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信息服务商管理服务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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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10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40号
•【施行日期】2020.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40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期货业软件测试指南软件安全测试》
(JR/T0191-2020)、《证券期货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规范》(JR/T0192-2020)、《证券期货业与银行间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第1部分:三方存管、银期转账和结售汇业务》(JR/T0046.1-2020),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10日附件:1、《证券期货业软件测试指南软件安全测试》发布稿
2、《证券期货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规范》发布稿
3、《证券期货业与银行间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第1部分:三方存管、银期转账和结售汇业务》发布稿。

簿记建档指南

簿记建档指南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服务 操作指南(试行)
为方便各类市场参与机构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 )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协会”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 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 号)、 《关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4]3 号)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 等相关自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1
(三)服务内容 本指南中的服务内容是指北金所向相关机构在开户与联网准备、系 统使用、簿记建档室预约与使用、线下业务、账户服务等过程中提供的 支持与服务。
二、开户与联网准备
(一)开户 相关机构应在开展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前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 : 若相关机构为法人机构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 (法人机构) 》 (见附件 1)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 请单》 (见附件 2) 、 《北金所债券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见附件 3)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为非法人机构独立签署或非法人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受 托人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机构) 》 (见附 件 4)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已签署协议并后续新增下属非 法人机构参与集中簿记建档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 机构) 》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加盖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 所会员部,重复资料无需提交。 北金所会员部接收上述材料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符合要求的相关 机构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 为其在系统中开立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并发放《开户通知书》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市场成员,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简介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债权融资计划。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二、总体流程北金所为发起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准备、挂牌、转让、信息记载、1 代理付息兑付、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参与主体开户:发起人、投资者、发行载体、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根据客户权限开立信息记载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及系统账户;2、备案:发起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3、挂牌准备: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至少于信息披露日前2 个工作日,通过系统提交《债权融资计划重大(重要)事项信息排查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当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起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担保机构须一同上传)等文件,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工作;4、挂牌: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进行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5、转让:持有人出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6、信息记载:北金所在挂牌完成后进行初始信息记载,在转让完成后进行变更信息记载,在兑付完成后进行注销信息记载,并为投资者提供持仓查询服务;7、代理付息兑付:北金所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办理由发行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划转服务,并办理行权等业务;8、资金划转:北金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挂牌管理人或投资者的申请,委托银行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管理人、投资者提供挂牌、转让等业务相关结算资金划付服务;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定向信息披露。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北金所的组织下,受益人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将其享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包含但不仅限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等。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是指在北金所组织下,转让方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挂牌、议价/竞价、交易签约、资金交付、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等收益权转让交易过程。

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原则通过北金所进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

收益权转让交易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主体须申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

北金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即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应为可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合法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如受益人指定代理人时,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作为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在北金所挂牌交易事宜。

受托人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境内外组织,其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结构化融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结构化融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关于近期投行业务情况紧急通知各异地分行、济南管理部:近期,随着市场资金形势的不断紧张,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防止市场出现债务违约现象出现,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低评级的民营企业,从注册发行、存续监管等有了新的管理措施(没有正式文件,口头通知各主承销商银行),据此,总行投行部在9月1日召开座谈会,具体研究相关对策,并就下一步重点业务的营销提出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暂停接受民营企业的材料,何时接受项目材料等待通知,对已经在审核的民营企业材料,放缓审核速度。

二、近期由于上报项目过多,超过了交易商协会注册审核的负荷,交易商协会开始对主承销商上报的项目数量进行控制,相当于变相实行通道管理制度(每家主承销商上报协会的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个)。

受此政策影响,近期本行上报项目的注册审批进程变慢,对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推进节奏产生一定影响。

三、总行投行委员会已经批准的项目,完成手续后报协会,但会按照发债金额大小排序。

四、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除非中债公司担保,其他暂停立项。

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五、项目准入标准进行调整。

下阶段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公募产品的目标客户侧重于以下五类客户:⑴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国有企业;⑵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民营上市公司主体本身;⑶主体评级为A+,预计在1年内可完成再融资的民营上市公司;⑷主体评级低于AA-的国有企业或民营上市公司,通过总行认可的增信方式增信后主体评级能达到AA及以上的;⑸对于风险确实可控(如授信覆盖、AAA级企业担保等),并能给分行带来较大综合收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同时,在具体项目推进的优先排序上,将优先支持以下四类客户:⑴符合准入标准、有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⑵评级在AA+及以上的发行人;⑶注册规模在8亿元以上的发行人⑷投资银行业务开展较为全面的分行推荐的发行人。

六、非公开定向工具业务(私募)近期本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优先支持评级为AAA 级、符合我国现阶段宏观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过债务融资工具的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支持主体评级AA和AA+的央企、地方国有企业注册发行1年期的非公开定向产品。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参与人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信息披露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组织交易签约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资金结算与信息记载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范围本指南所称不良资产指金融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3、抵债资产;4、其他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适用本指南。

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不良资产交易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不良资产交易的转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本指南所称的转让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保护参与人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融资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金所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在北金所为融资人挂牌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可在北金所提供相关中介服务。

第四条中介机构须按照本规则开展相关中介服务,对违反相关业务、行为规范的中介机构,北金所有权通知改正或暂停相关业务。

第五条北金所负责接收承销机构、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特殊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登记文件,包括:(一)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挂牌管理制度、后续服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追偿制度及培训制度。

第七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应建立融资人质量评价和遴选体系,明确筛选标准,确保融资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北金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为融资人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协助融资人披露挂牌文件,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组织相关产品的承销和挂牌。

第九条自相关产品挂牌之日起,主承销商应负责跟踪融资人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并督促融资人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条主承销商应督促融资人按时兑付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

融资人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主承销商应履行代理追偿职责。

第十一条主承销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积极应对管理突发事件,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给予配合,并根据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副主承销商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履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职责。

北京地区金融公共数据专区管理组织办法(试行)

北京地区金融公共数据专区管理组织办法(试行)

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数据在金融领域的社会应用,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推动营商环境改善和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公共数据汇聚、管理、运营、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公共数据,是指本市汇聚的公共数据中具有金融属性或金融应用价值的数据。

第三条金融公共数据应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需求导向、创新引领、安全可控的原则。

本市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金融公共数据应用的先行先试,在确保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与便捷应用的前提下,探索构建数据汇聚单位、管理单位、运营单位、应用单位各方主体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金融公共数据的汇聚、管理、运营、应用及相关产业发展。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金融公共数据的应用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做好金融公共数据管理与应用的相关工作,并且可以利用金融公共数据成果。

第五条金融公共数据专区(以下简称“专区”)是本市市级大数据平台的组成部分,作为本市金融公共数据汇聚的核心载体、运营管理的平台和社会应用的统一接口,承担金融公共数据统进统出、制度化管理、创新社会应用的功能。

第六条专区是本市的金融科技基础设施,由市政府授权符合特定要求的企业对专区及金融公共数据进行运营,运营单位须具有但不限于公益性、公信力、技术能力和金融资源优势。

第七条鼓励具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有稳定业务需求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他主体与运营单位合作开展金融公共数据开发应用,并接受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运营单位负责专区的日常管理、维护,保障专区的安全运行,推动金融公共数据市场化开发应用的先行先试,为社会提供公平、优质的数据服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及《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本机构管理的存续期企业数量和风险整体状况相匹配。

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同时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分别担任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的,由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副主承销商协助配合。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1个月掌握债权融资计划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并至少在到期日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北金所。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2020年7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财富客户题库

财富客户题库

财富管理题库(一)填空题:1、财富客户实施准入审批管理制度。

在我行上﹍个月日均金融资产总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的客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财富管理服务,经办机构通过系统对客户资格进行核实。

(14条)答案:3、1002、财富客户在申请财富管理服务时,可申请配备工银财富卡,或申请将其它类型卡片(﹍﹍﹍、﹍﹍﹍﹍﹍)升级为工银财富卡。

(16条)答案: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e时代3、财富客户如滞纳服务费达到或超过﹍﹍个月,我行将停止提供财富管理服务,直至客户缴纳服务费。

(18条)答案:34、工银财富卡是我行为财富客户提供的尊享服务识别介质。

目前我行发行的工银财富卡为银联品牌的借记卡,采用﹍﹍、﹍﹍双介质标准。

(21条)答案:磁条、芯片5、理财客户经理所维护的﹍﹍﹍﹍、﹍﹍﹍﹍﹍﹍达到一定标准后,可被聘任为财富管理客户经理。

(31条)答案:财富客户数量、财富客户金融资产额6、二级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门要建立本级﹍﹍﹍﹍﹍﹍﹍﹍,负责为财富中心客户经理提供具体的服务支撑。

(34-3条)答案:财富管理专家团队7、财富客户专属理财产品原则上只通过﹍﹍﹍﹍销售。

(41条)答案:财富中心8、我行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渠道包括﹍﹍﹍﹍﹍﹍﹍﹍和﹍﹍﹍﹍两种渠道。

(44条)答案:个人金融业务网点、电子银行9、各行要根据财富客户的价值贡献,加大对财富中心的资源投入。

按照每名财富管理客户经理维护客户数量不超过﹍﹍名的原则,优先保证财富中心的客户经理配备。

(50条)答案:20010、转入财富中心的客户经理离开原任职网点,其原维护的财富客户需在个人营销系统中同步迁移至财富中心,原则上客户﹍﹍﹍﹍不予变更。

(54条)答案:帐户关系11、财富管理服务的目标客户为个人金融资产(1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高端客户(财富客户)。

(14条)12、本行有权对上一季度日均金融资产额连续()个月低于本行规定的开通财富管理服务所需最低个人金融资产额标准,或连续()个月低于本行规定的开通财富管理服务所需最低个人金融资产额标准且未能支付服务费的客户暂停全部财富管理服务,而无须提前告知。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收费暂行标准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收费暂行标准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收费暂行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内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开展不良资产交易业务,转让方与投资方应支付的成交服务费、技术支持费、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条标的资产通过北金所业务系统产生最终投资方,完成系统成交,北金所即收取交易双方的成交服务费,包含系统成交后交易双方未最终签署交易合同的情形。

第四条同一项目的转让方与投资方应按本标准分别支付成交服务费:转让方的成交服务费按标的资产的交易溢价(成交金额高于交易底价的部分)为基数,费率为2%;投资方的成交服务费为标的资产的成交金额为基数,费率为2‰。

第五条转让方或投资方在不良资产交易过程中需要北金所提供市场询价、路演推介、精准撮合等一项或多项的增值服务,该交易除应支付本标准第四条的成交服务费外,转让方或投资方还应根据北金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以拟交易金额为基数,按照如下标准向北金所支付技术支持费:市场询价的费率为0.1%-0.5%;路演推介的费率为0.2%-1%;精准撮合的费率为0.2%-1%。

第六条依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转让方与投资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从事不良资产交易的项目,交易双方除应支付本标准第四条的成交服务费外,应与交易服务机构在签署的委托合同中约定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代理服务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2.5%。

第七条北金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对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修改、优惠或减免等另行安排,并及时通知相关方。

第八条本标准由北金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金所债券业务参与主体信息表机构简称

北金所债券业务参与主体信息表机构简称

填表说明:(一)本表单及所涉及附件材料:所有材料均提交一式一份;表单须机打,不得手填或涂改,若打印后为多页,须加盖骑缝章。

(二)部分信息项填写说明如下:1、机构全称: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机构全称;非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全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3、NAFMII分类:根据《附表I NAFMII分类查询表》查找分类代码,填写相对应的字母及数字组成的代码编号。

4、联系人信息:填写账户开设及账户管理负责人或业务经办人信息,可自行加行填写多人。

5、登记托管账户类型:根据《附表II 登记托管账户类型分类查询表》查找分类代码,填写相对应的字母及数字组成的代码编号。

6、登记托管账户全称、登记托管机构简称、登记托管账号:按照登记托管机构(上海清算所)开具的账户通知书填写。

7、资金账户全称、资金账户账号:仅供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填写。

8、账户申请:针对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申请开立多个非法人机构账户的,可相应增加信息栏。

9、业务资格及角色:按开户主体参与业务时的资格、角色勾选,勾选方式可选择插入黑方框“■”、对勾“√”等符号。

(三)本表单审核通过后,北金所为申请机构开设两个系统管理员及两个Ukey数字证书,如有特殊需求需另填写相关表单。

(四)境外机构注册发行人特殊填表说明材料需加盖印章处由境外机构授权代理人签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必提交。

北金所债券业务印鉴卡填表说明:1、业务印模及单位公章须清晰且印模不与其他字迹重叠。

2、业务资格及印模使用说明:勾选方式可选择插入黑方框“■”、对勾“√”等符号。

3、首次预留印鉴勾选或涂黑“送存”;印鉴变更时勾选或涂黑“更换”,并填写新印鉴启用日期。

4、“送存”或“更换”印鉴卡,均需在“开户单位加盖公章”处盖公章,且公章应与开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NAFMII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客户端

NAFMII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客户端

NAFMII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客户端系统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2018年1月(一)系统运行环境问题及解决方法成功安装客户端之后,请遵照以下步骤进行检查及设置。

1)支持的操作系统版本及特殊要求:客户端程序不支持windows xp系统,操作系统必须为Win7。

客户端安装、运行时建议关闭杀毒软件。

目前已知与卡巴斯基冲突,客户端安装、运行时必须关闭卡巴斯基。

2)设置客户端“以管理员身份运行”:运行客户端时,需要管理员权限,通过以下步骤设置一次即可。

点击“NAFMII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客户端”在桌面上的图标,右键从弹出菜单中选择“属性”,然后在“兼容性”页签下勾选“以管理员身份运行此程序”,应用并确定。

13)安装Microsoft .NET Framework 4或更高版本:请确保电脑已安装Microsoft .NET Framework 4或更高版本。

如未安装,请到微软官网进行下载并安装。

验证方法:打开控制面板-程序-程序和功能,如已安装Microsoft .NET Framework,则如下图4)如何安装UKey驱动程序:2前提:需要管理员权限;电脑的USB插槽可用。

将UKey插入电脑的USB插槽;正常情况下将弹出自动运行对话框(如下图),选择自动运行即可;如果没有弹出对话框,可以到“我的电脑”,找到相应的设备,CFCA标准版UKey管理工具,右键选择打开,然后双击CFCA_UKTool.exe文件进行安装。

驱动安装一次即可,之后每次使用可以直接关闭弹出的自动运行对话框。

5)Ukey密码相关:Ukey默认密码为123456,更改密码后请妥善保管,如忘记密码需前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申请重置密码。

36)确认网络连接正常:目前NAFMII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客户端有两种接入方式:通过机构专线接入和通过互联网接入。

客户端通过机构专线接入系统时需要配置操作系统的 hosts 文件,配置方式如下:第一步:将操作系统 hosts 文件拷贝到桌面,hosts 文件路径为: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hosts第二步: 使用记事本等工具打开 hosts 文件,在文件最后添加专线 IP 配置:172.18.1.7 172.18.1.8 172.18.1.6 172.18.1.9 172.18.1.10 172.18.1.13 172.18.1.3 172.18.1.4 配置完成后如下图所示:45第三步:将 hosts 文件拷贝到原路径,覆盖原 hosts 文件。

持有人会议规程-债权融资计划

持有人会议规程-债权融资计划

持有人会议规程-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会议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相关产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持有人会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金所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等产品持有人会议,北金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持有人会议由同期全体持有人组成,依据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对本规程规定权限范围内与本息偿付相关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持有人会议以维护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表达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为目的。

第五条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程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同期全体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二章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第六条融资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第七条在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召集持有人会议,并拟定会议议案。

(一)融资人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金或利息;(二)融资人转移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三)融资人变更信用增进安排或信用增进机构,对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融资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被接管;(五)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期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六)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融资人应当及时告知召集人。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不以融资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

第八条在存续期间,融资人或信用增进机构出现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的重大事项情形之一的,持有人、融资人和信用增进机构可以向召集人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的,提议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会议。

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表决决议机制可以参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九条召集人应当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两个工作日在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会议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二)会议时间和地点;(三)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四)会议拟审议议题:议题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明确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相关规定;(五)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六)产品信息记载日:应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一工作日;(七)提交相关产品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八)委托事项。

投资风险许诺书

投资风险许诺书
投资风险许诺书
篇一:投 资 者 承 诺 书
投 资 者 承 诺 书
致: 融德资产治理(转让方)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鉴于:
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交易机构”)已经同意融德资产治理(下称“委托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依法持有的“奇瑞汽车股分1650万股股权转让”项目资产拟按人民币7672.5万元价钱公布转让,公布征集意向受让人。
风险,能够明白得购买该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其他风险。
4、本公司就本次认缴所提供的各类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隐瞒、
误导、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等情形。
五、本公司许诺将遵守本股权投资企业合股协议关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许诺人:云南xx股权投资基金治理股分年 月日篇五:银行员工遵章守纪许诺书
质,标准职业操守。
3、认真履行职位职责,严格依照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办理业务,确保自己经办的每一笔
业务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自觉同意、主动配合上级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出的问题,依照规章制度、规定和相
关要求认真整改,不断提高工作质量,避免屡查屡犯。
五、增强自我爱惜、彼此监督、防范案件意识。不以情感、适应代替制度,对发觉的违法
银行员工遵章守纪许诺书为主动标准从业行为,防范道德险和操作风险,幸免发生违规违纪案件,确保全行业
务稳健运行,我志愿作出以下许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行纪行规,增强法制观念,在任何情形下
都不做违法违纪之事。
二、认真学习与本专业、本职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业务素
1.1
投资人资格。本投资人具有签定本许诺书及签定和履行《产权交易合同》等文件的主体资格。
1.2 交易文件知悉。本投资人认真阅读并明白得了交易机构发布的《产权受让申请书》,并完全同意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全数条款和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押品前置委托交易业务服务规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押品前置委托交易业务服务规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押品前置委托交易业务服务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押品前置委托交易(以下简称“前置委托交易”)业务的有序实施,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等,制定本服务规则。

第二条前置委托交易系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以自身或者第三人(以下统称“抵押人/出质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担保的,考虑到将来可能需要实现担保物价值或者借款人/担保人可能发生违约风险,由抵押人/出质人、金融机构与北金所共同约定,由抵押人/出质人作为交易委托人,委托北金所作为交易服务受托人,委托该金融机构作为交易代理人,在发生约定情形时,由交易代理人将押品通过北金所进行公开转让(法律对财产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无需再获得抵押人/出质人同意或授权的行为。

第三条前置委托交易业务由国有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国金中心”)统一负责受理、实施及交易工作。

第四条前置委托交易业务包括业务受理、合同签订、业务管理、档案保管等工作。

(一)受理并审核客户提交的交易材料;(二)办理前置委托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签订;(三)按照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的约定收取交易顾问服务费;(四)及时收集项目档案完成归档。

第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前置委托交易业务应提供以下加盖公章的材料:(一)抵押人/出质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标的资产权属证明、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有)、标的资产简述等文件的复印件,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有权决策机构的决议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二)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房产/土地抵押他项权利证或股权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借款合同、抵押/质押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前置委托交易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三)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前置委托交易业务审批程序:(一)金融机构根据本指南第五条的要求提交项目材料,向北金所申请办理前置委托交易业务。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披露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披露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披露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融资人应披露融资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用途、还款来源等。

2. 融资人应披露融资文件的审批程序,包括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

3. 融资人应披露融资文件的交易结构,包括融资方式、担保情况、还款方式等。

4. 融资人应披露融资文件的风险提示,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5. 融资人应披露融资文件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包括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等。

6. 融资人应披露融资文件的费用情况,包括中介机构费用、融资利息等。

7. 融资人应披露融资文件的后续跟踪和管理情况,包括定期报告、重大事件披露等。

以上信息是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披露规程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2020)

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2020)

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促进融资租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是履行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审查全市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融资租赁公司初核、日常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管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各自监管权限范围内予以协调配合。

第四条市金融监管局建立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审慎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条件、公司变更、公司治理、风险管控、资本充足率、财务稳健性、信息报送、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未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租赁”等可能被公众误解为其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字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六)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就《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就《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就《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北证公告〔2024〕32号为加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的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本所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于6月14日24:00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反馈。

邮箱地址:*****************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附件:1.《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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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信息服务商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服务商系统接入的技术管理,防范技术风险,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
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
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信息
服务商管理服务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管
理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系统接入北金所的信息服务商(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北金所综合业务
平台以及其他与北金所系统相联的信息服务商。

系统接入是指
信息服务商针对北金所系统接口组织开发的接入程序。

第三条信息服务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担任本机构的技术联络人,负责组织、
协调和处理系统接入相关技术事宜,技术联络人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移动电话、传真等)应及时告知北金所;指定的技术联络人发生变更的,信息服务商应在发生变更前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北金所;
(二)负责本机构系统接入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系统
接入安装软件和文档资料等管理;
(三)配合北金所的各类技术支持工作,及时提供各类问题排查
所需的信息;
(四)按要求参加北金所举办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会议;
(五)按要求参加北金所组织的各类应急演练,并根据北金所要
求及时报告演练情况。

第二章技术管理通则
第四条信息服务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信息技术治理结构建设。

第五条信息服务商应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的系统接入建设、运行、应急处置、数据管理以及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信息服务商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信息技术的资源投入,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北金所有关建设和运维要求。

第七条信息服务商应积极配合市场创新的需要,及时完成系统调整工作。

第三章开发和测试管理
第八条信息服务商接入北金所的应用程序,其性能指标及安全性指标等应符合北金所相关系统要求。

第九条北金所对所提供的系统接口更改时,将提前通知信息服务商,信息服务商收到相关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配合更新系统接入相关更改。

第十条信息服务商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系统测试操作流程,对测试工作的计划、实施及总结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

第十一条信息服务商在与北金所生产系统对接或者升级前应按北金所的要求,在测试环境进行系统联调对接测试,及时向北金所报告测试结果。

第四章系统接入规范
第十二条信息服务商不得通过北金所系统从事与北金所业务无关的行为。

第十三条信息服务商接入系统通过北金所的测试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

未经北金所严格、完备测试,信息服务商系统不得上线与北金所系统对接运行。

第十四条信息服务商应建立接入系统运行维护组织,负责接入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确保接入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信息服务商应保证在接入系统和网络使用期间有专人值班,对其进行监控、管理和维护,并保持与北金所的应急联系,及时发现和排除系统故障。

第十六条接入系统出现技术问题时,应先由信息服务商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排除电力、通讯、网络、软硬件配置和系统的问题。

第十七条信息服务商因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影响北金所系统运行、数据安全的,北金所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入系统连接等,北金所暂停服务将及时通知信息服务商(如情况紧急可先操作后通知)。

第十八条信息服务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维护应急预案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当突发重大事件时,应依据预案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北金所通报,确保不影响北金所系统的运行。

第十九条信息服务商的接入系统应支持日志和审计功能,审计项目至少应包括北金所系统接口调用相关事件,审计内容应包括事件的日期、时间、主体标识、客体标识和结果等。

第二十条信息服务商应负责接入系统计算机病毒防治、反木马和操作系统安全补丁更新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信息安全事件,保障与北金所相关系统接口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北金所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信息服务商执行本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信息服务商应按照北金所要求及时将其系统接入的技术资料报送北金所,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信息服务商违反本管理规范的,北金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书面通报、公示、暂停、停止相关系统服务等处
理。

信息服务商因违反本管理规范造成北金所相关系统故障的,除应积极配合北金所排除故障外,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息服务商因违反本管理规范造成的一切风险和经济损失由信息服务商自行承担,由此给北金所和其他参与人造成的损失由信息服务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范仅作为信息服务商的基本技术条件和要求,各信息服务商应按照北金所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确保系统安全。

第二十五条非因北金所可控因素给信息服务商造成的损失,北金所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规范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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