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知识点:物权法考点解析
二建法规重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二建法规重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内明确权利人对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确保权利人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法规制度。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物权的设立。
建设工程物权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合同方式来实现的。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人对建设工程的权利,并将其写入合同文字,以确保权利人对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得到法律保护。
二、物权的转让。
建设工程物权的转让主要是指将物权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转让建设工程物权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公示转让等方式进行,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合法的转移和保护。
三、物权的限制。
建设工程物权的限制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物权行使的限制。
例如,建设工程的所有权的转让可能受到政府的限制,只能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而不能随意转让。
此外,还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物权的限制进行约束,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物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权利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建设工程中发生权益纠纷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在建设工程中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或者合同违约等情况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修复或者追究责任。
五、物权的归属变更。
建设工程物权的归属变更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人的物权可能发生变更。
例如,一些建设工程可能在建成后由政府接管,权利人的所有权会发生变更。
此外,在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权利人可能将建设工程进行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行为,权力的归属也会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重点是明确权利人对建设工程的权利,并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来设立、转让、限制和保护建设工程物权,以确保权利人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工程法规物权制度
二建工程法规物权制度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在城市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其中,物权制度作为建筑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建筑物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二建工程法规物权制度的背景建筑工程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城市的“面子”。
随着城市人口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城市建筑工程的规模和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建筑工程中涉及的土地、建筑物等权益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在城市建设中,土地、建筑物等权益往往由多方共同持有,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物权制度来规范各种权益关系。
二、二建工程法规物权制度的内容1.土地物权制度土地是建筑工程的重要基础,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权益应当得到有效保障。
为此,应当建立健全的土地物权制度,包括土地登记制度、土地权属保护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等。
其中,土地登记制度是土地物权制度的基础,它可以记录和保护土地的权益,确保土地权益的明晰和有效。
2.建筑物物权制度建筑物是建筑工程的主体,建筑物的权益问题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为了保障建筑物的权益,应当建立健全的建筑物物权制度,包括建筑物登记制度、建筑物权属保护制度和建筑物维护制度等。
其中,建筑物登记制度是建筑物物权制度的基础,它可以记录和保护建筑物的权益,确保建筑物权益的明晰和有效。
3.其他相关物权制度除了土地物权制度和建筑物物权制度外,还应当建立其他相关物权制度,如设备设施物权制度、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和工程质量保障制度等。
这些物权制度可以帮助规范建筑工程的各种权益关系,保障建筑工程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三、二建工程法规物权制度的实施为了有效实施二建工程法规物权制度,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加强法规宣传和培训加强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只有建筑工程从业人员了解相关法规,才能遵守法规、维护自身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物权法是法律考试中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涉及到人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物权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考点,以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回答相关问题。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考试的一些常见考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登记的目的和效力等。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证明效力,但不具有排他效力。
也就是说,登记簿上的记载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登记簿上的记载就一定是真实的。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转让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通过不动产登记进行。
也就是说,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才能够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三、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保护方式、保护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他人侵害你的不动产所有权时,你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保护?”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当他人侵害不动产所有权时,可以采取诉讼、请求行为的禁止等方式进行保护。
同时,还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例如申请财产保全。
四、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限制方式、限制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对不动产实行征收?”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国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不动产实行征收,但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通过对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些常见考点进行解析,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等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一个人只有在依照法律程序取得所有权后,才能对该物进行支配和处分。
二、物权保护原则: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侵犯。
例如,如果某人侵占了他人的所有权物,国家将依法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三、物权自由原则:物权自由原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权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
例如,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地处分其物权,包括出售、赠与、抵押等。
四、物权合法性原则:物权合法性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如果某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他人的所有权物,其所获得的所有权是非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物权平等原则:物权平等原则是指不同人的物权在法律上应当平等,不得存在特权和歧视。
例如,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其物权在法律上应当平等,不得因为其身份或地位的不同而存在特权和歧视。
六、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内容、效力、变动等应当通过公示方式进行,以便于他人了解和识别。
例如,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应当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以便于他人了解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文章没有格式错误和明显有问题的段落,但可以进行小幅度改写:一、物权法律效果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变动要件、效力、保护方法也是重要的方面。
如果设立没有规定的物权,则是无效的;如果部分违反,则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物权行为无效,则不影响原因行为(如合同)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遵循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之物。
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而且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性质、内容、效力相互排斥的物权。
三、公示公信主义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经过公示才会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生效主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讲解
二建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讲解一、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通过物权法律制度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各种物权关系进行规范和约束,以维护建设工程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包括了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各种物权形式。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构成要素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了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几个方面。
1. 物权的主体:建设工程中的物权主体包括了建设者、使用者、担保人等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
建设者是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或投资者,拥有建设工程的所有权。
使用者是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建筑物或设备的人员,拥有建设工程的使用权。
担保人是对建设工程进行担保和赔偿的人员,拥有建设工程的担保权。
物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自负责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
2. 物权的客体:建设工程的物权客体包括了实物建筑物、设备、土地等各种财产形态。
建设工程的客体是建筑工程事物的具体体现,是物权关系的客观存在。
通过物权的主体对物权的客体进行合法支配和管理,才能实现建设工程物权关系的规范和维护。
3. 物权的内容:建设工程物权的内容包括了权利和义务等几个方面。
建设工程的权利包括了建设者对建筑物和设备的支配和使用权,使用者对建筑物和设备的使用权等各种权利。
建设工程的义务包括了建设者对建筑物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使用者对建筑物和设备的维护和安全责任等各种义务。
建设工程物权的内容是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核心,是物权关系的实质展现。
三、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了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是我国物权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包含了关于建筑物、土地等各种物权形式的规定和规范。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在《物权法》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和完善的,对于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各种物权关系进行具体细化和规定。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答: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抵押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地、矿权等不动产权利;动产包括存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存款等动产权利。
在抵押财产范围的选择上,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担保需求,选择具有较高价值、易于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
同时,债务人也应当注意选择抵押财产范围,避免抵押过多或过少,影响债务的履行和自身的利益。
抵押权人作为担保债权的持有人,拥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其次,抵押权人拥有保全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抵押物的价值。
此外,抵押权人还有处分权,可以协议或者依法处分抵押物,但应当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抵押权人还有顺位权,如果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或者债权比例来确定。
动产交付是一种公示方法,用于变动动产物权和移转动产占有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都需要进行交付。
动产交付有四种情形,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及其直接支配权转移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即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第三人占有让与动产物权,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由第三方向受让人进行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后仍需要占有标的物,双方可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受让人则成为间接占有人,物权变动自该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征包括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分担费用和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但应尊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司考指导:《物权法》十大考点解析
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 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理论精炼 物权法定原则,⼜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在这⼀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由原则,当事⼈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件⼀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效。
⼆、命题⾓度分析 「⾓度1」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为的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B.根据意思⾃治原则应发⽣效⼒C.确定⽆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之列,则确定⽣效 答:A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通过协议设定。
据此,当事⼈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
例2:甲与⼄约定,甲将⾃⼰的⼀块劳⼒⼠⼿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担保⼄的债权的实现。
甲违约,⼄向法院起诉,⾏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
⼄能胜诉吗? 答:不能,质押⾏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效。
考点2 物权变动原则及公⽰⽅法 考点说明:《物权法》⾸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式。
⼀、理论精炼 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原则 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定的公⽰⽅法向社会公开,从⽽使第三⼈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 是指⼀旦当事⼈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公⽰,则该公⽰即产⽣了公信⼒,即使依公⽰⽅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考点1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1、物权的确认物权的确认,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2、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包括: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3、债法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指侵害物权所导致侵权责任的适用,采用金钱的方法赔偿损害。
适用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侵权法的要件: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考点3: 物权的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1)公示生效主义: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动产抵押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机动交通工具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包括: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法律后果: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考点4: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注意: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二建《法规》必记重要考点
二建《法规》必记重要考点二级建造师考试已进入备考重要阶段,博远教育为提高考生复习效率,顺利通过考试,特为考生整理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记重要考点,希望能为考生备考带来帮助。
1050 物权法(新增必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立法目的: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注解:1)所有权是自己的2)用益物体是他人的3)担保物权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051 掌握抵押权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
1、可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
(动产优行受偿权)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1)买受人的效力(银行不及买受人)2)承租人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己登记的抵押权。
1053掌握留置权(动产)保管、运输等合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留置担保的当事人包括:留置权人、留置人。
其中,留置权人就是债权人,留置人就是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1、留置财产(不履行到期债物,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权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人的权利(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3、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主要包括建造物的所有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
其核心目的是保护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的利益,为建设工程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下面,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出发,系统阐述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相关知识点。
一、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建设工程所有权是指建设工程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个主体,该主体有对建筑物使用和处置的合法权利。
根据《建设工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即对建筑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继承等权利。
另外,如果建设工程的投资来自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则应由国家、集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行使建筑物所有权。
与此同时,在建设工程所有权的保护方面,法律亦做出了相应规范。
如建筑所有权最基本的保护内容之一是消除第三人其关于物权的不当占有。
此外,若建筑所有权因索赔、拆除、征用、没收等原因受到侵害,则相应主体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维权和救济。
二、建设工程的占有权建设工程占有权是指建筑物实际被占有的事实权利。
建造单位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即取得建筑物占有权。
根据《建设工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收回物业时,必须向使用现场的相关人员发出收回通知或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一致。
但在收回过程中,出现了占有权争议时,涉及到建筑、土地等权属纠纷问题,此时,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比如,在房屋征收中,国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征收补偿。
同时,占有建筑物的使用人也享有相关权利和保护,不得被恶意收回和闲置。
三、建设工程的处置权建设工程的处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建筑物且建设单位享有拥有权的主体可以对建筑物进行处置处理的权利。
通俗的说,就是对建筑物进行出现、抵押、转让等一系列措施的权利。
《建设工程法规》中规定,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否则建筑物处置权由建筑物所有者单独行使。
另外,除非法律规定或有权利人同意,建筑物所有者不得将建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不得将建筑物变更用途,不得损毁或者毁坏建筑物,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权法考点整理
物权法考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的归属关系是指所有权关系,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物的用益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
总体来讲物权法是从静态调整关系的法。
物权法有广义(实质)和狭义(形式)之分,广义的物权法除包括物权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的范畴。
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4.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5.物权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依法公示后,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6.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依法占有的形式多样,如借用、租赁、保管、运输等。
7.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德民、瑞民、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登记要件主义。
8.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9.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国家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11.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以及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成新物的法律事实。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12.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动产。
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梳理5
为帮助广大复习备考系统复习,二级建造师考试网编辑整理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梳理,希望能帮助大家轻松备考!
(一)物权及其法律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物权法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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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二级建造师法规管理复习要点:物权(10月16日)
二级建造师法规管理复习要点:物权(10月16日)一.物权的基本法律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C)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买卖合同生效B.转移登记C.交付D.买方占有甲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人不便,遂与乙书面约定在乙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甲通行,但没有进行登记。
关于该约定性质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A D E)。
A.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B.该约定属于土地承包合同C.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D.没有进行登记不影响该约定的合同效力E.如果甲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3个具体规定(见教材)。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级建造师考试必背知识点 (2)
一、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二、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城市市区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设立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以上行为必须符合:①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②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③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④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四、地役权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需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五、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一)专利权1、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权利期限:(1)发明:20年;(2)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10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二)商标权1、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2、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三)著作权1、著作权主体单位作品: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物权制度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物权制度一、引言建设工程是现代化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权利关系和责任义务不可避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建设工程法规中的核心内容,是规范建设工程各种权益关系的基本制度。
本文将围绕二建建设工程法规中的物权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内容和意义,为建设工程的规范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二建建设工程法规中的物权制度概述1.物权制度的含义物权制度是指关于建设工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归属等各种权利关系的规范制度。
物权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在收益、承担风险、享有权益等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为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2.物权制度的功能物权制度在二建建设工程中具有以下几个功能:(1)保护建设工程相关权益:物权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建设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2)规范建设工程行为:物权制度约束了建设工程参与者的行为,规范了他们在建设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建设工程的管理更加有序。
(3)促进建设工程发展:物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建设工程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3.物权制度的内容二建建设工程法规中的物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土地使用权:规定了建设工程中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查封等事项,明确了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2)建筑物所有权:规定了建设工程中建筑物所有权的获取、登记、转让等事项,明确了建筑物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3)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归属:规定了建设工程中工程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使用、维护等事项,明确了各方在工程设备和材料上的权利和义务。
(4)其他相关事项:包括建设工程中的财产权益、劳动权益、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事项。
三、二建建设工程法规中物权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建设工程合法权益物权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工程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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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知识点: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