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群众举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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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群众举报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群众举报,是指公众对党组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的举报。
二、受理范围
1. 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的行为。
2.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
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
3. 其他涉嫌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受理渠道
1. 举报电话:公开举报电话,方便群众随时进行举报。
2. 举报邮箱:设立举报邮箱,接受群众书面举报。
3. 举报网站:建立举报网站,便于群众在线举报。
4. 来访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接受群众来访举报。
5. 信件举报:接受群众通过信件进行的举报。
四、受理流程
1. 收到举报后,及时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举报内容符合
受理范围。
2. 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及时分流转办给相关承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
知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送其他部门处理。
4. 承办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情况
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5.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送其他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五、举报人保护
1. 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人员。
2. 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3. 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责任追究
1. 受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举报工作制度,确保举报工作依法、规范、公正、高效进行。
2. 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2)故意泄露举报内容的;
(3)利用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举报工作规定的行为。
3. 受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举报人的举报质量和效果。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群众举报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措施。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八、其他
1. 举报材料应当详细、具体,包含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
2.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举报材料,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受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举报工作协作机制,加强横向协调和信息共享。
4. 受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 受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举报工作的认识和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