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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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 月1 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30
15
炼钢转炉(一次烟气),铁合金精炼炉、矿热炉、回转窑
80
16
其它尘源
20
17
焦化工业
装煤、推焦、干法熄焦、硫铵结晶干燥
100
18
其它尘源
50
19
煤炭工业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设备
80
20
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
80
21
铝工业
氧化铝厂
氧化铝贮运
30
22
电解铝厂
电解槽烟气净化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m3)
1
火电厂锅炉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煤粉锅炉、燃气轮机组
50
2
以煤矸石及以树皮、秸秆等生物质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
100
3
其它锅炉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水煤浆锅炉
≥7MW(10t/h)的锅炉及<0.7MW(1t/h)的自然通风锅炉
120(80a)
4
<7MW(10t/h)锅炉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需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 基准氧含量
序号
所述行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基准氧含量(O2)/%
1
火电厂锅炉
燃煤锅炉
6
2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3
3
燃气轮机组
15
4
水泥工业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10
3.11
过量空气系数(α)
指“其它锅炉”或“工业窑炉”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3.12
企业边界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审批意见:
文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018)5-9
经审查, 对 《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文登区峰山路 1 号文登整骨医院 院内。项目总投资 58 万元,拆除原有 1 台 6t/h 燃煤锅炉,新建 2 台 2t/h 燃气锅 炉,用于蒸汽供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选址等符合规划要求,在全 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 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今后的运行管理中,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 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作。项目锅炉废水要 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表 1B 级标准后经市 政污水管网排入文登创业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排放口 COD、氨氮年 排放总量控制在 0.2 吨、0.002 吨以内。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天然气锅炉废气必须经低氮燃烧器处理达 到《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4-2013)表 2 及鲁质监标发 [2016]46 号、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重点 控制区标准要求后通过 15 米高的烟囱外排,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 口。项目外排废气 SO2、NOX 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0.042t/a、0.245t/a 之内。 3、优化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要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和消声等 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控制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1 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申请排污许可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2018 年 5 月 8 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 月1 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作者:————————————————————————————————日期:2ICS 13.040.40 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I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72376—2019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9

DB372376—2019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9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

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

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引言: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省份纷纷制定和实施了大气排放标准。

山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大气排放标准,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

本文将就山东省的大气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山东省地处华北经济区,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之一。

然而,其经济发展也伴随着大量的工农业排放物的释放,导致大量的大气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山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排放标准。

二、大气排放标准的重要性大气污染不仅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大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排放行为,减少污染物的释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大自然的生态平衡。

三、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的内容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山东省确定了不同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标准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有不同的要求,以确保排放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2.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为了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准确监测,山东省规定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包括排放口的实时监控设备、监测数据的保存和传输等。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具有较大排放量的企业,还要求进行第三方的监测和审查,以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3.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山东省对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要求也进行了明确。

企业在排放过程中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措施,以降低排放浓度和总量。

对于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还需要进行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

4.处罚措施:为了更加有效地执行大气排放标准,山东省明确了违反标准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推动企业严格遵守大气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四、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自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CS 13.040.40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37/ 2376—20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I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鲁环发〔2019〕126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鲁环发〔2019〕126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鲁环发〔2019〕12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目前,我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全部发布,涵盖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建成,新修订的各项标准将陆续实施。

为确保标准限值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各项标准限值。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排查,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企业逐一发放告知函,告知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标准限值、执行时间、整改时限、日常环境执法和监管要求,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大气污染物治理提标改造,确保在新标准排放限值执行之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各级环境监测、监控、执法工作要根据新标准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同步进行调整。

对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若达不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的,应责令其开展限产或停产治理。

二、鼓励实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目标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提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并按照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管。

对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加严要求的企业,可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政策制定时给予适当支持,并对提前实施超低排放或加严要求的企业依据超额减排量从大气污染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鲁环发〔2019〕132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9〕132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2日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为了严格控制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全省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结合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四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的核算。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指标来源(一)污染物排放总量采取新产能落地设区的市区域内平衡。

(二)“可替代总量指标”核算基准年为2017年。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应来源于2017年1月1日以后,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或者关停可形成的年排放削减量,或者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可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

(三)各类点源类型的污染物可替代总量计算方法可参考《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山东省《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等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技术文件。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各地区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

以下是一些关于山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常见内容: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有一系列的标准,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这些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工业、交通和生活源头的排放情况进行规定,以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

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对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等水污染物的排放都有相应的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对重金属、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保护水体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3. 声音噪声排放标准:山东省对噪声污染也有相应的标准,限制各种设施和活动产生的噪声水平,以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排放标准可能因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而有所不同。

此外,山东省可能会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法规进行更新和调整。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和详细的信息,建议您查阅山东省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标准文件。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前言为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除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含铍、汞、铅、铬、砷、镍、锡及其化合物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地方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其它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源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大气颗粒物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 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 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厂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二、条款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mg/m3。

二、增加条款: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2:《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表3中“序号1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二、条款4.6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4.5 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第2号修改单一、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含水煤浆)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202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2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 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 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 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 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1.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 为超标排放。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 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 限值。
•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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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固定源
各种锅炉和炉窑等燃烧设备以及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控制区划分
4.1.1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为三类控制区。

4.1.2 核心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4.1.3 重点控制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

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4.1.4 一般控制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第一时段,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第二时段,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执行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时段、第二时段)及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2.2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第三时段,现有企业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三时段)
单位:mg/m3
表1(续)
单位:mg/m3
4.2.3 自2020年1月1日起为第四时段,现有企业按照所在控制区分别执行表2中“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3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4.2.4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在控制区应分别执行表2中“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3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4.2.5 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表2中“核心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四时段)
单位:mg/m3
表3 部分行业、工段需进一步从严控制的指标和排放浓度限值(第四时段)
单位:mg/m3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外)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确因生产装置安全或特殊工艺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相应标准限值的50%执行。

5.1.2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4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符合HJ/T 75和HJ/T 76的规定,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5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应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

5.1.6 对企业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符合HJ/T 373的规定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7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8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基准氧含量
表5(续)
2
2
2121O O c c '--⨯
'= ................................. (1)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3; c ′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O 2′ ——实测的氧含量,%; O 2 ——基准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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