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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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案例
王某与张某是邻居,张某将旧屋拆除,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三层楼的新房,王某认为张某建造的房屋离自己的房屋太近,会严重影响自己的通风和采光,和张某发生纠纷。

问:该案是否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这一纠纷?
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
概念:民事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和冲突。

特征: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争议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主体可以对民事纠纷的内容自由处置
4、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是多元的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自决
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和解是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做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和解有诉讼外和解与诉讼上和解之分。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者调解人)出面,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或者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我国的民事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仲裁机构的调解和人民法院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案)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94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9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达成进行仲裁的合意(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将纠纷交由民间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或制度。

仲裁制度的特点:
1、仲裁者具有民间性
2、仲裁所能解决的民事纠纷有限
3、仲裁具有较高的自治性
4、仲裁的规范性较强
5、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拘束力
关于ADR
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意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当前世界各国通用的ADR直译),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强调其区别于诉讼的功能和性质),源于美国30年代劳动争议的解决,原指本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主要形式:
第一,谈判(交涉 Negotiation)
第二,调解(Mediation Conciliation)
第三,仲裁(Arbitration)
第四,其他形式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本质上是网络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是一种依靠互联网技术,利用非诉讼方式在线解决因互联网活动而产生的纠纷的制度性安排。

三、各种解纷机制之间的关系
1、它们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它们具有可选择性
3、它们之间可以互相转化
4、它们形成了解决民事纠纷完整的、有机的系统
第二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诉讼的特点
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法官居中裁判
以法律上的争议为审理对象
按照诉讼法设定的程序进行
以实体法作为裁判的依据
用判决作为解决争讼的典型方式
民事诉讼的特点
与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有如下特点:
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民事诉讼具有终局性
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有如下特点:
当事人地位的互换性
审理对象的民事性
当事人处置权利的自由性
法院解决纠纷方式的二元性
二、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
私法权利保护说。

私法秩序维护说。

解决纠纷说。

程序保障说。

权利保障说。

多元说。

我国学者对民事诉讼目的问题的主要观点:
1、解决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陈刚、翁晓斌)
相关论文: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

2、解决民事纠纷(刘荣军)
相关论文:刘荣军《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

3、程序保障(章武生)
相关论文: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4、利益保障(李祖军)
相关论文:李祖军、田毅平《民事诉讼目的论纲》,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

三、民事诉讼模式
1、概念:所谓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模式,亦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模式。

2、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
3、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1)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
(2)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四、民事诉讼价值
研究意义:
有利于通过对价值论的比较研究,揭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不足与缺陷,指导民事司法的顺利进行,同时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的各种举措及改革方案从价值论的高度进行审视和检讨,由此保留其优价的成分和因素,摒弃其不符合程序价值论以及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内容,在此基础上,为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指针和依据
(一)从一元论到多元论
一元论: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观
多元论: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经济
(二)公正价值
1、实体公正
(1)实现实体法的内容和精神
(2)通过实体法的实现和改进,达到型构良好的实体法律秩序的目的
2、程序公正
(1)法官的中立性: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
(2)当事人的平等性:私权地位平等
(3)程序的参与性: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程序
(4)程序的公开性:公开是公正、公平的保证
(5)程序的安定性:诉讼程序具有可预测性、诉讼行为的效力确定、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拘束力
(三)程序经济
追求诉讼结果的公正以及程序的公正之时,要考虑诉讼的成本
(四)各种诉讼价值之间的关系
冲突与一致
如何平衡?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与狭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分
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例与结构
总则与分则
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诉法第2条)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法院主管,又称法院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
一面关系说
两面关系说
三面关系说
多面系列关系说
法律状态说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三)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客观事实
当事人之间--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案件的客观事实
四、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诉讼事件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主要指不可抗力的事实
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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