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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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指南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行为,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编制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指南如下:
一、自查主体
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食品安全自查一般由经营者自行组织。
鼓励经营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增强食品安全自查的系统性、客观性和实效性。
二、自查人员
自查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可以由被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委派的专业人员进行。
三、自查分类
食品安全自查分为常规项目自查、全项自查和专项自查。
(一)常规自查:主要是指经营者针对从业人员、环境卫生、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开展的经常性自查。
(二)全项自查:主要指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确定的义务和要求,针对许可、从业人员、设施设备、食品及原料、加工制作过程、餐用具清洗消毒、专间、制度执行等进行的全项目自查。
(三)针对性自查:主要指经营者发生被举报投诉、监督抽检不合格、违法违规等情况,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整改自查。
四、自查频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及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常规自查及全项自查的最低频次,最低频次参考标准如下:
五、自查内容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常规项目自查应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常规项目自查记录表》(附件1)中的“自查项目”和“自查要点”逐项进行检查。
其中,序号标注“*”的可结合自身性质、许可类别和项目不同作为合理缺项。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全项目自查应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全项目自查记录表》(附件2)中的“自查项目”和“自查要点”逐项进行检查。
其中,序号标注“*”的可结合自身性质、许可类别和项目不同作
为合理缺项。
(三)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全项目自查应对照《中央厨房、集体供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全项目自查记录表》(附件3)中的“自查项目”和“自查要点”逐项进行检查,其中注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仅作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特定要求,中央厨房作为合理缺项。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针对性自查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指导意见书》等提出的要求,逐项进行自查,排查问题成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开展复查。
鼓励经营者将“五常”、“六T”、HACCP等良好规范或管理体系有关食品安全的检查要素列入针对性自查内容。
六、自查记录
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组织自查的应根据自身业态和自查类型,分别使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常规项目自查记录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全项目自查记录表》、《中央厨房、集体供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全项目自查记录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针对性自查记录》如实记载自查情况。
自查结果符合“自查要点”的打“√”,不符合的打“×”。
(一)开展常规项目自查,检查人员应在“常规自查结果及整改记录”栏填写不符合项目序号及编号,记录整改措施,负责整改的人员在“责任人”栏内签字。
检查人员在末尾处签名,并记录检查时间。
(二)开展全项目自查结束,检查人员应使用《食品安全全项目自查整改报告》(附件4)记录不符合项目序号及编号,记录整改措施和后续改进计划,负责整改的人员在“责任人”栏内签字。
负责检查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别签名。
(三)开展针对性自查,检查人员应使用《食品安全针对性自查整改报告》(附件5)记录存在问题、问题成因、整改措施和复查结果。
检查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别签名。
(四)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的,其检查评估内容应当包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全项目自查记录表》或《中央厨房、集体供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全项目自查记录表》所列项目。
检查结束,应当保存加盖第三方专业机构公章的检查评价报告。
对检查评价报告中所列问题,经营者应使用《食品安全全项目自查整改报告》记录整改措施和后续改进计划,负责整改的人员在“责任人”栏内签字。
负责复查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分别签名。
七、整改报告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自查中发现“自查要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如实记录。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自查中发现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结果不符
合规定或不合格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停止经营,采取召回、整改等措施,并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食品安全针对性自查整改报告》。
八、档案保存
经营者应当每年度将与自查相关的记录表、报告等资料收集整理,建立自查档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时,经营者应当主动提供自查档案。
自查档案应保存两年。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建立食品安全自查电子档案查询系统。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常规项目自查记录表
注:自查结果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
备注:序号标“*”的可根据单位性质、许可项目不同合理缺项。
附件2
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全项目自查记录表注:自查结果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
备注:序号标“*”的可根据单位性质、许可项目不同合理缺项。
附件3
中央厨房、集体供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全项目自查记录表注:自查结果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
附件4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