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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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布日期】2020.12.08
•【字号】津住建发〔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有住房
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以下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下同)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一)《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持证人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持证人的,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三)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伤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优抚对象),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四)公有住房承租人为伤残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的配偶和同户籍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二、租金核减标准
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按照1996年租金标准计租。
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核减的租金,按实际发生额由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列支并给予补贴。
三、操作程序
(一)申请
由公有住房承租人(承租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作为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1.身份证明
(1)承租人身份证;
(2)低保家庭情况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提取,在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管理系统核查;部分优抚对象家庭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优抚对象
身份证明;伤残人员家庭提供伤残人员证及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复印件要求复印有发证机关签署的盖章页和有持证人的姓名页。
2.承租人与持证人不一致的,还须提供持证人身份证。
3.《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复印件要求复印“合同条文”首页和“租用住房基本情况”首页。
(二)初审
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信息录入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管理信息系统。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单位产公有住房由管理单位报房屋所在区住建委核定;直管公产公有住房由管理单位报所属区住建委核定。
(三)核定
区住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租金核减资格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金额核定。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公产房屋管理单位。
(四)核减租金
申请人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区住建委核定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申请人于每月15日后提出申请,并经区住建委核定的,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五)补贴拨付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补贴资金后,根据区住建委核定情况及时拨付各公产房屋管理单位。
未在拨付年度内申领补贴的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其补
贴资金不予拨付,并不再结转下一年度。
四、动态管理
(一)建立退出机制
各区住建委应当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及时、准确掌握低保、伤残人员及部分优抚对象的变动情况,并会同区有关部门及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对群众举报情况及时予以调查、核实。
对于不再享受低保、伤残人员及部分优抚对象待遇的申请人,由区住建委及时书面通知公产房屋管理单位。
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对承租人住房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掌握承租人变更、转租或征收(拆迁)等变动情况,并将变更情况通过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管理系统报区住建委。
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由区住建委通过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管理系统告知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开展核实工作,并暂停租金核减。
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核实后,对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对不符合条件的,注销该承租人公有住房租金核减资格。
(二)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金核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8日起施行,2025年12月7日废止。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10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承担核减租金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给予补贴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3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