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3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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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调整通知四篇

电价调整通知四篇

电价调整通知四篇电价调整通知篇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__〕9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湖北省决定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提高省内燃煤电厂标杆上电价,将省内燃煤电厂标杆上电价(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由每千瓦时0.3981元上调至每千瓦时0.4161元,以上政策自20__年7月1日起执行。

按照《通知》规定,公司所属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上电价将上调约0.018元每千瓦时。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__年x月x日电价调整通知篇2广东电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方电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__x〕664号),结合我省情况,从__x 年5月1日起,我省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5分/千瓦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稻田排灌、脱粒、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二、其余各类用户的用电价格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86分。

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价1.43分。

四、鉴于部分趸售县购省电量的比例较重,趸售电价调整后,扣除电价不调整的电量,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用户电价提高幅度较大的实际,决定控制各地实际电价调整幅度,同时适当调整省电公司对部分县的趸售电价。

考虑到仍属趸售体制的揭阳市农电公司、潮州枫溪和意溪镇、汕尾市海丰、陆丰、陆河县和华侨管理区与直供地区已实现同价,此部分趸售地区购电电量较多,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用电电量较少,如其趸售电价调整2.86分/千瓦时,供电部门将收支失衡,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为此,同时适当调整省电公司对此部分地区的趸售电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7]9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7.07.24【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提高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83分钱降低至每千瓦时0.62分钱(见附件1)。

二、提高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不含参与市场交易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电价)。

将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由每千瓦时0.3981元上调至每千瓦时0.4161元。

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幅度上调。

全省各燃煤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2。

三、以上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2.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略)湖北省物价局2017年7月24日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 1千伏1-10千伏20-35 千伏以下35-110 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发改价格[2007]117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环保局(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电价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第四条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

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 1.5 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

电厂使用的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具体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鄂政办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充分发挥差别电价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各地、各部门必须站在全省发展大局和长远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工作。

二、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责成本级经信委(局)牵头,发展改革、物价部门配合,按照国家公布的甄别标准和省印发的动态甄别的企业名单,对本地区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类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逐个进行动态甄别,将其划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并将本地区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及类别报送省经信委。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鄂发改价管〔2021〕330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3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自供区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

二、扩大燃煤发电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

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交易电价,在我省现行基准价0.4161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三、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市场价格购电。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留居民、农业等目录销售电价,具体见附件2。

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我省现行峰谷时段划分和价差比例执行。

四、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代理购电相关规定,按时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并在公告发布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吉林、湖北等地区统调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吉林、湖北等地区统调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吉林、湖北等地区统调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28•【文号】发改价格[2007]3264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吉林、湖北等地区统调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264号)吉林、湖北、内蒙古、新疆、重庆、天津、福建、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你们报来的小火电机组降价方案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有关规定,适当降低有关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

(一)吉林省。

江南热电公司、龙山热电公司、白城热电等小火电机组逐步降低到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二)湖北省。

长州热电厂、荆州城南热电公司等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2007年降低1.5分钱/千瓦时;2008年、2009年分别降低2.5分钱/千瓦时和3.5分钱/千瓦时;2010年统一降到标杆上网电价。

(三)内蒙古自治区。

高头窑电厂、东胜热电等小火电机组逐步降低到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锡林热电公司、赤峰热电厂、通辽热电厂等热电联产机组适当降低上网电价;包头第三热电厂、呼和浩特科林热电公司等部分小火电机组实施发电量转让。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托克逊电厂、华电昌吉热电厂等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2008-2010年每年降低1分钱/千瓦时。

(五)重庆市。

开州发电有限公司到2009年初逐步降低至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六)天津市。

津源热电公司小火电机组实施发电量转让;陈唐热电公司、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等热电联产小火电机组2008-2010年每年降低1分钱/千瓦时,并转让部分发电量指标。

(七)福建省。

永安火电厂和华电漳平电厂至2009年初分步降低至当地标杆上网电价水平;龙岩恒发发电业有限公司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0.41元/千瓦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2.30
•【字号】鄂价能交函[2002]115号
•【施行日期】2002.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2]115号)
省电力公司,荆州市物价局:
荆州市物价局《关于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继续享受优惠电价政策的请示》(荆价重[2002]167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计委,原电建基金改为农网还贷基金后,其征收范围不变。

对国家认定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价格政策仍按我局鄂价重字[2000]56号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2022年湖北脱硫煤标杆电价表

2022年湖北脱硫煤标杆电价表

2022年湖北脱硫煤标杆电价表
一、湖北电网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标准执行(见附件1)。

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文规定的销售电价。

二、湖北电网销售电价同步调整。

降低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需)量电价和电度电价,调整后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2。

三、完善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优化峰、谷、平时段设置并增设尖峰时段,合理调整各时段电价价差,进一步明确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具体见附件3。

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估,适时予以动态调整。

1、用电性质。

目前电网的销售电价一共可分为四个大类,分别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

2、这四大类电价按不同的电压等级,又有不同的标准。

电压等级共分为6级,分别为:不满1千伏、1-10千伏、20-35千伏以下、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

电压等级越高,相应的电度电价值就越低。

3、变压器的容量。

根据规定,当工业客户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者,应执行大工业电价,也就是两部制电价。

对于其他的在315kvA 以下的工业客户以及除工业外的所有其他客户就执行单一制电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葛店发电有限公司3号4号机组上网电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葛店发电有限公司3号4号机组上网电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葛店发电有限公司3号4号
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规[2014]3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3.25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葛店发电有限公司3号4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鄂价环资规〔2014〕30号)
湖北能源集团葛店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3、4号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葛店司计〔2014〕1号)收悉。

你公司3、4号机组系统改造增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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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黄冈电厂上网电价的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黄冈电厂上网电价的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黄冈电厂上网电价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8.04
•【字号】鄂价能交函[2003]109号
•【施行日期】2003.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黄冈电厂上网电价的函
(鄂价能交函[2003]109号)
黄冈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黄冈电厂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黄价能交[2003]145号)收悉。

根据你们报来的资料和国家现行电价政策,经初步测算,在国家实行竞价上网之前,该项目经营期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961元(含税)。

黄冈电厂待工程建设完成确定其上网后,再将正式上网电价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3]103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3]103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批复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3]103号)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保康县庄园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用电价格的请示》(襄价管字[2003]105号)收悉,现就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的价格政策函复如下:
按照现行电价政策,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在同网同价之前,如果属我局《关于执行一九九四年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重字[1994]35号)中规定的执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的企业,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后继续执行现行销售电价中的中小化肥电价,否则,按受电变压器容量执行普通工业或大工业电价。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执
行脱硝电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规[2014]6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批复
(鄂价环资规〔2014〕62号)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脱硝上网电价的请示》(宜价管〔2014〕49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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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2号机组
上网电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函[2014]14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2.29
【实施日期】2014.1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鄂价环资函〔2014〕148号)
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上网电价的请示》(华能国股应电市〔2014〕202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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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1号2号3号机组执行脱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1号2号3号机组执行脱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1号2号3
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函[2015]1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0.27
【实施日期】2015.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1号2号3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批复
(鄂价环资函〔2015〕114号)
潜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湖北华盛铝电有限责任公司123机组执行脱硝上网电价的请示》(潜价办〔2015〕24号)收悉。

鉴于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1号、2号、3号机组
(3×60MW)脱硝装置运行效果2015年3月19日已经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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