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保监局关于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造化支行更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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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银保监局关于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造化
支行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8.11
•【字号】辽银保监复〔2020〕338号
•【施行日期】2020.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造化支行更
名的批复
葫芦岛银行沈阳分行:
你单位《关于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造化支行更名的请示》(葫银沈分〔2020〕8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造化支行更名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简称葫芦岛银行沈阳中山支行。

二、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介绍信、领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该机构原《金融许可证》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三、你行应在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更名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此复。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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