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
售企业的食品标签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食品标
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签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规格、净含量和生产日期;
(三)成分或者配料表;
(四)生产者、经营者名称和地址;
(五)保质期、贮存条件;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七)产品标准代号;
(八)其他应当标明的内容。
第六条食品标签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辨认和识读。
第七条食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
件等关键信息应当明显、突出,易于消费者注意。
第八条食品标签上的成分或者配料表应当按照国
家标准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标注。
第九条食品标签上的生产者、经营者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件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食品标签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应当真实、有效。
第三章食品标签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进口企业应当对食品标签进行审核,确保标签内容的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进口企业应当将食品标签设计稿报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进口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对食品标签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进口企业在食品标签上使用的文字、图形、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食品标签进行监督检查:
(一)查阅、复制与食品标签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食品标签进行抽检;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标签;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生产、加工、进口设备、原料等。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标签进行监督检查时,食品生产、加工、进口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样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进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
(二)食品标签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对食品标签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食品标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食品标签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