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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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黑安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发〔2010〕5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附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0号)精神,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一)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重要原因是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在部分行业和领域没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措施不落实、治理不彻底。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各级政府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第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第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第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黑安传真[2012]第4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第4号)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3号)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将在全国“两会”期间组成8个督查组,于3月5日至15日对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四)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落实情况。

二、督查方式听取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检查1县(市)1区、6户以上企业;与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交换意见。

三、督查要求(一)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

对督查组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二)各督查组要坚持严、细、深、实工作原则,认真开展督查,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和建议。

(三)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3月18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关书强刘冬联系电话:(0451)87017066电子邮箱:**************附件:省政府安委会督查组分组名单。

2012年3月1日附件:省政府安委会督查组分组名单第一组检查单位: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组长:杨宝田省政府安委办主任、省安监局局长成员:王秋林省安监局监察专员陈绪葆省安监局监察专员张国煊省安监局协调处副处长刘冬省安监局协调处主任科员151****5178姜敏《龙江安全》编辑部主任第二组检查单位:伊春市绥化市组长:姜国钧省安监局副局长成员:姜子忠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处长闫翌波省安监局监察专员周存友省安监局三处副主任科员139****1171孙博省安监局应急办科员第三组检查单位:哈尔滨市大兴安岭组长:李宝君省安监局副局长成员:郭向华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王勇省安监局应急办副处长车俐春省安监局监管三处主任科员刘国辉省安监局应急办副主任科员136****8777第四组检查单位:佳木斯市省农垦总局组长:韩梅梅省安监局副局长成员:于艳善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处长丁建成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孙桂林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主任科员王超省安监局职安处科员186****1567第五组检查单位:省森工总局组长:王德礼省安监局纪检组长成员:刘颖涛省安监局监管二处处长林文革省安监局职安处副处长于本源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副调研员尹宇州省安监局监管二处主任科员139****1963徐志东省安监局职安处主任科员第六组检查单位:鸡西市七台河市组长:李兴亚黑龙江煤监局副局长成员:刘匀煤监局监察一处处长赵韧刚煤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岳成生煤监局监察二处副处长130****3456王伟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调研员李祖国煤监局科技装备处主任科员马宝棣煤监局事故调查处主任科员第七组检查单位:双鸭山市鹤岗市组长:鲁峰省煤管局副局长成员:黄绪彬省煤管局安监二处副处长139****8958孟庆龙省煤管局规划处副处长王友喜省煤管局安监一处主任科员关书强省安监局协调处主任科员肖雨省煤管局安监二处科员第八组检查单位:牡丹江市黑河市组长:张维正省煤管局副局长成员:尹昌省煤管局安监二处调研员李单伟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调研员陈海文省煤管局生产处主任科员张石磊省煤管局安监一处科员秦旭元省煤管局安监一处干部133****3177(注:标注联系方式者为本组联络员)。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黑应急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应急规〔2022〕6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6月23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结合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严格精准、提质增效为目标,以健全执法体系、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完善执法手段、建强执法队伍为着力点,加快建立完善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守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健全执法体系,落实执法责任(一)明确层级执法职责。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职责由内设机构承担,主要负责全省执法体系建设和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组织开展跨市(地)执法、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市级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县级依法承担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违法案件的查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黑安监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7〕15号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着力整治各类隐患和问题,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强化职业健康管理,全面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重点(一)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一是对存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便投入生产或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严厉查处。

二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暂扣、撤销、吊销、注销仍进行生产,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等非法行为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

三是建立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黑政办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3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地市、县(市、区)、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制定与发布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进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黑政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的《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应急管理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原则。

二、事故调查处理范围和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铁路交通、道路交通、内河交通、渔业船舶、火灾、电力、煤矿、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调查准备工作。

1.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了解情况,对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取得地方政府授权,并已取得同级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应取得地方政府授权,而未取得同级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政府请示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黑安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黑安发〔2013〕12号)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宪魁同志、代省长陆昊同志重要批示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中储粮林甸直属库“5.31”火灾和吉林省宝源丰禽业公司“6.3”特别重大燃烧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整顿时间从6月4日开始,至8月4日结束。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一)煤矿安全。

小煤矿关闭整治整合情况;煤矿企业宣传贯彻“双七条”情况;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情况;落实矿井水害治理“十个一律”等规定情况;瓦斯、水、火、顶板、运输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组织生产活动、兑规作业、控制入井人数和煤矿打击“三超”、“三违”行为情况。

(二)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开展情况;“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客运线路、运营客车安全情况、GPS安装及使用情况;“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落实情况;“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三)消防安全。

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地下商场、宾馆、学校、网吧、超市、大型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单位、粮食仓储场所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情况;挤占消防通道、私接电源线路、违规用火用电等行为情况;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黑应急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黑应急发〔2020〕22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全省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基础,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安全监管规范化执法为主线,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聚焦精准执法,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规范。

依法履行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精简执法事项,合理划分各级执法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实施分类分级执法,防止重复执法,越权执法。

坚持严格执法。

落实执法责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执法闭环,切实解决执法“宽松软”问题,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突出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和重点企业,实施专项执法和重点执法,化解风险,弥补短板,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

坚持注重实效。

以目标为导向,针对重大违法行为和风险,紧盯不放,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狠抓落实,重点问题逐项解决。

坚持队伍过硬。

突出政治建设,把守初心担使命作为执法队伍的核心价值观,用过硬作风塑造队伍,严格制度标准,强化执行落实,打造一支“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顶得上去”的执法队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黑安传真[2012]第13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第13号)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检查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2〕5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2〕12号)精神情况,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检查整治深入开展,取得实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政府定于9月下旬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二)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开展煤矿、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检查情况;党的十八大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查处结案以及按照“撤一建一”原则,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等情况。

(四)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44号)情况。

二、督查范围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黑安监发[2011]231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1〕231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至相关企业,并抓好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要求,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大型储存企业,不含加油站)、使用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医药企业)。

工作目标:2011年,在以上单位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2年底前,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

三、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诊断、自评、评审、审核的依据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黑安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情况的通报(黑安监〔2013〕50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扎实推进安全监管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3〕14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于2013年12月份组织开展了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情况总体看,各单位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契机,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在规范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和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各单位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普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推进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

牡丹江市安监局制定实施了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完善了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双鸭山市安监局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任务,明确了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执法科室和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

省森工总局安监局将2013年确定为“安全生产执法年”,在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同时,还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各单位以履行法定职责为基准,普遍制定实施了年度行政执法计划,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14•【字号】黑安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11.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0〕51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活动取得实效,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1月17日开始到2011年春节前,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以下简称“三大”行动)。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精神,集中时间,整合力量,统一行动,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控制较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推动2011年元旦、春节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范围和内容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

(一)煤矿安全1.深入推进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0〕90号)要求,做好国有重点煤矿今年实施的99项瓦斯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谋划明年瓦斯治理工程项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黑安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3〕18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3〕2号),现将《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并参照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28日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全省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3〕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扎扎实实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以下简称大检查大整顿)。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宣传、统计、督导四个工作组,强化对大检查大整顿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大检查大整顿领导小组,并设立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办公室,明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黑应急委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黑应急委发[2006]1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属,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地)、跨领域、跨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事故分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大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大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大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黑应急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大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应急发〔2019〕70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现将《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大执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5月24日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大执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5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黑河市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铁多金属矿“5.17”透水事故教训,依据省安委办《全省安全生产大执法工作方案》部署,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执法活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检查范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粉尘涉爆、液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等行业领域企业。

(二)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情况;2.企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情况;3.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4.企业全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5.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6.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情况;7.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措施落实以及无证上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8.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以及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情况;9.各级应急管理局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以及企业自行排查隐患整改闭合情况;10.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黑安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办发〔2011〕50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安委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黑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发〔2010〕23号和黑政发〔2010〕89号文件精神,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及各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求,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企业本质安全。

二、工作目标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健全工作机制,推广先进经验,强化推进措施。

全省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达到以下目标:(一)非煤矿山:2011年底前,地下矿山、尾矿库、大中型露天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标准,小型露天矿山、采石场50%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2年底前,小型露天矿山、采石场70%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小型露天矿山、采石场100%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黑应急函字〔2018〕8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黑应急函字〔2018〕8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以下简称88号令),按照《2018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安排,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8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主要采取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专项交叉互检方式,学习借鉴经验做法,推动各地和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二、检查时间11月份;每组原则上工作一周时间,具体检查时间自行确定。

三、检查内容(一)应急组织体系。

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危化企业等行业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三)应急物资装备。

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危化企业等行业标准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以及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四)应急预案。

是否按照88号令要求编制、发布、修订、备案应急预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五)应急演练。

是否按照88号令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

(六)教育培训。

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88号令等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和考核。

(七)应急处置。

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88号令等法规要求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报告、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1.06.03
•【字号】黑应急规〔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应急规〔2021〕3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筑牢安全底线,守住安全红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按照应急管理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请各市(地)于6月4日前,将分管专项整治工作的副局长、科(处)室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报省厅。

联系人:王伟、张勇,联系电话:0451—87019055,E-mail:
137****************。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6月3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黑应急规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黑应急规发〔2019〕5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2018〕10号)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应急厅函〔2019〕44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全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试行)》。

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反映。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9月16日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是指企业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承诺,向社会和职工公开,并定期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的主要内容:(一)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二)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石油开采、冶金等行业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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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8.02
•【字号】黑安监〔2017〕78号
•【施行日期】2017.08.0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安监〔2017〕78号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现将《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日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5号)要求,推动各市(地)和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夯实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基础,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和水平,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加强联合执法和联合督察,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

(二)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要求,共分8项:
1.应急组织体系。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2.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主要检查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按照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依法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应急物资装备。

主要检查是否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以及
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4.应急预案。

主要检查是否编制、发布、修订、备案应急预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5.应急演练。

主要检查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并对演练总结评估。

6.教育培训。

主要检查是否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和考核。

7.应急处置。

主要检查是否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报告、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8.各级应急执法是否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且实行一体化执法,应急执法工作是否规范。

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是否开展。

三、检查时间和主要工作任务
从2017年8月至10月,集中3个月时间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广泛动员,自查自改阶段(8月上旬)
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深入检查,严格执法,集中整治阶段(8月中旬至9月)
一是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对执法是否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且实行一体化执法,应急执法工作是否规范,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是否开展等进行自查。

二是根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执法检查覆盖100%。

(三)实地督查,统筹推动,巩固提高阶段(9月至10月)
各地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

在主汛期等重点时期、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党的十九大等政治敏感时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省政府安委会将对各地开展综合督查,同时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2017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地要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

要按照实行一体化执法要求,紧紧围绕8个方面检查内容,在市(地)、县(市、区)两级已列入执法计划的企业中,逐个企业开展应急管理执法检查。

(二)注重效果。

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督促整改落实。

对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

(三)加强宣传。

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四)及时反馈。

各市(地)要于8月1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省安委办将适时对各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
称:
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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