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育政策与法规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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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公众对学前教育和保育价值的认同程度,美 国联邦政府大力资助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组织大学、研究 机构、行业协会的专家力量。通过专设课题来攻关解决学 前教育发展瓶颈问题,并及时公布科学研究成果,有效形 成了一种由父母、早期教育工作者、保育者以及相关组织 构成的庞大的推动各州学前教育发展的舆论力量,以实现 国家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宏观调控。
(二)教育财政地方化
德国近年来有财政地方化的趋势,即州政府降低了对财 政的影响力,并将财政责任完全转移给地方政府,由地方自 行运用及决定经费的使用。如 2004 年,巴登—符腾堡州政 府将所有财政责任都转移至地方,各个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的 多少完全由地方自行决定。
第四节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日本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1970年《缺陷儿童教育法案》要求所有弱智儿童均能享受学校教育。
→1976 年《教育法》还规定,“只要无害于缺陷儿童本人及其同学,缺
陷儿童随时可入普通学校学习”。
→2003年“新工党”政府颁布了《每个儿童都重要:为了孩子的变化》,
提出应从家庭背景、行为、特殊需要、身体和智力状况等维度来认定弱势 群体和处境不利儿童并建立儿童数据库,针对儿童的健康问题以及其它各 种不良行为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计划和措施。
针对各州政府在学前教育和保育管理中占据主导地 位的现实,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颁布各种有条件的拨 款法,鼓励州政府整合学前保育和教育资源,以有效扩 大服务供应范围,提升服务质量。通过立法将资金投入 与获得资金的条件相结合,以保证各州政府在获得资金 的同时,实现联邦政府的政策宗旨。
(五)以项目评估推进学前教育立法
(六)各部门分工合作,注重绩效管理
明确相关部门在学前教育和儿童服务中的职能,并互相配合,有助 于儿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并获得更高质量的教育和相应的服务。如:
→英国政府设立儿童服务指导(Director of Children’s Services)的 职位,专门负责地方当局的儿童教育和社会服务,并在教育与技能部设立 儿童、青年与家庭部长(Minister for Children,Young Peopleand Families)的职位,以在地方政府间协调政策,支持和促进其合作。
(二)家庭援助政策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源于传统学前教育价值观:家庭是学前教育的主体,幼儿
园是家庭的补充。(福禄贝尔)
◇在德国,建立家庭以外的公共机构为6岁以下幼儿提供受
照顾和教养的机会并不那么受重视,家庭援助政策是德国 教育政策制定上的重点,同时也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学前教师资格的法律保障 美国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确立了学前教师资格的 合法地位。1981年规定,到2003年9月30日之前全 国至少有50%的“提前开始”教师拥有协士学位, 而2003年修订案则要求从2011年9月30日起,所有 任职于“提前开始”的教师均应拥有儿童早期教育 的协士、学士或更高级学位。
(四)注重学前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 英国是以政府为主体,即英国政府在对学前教育的监督 评估工作中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主要是对学前教育机构进 行注册、教育质量、课程设置和政府教育政策执行等方面进 行管理,而且操作规范。 (五)注重中央与地方合作 英国具有地方分权的传统,地方政府在教育方面拥有 较大的自治权力。1988 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是英国 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它大大地增强了中央政府的 教育领导权限。
2008年,由英国教育部与技能部出台的《基础阶段法定框架》
2009年 3 月,《英国儿童保护:进展报告》公布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一)关注弱势和残障幼儿群体,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
→1944年《巴特勒教育法》规定:“地方教育当局须为学生提供医疗、牛
奶、午餐和其他点心,向贫困儿童提供衣着,必要时可为儿童提供膳宿, 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等。
二、日本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一)确立幼儿教育的法律地位
◇1926年,日本文部省正式制定了第一部《幼稚园令》,是 日本学前教育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而独立的法令。 ◇2006年12月22日正式颁布实施新《教育基本法》,与60年 前的《教育基本法》相比,“新法”修改之处颇多,其中最 引人注目的地方之一就是首次把幼儿教育纳入其中。
三、德国学前教育改革的启示
(一)实施积极的家园合作
2001 年,慕尼黑国家学前教育研究所和 27 位专家学 者共同拟定了《巴伐利亚学前儿童的陶养与教育计划》,该 教育计划主张学习内容应与幼儿的生活环境、兴趣紧密结合, 给予幼儿主动认识及尝试的机会,提供开放式的游戏空间以 及幼儿团队合作的学习机会,培养幼儿具有自我责任的品格 及社会能力。。
第三章 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
[知识目标]
1.了解近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日 本,以及中国幼儿教育政策和法规的演变历程;
2.把握各国政策制定和法规建设中的特点,思考当前我国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问题,树立以法治教的意识。 [技能目标] 1.分析主要发达国家幼教法规的主要特点。 2.初步具备学前教育法律的意识以及分析判断的能力。
→规定在地方上设立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Local Safeguarding Children Boards),专门负责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2003年绿皮书提出在教育与技能部建立 “标准设立与调控机 制”(standard setting mechanism), 负责制定不同部门需要满足的基 本标准,并设立联合的监督与检查团对各部门的工作及部门间的协调合 作进行评估,设立干预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各部门的行为表现等,消除影 响服务有效性的障碍并减少相关的行政性负担。
1908年,日本教育家谷本富与中村五六合著了《幼儿教育法》
1926年,文部省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幼稚园令》 1947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二战”之后最重要的两部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 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制定并实施了三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 (1964-1970、1972-1981、1991-2001),wenku.baidu.com在通过为适龄幼儿提供 奖励和补助费、向幼儿园提供园舍设施完善费、园具设施完善费等 一系列措施,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幼儿进入幼儿园。 1990年,颁发了《为了家庭的合作》 1997年,日本颁布了《儿童福利法》 2006年,日本颁布了新的《教育基本法》
(三)学前教育师资力量雄厚
◇技术学院担负着培养学前教育师资主要责任。 培训学院主要是培养幼儿教师助手,培训时间灵活。 大学毕业的幼师在学前教育师资中所占比例较小。 ◇德国每一类学校的教师都必须受过高等教育,而且要 接受专门的教育工作培训。只有通过所学专业和教研教 育学两种国家考试者,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被国家聘为 终身职员。
【知识导图】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演进及特点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演进及特点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演进及特点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演进及特点
中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演进、特点及展望
第一节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背景: 学前教育机构产生于18世纪,但其地位直到第 二次工业技术革命之后才逐渐被各国以立法形式得以确立, 尤其是一战以后,各国更为重视学前教育,不断地推出各
第三节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1578年,德国颁布了《学校规程》 ,规定幼儿保教工作人员的责任 与注意事项。 18世纪,德国学前教育政策凸显强迫教育的特征,规定规定将 5-6 岁的学龄前儿童提前纳入到了学龄期。 19世纪,德国学前教育政策倾向于”控制但不援助“。 1922年,德国政府制定了《青少年法》 ,成立了儿童保护局来指导 儿童的福利事业,鼓励举办公立、私立等各种形式的幼教机构,强调 设立“白天的幼儿之家”;同时提出训练修女担任看护工作;此外还 要求加强幼儿教师培训。 2004年2月,德国颁布的《托幼机构拓展法案》等。
(三)保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均是通过计划、项目或 者法令等具体形式,使学前教育的投入具有较高的针对 性,每当一个计划、项目或法令出台之时,其中包括对 教育科研的投入,都有相应的财政性拨款,具有很强的 操作性,并体现出“专款专用”的特点。
(四)建立了州政府为主导的中央拨款干预机制
二、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保障教育公平
◇政府通过开展教育项目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善学前弱势儿童 群体的保育和教育状况。如: 《2000年教育目标法》指出要提高对低收入家庭儿童早期看护与教 育的关注程度。在《提前开始法》中还有关于“无歧视原则”的专门规 定。 ◇美国有关残障儿童的立法指向明确,除在一般的学前儿童法律法规中 对残障儿童保教有所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针对残障儿童的法律。如: 1968年 1975年 《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法案》 《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
二、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一)各州立法保障幼儿的 基本权利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于整个国家 监督之下,教育的管辖权属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文教部。但 教育的立法与行政管理的绝大部分的职权归各州所有,通 过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协调各州的教育事务。
各州的财政分配以及对家庭的支持和补助、学费高低 也各不同,难以保障全国各地幼儿教育机会的公平性,尤 其对来自社会低阶层家庭的幼儿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逐步加大财政投入 英国幼儿教育费用主要是由政府承担,家长免费或者只 根据其收入水平承担很少的一部分。 (三)保障幼儿教师资格的法律地位 在1998年《教师:应对变化的挑战》(Teachers: Meeting the Challenge of Change)绿皮书的基础上,推出 了一系列改革教师教育的新举措,不断严格幼儿教师的准入 资格。针对幼教人员工资低、流失率高的情况,政府以政策 法律为保障,建立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稳定幼教机构的从 业人员队伍。
种法律法规,以保证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美国作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之一,近代以来尤为重视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一、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1965年秋,美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开端计划”(Head Start Project) 1979年和1990年,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儿童保育法案》(Child Care Act) 和《儿童早期教育法》(Early Childhood and Education Act) 1981年颁布的《提前开始法》(Head Start Act) 1984年,美国学前教育协会颁布《高质量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价标准》 1994年颁布的《目标2000年:美国教育法》(Goals 2000:Educate America Act) 1994年的《教育研究的发展、传播与促进法》(Educational Research, Development,Dissemination,and Improvement Act of l994) 2000 年颁布的《早期学习机会法》(Early Leaning Opportunity Act) 2002年《教育科学改革法》(Education Sciences Reform Act )
第二节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1918年的《费舍教育法》和1933年的《哈多报告》 1944 年颁布的《巴特勒教育法》
1966年,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长普洛登女士发表《普洛登报告书》
1972年12月,教育科学大臣萨切尔发表《教育白皮书》 1997年英国政府推出“确保开端”计划 2004年12月,由英国财政部、教育与技术部和劳工部等联合发布的《家长的选择与儿童最好 的开端:儿童保育十年战略》 《2005 年教育法》则是对《1989 年儿童法》的修订,即基于学校标准和框架修订下的儿童 情绪和日托的保育。 2007年12月发布了《儿童计划(Children’s Plan)》 2007年7月,英国新组建的儿童、学校与家庭部推出了《每个儿童的未来都重要》规划(Every Child's Future Ma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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