况表
公司(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年第一批矿业权评估招标项目情况表
表一:采矿权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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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本表信息来源于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材料、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批准文件以及矿山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矿产品销售票据,只作为评估机构决定是否参加本次评估项目竞标、计算采矿权评估费时参考,对采矿权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无任何授意。
表二:探矿权评估项目
郑重声明:本表信息来源于厅勘查处和探矿权人提供的资料,只作为评估机构决定是否参加本次评估项目竞标时参
考,对探矿权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无任何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