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伪证,定义之争谈辩手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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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时间有人讨论今年全辩的“最”。当时就有人提出是对“伪证”问题争议最大的一届,而现在,估计就算成不了对“定义之争”争议最大的一届,也相去不远了。

也好,因为这两个问题可以说是大专辩论赛14年来发展出的两个最可怕的毒瘤。在我看来,对于这两个问题的态度可以很好的检验一个辩手、一支辩论队的道德底线。

而恰恰这两个问题,引来了众多争论。有很多人认为,即使这样做是错误的,应该被扣分,那么对手不能在比赛中击破,是不是也说明他水平太差,同样应该扣分呢?一个剑客的剑法漏洞百出,而对手竟然不能击破,那这个对手是不是也同样很烂呢?

问题的症结也就在这里。所以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

1、辩手能打破这两个毒瘤吗?

在很多人看来,指出对手的错误是辩手的责任。如果不能指出对手的错误,那输了也无话可说。然而,这一逻辑的根本前提是“在辩论赛的有限时间内,这种错误是可能被攻破的”。然而,定义也好,伪证也罢,都不满足这一要求。

不妨先看“定义之争”。个人以为02全辩决赛“正其义当不当谋其利”可为代表。不仅仅因为正方将“利”解读为“公众利益”,从而得出正方的立场是“伸张正义的同时应当为人民大众谋福利”,更因为他们在场上的那句名言:“请问辩题中的‘利’凭什么不能理解成‘公利’?”

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个问题是无法回答的。因为“论证”的方法无非两种,一是逻辑推理,一是统计数据。

对于逻辑推理来说,定义(概念)是逻辑链的起点,而逻辑链是后向有效的,那么后向有效的逻辑链要如何去论证做为其起点的“概念界定”是否正确呢?

统计也是一样,辩手在赛前即使知道对手会如何定义,也不可能进行一次社会调研来证明“对大家来讲,这里的‘利’没有人会理解为‘公利’”。

因此林正疆才说“中国语言博大精深,一个词可以有好几个意思”,而把一个词在其他语境下才会代表的意思加到辩题语境中来,这恰恰是“定义之争”的惯用手段。

伪证也是一样。辩论赛场不是法庭,没有人要求辩手当场拿出证据。那么对手在场上如果说一句:“根据国家最新的统计数据……”或者“根据XX学术杂志XX文章……”,辩手要如何质疑呢?他要如何证明“是的确不存在,而不是我方没有查到”呢?他有可能事先知道对方会出什么样的伪证,然后一一查好吗?

所以,相对于其他的诡辩伎俩,这两颗毒瘤一大特点就是“在辩论场的有限时间内,根本不可能被击破”。因此要求辩手在比赛中击破对手也就没有道理了。

然而问题远不仅是这样。因为即使无法从道理上论证对方的错误,也可以通过语言技巧等方式压制对手,使对方无法基于定义或伪证获得利益。这就是有人提出的“如果水平真的比对手高出一头,自然可以如谢逊在王盘山上那样,任对手使出何种伎俩也可以应对自如。”

从失利一方的辩手自身提高的角度讲,这种说法当然是有道理的。然而站在辩论赛整体发展的角度讲,我就要问第二个问题——

2、应该要求辩手在场上去和对方纠缠这两点吗?

辩论赛时间有限,因此有限的时间应该花在最有意义的地方。而辩论赛的意义——特别是辩论现实性辩题时——就在于向观众阐述“两个对立观点各自背后的道理”。使观众在40分钟之后,对这个问题的两种观点和道理都有更深的了解,这才是辩手应该在场上做的事情。而如果纠缠于这两点,有助于达成这个目标吗?显然不是。

前面有网友举到一支队伍辩“成败论英雄”,试图通过定义达到“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英雄”。结果被对方在攻辩中击溃。且不说稍有水平的辩手会不会去做这种定义。即使对手真的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观众在看完比赛之后有什么收获吗?除了一句“XX辩论队真搞笑,居然敢这样说,活该输掉比赛”之外,这场比赛的意义在哪里呢?

如果要求辩手在场上去做无意义的事情,那么整个辩论赛的意义也就因此降低甚至丧失。而不要忘了,观众来看辩论赛是花了时间的,而这个时间他本来可以用来做其他事情——比如去看吴宗宪和蔡康永。那么当他把时间花在辩论赛上却没有从中得到收获的时候,他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呢?这就是第三个问题——

3、这两颗毒瘤伤害的是谁?

现在的辩手,对于上个世纪最后十年的辩论赛发展历史恐怕已经知之甚少了。如果去查看当时的讨论——特别是95-98年观众在网络、报纸、电台等媒体上对于辩论赛、辩手的看法评价就会发现,“不讲道理瞎扯蛋”是一个相当主流的评判。而究其原因,在公开比赛中往往是“定义之争”和基于定义之争的“胡乱煽情而不是讲道理”、“人身攻击”等——用观众的话讲就是“那说的是人话吗?”而在校内比赛中,“伪造论据”则成为又一项重要原因。

这一切的结果,是观众——或者说辩论圈外的人——对辩论赛、辩手越来越嗤之以鼻:你们不就是会吵架吗?信口雌黄、胡编乱造,再加上几句套话空话就在那里吵得不可开交。于是终于演变到辩论队的出去不敢说自己是辩手——否则要受人嘲讽;最佳辩手面试时不敢说自己打过辩论——否则HR可能立即把你拒之门外。少数宽厚一些的人也许会包容,但也会加上一句:“早点把你在辩论赛中学到的东西忘掉吧。”

面对这种局面,我们能说什么呢?不能怪他们不懂辩论,因为我们这些辩手的确就是在向他们展示着这些。他们也曾经喜爱过辩论——93复旦的洛阳纸贵、95南大的万人空巷都是明证。恰恰是我们辩手自己的表现一点点让他们形成了这种观念,是我们自己一步步把自己,也把辩论赛逼到了今天这样一个尴尬的境地。

于是一批辩手在打了几年辩论赛之后,纷纷跟辩论赛撇清关系。或者转过来抨击辩论赛的流弊,或者干脆用“辩论赛害我不浅”来否认辩论赛带给自己的收益。

所以表面上看,这两颗毒瘤伤害的是场上的对手,其实它们更多伤害的是观众,而如果看得再深一点,我们就会发现它真正伤害的恰恰是我们自己。

“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见证过上个世纪末辉煌和鼎盛的辩手,现在已经少有在辩论界活跃的了。而还在这里活跃的,除我之外,如Dean、SIGR、treeing等,也都对这两颗毒瘤深恶痛绝。然而要想不让这种悲剧循环下去,就还要问一句——

4、根治之方何在?

浙大也曾经有过那种定义伪证满天飞的局面,然而在众多高校的辩论赛日渐凋零、大专辩论赛每况愈下的大环境里,“求是杯”却一路逆市上扬。这种发展源自浙大从“求是”校风派生出的“求是”辩风。96年名校赛决赛因定义之争不敌复旦后,浙大的评委老师和辩手就决心改变这一局面。而在05年,因非典而停办两年的求是杯再度兴起后,组委会以规则的形式把这些以前的“君子协定”固定了下来。这就是“合题性评议”和“伪证质疑”程序。正是有了这样的规则,浙大的辩手才得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道理的深入分析以及对道理的精妙表达中,而不用担心受到对手用定义、伪证等手段的打击。甚至于已经有辩论队开始习惯于一辩稿中不下定义——因为要下定义也就是普通人的正常理解,那又何必浪费时间呢?

这种做法也曾经引来一些非议。比如很多辩手——尤其是政策型辩论爱好者强调的“评委‘白板原则’”就认为“如果不能指出错误,那么评委就应该视同此错误不存在。”

然而这些朋友恰恰忘记了,即使在奥瑞冈制下,“白板原则”也决非不可违抗。例如奥瑞冈制同时规定,如果赛后评委认为辩论一方违反“合题性原则”,那么即使对手在场上没有攻破,该方也将失去其至少“整体得分”这样一项占总分1/3的分数。如果辩论一方所引述的重要证据,赛后不能提供出处,同样会失去大量分数。而这种失分,足以改变比赛的结果。所以真正说来,这些规则都不是浙大的发明,只不过借鉴而已。

然而不得不承认,这种用规则制度来引导辩论赛发展,保证一场比赛不会走向无聊的做法还远没有普及。那么在这种环境里我们应该做什么,这就是我要问的第五个问题——

5、为什么要对使用伪证和定义之争的辩论队进行道德谴责?

有些人会认为,规则没有禁止,所以辩手利用规则来赢得比赛就没有错。其实这种逻辑根本不能成立——拳击比赛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则禁止选手咬对手耳朵,那我们对这样做的人就不要惩罚了?

和“咬耳朵”一样,辩手之所以会选择采用这种诡辩的伎俩(这叫“伎俩”,不叫“技巧”!),原因自然是想要赢得胜利。而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这种作法伤害的是“辩论赛”,是共享“辩手”称号的这个群体。

那么,在没有规则限制的情况下,我们的谴责就是唯一可以与那种“求胜”的诱惑相抵抗的东西!

也许有人会认为上升到“道德”层面太过分了,尤其认为我们对这种行为不应该用“卑鄙”或者类似的评议。其实不然,因为道德分成两条线。

“辩论赛”就像一所大学,每个投身其中的人都无法否认,我们从中间学到了很多。而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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