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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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1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幼儿园、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四)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第五条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中小学阶段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认定和参保,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和参保工作。

公安、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

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胜利油田城镇居民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封闭运行,执行本市统一政策,可以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或者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按下列标准筹集: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

(二)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110元。

(三)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30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70元。

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其他城镇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10元。

第九条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筹集: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

(二)老年城镇居民及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220元。

(三)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10元。

第十条市属中小学阶段学生的政府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城镇居民的政府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根据实际参保人数,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中小学阶段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代缴,其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收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医疗年度缴纳,每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第十四条参保人应当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参保人连续缴费每满5年,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身份变化的,应当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代收代缴单位应当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和急诊医疗。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

用,由个人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负担。

一个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3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参保人在三级、二级、一级及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甲类药品或者中医药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负担55%、60%、65%;使用乙类药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负担50%、55%、60%。

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住院费用的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选择比较常见、单纯、临床路径明确、易于按一定标准控制的病种实行单病种付费,合理确定结算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负担。

选择部分收治参保人数量及费用比较稳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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