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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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J""#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视域下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C 作者简介!宋才发!EAL@&"'湖北省武穴市人%法学博士'二级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族
法学研究)
C 本文引用格式!宋才发I -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适用*(+I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A !!",EJN !FI )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适用
宋才发
!贵州民族大学C 法学院'贵阳CLL""!L "
摘要!*民法典+是一部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以绿色原则为基本指引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已成为中国!E 世纪的时代主题'确立绿色原则体系是民法典的使命担当#绿色原则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点#确立了新时代的价值判断准则#为私益与公益奠立了双重保护原则'绿色原则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民法依据#规范了义务约定和强制使用路径#绿色法定义务是对合同制度的创新与调整#侵权责任为生态环境损害拓展了权利救济空间'*民法典+绿色原则保护生态环境的路径是)绿色原则为生态环境诉讼提供制度基础#为侵权责任制度全面实施提供法治保障#为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供损害赔偿依据#是推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民法典(绿色原则(生态环境(司法适用(损害赔偿(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R A!@CCC 文献标志码!$CCC 文章编号!EFJ!K "LAM "!"!!#"!K ""EJK 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一部以绿色原则为指引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E +的基础性法律)推行低碳(环保(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已成为!E 世纪中国的时代主题)-民法典.作为公民(社会组织权利保障与行为方式塑造的基本法'把绿色条款载入其中使之成为#绿色原则$'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发展)把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不仅在我国民法立法史上是首次'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也是首创)
一 民法典 关于绿色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确立绿色原则体系是民法典的使命担当
传统民法理论是工业文明时代的产物'它始终坚持#人是万物的尺度$的理念'存在着人与自然关系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A卷紧张的内在缺陷'是导致现代生态环境危机的理论根源和制度根源)要创制契合生态文明发展要求的绿色原则'就必须摆脱有碍于生态文明建设条条框框的束缚'从思想观念上克服传统民法理论的内生性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在#序言$中强调'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在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中'#绿色发展$凸显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战略意义)-民法典.依据-宪法.规定'不仅把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作为基本价值追求'而且把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人格利益属性纳入民法保护体系的范畴)新时代#绿色发展$理念所指的#自然$'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自然'构成了人与自然之间互融互通的生命共同体)-民法典.采纳和延续了-民法总则.这一和谐共生的理念和立法原则)如果单纯从#全面节约资源$ #社会成本最小化社会财富最大化$的视角理解和适用绿色原则*@+'是有违或背离立法初衷的过度解读) -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实质上从立法上明确了#绿色原则$是民事活动领域的基本原则'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有利于构建生态文明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严格来说'-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并不存在#两个原则$抑或#双重面向$的解释空间)因为这里所论及的#资源$'理应理解为生态系统构成要素'具有直接环境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的意蕴)-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体系'既是-民法典.在新时代的使命担当'也体现中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承担的历史使命)-民法典.绿色原则体系'从法律上确立了人与自然新的价值判断标准'蕴含着科学完整的生态价值理念)它强调要协调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安全的关系'从#节约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两个方面确立民事领域#私益$和#公益$双重保护机制)-民法典.绿色原则体系和功能机制为我国新时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框定了环境权益的民法保护范围'为民生领域实现#节约利用资源$#物尽其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民法依据)
二 绿色原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绿色原则是贯穿-民法典.始终的一条主线)-民法典.所涵盖的全部内容'是对现实经济社会生活的真实记载和科学表达'承载着厚重而深刻的时代烙印)作为母法和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为-民法典.绿色原则确立了根本遵循和立法依据)-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是贯彻落实-宪法.战略目标的必然选择'是具有法律约束力(价值判断性的义务性规范)我国是一个有超E#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得好'人人都是受益者%保护得不好'人人都是受害者%漠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抑或放松警觉'也可能成为意料不到的危害者)为了维护生态环境公益免受人为的损害'广大民众有权力(有责任以公民个人名义或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诉讼$请求)从诉讼分类来说'生态环境诉讼是一种典型的公益诉讼)我国诉讼程序法规定'#原告能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取决于原告能否找到支撑这些诉讼请求的请求权规范)如果没有请求权规范'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当然也就无法得到法官的赞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L+这条规定实质上构成了绿色适用规则的基础'绿色原则因之而成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点)绿色原则是一条贯穿于-民法典.始终的主线'使-环境保护法.条款与-民法典.绿色条款相辅相成'直接体现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三 绿色原则确立了新时代的价值判断准则
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L+-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把绿色义务单列为第三
第!期宋才发)*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适用
款'从合同法体系看'它实质上是履行合同的绿色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在性质上为法定义务*F+)必须深刻认识到#-民法典.合同编的绿色条款'并没有触及合同法的核心制度'不管是绿色附随义务(旧物回收义务还是绿色包装义务'在合同法中都仅具有附属性甚至边缘性地位'而合同效力规则(合同解释规则等相对更核心的合同法制度中并未体现绿色原则的要求'与合同法绿色化的制度设想仍有差距)$*J+-民法典.绿色附随义务'是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进一步扩展'其扩展范围适用于与资源环境有关的合同'体现了绿色原则对合同履行活动的约束'是新时代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基本价值导向'从事实上确立了新时代的价值判断准则*M+)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是经济活动过于频繁(对有限资源过度利用的#副产品$'这种严重后果#在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下难以完全消除'只能进行利益衡量'不能走向两个极端'既不能过于强调1环境优先2'也不能过于强调1经济优先2$*A+)民法典以宪法规定为根本遵循(以绿色原则为具体指引'以相关环境资源法律为配套'构建民法典绿色条款规则和价值判断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说'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各种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绿色原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价值性判断的指导性和义务性规范$*E"+'它能够从法律源头上规范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坚守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四 绿色原则为私益与公益奠立双重保护原则
-民法典.#物权编$的绿色制度'具有直接保护环境私益和间接保障环境公益的双重功能)对前者来说'-民法典.从法律制度和立法原则上为环境私益提供了多层次的法律保护)#对后者来说'-民法典.通过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重申和用益物权行使的环保约束'为环境公益保障提供正(反两方面激励*EE+$)在环境私益法律保障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八至二百九十六条'对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用水(排水(通风(采光(日照以及污染物质排放等相邻关系做出规定'确立了保护居民生活环境的底线*E!+)在环境公益法律保障方面'-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二百二十四条和二百二十五条等'#确认并扩展了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资源范畴'并重申1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为从全民利益(公众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了根基$*E@+)-民法典.从保护稀缺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出发'在尊重民事主体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对某些合同行为进行必要的#绿色干预$)这种#绿色干预$完全是基于环境公共利益考量的'即使是合同自由和契约自由'也要受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制约)相对于民法体系中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这些体现个人本位和价值追求的基本原则而言' -民法典.绿色原则在本质上是一个超越个人本位'从社会本位出发的(兼顾公益和私益双重保护的法律原则)它从立法上明晰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指引-民法典.各分则以专门法的方式确立了环境生态领域特殊侵权行为规则和侵权行为制度的内涵)譬如'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农村土地!主要指耕地"既是发展农业生产(#把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里$极为重要的稀缺资源'也是农民群众修建住宅和其他生活设施不可或缺的土地资源'必须像爱护眼珠子一样珍惜每一寸土地)所以'-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L+-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业主修建建筑物应当节约使用土地资源(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土地利用人不得违反-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擅自把用于种粮的承包土地改为非农建设用地%依法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必须合理使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履行节约使用土地资源(自觉保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A卷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政府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不得违背绿色原则规定侵害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准确把握物尽其用与绿色使用的关系)不仅需要通过各种物权制度充分实现物的效用'促进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还要保证物的利用符合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避免在物的利用过程中损害自然资源利益(生态环境利益和他人生态环境权益)$*E#+
二 民法典 绿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 绿色原则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民法依据
#原则$与#规则$在基本涵义上是有根本区别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原则$蕴含着某种或多种价值取向)譬如'民事法律上的基本原则具有价值宣示(补充说理和规范补充三大基本功能)#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其司法适用的实效性主要体现在功能实效性上)$*EL+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的公益性既体现为受益主体的公共性'又体现为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因而往往成为阻挠和#排除原告利益$的理由)*EF+这种从基层法院暴露和反映出来的观点与做法'严格来说'其做法是欠妥当的'其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排除原告利益$的做法'在本质上会动摇人们对其自身权利基础的正确认识)*#+-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规定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民法依据)要确保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良性运行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就需要构建对原告必要和合理的诉讼支持制度)比如'诉讼费用可以一部分由国家负担'另一部分由社会分担)即'诉讼费用的主要部分由国家公共财政负担'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社会保险分担当事人的费用'同时依法免除原告的诉讼负担并分散诉讼风险)*#+建立和完善私人原告胜诉奖励机制'包括公益诉讼基金与保险制度(费用减免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体系'是保障和维护生态环境公益得以实现的有效举措)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需要从立法上设置相关的精神表彰和物质奖励制度)-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EJ+-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环境保护法律也在各自的法律文本中做出了相类似的激励规定)当下迫切需要把这些散落在各种法律文本中的奖励制度和实施机制延伸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当中去'同时还需要从制度保障和法律体系上设置和健全侵害责任追究机制'凡属于私人起诉主体遭受被告方打击报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律救济)
二 绿色原则规范义务约定和强制使用路径
在节约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双重任务下'-民法典.对合同关系的规范要求和法律约束力主要是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来实现的'这就需要把强制性规定引入合同领域)有关合同绿色义务'既可以经过当事人约定而成为约定义务'也可以通过法定义务方式来实现)以约定方式促进合同绿色义务的实现'符合合同法的未来发展方向'约定绿色义务是当事人合作以保护环境(落实民法绿色原则的具体途径)对合同绿色义务的约定可以排除司法裁量'直接确定履行标准以及违反的责任)*EM+民法上当事人的合同绿色义务规范'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的强制性体现出来)由于裁判机关是以行为规范作为其裁判标准的'故行为规范在逻辑上同时为裁判规范)*EA+合同绿色条款尽管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内容'但可以在具体情形中经过合理性权衡'使之成为可操作的义务*M+)实现物尽其用既是-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的宗旨'也是法律对物的使用者的义务约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
第!期宋才发)*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适用
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L+在法律缺乏相应具体规范的时候'人民法院和法官在穷尽规则的前提下'才能把-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在审判中直接类推适用'即'-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只能作为法官裁判说理的补充依据'而不能单独作为司法审判依据予以适用)
三 绿色法定义务是对合同制度的创新与调整
-民法典.#合同编$有关绿色条款的规定'事实上带来了绿色硬约束和尊重意思自治之间的冲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彼此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强调和突出的是民事主体的契约自由'坚持和体现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而-民法典.的绿色条款突出和体现的是公法价值'对因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合同'从法律效力上予以否定性的价值评价)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指出,#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察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违反绿色规定的合同一概无效)-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L+该法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绿色法定义务'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体现绿色环保的包装方式)当合同执行进入终止阶段后'还必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交易习惯履行旧物回收等义务*L+)-民法典.的这条法律规定'正是基于绿色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对传统合同制度做出的创新与调整'以法律规定的硬约束方式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在合同#附随义务$方面'-民法典.增加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L+的规定)绿色#附随义务$规定'实际上突破了传统合同的相对性'不再只是限定于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凡参与其中的民事主体只要违反了绿色规定的'就要承担恢复生态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 侵权责任为生态环境损害拓展了权利救济空间
新中国成立以来陆续出台的法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生态环境损害概念做出规范的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所使用的定义'即#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被(动物(微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E+-民法典.把生态环境损害纳入民法救济范畴'通过立法的方式促使环境公共利益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保护对象'这是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体法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制度规定'#在权利救济的范围(程度和方式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具体体现为,引入生态破坏责任以扩张权利救济范围%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拓深权利救济程度%创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机制'为1绿色诉讼2确立请求权基础'通过规定衔接条款以拓展权利救济方式)$*!!+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L+受害人还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实行#修复优先$的环境治理理念'可以说#生态环境损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A卷害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典的新亮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L+这里所论及的#惩罚性赔偿$'#是指行为人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民法典.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利用私法机制实现本应由公法担当惩罚与威慑目的的特殊惩罚制度'是一种旨在惩罚准犯罪行为的私法制度$)*!L+其目的和功能指向公法'实施方式和实施程序又偏向于私法*!F+)这既是对传统侵权法理的更新和制度创新'又是对绿色原则要求的严格落实'具有实现大规模生态环境侵权救济的功能)-民法典.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E世纪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成果'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创造性的法律制度*!!+)
三 民法典 绿色原则保护生态环境的路径
一 绿色原则为生态环境诉讼提供制度基础
-民法典.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旗帜鲜明地把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具有明确的社会导向性和倾向性)绿色原则扩展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民法典绿色原则有效衔接生态环境保护法奠定了制度基础'完善了环境私益侵权责任和环境公益侵权责任的责任体系)由于生态环境损害属于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往往不容易认定哪个人或哪些人就是#被侵权人$'故需要由相应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使请求权)归纳起来'在我国能够行使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权的主体有四大类,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法律规定的机关*!J+%二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J+%三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J+%四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受国务院委托代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M+为了遏制对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民法典.提高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代价'以列第七章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专章形式'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实行#零容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作为环境侵权的具体类型'规定了侵权行为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扩大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制类型与范围'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制度基础*!A+)从法律区分的视角看'有关民法典基本原则类型的划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区别,一是#一般法律思想$与#概括条款$之间的区别*@"+%二是#体制原则$与#限制原则$之间的区别*@E+)从法律适用的视角看'#体制原则$与#限制原则$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规范作用的方式和规范作用的范围上)绿色原则属于体制限制性原则'从体制原则视角看'#体制性原则是民法的立身之本'体现民法的永恒追求'对所宣示价值的保障和实现没有止境'其功能从使违反者遭受不利后果的1反面禁止2到使遵守者获得倾斜保护的1正向激励2'是一种1没有最好'只有更好2的设计)在法律作用范围上'几乎适用于一切民事领域'具有所谓1效力贯彻始终性2)$*@"+从环境司法实践视角看'在当下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