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海南省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应用型试点转型专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应用型试点转型专业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琼教高[2017]20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7.10.21【实施日期】2017.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应用型试点转型专业推荐工作的通知(琼教高〔2017〕206号)各有关本科高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文件)和我省《关于推动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实施意见》(琼教高〔2016〕21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发展,做好第二批省级本科高校应用型试点转型专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对象普通本科高校现设本科专业拟申报应用型试点转型专业。
二、推荐条件按照“试点一批、带动一片”原则,推荐试点转型应用型专业应符合办学时间相对较长、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具有优势、产教融合基础和毕业生就业前景较好、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海南省十二大重点产业发展契合度高,至少有一届以上的毕业生等条件。
重点支持率先试点转型发展本科高校的应用型专业建设。
三、主要建设任务(一)研制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方案。
根据本科层次应用型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相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相对接”的原则,校企共同研究确定试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制定具有鲜明职业教育特征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二)构建以能力为本的课程体系。
试点专业要紧紧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积极吸纳行业专家和用人单位参与研究,重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教学,构建以能力为本的课程体系。
加强校企合作课程建设,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
(三)深入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试点专业要努力探索以能力培养为主的教学模式改革,通过教学团队建设,推进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改革。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项目结题评审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琼教高[2018]13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8.06.07【实施日期】2018.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项目结题评审结果的通知(琼教高〔2018〕133号)各高等学校:我厅于近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各校2017年度报送的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材料进行了评审。
本次共受理申请结题项目214项,经专家评审,同意206项结题,8项暂缓结题。
从本次结题评审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项目能够按预期目标完成研究任务,一些项目研究成果丰硕。
大部分学校结题管理工作严格规范,项目结题材料齐全、标注明确,结题工作程序到位。
但仍有部分高校把关不严,对报送的申请结题材料审核不仔细,存在个别不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也推荐上报,如项目负责人没有署名排第一的成果,发表的论文未标注,与研究内容不相关的成果挂靠项目等现象。
请各高校及时向项目负责人通报结题结果,暂缓结题的项目须在下一次结题时完成结题。
同时希望各高校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在研项目的中后期管理,严格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任务,提高项目的结题率和结题效果。
各高校要对已经取得的教改成果、科技成果开展成果和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使高校教改、科研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1.2017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评审结果一览表2.2017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题评审结果一览表海南省教育厅2018年6月7日附件1:2017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评审结果一览表。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单位】海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08-16【生效日期】2003-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教督〔2017〕46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教督〔2017〕4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加强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督导评估,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17年11月29日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切实提升办园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和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思路和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评促建,办好各级各类幼儿园(班、点)。
加强督导评估,强化幼儿园办园行为监管,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推动各地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切实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满足社会民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督导评估的对象全省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公办、民办幼儿园(班、点)。
其中,各类薄弱幼儿园为督导评估重点。
三、督导评估的周期督导评估每3年为一个周期。
2017-2019年为第一个周期。
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分步骤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完成一轮督导评估。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3.20•【字号】琼教基〔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基〔2017〕30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尽快修订印发省(区、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6〕66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3月16日印发的《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琼教基〔2015〕13号)进行了修订,重点对借读、跳级、学籍审核及中职学生转入普通高中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并经省教育厅2017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自印发之日起,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借读手续停止办理,原《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联系表》不再使用。
请你们做好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
在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海南省教育厅2017年3月20日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完全中学高中部、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和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指导其所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海南省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海南省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部级和省级优课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基[2017]1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7.02.17【实施日期】2017.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海南省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部级和省级优课名单的通知(琼教基〔2017〕15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6〕5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实施方案》(琼教基〔2016〕59号)要求,经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市县择优推荐、省级专家评审,从各市县(单位)推荐的261节“优课”中评出135节省级“优课”(名单见附件2)。
省教育厅将本次活动的所有省级“优课”报送教育部参加“优课”评选,其中22节被评为部级“优课”(名单见附件1),请被评为部级“优课”的作者根据附件1指定的网址下载证书。
本次“优课”评比结果视同同级教学业务评比奖项。
希望各市县(单位)充分调动各学科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用信息技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信息技术和数字教育资源在中小学课堂教学中的常态化应用和深度融合。
附件:1.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部级“优课”名单2.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省级“优课”名单海南省教育厅2017年2月17日附件1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部级优课名单附件22015-2016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省级“优课”名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琼厅字〔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的通知琼厅字〔2020〕45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为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切实履行责任,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审批和报备制度,逐步建立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减负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督促落实。
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并牵头抓好组织实施。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措施清单,落实减负工作责任制,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职责,对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项坚决予以清理和规范。
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纳入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中,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和开学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将督导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对于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4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5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为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创造更加良好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减轻我省中小学教师负担提出如下措施。
海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指导各地有序开展专门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海南实际,省教育厅会同多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文件经海南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并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22日附件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专门学校是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
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是一种特殊教育形式。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琼教师[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琼教师〔2007〕44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规范我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特级教师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教师队伍的建设,现将《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和《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附件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2、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3、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二日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分省、市县、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
第二章选拔和认定第四条骨干教师的条件: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教龄5年以上,年龄原则上男教师不超过50周岁、女教师不超过45周岁;(三)小学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学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做过市县级以上公开课,获市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教学能手称号者可优先推荐;(五)掌握并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或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六)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过市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实验与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获得市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市县级以上刊物发表;(七)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灾害性天气学校停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发[2015]22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气象局【发布日期】2015.12.14【实施日期】2015.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灾害性天气学校停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发〔2015〕224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气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为建立健全我省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灾害性天气的应急机制,提高学校和广大师生的防灾减灾能力,省教育厅、省气象局共同制定了《海南省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灾害性天气学校停课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气象局2015年12月14日海南省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灾害性天气学校停课实施方案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台风、暴雨灾害性天气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升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指导学校做好停课安排和相关应急工作,依据《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规政策,就我省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灾害性天气学校停课安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省各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号及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统称“台风暴雨预警信号”)时对应区域内所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停课安排及安全防范工作,但不适用于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后的国家和省的统一考试安排。
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制定具体应对措施。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把保障学校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加强沟通、协调有序。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海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海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高[2017]19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7.10.10【实施日期】2017.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海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琼教高〔2017〕194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海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琼教高〔2017〕130号)精神,我厅组织开展了2017年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活动。
经审核,根据各高校的推荐,我厅决定授予海南大学朱晓鹏的《α-芋螺毒素LvIA突变体的合成及其功能研究》等4篇博士学位论文为2017年海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授予海南大学王雨晴的《木薯膜联蛋白家族基因的克隆及功能分析》等46篇硕士学位论文为2017年海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希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本次优秀学位论文评选为契机,在研究生中大力倡导科学严谨的学风和勇攀高峰的精神,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
同时,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领导,深化改革,完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努力培养更多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附件:2017年海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一览表海南省教育厅2017年10月10日附件2017年海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一览表1HNB2017-01海南大学朱晓鹏男2016.6.17α-芋螺毒素LvIA突变体的合成及其功能研究罗素兰博士2HNB2017-02海南大学安晨曦男2016.6.17司法政策文件论王琦博士3HNB2017-03海南大学杨卫国男2015.12.16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王琦博士4HNB2017-04海南大学石冠彬男2016.6.17认缴登记制改革背景下的股东出资责任研究彭真明博士2017年海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一览表101大学晴女2016.6.17及功能分析春硕士2HNS2017-02海南大学闫栋男2016.6.17巴西橡胶树WRKY转录因子HbWRKY47的基因克隆与功能分杨礼富硕士析3HNS2017-03海南大学龙萄女2016.6.17狗牙根核心种质构建与评价刘国道硕士4HNS2017-04海南大学张凯星男2016.6.17香蕉果实直链淀粉合成关键酶基因MaGBSSI-3的功能及表达调控机制解析徐碧玉硕士5HNS2017-05海南大学夏立琼女2016.6.17基于TALE的病原菌诱导表达启动子的应用研究夏志辉硕士6HNS2017-06海南大学赵天靖女2016.6.17牛乳头状瘤病毒13型L1基因的表达研究王凤阳硕士7HNS2017-07海南大学王茜茜女2016.6.17海南岛热带云雾林植物多样性及环境因子与地上部分生物量关系研究龙文兴硕士8HNS2017-08海南大学张燕女2016.6.17苦瓜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和苗期几个主要性状的遗传分析田丽波硕士9HNS2017-09海南大学廖格女2016.6.17人工沉香中2-(2-苯乙基)色酮类化合物的分离鉴定与动态宋希强硕士10HNS2017-10海南大学杨洋。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琼财教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2024年6月24日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改善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县域普通高中学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非县域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普通高中是指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其中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0.23施行日期2015.10.23文号琼府〔2015〕89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定价目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计价格〔2003〕3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海南省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独立小区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一级市场批发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级销售市场的差价标准二、三级市场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市、县(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污水处理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交通运输琼州海峡港口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共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旅游客运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5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拍卖底价、试点初期交易价格、回购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6教育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出版部门7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8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托养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中心的床位费、护理费等。
海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琼教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海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事务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考试局:根据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台办等五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考试招生公平,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各地区经济和教育的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评估,研究制订了《海南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并报省委深改委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相关部门要深入全面准确做好宣传解读,进一步严格落实加分资格审查工作,确保平稳实施。
附件:海南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1年9月24日海南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和分值第三章政策要求第四章审核与公示第五章纪律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促进素质教育,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根据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台办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逐步取消所有地方性加分项目,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加强加分资格审核,严格执行政策使用范围,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教规〔2021〕10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辖区人民银行各市县支行,各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工作,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21年11月11日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表彰2012年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者的决定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表彰2012年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琼教职成[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表彰2012年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者的决定(琼教职成〔2012〕4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教职成函[2012]5号)精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4月23-28日共同举办了2012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本次大赛共有65所职业院校1847名选手参加比赛,省机电工程学校林师平等116名选手获得中职组一等奖,省工业学校曾令柯等212名选手获得中职组二等奖,省民族技工学校梁国明等318名选手获得中职组三等奖;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乐昌辇等99名选手获得高职组一等奖,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缪杰等167名选手获得高职组二等奖,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张美东等247名选手获得高职组三等奖。
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要求,我省从2012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选拔出175名选手组成海南省代表团,参加6月9-29日在天津等11个赛区举办的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经过努力拼搏,我省有78名选手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中职组52名选手分别获得5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32个三等奖,其中省商业学校孙令灼、吴芳玲、省卫生学校黄园园、省机电工程学校莫豪锐、薛尚超分别获得烹饪热菜、烹饪面点、护理技能、汽车空调维修、汽车维修基本技能项目比赛一等奖;高职组26名选手分别获得4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琼教师〔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教师〔2017〕1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政府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电教馆、省教培院,厅直属中学: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要高度重视。
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教师在师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存在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要依据《细则》严肃处理。
要积极发挥《细则》的正面导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二、要深入学习。
要广泛宣传《细则》内容,在春季开学前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细则》,以学习贯彻《细则》为契机,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教育活动。
三、要强化监督。
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受理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核查处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细则》实施过程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厅。
海南省教育厅2017年1月23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海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海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公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7〕4号)文件精神,海南省2017年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计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及人数2017年,我省儋州、万宁、东方、定安、屯昌、澄迈、临高、昌江、陵水、保亭、琼中等11个市县计划公开招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400名(具体招聘岗位及数量见附件1)。
二、招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一)招聘对象1.参加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在2017年8月底前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专科及以上毕业生;2.已取得教师资格证,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1987年6月30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1 —3.服务期未满的特岗教师和我省在编的教师不得报考。
(二)招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为人师表,志愿服务农村教育;3.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4.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一)岗位查询各招录单位具体的招考岗位、招考名额、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海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计划表(见附件1),需要咨询《公告》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其他信息,请直接与招录单位联系(见附件2)。
(二)网上报名1.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9:00至6月14日16:00,报考人员应在此期间登录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网()进行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一批海南省高校特色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一批海南省高校特色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琼教高[2017]22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7.11.16【实施日期】2017.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一批海南省高校特色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琼教高〔2017〕22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我省第一批海南省高校特色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期至今已结束。
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将于近期对第一批海南省高校特色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进行验收。
现将验收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名单第一批海南省高校特色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附件)。
二、验收内容(一)《海南省高校特色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任务书》完成情况;(二)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三)示范中心建设经费使用及管理情况;(四)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所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设重点。
三、验收步骤(一)2017年11月,各高校组织自评,各示范中心根据验收内容撰写《XX示范中心建设自评报告》。
(二)2017年12月中旬,我厅组织专家到有关高校进行验收。
验收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专家组听取学校汇报;2.专家组对提交的《XX示范中心建设自评报告》及有关附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对;3.现场考察;4.召开反馈会。
四、有关工作要求(一)验收工作是示范中心建设的重要环节,有关高校要充分认识验收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请各有关高校将《XX示范中心建设自评报告》一式8份,附件证明材料一式1套(放学校备查)于2017年12月4日前报我厅高等教育处,并将《XX示范中心建设自评报告》电子版发送到50471246@。
联系人:梁俊,联系电话:65339364。
(三)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第一批海南省高校特色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名单海南省教育厅2017年11月16日附件第一批海南省高校特色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