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通[200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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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正文:----------------------------------------------------------------------------------------------------------------------------------------------------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发)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对有关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十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纽、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时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 20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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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
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 准。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 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 本标准应与 “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 ”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 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6.04
•【文号】建标[2008]102号
•【施行日期】2008.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附件: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

2008工程计价市政有关问题解释

2008工程计价市政有关问题解释

2008工程计价市政有关问题解释(1)(发稿时间:2008-9-25 15:19:58 阅读次数:12637)2008工程计价市政有关问题解释(2)(发稿时间:2008-9-25 15:26:48 阅读次数:16884)2008工程计价安装有关问题解释(发稿时间:2008-10-27 10:23:39 阅读次数:29022)2009上半年工程计价市政有关问题解释7 我公司07年一道路工程合同总价600万签的单价合同;后在这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一出入口50万固定总价属议标,无具体图纸;最终结算时出入口中有一项清挖土量达到49000m3,合同量30000m3;合同总价达77万;因昆山市下有文件审计超出10%,要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6个月,所以监理单位不同意在总价合同调整总价送审;这个工程已07年底验收结束,至今仍未送审。

请教咨询老师施工单位应当如何处理,这增加的19000m3的造价。

总价合同有一条说如是设计变理增加2%以外可以调整总价,可是这个清挖土方不属于设计变更。

增加一个固定总价50万的出入口,双方应该签订补充协议,就有关出入口的工程量、造价、质量和工期做出约定。

土方量超出原约定工程量的应该事先得到业主的签证,双方就超出部分工程量的造价结算事先达成协议或形成会议记要,以便事后结算。

事先没有相关补充协议而事实发生增加土方工程量且业主不予以支付的,可以打报告给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协调此造价纠纷,或者去法院上诉。

8 我们审计道路工程中,有一段为深沉搅拌桩加固,现市政定额中没有此项,是否可按土建定额借用?假如可用,那么计算桩长时要不要加500mm(图上设计桩顶标高同自然地面)?施工单位认为打桩时有浮浆溢出,按计算规则要加500mm,而我们认为设计桩顶从自然地面向下,如再加500mm计算不符合实际,不知再加500mm有何意义?市政定额缺项的可以借鉴其它专业定额,但同时要采用各专业定额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9 我做的一个工程,是紧靠着现有道路铺设的市政管线及泵站工程,其中重力式污水管道设计埋深较深,平均深度超过4米,最深处超过6米,泵房基坑埋深近10米,在沟槽以及泵房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遇到数量较大的岩石破碎项目,由于紧靠道路而且线路较长所以无法使用爆破方式,最终和建设方、监理方商量采用了挖掘机装镐头的岩石破碎方式,施工难度和成本都较大,但我查了一下我们江苏定额,发现没有合适的项目可套,请问省定额站的专家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套定额?我查了一下,江苏的市政定额有一项是履带式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一般石方,但单价低的惊人,就几块钱一方,甚至比挖掘机挖石渣还要低,这个价格无论如何是做不出的,如果按这个项目套定额,那我们将面临巨额的亏损。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5月19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71-中山市建设局文件

771-中山市建设局文件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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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解读《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解读《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解读《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者:王莎来源:《卷宗》2012年第02期为适应建筑业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要求,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新规范”),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公告第63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08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一、新规范的基本内容2003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45条,附录5个。

2008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136条,附录6个。

针对2003版《计价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08版《计价规范》的条款有针对性地进行说明和补充,明确了各阶段的计价方法和责任,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等组成。

条款涵盖了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内容全面具体,使每个过程的计价活动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新规范重大亮点1. 扩大了清单计价的使用范围条文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 建市[2008]48号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                 建市[2008]48号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zcfg/jswj/jzsc/200802/t20080227_145175.htm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最新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最新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2月1日执行2008新清单规范详解
12月1日开始执行新清单了,新清单有如下特征:
一、适用范围:08新清单适用于所有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和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工程项
目,都必须实行新规范。

新清单涵盖了整个施工过程的各个阶段。

二、实行招标控制价:此招标控制价不得调整和下浮,投标超过此价将以废标处理。

这也体
现了公开,公平的原则。

三、风险共担:新清单规定在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和范围,承包人对于技术和管理风险完全责任承担,对于材料和机械等有限责任承担(材料价格5%,机械10%,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对于政策,文件等风险不承担责任(特别对于人工单价调整完全有发包人承担)。

四、新清单组成要素的扩充: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投标人的任何让利和优惠不得在总价中。

应反映在相应的综
合单价中。

五、合同类型的确定:宜采用综合单价形式。

六、措施项目组价方式:可以精确计量的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形式,不可精确计量的
项目,以“项”为单位。

七、其他项目的调整: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如果投标人对分包项目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专业1.5%计取,如是同时提供配合服务,按分包专业3%-5%计取。

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按1%计取。

八、补充清单规则:由附录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以XB001开始且不得重号。

山东造价员考试准备资料

山东造价员考试准备资料

人、材、机造价指标
一、2008年1—12月人工费、主要材料信息价格 二、2008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曲线图 三、2009年1-12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四、2009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曲线图 五、2010年1月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六、2010年2月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七、2010年3月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八、2010年4月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九、2010年5月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十、2010年6月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十一、2010年主要材料价格变化曲线图 十二、青岛机械台班(2007年) 十三、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2008年) 十四、青岛市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2008年) 十五、人工费、主要材料信息价格 十六、主要材料价格变化曲线图 十七、水泥价格列表 十八、2009年1—12月人工费、主要材料信息价格
定额解释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鲁建标字〔2004 〕13号) ●《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 2006〕18号) ●《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 2008〕32号) ●《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鲁建标字〔2004 〕13号) ●《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 2006〕18号) ●《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二)》--(鲁建标 字〔2008〕28号) ●《山东省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 2006〕18号)
8、前三年真题!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07号)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5号)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9号)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鲁价费发〔1999 〕第73号) ●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04〕239号) ●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山东造价员考试必备资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409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8月04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2014年10月01日生效文号:建市[2014]118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2008工程类别及费率

2008工程类别及费率

2008工程类别及费率一类工程费用合计37.79%.其中组织措施费为8.16%,间接费为20.9%,利润为8.73%.类别界定为单层厂房跨度>24米,面积>9000平方米,多层厂房层数>10层,面积>8000平方米;住宅层数>25层,面积>15000平方米,公共建筑层数>21层,面积>12000平方米,特殊建筑Ⅰ级;构筑物烟囱高度>110米,水塔高度>50米,筒仓高度>40米,贮池容量>2500立方米.二类工程费用合计33.73%.其中组织措施费为6.96%,间接费为19.82%,利润为6.94%.类别界定为单层厂房跨度>18米,面积>6000平方米,多层厂房层数>7层,面积>5000平方米;住宅层数>16层,面积>10000平方米,独立别墅,公共建筑层数>15层,面积>8000平方米,特殊建筑Ⅱ级;构筑物烟囱高度>70米,水塔高度>35米,筒仓高度>30米,贮池容量>1500立方米,生化池容量>1000立方米.三类工程费用合计27.55%.其中组织措施费为6.21%,间接费为17.34%,利润为4%.类别界定为单层厂房跨度>12米,面积>3000平方米,多层厂房层数>4层,面积>3000平方米;住宅层数>8层,面积>4000平方米,联排别墅花园洋房,公共建筑层数>7层,面积>3500平方米,特殊建筑Ⅲ级;构筑物烟囱高度>35米,水塔高度>25米,筒仓高度>20米,贮池容量>600立方米,生化池容量>500立方米.四类工程费用合计22.58%.其中组织措施费为5.61%,间接费为14.17%,利润为2.8%.类别界定为单层厂房跨度≤12米,面积≤3000平方米,多层厂房层数≤4层,面积≤3000平方米;住宅层数≤8层,面积≤4000平方米,公共建筑层数≤7层,面积≤3500平方米,特殊建筑Ⅳ级;构筑物烟囱高度≤35米,水塔高度≤25米,筒仓高度≤20米,贮池容量≤600立方米,生化池容量≤500立方米.。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3.31
•【文号】建城园函[2008]50号
•【施行日期】2008.03.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
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城园函[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
为了尽快完成2007年以前经建设部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的资质就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网上申报已于2008年3月20日结束,现应企业要求,将就位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4月11日。

已进行网上申报的企业请尽快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到建设部办公厅集中受理办公室。

还未申报的企业请抓紧申报,4月11日前未完成申报的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就位资格,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资质主管部门根据新的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资质就位工作完成后,我们将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布就位达到标准的一级企业、
就位不达标的企业和放弃就位的企业名单,并发文通知上述企业限期交回原一级企业资质证书进行统一销毁。

我们将向就位达到标准的一级企业发放统一印制的新资质证书,其余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资质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等级核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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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局文件
中建通[2008]61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暨第四季度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暨第四季度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粤建安函[2008]387号)的工作要求,我局决定从2008年11月20日至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暨第四季度施工安全大检查。

现将活动的工作方案部署如下:
一、“回头看”督查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督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建筑施工企业自查自改阶段,从11月25日至11月30日。

由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堵塞漏洞,确保安全生产。

2、镇(区)建设所(分局)组织对本辖区在建工程全面检查阶段,时间从11月25日至11月30日。

3、市建设局组织对全市在建工程进行全面的施工安全检查阶段,时间从12月1日至12月10日。

4、省建设厅重点督查阶段,时间从12月12日至12月30日。

省建设厅将组织督查组,由厅领导带队,对我市开展的施工安全大检查和百日督查“回头看”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二)督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工业园区、开发区工程,城乡结合部的村镇建设工程,外省或本省跨地区经营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

(三)督查主要内容
1、对高支模、深基坑、地下暗挖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等措施落实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情况;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编审、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实施和验收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情况。

3、打击无资质、超资质范围施工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成效;
4、今年以来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5、接受群众举报并对安全隐患进行核查和排险情况;
6、施工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情况。

二、组织领导
成立建筑施工安全百日督查“回头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安全百日督查“回头看”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具体负责百日督查“回头看”行动日常管理工作。

中山市建设局建筑施工百日督查“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桂强
副组长:郑志凯陈林奎
成员:谢英豪、萧志伟、钟永行、严裕民、李庆平、
梁健伟
建筑业协会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施工安全百日督查“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百日督查“回头看”和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在开展安全百日督查“回头看”专项行动中,要突出检查三类重点对象,即建设规模较大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重点企业以及危险性较大工程。

本次督查、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务必在元旦节前整改到位。

同时,安监站要认真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专人负责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监理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工程项目部的落实执行情况以及监理情况;二查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土方开挖、起重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有关规定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工程施工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三查“四口”、“五临边”、钢井架、卸料平台及起重设备等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的部位的安全防护情况;四查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高
支模、起重设备事故为重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五查高处坠落、施工坍塌、高支模、起重设备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演练情况。

(四)市、镇(区)两级督查工作要有针对性,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对重点监控地区,各镇区要确定需要重点监控的工程项目,并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监管。

二是对重点监控企业,将去年以来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安全责任、从制度、机制、责任、措施、安全隐患整改上抓好落实工作。

三是对重点监控的部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和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大型起重设备安装、项升、拆卸等特种作业的重点监控,严格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危险源公示,以及专人负责制度,严格实施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确保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资金的投入,逐步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有效遏制高坠、坍塌事故多发势头。

(五)此次检查市、镇(区)两级组织的隐患排查覆盖面要达到100%,检查情况要详实记录,检查结果要逐级上报。

对安全隐患不按期完成整改甚至拒不整改的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从严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请市建设局挂牌督办。

(六)市建设局将重点抽查部分镇区督查“回头看”行动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局将按《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量化扣分,并录入全省联网的信息管理系统。

(七)加大宣传,强化舆论监督。

市建设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百日督查“回头看”和第四季度施工安全大检查的信息,公布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鼓励广大职工和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既要对百日督查工作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认真总结和推广,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安全生产方案通知
中山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24日印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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