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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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35号令) 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二) 规范上市公司重组的规则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法》第147条规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其他情形。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协议受让A,且 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报告书(免于披露收购报告书)
三、协议收购的信息露
(二)协议收购关注要点
全额付款
拟转让股份应办理临时保管手续, 支付现金存放登记结算机构指定 银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出具全 部转让价款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 行帐户的证明。
审查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诚信记 录、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资金 来源及其合法性(不得直接或间 接来自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具 备资金支付能力的保障措施。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一)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分类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
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
解读
直接收购——指收购人直接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 进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收购行为。
间接收购——指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上 级股东公司,以间接控制股权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 司的实质控制。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与主要收购人负有相同的要约义务、信息 披露义务,并执行相同的持股锁定期(法律 后果);
投资者认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 以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反证据(举证责任)。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例如
A
控股
B
上市公司
A
重要参股
B
上市公司
同一母公司
控股
控股
A
B
上市公司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禁止控制权转让的情形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 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 损害;
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 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 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 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 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
1-20
中国并购重组市场的大致历程:孕育、发展、规范与创新
➢1993年-1996年,萌动期 ——“三无”(无国家股、法人股和控股股东)公司的概念性收购,
典型案例:宝延之争
➢1997年-2002年,超常发展期 ——1997年出现23起,超过此前四年的总和;协议转让为主,多
种方式并存 ——国有股权转让是焦点,“国退民进”成为主旋律,一批民营公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及案例解读
基本概念
并购重组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上的通常说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 组(购买、出售或置换等)、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 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主营业务及 利润构成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
并购与重组可大致区分,并购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调 整,其目标大多指向公司控制权变动,核心内容是“股东 准入”;重组则主要涉及公司资产、负债及业务的调整, 其目标是优化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质量、产业或行业属性, 核心内容是“资产业务准入”。但是,自出现以股权类证 券作为交易支付手段后,两类“准入”可通过一项交易同 时完成,因此二者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
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 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 场失信行为;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暂行规定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 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
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
三、外资并购(股权变动)监管规则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
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 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 权。
控制权标准界定
成为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 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披露要求
➢ 申请豁免要约的,披露收购报告书 摘要,经证监会核准后,披露全文。
➢ 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 编制收购报告书,协议后3日内发要约 提示性公告,履行要约收购程序。
中国证监会审核
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 的,30日内发全面要约或减持至30% 或30%以下。
通常的解决措施
偿还资金及解除担保; 股权转让款归还占用资金; 后续重组方案能彻底解决; 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 收购方财务顾问就此须发 表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进 行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
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一)权益披露界限(5%≤A≤30%)
拟持股比例A 5%≤A<20%
实际控制人 变更 否
是
通知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一)上市公司收购(广义)——取得及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方式
以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 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分类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
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
解读
协议收购——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 商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 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 (目前国内的主流模式)
要约收购——收购者以同等价格、同等比例 等相同的交易条件,向不特定的多数股东发 出收购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通过促使股东接受要约条件实现股份收购的 行为。
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受让3%或4%,持股比例达到或跨过10%, 均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
(一)协议收购控股权的实现方式( 收购后持股比例超过 30%)
拟收购达到 持股比例A
实现方式
信息披露要求
(1)要求豁免,协议 受让A比例
协议收购报告书、第50条要求材料、豁免申请
起来
➢2005年下半年至今,规范与创新并举 ——股权分置改革后,长期制约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障碍逐步消除 ——《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先后修订或发布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追求市值最大化的行为模式确立,要约收购、
吸收合并、定向发行等创新不断出现。
(一)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分类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
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
解读
权益收购——指基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者上市 公司母公司的股权,而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其他方式—— 通过协议安排、表决权信托或委托 等方式,控制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 要影响的表决权数量或者控制半数以上董事的当选, 虽未持有股权但可以实现实质控制。(实质性的兜 底条款)
(2)直接要约A比例
履行要约收购披露程序(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 顾问意见、法律意见书等)
A>30%
(3)协议受让30%, 按20%≤A ≤ 30%进行详式权益披露,同时履 其余A-30%部分要约 行要约收购披露程序
(4)协议受让30%且 满一年后,每12个月 增持不超2%至A比例
按20%≤A ≤ 30%进行详式权益披露,每年以 简易程序申请豁免要约
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三)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
二级市场举牌
➢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 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跨5%,在T+3日内报告、公告, 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要求 (持股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时) 简式权益报告
详式权益报告
否
详式权益报告
20%≤A≤30 %
详式权益报告、财务顾问意见、第50 条要求材料(如收购人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详式权益报告、第50条要求材料(国
是
有股划拨、同一控制人下、继承三种情
形)
详式权益报告(适用于收购方承诺3年 放弃表决权情形)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二)一致行动人——概括法与列举法(12种情形)相结合
概括界定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 者通过协议、其他 安排,与其他投资 者共同扩大其所能 够支配的一个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数 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解读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 动人,合并计算所持股份且一并进行披露, 可委托其中一人披露(合并披露);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
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
证券监管规则体系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
部门规章 自律制度
收购管理办法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管理办法
配套披露准则 配套披露准则
交易所业务规则 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其他法规
外资相关法规 国资相关法规 特殊行业监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
一、证券监管规章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3号令) 信息披露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
二、国有资产及股权变动监管规则
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 25%……(5%的整数倍)。
大宗交易也属于二级市场交易,例如: A投资者在集中竞价交易时段买入某上市公司4%的 股份,并在收市后的大宗交易时段又买入2%的股份(当日合计买入该上市公司6%的股份), 则构成违规增持。
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三)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
协议转让方式
➢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 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 违法行为。
➢持股达到5%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 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 15%、20%、25%……(5%的整数倍)
司系诞生:复星、德隆、格林柯尔等 ——市场混乱,“虚假并购”大案要案频发:中科创业、亿安科技
-3
1-20
中国并购重组市场的大致历程:孕育、发展、规范与创新
➢2002年-2005年,调整规范期 ——2002年9月,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市
场逐步规范 ——交易数量未再有显著增加,但实质性的“借壳”重组开始流行
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二)权益变动披露流程
二级市场达到5% 协议转让≥5%
其后
增减跨 5%
3日内
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反之,详式报告书
6个月内
公告新变化,免于编制 权益变动报告书
20%≤持股比例≤30%
详式权益变动报书; 为第一大股东的,须聘请
财务顾问
-19-
1-20
1、投资者之间有股 权控制关系(母子公 司)
2、投资者参股另一 投资者,可以对参股 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重要参股)
3、投资者受同一主 体控制(兄弟公司)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限制
禁止收购上市公司情形
《公司法》第147条(任职禁止条款)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规范上市公司重组的规则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法》第147条规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其他情形。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协议受让A,且 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报告书(免于披露收购报告书)
三、协议收购的信息露
(二)协议收购关注要点
全额付款
拟转让股份应办理临时保管手续, 支付现金存放登记结算机构指定 银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出具全 部转让价款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 行帐户的证明。
审查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诚信记 录、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资金 来源及其合法性(不得直接或间 接来自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具 备资金支付能力的保障措施。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一)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分类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
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
解读
直接收购——指收购人直接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 进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收购行为。
间接收购——指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上 级股东公司,以间接控制股权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 司的实质控制。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与主要收购人负有相同的要约义务、信息 披露义务,并执行相同的持股锁定期(法律 后果);
投资者认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 以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反证据(举证责任)。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例如
A
控股
B
上市公司
A
重要参股
B
上市公司
同一母公司
控股
控股
A
B
上市公司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禁止控制权转让的情形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 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 损害;
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 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 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 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 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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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并购重组市场的大致历程:孕育、发展、规范与创新
➢1993年-1996年,萌动期 ——“三无”(无国家股、法人股和控股股东)公司的概念性收购,
典型案例:宝延之争
➢1997年-2002年,超常发展期 ——1997年出现23起,超过此前四年的总和;协议转让为主,多
种方式并存 ——国有股权转让是焦点,“国退民进”成为主旋律,一批民营公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及案例解读
基本概念
并购重组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上的通常说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 组(购买、出售或置换等)、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 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主营业务及 利润构成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
并购与重组可大致区分,并购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调 整,其目标大多指向公司控制权变动,核心内容是“股东 准入”;重组则主要涉及公司资产、负债及业务的调整, 其目标是优化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质量、产业或行业属性, 核心内容是“资产业务准入”。但是,自出现以股权类证 券作为交易支付手段后,两类“准入”可通过一项交易同 时完成,因此二者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
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 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 场失信行为;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暂行规定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 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
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
三、外资并购(股权变动)监管规则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
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 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 权。
控制权标准界定
成为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 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披露要求
➢ 申请豁免要约的,披露收购报告书 摘要,经证监会核准后,披露全文。
➢ 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 编制收购报告书,协议后3日内发要约 提示性公告,履行要约收购程序。
中国证监会审核
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 的,30日内发全面要约或减持至30% 或30%以下。
通常的解决措施
偿还资金及解除担保; 股权转让款归还占用资金; 后续重组方案能彻底解决; 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 收购方财务顾问就此须发 表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进 行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
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一)权益披露界限(5%≤A≤30%)
拟持股比例A 5%≤A<20%
实际控制人 变更 否
是
通知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一)上市公司收购(广义)——取得及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方式
以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 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分类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
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
解读
协议收购——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 商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 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 (目前国内的主流模式)
要约收购——收购者以同等价格、同等比例 等相同的交易条件,向不特定的多数股东发 出收购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通过促使股东接受要约条件实现股份收购的 行为。
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受让3%或4%,持股比例达到或跨过10%, 均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
(一)协议收购控股权的实现方式( 收购后持股比例超过 30%)
拟收购达到 持股比例A
实现方式
信息披露要求
(1)要求豁免,协议 受让A比例
协议收购报告书、第50条要求材料、豁免申请
起来
➢2005年下半年至今,规范与创新并举 ——股权分置改革后,长期制约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障碍逐步消除 ——《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先后修订或发布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追求市值最大化的行为模式确立,要约收购、
吸收合并、定向发行等创新不断出现。
(一)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分类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
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
解读
权益收购——指基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者上市 公司母公司的股权,而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其他方式—— 通过协议安排、表决权信托或委托 等方式,控制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 要影响的表决权数量或者控制半数以上董事的当选, 虽未持有股权但可以实现实质控制。(实质性的兜 底条款)
(2)直接要约A比例
履行要约收购披露程序(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 顾问意见、法律意见书等)
A>30%
(3)协议受让30%, 按20%≤A ≤ 30%进行详式权益披露,同时履 其余A-30%部分要约 行要约收购披露程序
(4)协议受让30%且 满一年后,每12个月 增持不超2%至A比例
按20%≤A ≤ 30%进行详式权益披露,每年以 简易程序申请豁免要约
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三)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
二级市场举牌
➢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 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跨5%,在T+3日内报告、公告, 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要求 (持股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时) 简式权益报告
详式权益报告
否
详式权益报告
20%≤A≤30 %
详式权益报告、财务顾问意见、第50 条要求材料(如收购人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详式权益报告、第50条要求材料(国
是
有股划拨、同一控制人下、继承三种情
形)
详式权益报告(适用于收购方承诺3年 放弃表决权情形)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二)一致行动人——概括法与列举法(12种情形)相结合
概括界定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 者通过协议、其他 安排,与其他投资 者共同扩大其所能 够支配的一个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数 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解读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 动人,合并计算所持股份且一并进行披露, 可委托其中一人披露(合并披露);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
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
证券监管规则体系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
部门规章 自律制度
收购管理办法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管理办法
配套披露准则 配套披露准则
交易所业务规则 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其他法规
外资相关法规 国资相关法规 特殊行业监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
一、证券监管规章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3号令) 信息披露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
二、国有资产及股权变动监管规则
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 25%……(5%的整数倍)。
大宗交易也属于二级市场交易,例如: A投资者在集中竞价交易时段买入某上市公司4%的 股份,并在收市后的大宗交易时段又买入2%的股份(当日合计买入该上市公司6%的股份), 则构成违规增持。
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三)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
协议转让方式
➢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 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 违法行为。
➢持股达到5%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 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 15%、20%、25%……(5%的整数倍)
司系诞生:复星、德隆、格林柯尔等 ——市场混乱,“虚假并购”大案要案频发:中科创业、亿安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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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并购重组市场的大致历程:孕育、发展、规范与创新
➢2002年-2005年,调整规范期 ——2002年9月,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市
场逐步规范 ——交易数量未再有显著增加,但实质性的“借壳”重组开始流行
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二)权益变动披露流程
二级市场达到5% 协议转让≥5%
其后
增减跨 5%
3日内
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反之,详式报告书
6个月内
公告新变化,免于编制 权益变动报告书
20%≤持股比例≤30%
详式权益变动报书; 为第一大股东的,须聘请
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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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之间有股 权控制关系(母子公 司)
2、投资者参股另一 投资者,可以对参股 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重要参股)
3、投资者受同一主 体控制(兄弟公司)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限制
禁止收购上市公司情形
《公司法》第147条(任职禁止条款)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