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存在哪些风险 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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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存在哪些风险融资租赁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税法对租赁期满承租人是否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对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了划分,并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较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较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是完全一致的,但与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相比则有较大改进,其实质在于引入了现值概念。
在承租人付给出租人的租金中,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
从精确核算角度讲,支付的本金应减少负债,而支付的利息应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费用。
但是,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租赁准则作了特别规定,即,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仍可按较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这是因为,租赁业务对一般企业而言毕竟属于特殊业务,出于方便企业核算考虑,多给企业一种选择。
这与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完全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融资租赁方式不同,其税收负担也各不相同。
这就给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国税函发[1997]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问题的批复》规定: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计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在税务处理上,允许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主要是保证该类企业在经营期内发生的坏账损失可均衡的得以税前扣除。
因此,其在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的有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
[案情说明]
**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002年9月份,**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按照特雷克斯(田林)电子有限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
方案(一)租期十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特雷克斯(田林)电子有限公司,租金总额1000万元,特雷克斯(田林)电子有限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二)租期八年,租赁期满,**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租金总额800万元,特雷克斯(田林)电子有限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要求解答]
**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两种租赁方式应负担的税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国税函发[1997]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号和国税发(1997)39号文件。
[比较分析]
**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两种租赁方式应负担的税额计算如下:
方案(一)
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如果,**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1.17×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
由于征收增值税业务的融资租赁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征收0.3‰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000×0.3‰=0.3(万元)
**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获利=1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
如果,**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则:**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1.04×4%=38.46(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8.46×(7%+3%)=3.846(万元)
应纳印花税=1000×0.3‰=0.3(万元)
**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获利=1000÷1.04-585-3.846-0.3=372.39(万元)
方案(二)
按规定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国税发[2000]15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585÷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8%=26.56(万元)
按照国税发(1997)39号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以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800+117-585)×5%×(7%+3%)=1.66(万元)
另外,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假设8年后,**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那么,**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获利应该是:800+200-585-26.56-1.66=386.78(万元)。
[业务说明]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1)上述计算过程中,由于在两种租赁方式下,企业发生的费用变化不大,故在计算企业获利时未考虑费用的减除。
(2)在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获利时,是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在这种情
况下,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会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当**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令:800+X-585-26.56-1.66=348.37解之得,X=161.59(万元)
由此可见,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61.59万元时,**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应选择方案(二),反之则应选择方案(一)。
用同样的方法,可求得**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为非一般纳税人时的“X”值为185.61万元。
即只有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85.61万元时,**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选择方案(二)才合算,否则应选择方案(一)。
[特别提示]
案例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低来比较其优劣。
此外,对上述**恒利(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这里不作讨论。
二、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估计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较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较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较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较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保理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怎么收费的?
一、保理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怎么收费的?
融资租赁保理是指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措施以及符合承租人的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融资金额根据对应融资租赁合同的应收租金总额确定,利率为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一次性支付保理费为融资金额0.15%,所涉及的承租人以分期付款形式,每月支付等额租金。
二、保理公司融资租赁的特点是什么?
1、承租企业通过“融物”达到“融资”,加快生产设备更新与升级,实现快速发展。
2、承租企业可享受加速折旧计提抵税的优惠政策。
3、盘活承租企业的固定资产,调节现金流。
4、租赁公司可改善财务指标,优化财务结构。
5、认可的融资租赁物种类多,范围广。
6、贷款额度为应收租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80%,较高可至90%;
7、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用款情况合理设计,较长可达3年,经总行同意后融资期限可适当放宽。
三、办理融资租赁保理需要哪些资料?
1、租赁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一般基础资料和业务申请书。
2、承租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一般基础资料复印件。
3、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买卖合同、租赁物的、和应收租金所有权证明文件等。
4、回购方的相关资料(如有)。
四、融资租赁保理的好处是什么?
1、承租人范围广:我行接受的应收租金,其承租人可以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学校,也可以是个人;
2、融资期限较长:租赁保理融资期限可长达5年,大型项目可以适当放宽;
3、产品丰富:可叙做无追索权型保理,可提供暗保理业务服务;
4、还款方式灵活:可结合租赁业务实际设定配套的分期还款方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保理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费包括两大块,利息和保理费。
其中利率基本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执行。
而保理费用则为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不等。
这些就是中小企业通过保理公司融资的成本。
尽管成本比银行贷款高,但是非常灵活,适合那些有大量应收账款的企业。
四、融资租赁期限是多久
一、融资租赁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经营性租赁的租期不超过一年。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融资租赁的租期是和设备的使用年限密切相关的,原则上和物件的使用寿命(折旧年限)相同,对于国家鼓励的特殊项目租期较短为三年。
随着创新租赁的发展,经营性租赁超过三年的物品有可能转换成融资租赁方式了。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注意承租人的意愿,选择不同的租赁方式。
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正在改革,折旧期限和规则将要发生改变,今后有可能由企业自己选择折旧方式,加速折旧实际上就缩短了租赁的期限。
二、融资租赁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五、利用融资租赁方式的作用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二、融资租赁的方式
1、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较普遍较简单也是较主要的形式。
即租赁公司通过筹/集资金,直接购入承租企业选定的租赁物品,并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至少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构成,具有不可解约性。
因为设备是承租人特殊定购的,是特定设备,如果承租人解约,出租人很难再将此设备租给他人,出租人为此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这种租赁方式关系简单、手续较为简便。
2、转融资租赁:由出租人从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出租人可以不动用自己的资金而通过发挥类似融资租赁经纪人的作用而获利,并能分享一出租人所在国家的税收优惠,降低融资成本。
转融资租赁多发生在跨国融资租赁业务中。
3、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一般简称回租,由设备使用方首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再由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原设备使用方(承租人)使用。
厂
商通过回租可以满足其改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并可与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分享政府的投资减税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以较低的租金即可取得继续使用设备的权利。
财产(设备)所有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不影响自己对财产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
4、杠杆融资租赁:国外杠杆融资租赁的运作方式十分复杂,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包括承租人、生产厂商、物主出租人、物主受托人、债权人、经纪人等。
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只承担设备成本的一小部分,一般为20-40%,
并以此为“杠杆”,大部分由银行或银团等金融机构提供。
出租人要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受益权、租赁物的保险受益权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收益权转让或抵押给贷款人,贷款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
该融资租赁对象大都是一些购置成本非凡高的大型设备,如飞机、轮船、卫星等。
5、委托融资租赁: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
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
6、项目融资租赁:承租人是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
出卖人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来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
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可采用这种方法。
7、销售式租赁: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
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
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
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8、抽成融资租赁:又称收益百分比融资租赁。
对回笼期较长但现金流稳定且具有一定垄断性的项目,可尝试采用收益权担保、收费分成的融资租赁方式。
这种融资租赁的租金不是固定的,而是由承租人的盈利状况决定,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先支付一定的租金,租金余额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抽成。
具体的比例可以灵活多变,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根据实际生产状况确定。
9、风险融资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
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
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
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
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
实际操作中,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以设备价款的60%买下设备,与承租方共同组建营运治理中心,参与各项重大决策,在收回本金后仍保留项目的20-30%收益权。
风险融资租赁实际上是风险投资在融资租赁业务上的创新表现,与抽成融资租赁(收益百分比融资租赁)有相同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差别在于风险融资租赁中存在的一种质的转换:债权转股权,与此相对应借贷资本转为权益资本。
10、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
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
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
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
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
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11、捆绑式融资租赁:又称三三融资租赁。
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
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三、利用融资租赁方式的作用
1)中小企业融资功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
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须付少量资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
2)促销功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一可避免生产企业存货太多,导致流通环节的不畅通,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加速周转和国家整体效益的提高;二可扩大产品销路,加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投资功能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
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具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一些风险较小、收益较高以及国家产业倾斜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同时一些拥有闲散资金、闲散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使其资产增值。
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有专用性,又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4)资产管理功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将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联系起来。
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有责任对租赁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控制资产流向。
随着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还可利用设备生产者为设备的承租方提供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换代等特别服务,使其经常能使用上先进的设备,降低使用成本和设备淘汰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售价高、技术性强、无形损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有较大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