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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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受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到位,根据《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盐府办〔2015〕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已接受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类资助除外)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

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使用专项资金。

(二)专款专用。

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与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政法委员会签订合同协议所承诺的预算项目和服务指标,合理安排资助经费开支,不得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确保实际开展活动的经费开支内容与合同协议内容一致。

(3)注重表现。

受资助的社会组织应当注重专项资金的培育和发展支持效应,将专项资金用于自身服务发展和能力建设,促进自身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服务供给水平。

第二章财务管理基础
第四条被资助的社会团体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财务处理流程、货币资金管理、实物资产管理、收入管理、费用报销、资金审批、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持会计证上岗的财会人员,明确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没有条件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财会人员的,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接受资助的社会团体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受资助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专项资金的各项收支须全部纳入受资助社会组织法定账户,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第八条受资助的社会组织应当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规划、过程管理和财务控制。

第九条受资助社会组织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纳税,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受资助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的专项资金收入,应用于资助协议规定的社会服务项目,不得在受资助社会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

具体如下:
(1)场地租金。

包括受资助的社会组织为其办公或活动所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二)社会服务项目费用。

即受资助的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费用。

(三)能力建设费用。

包括为提升受资助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受资助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受资助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

受资助项目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置非项目专用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受资助社会组织各项支出应当有合法的凭证,并按照报账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对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批准,据实报销列支。

第十三条受资助社会组织在预算约定可分摊管理费用的前提下,可根据归集的管理费用总额,进行合理分摊。

合理的分摊方法可根据社会组织实际情况,选择(但不限于)按单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或单项的人员经费占人员总经费的比例等方法。

分摊管理费用规模应当与社会服务内容相匹配,分摊支出应当合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受资助的社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专项资金提供者的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受资助的社会组织不得在同一社会组织的不同受资助项目之间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结余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受资助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做好财务公开和息透明工作,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政府、资助人、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并向专项资金提供者提交专项资金使用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专项资金单独设立专账及项目明细账,进行独立核算。

应当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

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建档建库。

第十八条受资助的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范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违反本制度,财务管理不规范或者违反财经纪律的,专项资金提供者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助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导致资助项目延期或终止的,停止资助项目并永久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深圳市盐田区委政法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6日,原《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深盐社〔2018〕2号)自动废止。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
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
本指引所述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

配套资金是项目执行单位取得的除本项目补助资金以外的、与本项目用途相同并使用于本项目的资金,包括其他财政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其他财政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接受的其他财政拨款,社会募集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为开展项目所取得的捐赠、赞助款等,自有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用于项目的自有资金等。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全部用于开展符合规定的社会服务活动,管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2.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当按照项目申报表规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使用,全部用于申报表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挪用其他项目资金。

3.经济合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勤俭节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力争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二、项目预算管理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在“项目简介”和“项目预算”中列明项目主要内容、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群体、受益人数和次数、费用种类和标准,分别编制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预算,并按“社会服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分类别进行明细列报。

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1.社会服务支出
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开展服务支出和发放款物支出。

(1)培训费
综合培训费用
除教师费用外,用于培训的其他费用总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费用)。

教师费用
有培训内容的项目,可以在预算中单独申报师资费。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劳务费
劳务费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组织内无工资收入的临时员工的劳务费,包括专家咨询费、临时员工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等。

不包括为救助受益人而支付的救济金和补贴。

对参加中央支持的社会组织和管理社会服务项目的机构工作人员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支付劳务费。

(3)专业社会工作者
(4)交通费
(5)发放款物支出
2.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包括购置办公设备支出和为社会服务活动所必需的服务设施支出。

3.项目执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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