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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德宏)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德宏)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德宏)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云政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德宏)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中国(德宏)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2月19日中国(德宏)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精神,切实推动中国(德宏)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决策部署,紧抓国家“一带一路”、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中缅经济走廊、中缅瑞丽—木姐边境经济合作区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机遇,发挥德宏州沿边优势和政策优势,构建具有沿边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体系和运行机制,将中国(德宏)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打造成为德宏州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云南外贸增长的新引擎和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跨境电子商务辐射中心。

(二)基本原则创新引领、特色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引领,按照“产业+主体+平台”思路,坚持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方向,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推进沿边跨境电子商务创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加强产学研用结合,强化电子商务关键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和边境贸易特色化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9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9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92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一)健全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政策。

修订《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云南省实施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暤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15年底前,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体系。

省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云南省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编制规划》,抓紧制定出台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意见、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闭坑安全规范、管道输送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定,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行业管理有关安全标准,鼓励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编制企业安全标准。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八号《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

地方志书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以及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

地方年鉴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

第四条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修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责任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组织审查验收地方志;(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地情调查研究、地方志资料年报等工作;(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六)负责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和方志馆建设相关工作;(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全面提升全省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网站建设的领导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

办好政府网站,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目标,把握新形势下政务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的新趋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心系群众,公开透明、加强互动,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管理,提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

建好管好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网站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政府网站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网站健康运行、不断发展。

二、完善体系,统筹推进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一)完善政府网站内容管理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和“主管主办”的原则,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和省直各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本地各级各类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云南省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云南省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云南省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云政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云南省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云政发[2011]67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过25年的不懈努力,我省于2010年如期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目标。

为认真总结两基工作经验,巩固和强化两基工作形成机制,进一步凝聚力量,趁势而上,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我省教育向新的更高目标迈进,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两基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85个先进单位和559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在新的历史时期,为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云南省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云南省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85个)(一)省直有关部门(35个)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云南电视台总编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0个)1.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区人民政府安宁市人民政府晋宁县人民政府石林县人民政府2.昭通市人民政府鲁甸县人民政府镇雄县人民政府威信县人民政府3.曲靖市人民政府沾益县人民政府富源县人民政府4.玉溪市人民政府澄江县人民政府新平县人民政府5.保山市人民政府隆阳区人民政府腾冲县人民政府6.楚雄州人民政府南华县人民政府大姚县人民政府禄丰县人民政府7.红河州人民政府红河州教育局弥勒县人民政府元阳县教育局8.文山州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富宁县人民政府9.普洱市人民政府思茅区人民政府宁洱县人民政府澜沧县人民政府10.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景洪市人民政府勐海县人民政府11.大理州人民政府大理市人民政府祥云县人民政府巍山县人民政府12.德宏州人民政府陇川县人民政府13.丽江市人民政府玉龙县人民政府14.怒江州人民政府泸水县人民政府15.迪庆州人民政府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16.临沧市人民政府凤庆县人民政府二、先进个人(559名,按姓氏笔画排序)(一)省直部门(134名)刁殿伟习洁平卫星马牧尤祥能木桢王琳王磊王东锋王江红王远勤王建颖兰峰冯梅卯怀方叶峥石永佳刘刚刘德强吉林吕志雄吕磷峰孙奇孙云宾孙国棋庄志强庄星海朱婵米东生许颖元何春何开喜何青颖何茜华何晓明吴灿荣吴纯俊吴绍吉张宇张捷张慧张志雄张建文张美琼李宏李涛李硕李强李舜李中行李竹贤李国青李明开李勇莉李炳泽李恩阔李晓南李配亮李惠英李慧勤杜华杰杨云杨华杨丽杨云慧杨必俊杨红琼杨明华杨春城杨继英杨雁云肖聪邹平陈文陈扬陈琴陈皓陈兴华陈红斌陈芙蓉陈秋生陈跃琼周鸣周俞荣周益群和明欧智敏武长青罗文罗焰罗霞罗进忠罗崇敏金晶姚勇姜泽林查继全段剑新胡雷胡亚萍胡守敬胡有兰胡海彦胡德秋赵代伟赵启荣赵松涛赵菱菱赵德荣訚楠骆小所唐晓华徐忠祥徐惠珠聂爱军袁耘毅郭五代郭春慧钱恒义章良为黄玲黄云刚黄立新傅霄普孟韬曾党珠曾继贤程伟华童志云谢宏谢强詹显良廖寅皓管昕(二)州(市)、县(市、区)(425名)昆明市(37名)丁翠仙马世光王建方冯美琼卢鲁刘云刘高升朱燕汤澎宋栋张庆诠张运平张祖林李英杰李贵富杨树勤杨晟源邵天才邹咏平陈铸武罗中权罗朝峰罗德祥郑传贵段树方赵燕徐永平梁崑龚成杰普堂荣曾莉琼蒋莉鲍灿星廖晓珊熊坚蔡华戴彬昭通市(42名)马长伦方宗辉王翼王剑竹王敏正兰其江平锦任毅刚伍杰刘平江刘吉凯刘思才孙伦宝江应昌张明张勇张学荣张登敏李灿李忠秀李树森李缙钭李静雯陈必贵陈忠富陈明甫周世碧罗联山保剑陈伟俞启戎施华松洪立昌赵泽忠钟毅琴唐文涛高文辉梁龙华黄灿普安银葛祯银韩梅曲靖市(37名)丁友文马绍礼毛辉毛建平王萍王国民伍燕波孙富华朱荣德何永发吴仕懿张兴华张庆玉张建萍张昔康李莉李生荣李纯斌李佳双李彦林沈立德陈国宝陈家全岳跃生欧阳玉华武俊良皇甫昌平胡云开饶卫唐开荣敖仕东殷永坤曹天友傅学宾程万军缪平章缪丽芳玉溪市(31名)马克礼马润平马跃武方正春王友会王韶琨邓庆华付翔冯晓燕白云慧朱建华李卫东李世华李坤义李绍元杨洋杨永祥苏绍华罗云梅郑文洪施枞文莽成柱高劲松崔明黄云鹏黄有昌期良兴葛勇葛定纯董家凯魏顺祥保山市(19名)于波王家文左光虎吴松张云怡李艳李治刚杨文安杨德山肖丽芬郑继本侯发林段如军胡飚徐鹏声郭甦董再香董保华董智芬楚雄州(33名)尹亚全王之忠冯毅龙德武吕品严云净张思良李能李敏李万翔李发海李永祥李红民李红梅李学军李保祥李洪亮李静云杞明庚杨必军杨红卫邵永春周黎红罗恬施自荣赵克义赵晓明高翔常青黄云雁彭宪琪普学芬琚华良红河州(33名)马景华王伟王云武王永明王守愚兰永前刘鹤鸣孙建文孙俊聪苏炳康朱永健朱志发许锋吴自云张宏XXX民张福林李威李子辉李保生李炳红杨伟明杨福生陈代波周春玲段哈者贺信陶德然普绍忠温凡谢培学潘光伟黎旺松文山州(29名)马忠俊王署王毅王崇明皮登坤刘锦超毕洪艳何淑清余波张发政张玉玲张秀兰张幸和李品瑞李艳红李献文杨立志娄爱华骆厚文夏颖徐顺勇袁加全高燕文黄伟黄勇黄文武黄永龙黄福光彭正兴普洱市(30名)马宏良王文德冯立新石春云龙世荣刘克刘新成自德军张啟华李小平李天宏李春华李雪芳杨勇杨忠文杨春高肖宗仁陈晶武阳屏罗涛胡文富赵云赵伟唐丽夏春明陶磊黄钟林童书玮蒋兆林薛辉西双版纳州(14名)刀林荫王彦吕永和许云仙XXX 纳宝海岩温才唐家华徐向宏曾志海董元春蒋凌云谢东滕云祥大理州(31名)尹丽萍史森林刘洪刘荣光何成强何金平余宝忠余雪峰张树藩李昌李镜李华东李焕才李金龙李永平李运昌杨宴君罗利桓段文荣段绍军洪云龙赵波赵存芬赵克智徐力进梁育鸿普映授程建云董广明鲁济永熊艳平德宏州(18名)刀保信孔勒干王根顺车发云刘金华刘新光孙玲余麻约张勇张弦清李正环杨泽鹉杨跃国孟必光罗有彪XXX庆龚敬政穆勒准丽江市(17名)木崇根张绍良张荫林张曙辉李淑芳李弟荣李银葆杨文华杨光银杨锋元陈星元和庆萍和秀全和良辉和尚清和浩龙和慧军怒江州(13名)久贵才王兴文左文明张平君李佳玲杨琳和树植和桂莲侯新华赵旭东高翰星普前生简向明迪庆州(12名)达儿文张永明张志军李秀莲杨红兵杨继文阿茸宝和从忠和家祥殷学典黄政红蜂泽华临沧市(29名)刀林马迎春王光成王明兴王祖高王美荣字奇峰何余庆张国宏李毅李文明李发光李绍祥杨勇杨红梅杨滋光肖厚贤周长毅罗志华罗新亮施志胜郭红云高国荣常雪松康飞董新华谢永忠锁飞韩树林。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重点内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一节处理程序第二节结果反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三章市政公用事业第四章城市园林绿化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第七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第八章城市建设监察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市建设监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公众参与、建管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建设管理经费,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2017年10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7年11月20日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但规章除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奖惩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负责。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确的要求,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起草调研;(二)公开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登记编号;(七)公布;(八)备案。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云政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3月11日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试行)为进一步聚焦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全面落实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通过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加强重大项目常态化全周期管理,切实提高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

一、树牢大抓项目抓好项目的鲜明导向坚持抓项目就是抓发展、抓发展就要抓项目,自觉把高质量抓项目作为各地各部门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中之重,做细做实前期工作,提高项目质量,精简审批流程,强化要素保障,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加快项目建设,加强协调调度。

突出产业项目,龙头企业、领军企业合作投资项目,延链补链强链及集群发展项目,技术先进、资源节约、排放低的项目,就业容量大、经济效益好、自主研发能力强的项目,强化质量、速度、规模、效益综合考核激励,实现工程量、实物量、投资量“三量齐升”,为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二、完善重大项目生成机制按照建立中长期重大项目库—筛选年度省级重大项目—确定年度“重中之重”项目的方法,分梯次动态审核筛选,分梯次调度推进重大项目。

(一)形成中长期重大项目库。

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梳理形成一批关系长远发展的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云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2月8日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推动全省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是市场主体行为的导向,是全省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奋勇前进,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取得新进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行动纲领。

第一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云南贡献。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云南省委员,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的决定(2013年3月2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总体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34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新区建设的形势和意义(一)面临形势。

当前,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各省(区、市)为了提升区域竞争力、推动区域发展,围绕市场、资源、技术等方面竞相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形成了以规划建设产业高度聚集、创新驱动高度活跃、产城高度融合的新经济区为重点的新一轮发展态势,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我省缩小差距、加快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也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二)重要意义。

滇中城市经济圈是推动桥头堡建设和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核心、引擎和龙头,是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全国18个重点开发区之一。

为推动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选择滇池径流区域以外的安宁、易门、禄丰、楚雄四县市(西区)和滇中城市经济圈中位于昆明东部的嵩明、寻甸、马龙三县(东区),利用丰富的低丘缓坡土地和较好的交通、能源和产业等基础条件,规划建设新区。

这一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利于打造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推动桥头堡建设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有利于更好地提升滇中城市经济圈的竞争力、辐射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有利于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保护滇中地区自然生态系统,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聚集人才、资金、技术等产业发展要素,为央企、民企、外企入滇提供服务高效、环境良好的新平台,为扩大开放创造新空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经济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经济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经济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4•【字号】云政办发[2004]135号•【施行日期】200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经济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3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配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04]21号)的实施,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县域经济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措施和试点县财政包干考核奖励办法》、《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措施和意见》和《关于实施云南省优势农产品推进工程的意见》及《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首批试点县名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云南省县域经济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为了发展壮大我省县域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指导,整体发展的原则,加强领导,全面、客观、公正、动态地对全省县域经济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同时,鼓励先进,扶优扶强,使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有活力、有动力、有压力,以促进各县(市、区)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的不断提高,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二、评价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省统计局内设云南省县域经济综合评价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价体系的建立、评价方法制定、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审核、评价结果的计算等日常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引领政府网站创新发展,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结合我省政府网站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指引的重要意义指引从顶层设计对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提出了规范要求,涵盖了职责分工、开设整合、网站功能、集约共享、创新发展、安全防护、机制保障和网页设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将指引中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严格开办流程,推进资源集约,打通信息壁垒,加强监管考核,实现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指引工作要求(一)明确职责分工1.明确管理责任。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18•【字号】云政办发[1998]38号•【施行日期】1998.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1998]38号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再就业工程和有序化流动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用人单位指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本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条实行定岗定员、空岗缺员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1月份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定岗定员情况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变更、续签情况,并预报下年度的空岗缺员情况。

所报空岗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新开工或投入营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开工或投入营业前30日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上述材料。

第四条岗位空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一)空岗名称和数量;(二)岗位所需人员的数量和条件;(三)岗位所需人员的到岗时间。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先行制定招用方案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审,劳动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招用人员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一)空缺岗位;(二)招用人数;(三)招用条件;(四)招用人员类别;(五)招用地点;(六)用工期限和形式;(七)有无下岗托管职工及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去向。

第六条招用人员工作应通过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前,必须将招用人员的简章及广告、启事报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云南国培计划培训项目介绍

云南国培计划培训项目介绍

云南国培计划培训项目介绍一、项目背景云南省是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农业大省,农村人口众多,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

为了推动云南省农村地区的发展,云南省政府积极落实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人才培训和技术支持。

据了解,云南省国培计划培训项目于2010年启动,是云南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项目之一。

该项目旨在通过培训计划,提升农村地区的人才素质,促进新农村建设,带动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二、项目目标1. 提升农村地区人才素质:通过培训计划,提高农村地区的农业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管理的农业技术人才。

2. 促进新农村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升农村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3. 带动农业生产发展:通过培训计划,推动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推广农业科技,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

4. 提高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培训计划,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培养一批农村地区的成功创业人才,助力农村产业发展。

5. 改善农民生活条件:通过培训计划,提高农村地区的生产技术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三、培训内容云南国培计划培训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业技术培训:包括新型农业技术、农作物种植技术、养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2. 农村管理培训:包括农村土地管理、农产品包装加工管理、农业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3. 农产品营销培训:包括农产品流通、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培训。

4. 乡村旅游培训:包括乡村旅游规划、农家乐经营、乡村旅游宣传等方面的培训。

5. 农村金融培训:包括农村信贷、金融风险防范、金融政策解读等方面的培训。

6. 农业科技培训:包括新型农业科技、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认证等方面的培训。

7. 创业创新培训:包括创业教育、创业支持政策、创新创业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培训。

四、培训方式云南国培计划培训项目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包括集中培训、现场教学、实地考察、实训实习等。

云南少数民族骨干培训计划

云南少数民族骨干培训计划

云南少数民族骨干培训计划一、少数民族骨干培训计划的背景云南省是中国少数民族分布最多、种类最多的省份之一,辖区内有25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共有26个少数民族,其人口占到了全省总人口的34.36%。

在这些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教育水平偏低,经济发展滞后,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缺乏,成为制约当地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云南省政府制定了少数民族骨干培训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培训,提高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少数民族骨干培训计划的内容和安排1. 培训内容少数民族骨干培训计划主要包括政策法规学习、技能培训、管理能力提升、职业素养培养等内容。

其中,政策法规学习主要是让少数民族骨干人才了解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技能培训主要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的职业技能,提高其就业竞争力;管理能力提升主要是培养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的领导和管理能力,提高其在当地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管理水平;职业素养培养主要是培养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精神等素养,提高其综合素质。

2. 培训安排少数民族骨干培训计划通常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集中培训阶段,少数民族骨干人才会在指定地点进行数天至数周的集中学习,包括理论学习、实践操作和考核评定等内容;在分散培训阶段,少数民族骨干人才将返回工作单位,根据个人学习计划和培训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分散学习,并接受相关考核。

三、少数民族骨干培训计划的意义和影响1.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少数民族骨干培训计划,可以提高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例如,通过技能培训,可以提高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的就业竞争力,促进当地就业和经济增长;通过管理能力提升,可以提高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的管理水平,推动当地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发展。

云南卫生人才专项培训计划

云南卫生人才专项培训计划

云南卫生人才专项培训计划一、背景云南省位于中国西南边陲,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省份,也是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枢纽。

在全国卫生事业发展中,云南省卫生人才资源短缺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高云南省的卫生人才水平,我省制定了卫生人才专项培训计划,希望通过此项培训计划来培养更多的卫生专业人才,提高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目标1. 建立更完善的培养制度和机制,提高卫生人才培养质量;2. 培养更多的临床医学、护理、卫生管理等专业人才,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3. 培养更多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政策专业人才,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和质量;4. 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全省卫生人才整体水平。

三、培训计划1. 培训对象本次培训计划的对象主要是全省范围内的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包括临床医学、护理、卫生管理等专业人员。

2. 培训形式培训形式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培训采用分期集中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几个培训基地,为培训对象提供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则是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

3. 培训内容本次培训计划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临床医学、护理等专业技能培训;(2)卫生管理、卫生政策等专业知识培训;(3)卫生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4)新技术、新方法在卫生领域的应用培训;(5)心理健康、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培训。

四、培训机构为了能够保证培训质量,本次培训计划将邀请国内外一流的卫生专业人士和专家学者,通过联合培训、学习交流等方式来进行培训。

具体的培训机构将由省卫生厅和各地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通过公开招标、评审等程序来确定。

五、培训评估为了保证培训效果,对进行培训的人员将进行定期的评估。

培训评估主要包括学习效果的评估、培训质量的评估、培训成果的评估等。

六、培训成果通过本次培训,希望能够培养更多的高级、复合型的卫生专业人才,提高全省卫生人才整体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云政办发[1997]202号•【施行日期】1997.1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202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我省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行政机关工作的性质、职能及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培训分类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树立公仆意识,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职能及运作程序,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和行为规范,以符合行政机关工作职位的基本要求。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

未参加培训和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

第七条任职培训是对省直行政机关晋升副处级以上,地、州、市、县行政机关晋升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3•【字号】云政发[2004]201号•【施行日期】200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20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界定。

党政机关培训收费是指党政机关或经党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对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收取的培训费用。

二、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审批。

凡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已经明确培训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且财政部门已经安排培训经费或上级部门有拨款的,一律不得收费;对于财政或上级部门未安排培训经费或培训经费安排不足,确需收费的,经省财政厅及省发改委对其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未明确培训经费来源的,可由主办单位提出收费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批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规定或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并实施收费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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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正文中为什么要用纯文本的文件? 10、关联栏目的作用是什么?在关联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 什么样的问题?(引入栏目和主栏目两个概念) 栏目:其实质就是网站内容的分类。文章只有隶属 于一个或多个分类,才能被处理、才能被显示。因此, 系统要求操作者为每一篇文章至少指定一个以上的栏目, 其中包括文章的主栏目。 主栏目:文章关联的众多栏目中最重要的一个,它 决定文章如何寻找合适的模版,也是查询文章时候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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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的链接为: /dl/648799821318062080/20070804/152773.html
dl——大理州网站 648799821318062080——文章“2”所属栏目“大理新闻” 的栏目文件夹 20070804——文章录入的时间 152773——天极自动生成的该文章的网页文件名 如果此时我们把属于文章“2”的信息 “20070804/152773”换做“index”变成 “/dl/648799821318062080/ index.html”就变成了 “大理新闻”这个栏目的链接。这在做模版的时候是很 实用的一条查找栏目链接的方式
14、我们为什么要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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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状态”栏显示出文章的状态是“待编校”,这就需 要对文章进行编校,点击“操作”栏的“编校”按钮, 页面会显示出录入文章的界面,点击“存盘”按钮即可 (设为几级编校,需保存几次)操作完成后,页面显示 为“已发布”时表示文章的发布已经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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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1 在“标题”里输入想搜索文章的标题里存在的关键字, 比如想做一个与药有关的专题,那么我们在标题的关键 字里面就可以输入“药”字。栏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 择,既可以选择某个网站下的栏目里的相关文章,也可 以选择某个网站里的所有的文章。
2 这里我们只选择我们之前已经建好了的“专题”里的文 章。
操作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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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章管理:完成对文章的大量移动(比较大 量移动会时常不成功)、删除、复制等批量处理 操作。
①移动文章 ②文章批量关联 ③删除文章 ④文章排序 ⑤预排序 ⑥文章搜索 ⑦查询链接
权限说明: 1.系统管理员: 可以使用所有功能,所有的功能包 括我的工作、组织人员、站点管理、栏目管理、文 章采编、文章管理、稿费管理、统计分析、个人信 息 2.编辑人员: 可使用的功能包括我的工作、文章采 编、文章管理、个人信息; 3.模板制作人员:可使用的功能为模板管理(不可 用); 4.发布管理人员: 可使用的功能为发布管理。
13、外部关联如何使用? 外部关联:将操作的文章与网络中已存在的一些 资源关联起来,建立某种联系。网络资源可以 是网站、文章、程序等等可以通过网址访问的 资源。由于网络资源和系统数据库没有联系, 我们称这类关联为外部关联。 注意:建立的外部关联有错或者已经没有必要存 在的时候,可以在列表框中选中它,然后删除
网站建设技术培训
主讲:张倩
课程安排:
一、天极网站管理系统信息发布操作
二、天极网站管理系统基本管理功能 三、自由练习及答疑
天极信息发布系统简介
开发:重庆天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特点:具有高度灵活性和可扩充性的系统框架, 可以完成网站简单、高效的发布功能,对制作 人员的技术要求较低,可大大减轻网站更新、 维护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成本。
于是就进入了查找目的地:
11、如何能过科学的设置栏目,以保证读者和编辑的思路 清晰?(..\省、地、县三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及 权重.doc)
12、内部关联的使用条件和技巧是什么?(详解手动关联) 内部文章:存入系统数据库的文章称为内部文章 内部关联:将目前正在操作的文章与库中已经存在的相 关文章关联起来,建立某种关系(建立内部关联是一个可 选操作,不影响文章的入库、发布等操作)。 作用:引导读者阅读,既丰富了文章本身的信息,又可以 提高访问量.
运行环境要求
操作系统: WINDOWS9X、WINDOWS NT4.0、WINDOWS2000
IE浏览器: 5.0以上正式版本
屏幕分辨率: 800*600
1024*768
天极网站管理系统信息发布操作
讲解内容: 1、新增文章 2、关联文章 3、内部关联 4、外部关联 5、文章编校及发布 6、普通文章录入、编辑、审核操作比较
①移动文章
②文章批量关联(不引起文章主栏目的改变) 注意:CMS系统规定一次只能批量将一个栏目中所 有(栏目关联)或部分的文章关联到另一个栏 目. 操作步骤与“文章移动”很为相似.
③删除文章
④文章排序(同栏排序)
在何种情况下我们会用到这项功能? 1 很重要的通知公告或文件希望长期出现在文章列表的最上端,在一定的 时间内持续重点告知。 2 有些栏目的文章是必须讲究秩序的(如云南政报的发布),如果不小心 将秩序发错,那么文章排序是一个非常好的调整手段。 ……
16、专题的制作

专题的制作方法
1 为专题建立一个专门的子栏目,此子栏目可命 名为“专题”,它将不会在页面上显示出来, 永远存在于发布系统里作为专属于专题的一个 小信息库 2 点击期望专题存在的栏目名 3 点击“文章采编”下的“新增专题”
点“加入文章”按钮,将出现如下界面:
选择想要录入专题的文章
系统功能表
(1)我的工作:完成“我的工作”列表中的文章或专题的 基本信息、关联栏目、内部关联、外部关联、移动、复制、 删除登陆密码的更改等各项操作。

(2)组织人员(系统用户管理和访问用户管理):完成组 织、人员的新增、修改、授权、编辑、删除等操作。
成功授权登陆
访问用户管理
(3)站点管理:完成站点管理,站点的 新增、编辑、删除等操作。
站点的删除(需非常慎重的选择)
(4)栏目管理:完成栏目的新增、编辑、关联、排序(此 功能不稳定)、移动、复制,以及对栏目下的文章进行发 布,从而达到调整栏目,维护整个网站的目录树。
① 栏目的新增:
②栏目的编辑:
③栏目的删除
3
4
时间的设置上有的专题注重时效,还是要尽量的选择 新近的时间。
在搜索到的文章里进行选择,然后“保存”。 一个专题就可以制作完毕。
天极网站管理系统基本管理功能
登陆管理
根据用户权限不同,系统主页面的显示会有所不同。若此用户拥有该功能, 则菜单以黑色显示,并可以用鼠标点击;否则菜单以灰色显示,表示此功能不 可用。
讲解内容: 7、预览发布效果 8、新增专题 9、添加文章链接 10、关联栏目 11、专题的编校及发布 12、专题录入、编辑、审核操作比较
1、我们应该采编什么样的文章?文章的来源有哪些?
2、录入标题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①标题的长度 ②标题中的数字 ③标题中的标点符号 3、副标题、主图片、摘要等如何显现出来?
4、关键字的选取和录入标准是什么?
5、设置分页符有什么讲究? 6、替换热点词为链接如何制作?它的优势是什 么? 7、正文的录入有什么讲究?★
①文章的标题比正文大1号,且要黑色加粗 ②有以前发过的信息标题出现的时候,需要加链接 ③文章内有网站地址出现的,需要加上链接指向 ④凡文章中出现有链接的文字,一律用蓝色及下划线来表 示 ⑤带附件的文章的录入规则: 应在文章的最后一排显示: 请点击下载附件:******** ⑥标题突显主要内容,但在正文要发完整的标题(特别是 通知公告和政府的各种文件) ⑦段落与段落之间要悬行 ⑧在录入的时候碰到表格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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