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信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殊目的信托
一、定义
特殊目的信托是指特定资产所有人(即委托人)将其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一家信托机构,资产所有人的受益权利被分解(证券化)并出售给投资者;信托机构根据信托资产证券化计划管理、处置信托财产,并针对信托财产向投资者分配盈利。

菲律宾资产证券化法规所称特殊目的信托,是指一个被受托人管理且仅为发售和管理资产支撑证券(ABS)而设立的信托。

特殊目的信托的核心内容是信托法律关系,即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成立信托关系,再由受托机构作为证券的发行人,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按份权利的信托收益证书。

根据信托的法律关系,发起人将基础资产信托于受托机构之后,资产权利就转移到受托机构,发起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对这部分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的要求。

二、基本流程
1.资产的特定化
该程序是构造“信托财产”的基础性工作。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被称为资产池的创始,或资产的组合包装。

由不良资产持有人——商业银行(常被称为发起人、创始机构,或出售人),为避免资金回收须等到资产清偿期或者强制执行清偿债务人,并为了降低持有资产的风险,因而将条件类似、可以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进行集合、包装,使其成为单位化、小额化的证券型式。

从商业银行实践角度考虑,该过程如果在总行操作下,则需要经过各分行申报合适的资产,并经过总行的适当筛选、集合与包装起来。

2.特定化资产的转移
完成资产的特定化后,将特定资产转移到承担证券化和发行证券的机构。

这里实际上是通过原始权益人——不良资产拥有银行作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信托契约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通过信托契约信托给受托人(一般为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

在具体操作中,如果按照台湾的法规来实践,则仅仅需要办理信托手续;而按照菲律宾为代表的法律,则需要首先将资产让予并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的公司。

前者不需要真实出售,后者需要真实出售。

但是两者都是为了共同的目标——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

3.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和评级
信用增级技术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基本原理,也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核心技术。

证券化结构交易中,通过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同发起人隔离,然后对其进行信用增级,成功地将证券化产品获得比发起人更高的资信等级,从而降低发起人的筹资成本,便利中小机构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从资本市场上融资。

证券化交易通常会通过超额资产、次顺位架构、现金准备帐户、差价账户、第三人提供保证、保险等万式,强化证券的信用,并通过证券评级揭示相关基础资产的偿还能力。

信用增级包括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形式,前者是指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后者是指利用基础资产产生的部分现金流来实现自我担保。

绝大多数的证券化交易都利用了外部和内部增级相结合的方式。

美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化经验表明,政府和政府信用型企业对证券化的大力支持以促成信用增级甚为重要,即由政府或政府性质的机构为资产支撑证券提供担保。

当然信用保险,也是外部增级的重要手段。

信用保险是专以信用风险为承保标的的保险种类,保证保险是其中的一种。

在实际操作中,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受托人,它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以确保按时对投资者进行偿付。

内部信用增级的形式多样,其中大部分增级方式,如直接追索、利差帐户等,其设计具有校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交易的当事人只要在交易文件中做出约定即可。

4.发行证券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发行信托收益凭证,发行收入交付原始权益人作为基础资产的对价,信托收益凭证的投资者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有权获得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

一般说来,资产证券化中发行的证券有三类,即债券、优先股、受益权证券。

特殊目的信托项下的证券发行,通常为债券或者受益证券。

受托机构发行证券应该按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来进行。

在具体发行万式上,有公开招募和私墓之分。

受托机构办理前项公开招募时,应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批准或申报,并遵循证券监管机关的要求并按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应购买人提供公开说明书。

公开发行,需要有证券商作为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代理发行并推荐上市交易。

因此,受托机构须和证券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上市推荐协议,成立民事代理法律关系。

受托机构向特定人私募受益证券时,受托机构应根据监管法制规定的万式,向购买人提供投资说明书。

从各国监管法规的规定来看,受托机构必须充分揭露下列有关事项,如受益证券与创始机构的存款或其它负债无关,也不受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的保障;受托机构不保证信托财产之价值;受益证券持有人的可能投资风险以及相关权利。

5.资产管理服务
资产管理服务。

受托机构在发行证券后,会委托创始机构负责收取贷款本息,扣除各种费用后,再分配给证券投资人。

发起人——银行充当服务商,有其先天的利得财富优势——曾经是资产的所有人,熟悉资产及债务人的情况。

银行服务商负责收不良资产回收产生的现金流,并将它按时支付给投资看;银行服务商按照行业标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为了确保现金流及时支付给投资者,因此有必要设计适当的机制确保现金流不能混合存在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中。

为此,金融机构和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协议中通常规定,服务商在收集收入后的一定时期之内,可以保留和混存收入,但在一定时间后则必须划入指定账户;有的服务协议则干脆规定债务人直接对锁定账户进行支付。

为了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协议通常还规定服务商不能辞职,服务商须按照约定进行独立的账目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