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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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篇
1 、在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全科的平安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仔细贯彻执行国家的平安生产方针、技术政策及上级有关平安生产指令、决议、通知、技术规定。
3 、参与处组织的平安技术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矿井年度灾难预防与处理方案的编制及设计方案的讨论、审查工作。
4 、参与平安会议和有关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平安生产和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
5 、参与年、季、月度方案的编审和三类工程技术平衡会及总工程师主持召开的有关技术会议。
6 、常常深人基层,检查工程质量和作业规程及平安技术措施的现场执行状况,乐观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7 、负责组织本科业务范围内重大平安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歇定期进行本科平安技术工作总结,督促检查本科平安技术资料的建档、使用状况。
【第2篇】技术科科长-平安生产责任制
1 、在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全科的平安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仔细贯彻执行国家的平安生产方针、技术政策及上级有关平安生产指令、决议、通知、技术规定。
3 、参与处组织的平安技术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矿井年度灾难预防与处理方案的编制及设计方案的讨论、审查工作。
4 、参与平安会议和有关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平安生产和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
5 、参与年、季、月度方案的编审和三类工程技术平衡会及总工程师主持召开的有关技术会议。
6 、常常深人基层,检查工程质量和作业规程及平安技术措施的现场执行状况,乐观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7 、负责组织本科业务范围内重大平安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歇定期进行本科平安技术工作总结,督促检查本科平安技术资料的建档、使用状况。
【第3篇】生产技术科科长平安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科长是煤矿生产科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必需娴熟把握煤矿平安生产专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平安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需乐观帮助平安生产副矿长、协作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方案,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
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平安管理。
第4 条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平安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5条负责推广平安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平安生产科研攻关。
第6条参与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第7条要常常深化现场,准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把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状况,准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参加灾难预防、反风演习。
第9条准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10条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1条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2条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第13条外出期间必需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4条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生产(技术)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生产(技术)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决绝接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未准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赐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赐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解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赐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对煤矿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方案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由生产(技术)科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消失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在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因生产(技术)科科长不能够常常深化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准时解决,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发觉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准时实行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准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精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第27条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准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生产(技术)科科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技术)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