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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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
(⼀)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并发展起来的⼀套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的特征
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于普通法的另⼀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的⾃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法官的脚”,可⼤可⼩,具有很⼤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①衡平法与普通法⼀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较简单;
③衡平法是⼀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和地位很⾼,可对判例法进⾏整理、修改,现代⼀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法、委托⽴法。
其中国会⽴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法”。
(三)英国的司法制度
1.英国的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取消了两⼤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低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其中上议院由⼤法官、前任⼤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法院名为“”,却并⾮民刑案件的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种民主的象征⼴泛运⽤。
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判决。
陪审团裁决⼀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3.辩护制度
对抗制,⼜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的证据,询问⼰⽅证⼈,盘问对⽅证⼈,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
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的⾓⾊。
4.律师制度
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
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
事务律师主要从事⼀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级法院出庭。
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进⾏了改⾰,两类律师的划在分已不再泾谓分明。
⼆、美国法
(⼀)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州都有制定法。
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法范围之外的⽴法权。
2.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新法律的基础,但并⾮完全照搬。
在美国并没有⼀套联邦统⼀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成体系。
3.衡平法:在美国独⽴以前,⾸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了英国的衡平法,⼀些在英国应该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
美国独⽴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衡平法。
在绝⼤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1.美国宪法的制定
美国独⽴战争后发表《独⽴宣⾔》。
此后,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并通过《邦联条例》,成⽴了邦联政府。
但这个政府不是⼀个完整统⼀的政府,不能适应美国资产阶级的需要。
为此,1787年邦联国会遨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起草了宪法。
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
1789年3⽉4⽇,美国第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效。
1789年4⽉30⽇,根据宪法成⽴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联邦政府。
2. 1787年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和7条本⽂组成。
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虽在宪法全⽂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
《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法权、⾏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法律”、宪法本⾝的批准问题。
宪法确⽴了分权原则、制衡原则和限权政府原则等。
3.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
其中具有重⼤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前10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论、出版⾃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案;公民的⼈⾝、住宅、⽂件和财产不受⽆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论何⼈不得因同⼀犯罪⾏为⽽两次遭受⽣命或⾝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命、⾃由和财产。
此外,具有重⼤影响的还有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制承认⿊⼈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选举权、男⼥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向。
(四)美国的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前者包括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
其中联邦法院的判决对全国⼀切法院均有约束⼒。
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
⼀般来说,州的⼀级法院称作州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2. 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联邦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
源于1803年的“马布⾥诉麦迪逊”案。
司法审查的原则是:宪法是法律,⼀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
(五)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 美国法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在判例实践中实⾏“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归纳的推理⽅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2)法律体系庞杂。
联邦和各州⾃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的⽴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3)封建因素较少。
这是因为北美⼤陆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英国法时对其中明显的封建因素没有采⽤。
(4)浓厚的种族歧视⾊彩。
2.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体现在:
(1)美国创⽴了对宪法产⽣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部资产阶级成⽂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了深刻影响。
(2)创造了⽴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道主义观念引⼊刑法的改⾰。
(4)最早建⽴了反垄断法规。
美国法在继承普通法与建⽴本国法的过程中出现出较强的批判和创新精神。
当然,美国法也存有⼀些消极的内容,像⼀些反民主⽴法诸如反劳⼯⽴法和种族歧视性⽴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