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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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安全保密,依法归档;
(三)分类管理,便于利用;
(四)及时备案,定期检查。

第四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范围:
(一)各单位、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二)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项目档案资料;
(三)涉及国家安全、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特殊档案资料;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程序:
(一)各单位、各部门在形成档案资料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填写《档案资料备案登记表》。

(二)档案资料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档案资料名称;
2. 形成时间;
3. 归档单位;
4. 归档人;
5. 归档部门;
6. 归档档案编号;
7. 归档时间;
8. 归档要求;
9. 备案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档案资料备案登记表由归档人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档案管理部门对备案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归档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检查:
(一)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对备案的档案资料进行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二)检查内容包括:
1. 档案资料分类、整理、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2. 档案资料保管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3. 档案资料保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4. 档案资料查阅、复制、销毁等手续是否完备。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归档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责任:
(一)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档案资料的管理负总责。

(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备案、检查等工作。

(三)档案资料保管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档案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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