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怀政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3〕27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5日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区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2010第22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应用推广的先进科学技术;完成的重大科学技术示范工程项目;优秀科技著作、软科学研究及科技管理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标准、计量、情报、档案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区科学技术奖:(一)应用于本区经济建设,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技术成果,可申报新技术成果奖。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经实际应用证明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成果。
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效果显著。
2.新的医疗、诊断、防治和康复技术。
技术水平先进,有一定数量的病历和科学数据,经实际应用证明安全有效。
3.经国家专业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投产、经过一定数量临床验证疗效显著的药品和生物制品。
4.农业新品种经3年以上区域试验、示范,运用生物统计方法,证明比原品种明显增产或有特殊优良性,具备一定的推广条件。
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评选表彰办法 - 副本
附件1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表彰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加强创新型、领军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人才”)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评选表彰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奖励项目。
第三条“有突出贡献人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四条“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为做好“有突出贡献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科协组成的“有突出贡献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有突出贡献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组,负责对参评人选的分组审议和综合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当年参评人选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且评选当年1月1日在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均可参加“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评选。
第八条“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参评人选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五年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有突出成就和贡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规定参加“有突出贡献人才”的推荐和评选:(一)在科学研究(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应用成效。
(二)在工程技术领域(含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环境工程、建筑工程等)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技术应用和推广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或自主开发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培训课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培训课件科学技术奖是北京市表彰在科技创新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重要奖项之一。
为了提高申报者的申报能力和成功率,举办科学技术奖申报培训课程是必不可少的。
一、课程内容1. 科学技术奖概述:介绍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重要性、目的和评审标准,使申报者对奖项有更深入的了解。
2. 申报材料准备:详细解读申报材料的要求和内容,包括申报书、技术报告、成果介绍等。
同时提供实际案例和模板,帮助申报者更好地撰写申报材料。
3. 技术成果评价:介绍科技成果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如技术论文、专利、标准贡献等,帮助申报者理清评审委员会的评价侧重点,提高技术成果在评审中的竞争力。
4. 申报策略和技巧:分享成功申报者的经验和故事,分析他们采用的申报策略和技巧,如项目时间安排、团队合作、创新亮点的突出等,帮助申报者在申报过程中避免常见的错误和陷阱。
5. 申报流程与注意事项:详细介绍申报流程、时间节点和相关事项,包括申报材料的递交、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等环节,使申报者能够顺利进行申报。
二、培训形式和时间安排1. 培训形式:提供线上和线下两种培训形式,以满足不同申报者的需求。
2. 培训时间安排:将培训课程安排在午后或周末,确保申报者的参与度和学习效果。
三、培训师资力量1. 专家学者: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包括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成功申报者,分享他们的经验和见解。
2. 行业专家:邀请具有丰富申报领域经验的行业专家,通过案例分析和培训讲座提供指导和建议。
四、预期效果1. 提高申报者的申报能力:通过培训,使申报者对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要求和流程有深入了解,提高申报文档的质量和准确性。
2. 提高申报成功率:通过分享成功申报案例和专家的指导,帮助申报者在申报过程中避免常见错误,提高申报成功的机会。
3. 推动科技创新发展:通过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和评审过程,鼓励更多的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创新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在北京市的发展。
总结: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培训课程旨在提高申报者的申报能力和成功率,通过全面的培训内容、专业的师资力量以及实践案例的分享,帮助申报者更好地理解申报要求和流程,提高申报文档的质量和准确性,最终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一节技术奖第八条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颁布⽇期:1986-12-15执⾏⽇期:1986-12-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奖励的⽬的第⼆条为进⼀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科技⼈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作必须⾯向经济建设的⽅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的甚⾄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
⼆、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然科学应⽤技术领域。
包括:(⼀)应⽤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应⽤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程建设、重⼤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则应撤销该项⽬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平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很⼤并取得重⼤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
获奖项⽬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7号令第四次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19年7月18日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项:(一)突出贡献中关村奖;(二)杰出青年中关村奖;(三)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四)自然科学奖;(五)技术发明奖;(六)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委员会以及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承担。
第六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发现,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第一节突出贡献中关村奖第三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学研究类: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重大科学现象、揭示重大科学规律、阐明重大科学理论,引领了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技术研发类: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显著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和保障国家安全等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四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候选人应是活跃在科研一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研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二节杰出青年中关村奖第五条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学研究类:独立开展基础性学术研究能力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产生一定的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技术研发类:独立开展应用技术研究能力强,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为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候选人应是截至提名当年度1月1日不超过40周岁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三节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第七条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二)在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或者科技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推动本市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促进本市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京政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京政发〔202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市政府决定,对为科学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授予王小云、赵晋荣北京市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授予杨玉超、高立宁等9位青年科学家北京市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授予阿尔瓦罗·希门尼斯·卡涅特等10位外国科学家北京市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授予“极端条件调控的基元序构量子演生新材料”等10项成果北京市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跨尺度场调控新型光子效应与应用”等32项成果北京市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电动车辆宽温域动力电池主动热管控及产业应用技术体系”等5项成果北京市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大面积钙钛矿成膜技术及其应用”等15项成果北京市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航站楼建造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航空遥感系统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29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全主动脉腔内诊疗体系的构建与应用”等96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勇攀高峰,攻坚克难,再创佳绩。
希望首都科技工作者以获奖者为榜样,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投身各领域科技创新,着力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攻克关键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9月14日大兴区人民政府京兴政发〔2011〕2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大兴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区科学技术奖所包含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软科学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工作。
第三条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区科学技术奖是本区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一)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二)条所称“经实施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是指该项技术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六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六条(五)所称“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奖金 标准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1. 简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是北京市政府为了表彰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就的个人、团队和组织而设立的奖项。
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初衷是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进而推动北京市科技事业的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就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2. 奖金标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标准是评定奖金的重要依据。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成果的奖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档次,奖金数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这些奖金的设定不仅是对获奖者的褒奖和鼓励,也是对他们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和成绩的认可。
3. 评价与思考对于科学技术领域的从业者来说,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不仅是对个人价值的认可,也是对科研团队和科研机构的鼓励,更是对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的推动。
在奖金标准方面,也体现了北京市对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科技创新的过程中不仅仅是金钱奖励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科技成果的长期关注和支持,为科技从业者提供更多的创新空间和资源支持。
4. 个人观点就我个人而言,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奖金标准的制定,无疑是对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推动和促进。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科技创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奖金标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发科技从业者的创新活力,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5.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奖项所体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也可以看到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还有很多需要持续关注和努力的地方。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北京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是北京市政府为了表彰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就的个人、团队和组织而设立的奖项。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177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1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00二年四月二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的范围。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二)中所称的“具有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上有创新或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指标(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五)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七条《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项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修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5.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5.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02.05.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复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者取得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七)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023年北京市科技奖流程
2023年北京市科技奖流程2023年北京市科技奖的评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为了更好地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北京市科技局制定了一套科技奖的评选流程。
下面将介绍2023年北京市科技奖的具体流程。
一、申报阶段1. 申报时间:北京市科技奖的申报工作通常在每年的6月份开始,截止时间则在9月底。
具体时间将在科技局官网上公布,请申报单位及个人密切关注。
2. 申报资格:参评单位和个人需在北京市范围内注册,并在科技研究、创新、应用等领域取得卓越成果。
所有参评单位和个人的研究成果必须在公开发布之后的三年内完成。
二、初步评审阶段1. 专家评审组的组建:科技局将邀请相关科研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组建人员包括学术界、产业界、金融界、企业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
该评审组将根据各申报项目的具体领域进行评审,确保评选过程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2. 评审标准:初步评审将根据申报项目的原创性、科技含量、创新性、实用性、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评估。
评审专家将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答辩等方式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分,并提供评语和建议。
三、终审评审阶段1. 专家组调整:初评完成后,科技局将根据初评结果选派终评专家组。
终评专家组由经过初评的专家和新增的专家组成,确保终评过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现场答辩和项目展示:各参评单位和个人将有机会进行现场答辩,展示申报项目的具体工作、成果和实际应用情况。
专家组将根据答辩和展示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评价意见。
3. 评选结果公示:科技局将在评选完成后公示所有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四、颁奖仪式1. 颁奖时间和地点:北京市科技奖的颁奖仪式通常在每年的年底举行,时间和地点将在科技局官网上公布。
获奖单位和个人将受邀参加颁奖仪式,与相关领导和专家共同分享荣誉。
2. 颁奖级别和奖励:北京市科技奖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进行评选,奖金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此外,还设立了科技创新团队奖、青年科技奖和科技进步奖等特殊奖项。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知情同意书(发明人)说明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知情同意书(发明人)说
明
表1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知情同意书(发明人)
项目名称
专业评审组
候选人姓名
项目编号
说明: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该项目获奖,其他项目不能再次使用该专利申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声明:本项目参加2017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我作为所提交核心专利的发明人之一,知悉此事,同意使用该专利报奖,本人不作为候选人报奖。
提交的核心专利发明人不是候选人情况
知情同意签名
发明专利授权号非候选人
第一候选
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表2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知情同意书(权利人)
项目名称
专业评审组
候选单位名称
(候选人姓名)
项目编号
说明: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该工程获奖,其他工程不能再次使用该专利申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声明:本工程参加2017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本单位(人)作为所提交常识产权的权利人之一,知悉此事,同意使用该专利报奖,本单位(人)不作为候选单位(人)报奖。
提交常识产权的权利人不是候选单位(人)情况
知情同意盖印(署名)。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要求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要求《关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要求的那些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这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要求,这可真是门大学问啊!咱先说说这要求,那可真是像一道道关卡,得一步步地过。
就好比打游戏,每一关都有特定的任务和条件,只有都满足了才能晋级。
申报要求就像是游戏规则,咱得摸透了,不然咋能打怪升级,拿到大奖呢?这要求之一啊,就是得有真本事,你得有实实在在的科研成果。
不能是花架子,得是能经得住检验的干货。
这就好比去相亲,你得有实实在在的优点,才能吸引到别人的眼球嘛!要是没点真材实料,那可就只能是重在参与啦。
还有啊,这申报材料得写得精彩。
不能是干巴巴的流水账,得把你的成果像讲故事一样讲出来,让人一听就感兴趣。
想象一下,你是个说书人,怎么能把你的科研故事讲得绘声绘色,让人听得津津有味呢?这也是一门艺术啊!再说说这准备过程,那可真是跟打仗似的。
要收集各种资料,整理各种数据,还得和各方沟通协调。
有时候感觉自己就像个小蜜蜂,忙得团团转。
但没办法啊,不努力怎么能拿到大奖呢?不过,虽然过程辛苦,但也很有成就感啊!就像登山一样,虽然爬山的时候气喘吁吁,但当你站在山顶,俯瞰山下美景的时候,那感觉,太棒啦!等申报成功了,那可真是满满的自豪感,觉得之前的辛苦都值了。
当然啦,也不是说申报了就一定能拿奖。
这就好比买彩票,你买了不一定中,但不买肯定中不了。
所以啊,咱得有个好心态,得之我幸,失之我命。
就算没拿到奖,咱也得继续努力,下次再来嘛!总之呢,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要求虽然严格,但也正是这样,才能选出真正优秀的成果和人才。
咱们只要勇敢地去尝试,认真地准备,相信总有一天能站在领奖台上,成为那颗闪耀的科技之星!加油吧,朋友们!让我们为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一起努力奋斗!。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京科发[2010]538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科发[2010]53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评审意见;(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软科学研究类项目(年度)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简介(可公开宣传)三、主要创新点(不超过1600个汉字)四、项目详细内容五、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六、主要完成单位情况注:1、其他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请依序加页填报;2、每个完成单位应分别加盖公章。
3、完成单位系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七、主要完成人情况注:1、其他主要完成人情况,请依序加页填报;2、每个完成人必须使用签字笔或钢笔亲自在此页签字。
八、主要证明九、推荐组织意见十、书面主要附件目录《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书》(软科学研究类)填写说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书》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软科学研究类项目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大小为大十六开本(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
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推荐书一致。
装订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书》请勿另附加封面。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书》指电子版推荐书和书面推荐书两种形式,其具体要求如下:1.推荐书电子版数据包括电子版主件(第一至第十部分)和科普文章电子版。
2.书面推荐书包括主件(第一至第十部分)和主要附件。
主件内容应从推荐系统中生成并打印,总页数不得超过70页;书面主要附件不得超过80页,装订顺序应与主件第十部分“书面主要附件目录”顺序一致。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书》要严格按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推荐通知的要求报送材料,否则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专业评审组》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选择推荐项目所属专业评审组名称。
《项目名称(中文)》应当简明、准确地反映出项目的核心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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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本店铺收集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的范围。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二)中所称的“具有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上有创新或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指标(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五)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七条《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项目。
第八条《办法》第九条(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项目”,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是指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在其它省市申请奖励,不得重复获奖。
第十条《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是指在项目申报中,当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难以确定时,经各完成单位协商同意,可以不填具体完成人。
第十一条《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所称的“回避”,是指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本年中若有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生物新品种;资源考察、勘探成果;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其它农林牧渔业成果。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并证明是安全有效的;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一、二类新药应获得临床研究批准文件;三、四类新药应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生物制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生物制品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先进,三类医疗器械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有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通过集成的办法,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通过集成对推动产业发展或形成新的产业,振兴地方经济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属于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验证具有创造性和很高学术水平。
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经5名副教授级以上的同行专家(非本单位专家须占80%以上)的推荐。
(四)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类成果。
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
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全市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提供下列文件:(一)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或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或著作权、版权证;(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四)产品的技术标准;(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六)科研成果查新报告书;(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八)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数据软盘。
第十四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渠道推荐:(一)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推荐;(二)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按协商确定的推荐渠道进行推荐;(三)民办科研机构或个人(含非职务)所完成的成果,按其属地原则由区、县科技行政部门进行推荐;(四)中央在京单位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市奖励办申报。
第十五条本市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第十四条的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下列审查:(一)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二)提供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三)技术内容是否真实;(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在对申报成果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十九条市奖励办对推荐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
第二十条市专业评审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评审:(一)每个推荐项目确定二名主要评审员(简称主审员),主审员应在评审会前认真审阅有关申报材料,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申报一等奖成果,由市奖励办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或其它形式的调查,并组织主要完成人答辩。
(三)召开专业评审会。
到会评委须超过应到评委的三分之二、所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市专业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成果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时一等奖成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的同意;二、三等奖成果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