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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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和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依法维护企事业单位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接收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安全优先,科学施工的方针。

第四条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组织、管理、安全教育、事故预防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并保障他们的安全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来施工单位的准入管理
第五条接待外来施工单位应经过合法程序,并经过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批准。

第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在进入我单位工地前,必须具备招标或投标成功(或业主指定)、颁发的工程合同、承包商资质、法人单位资质等。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施工工地。

第三章外来施工单位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具备排斥违法人员的能力,组织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并签订相关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工地进行划分,设立明确的区域,并制定相应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区域的边界和安全预警区域。

第十一条外来施工单位应保持工地整洁有序,设置明确的标志、警示语和安全标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第四章外来施工人员的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对进入工地的所有人员进行身份验证,仔细审查其有效身份证件,确保符合施工工地要求,并核实在册工人的实际工龄和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证明,且经过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批准,才能进入施工工地。

第五章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工地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外来施工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掌握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综合演练和技能竞赛,提升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章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外来施工单位要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设施,包括监控系统、消防设备、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施工工地的安全。

第十八条外来施工单位要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人员岗位职责,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体检,掌握其身体状况和工作适应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章外来施工人员的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外来施工人员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外来施工人员在处理事故时,应按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八章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将纳入施工项目的综合考核评价中,作为评价施工单位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表现将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存在安全违规行为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处罚。

第九章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如未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如表现突出,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将受到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提升评价等。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相协调,形成统一管控体系。

第二十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并通过内部审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附件: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责任状。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山西____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____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

第三章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条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第九条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

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第四章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第十九条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第二十条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第二十四条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第二十七条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3)是指在一个工程现场存在多个施工单位,其中有一些单位是从外地或外省市来的,为了保障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需要制定一套相关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参考:
1. 施工单位入场管理: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工程现场前,需与工程方联系,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进行入场登记,包括单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 资质审核:工程方应审核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包括资质等级、业绩等,并对其施工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其有能力完成相应的工程任务。

3. 人员管理:外来施工单位需提供其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同时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规程。

4. 安全责任划分:明确外来施工单位与工程方之间的安全责任划分,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共同维护工程安全。

5. 安全技术措施:外来施工单位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工程方进行报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

6. 安全检查和监督:工程方应定期进行工地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7. 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外来施工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8. 安全奖惩措施:对于安全管理工作较好的外来施工单位,可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对于安全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可进行警告、罚款、停工等处罚措施。

以上仅为一个参考,具体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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