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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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高效及时批复、合理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实现工程的安全、质量、投资、工期目标,依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系指正式施工图经核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福建省和市相关规定。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分为Ⅰ、Ⅱ、Ⅲ、Ⅳ类。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
(一)变更重要设计原则、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二)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三)变更影响到全线某一系统或重要车站的运营标准、运营安全的;
(四)变更线位、站位、线路敷设方式及建筑结构形式等需要重新进行规划报建的;
(五)增减已批准的车站建设面积或区间长度超过原设计数量的10%或增减通道、出入口座数的等;
(六)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土建变更费用≥500万元,设备采购变更费用≥300万元,设备安装、装修变更费用≥100万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类变更:
(一)变更已批准的主要技术方案,包括车站施工工法、区间施工工法、防水方案、装修标准;
(二)变更重要的设备技术参数,影响到设备系统局部或一般车站的使用功能的;
(三)5%<增减已批准的车站建设面积或区间长度≤10%;
(四)增加施工竖井或施工通道的;
(五)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 200万元≤土建变更费用<500万元, 100万元≤设备采购变更费用<300万元, 50万元≤设备安装、装修变更费用<100万元。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类变更:
(一)改变局部装饰风格或装饰方案的;
(二)改变永久结构工程某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三)改变设备性能材料的性质、种类、规格、型号;
(四)增减通道、出入口、风道、风井、风亭面积或长度;
(五)增减已批准的车站建设面积或区间长度≤5%;
(六)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或技术标准的较大临时性工程,包括:围护结构形式(如支护体系、支撑体系调整等)、隧道施工辅助工法、地层处理或加固方案;
(七)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 20万元≤土建变更费用<200万元,20万元≤设备采购变更费用<100万元, 10万元≤设备安装、装修变更费用<50万元。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Ⅳ类变更:
(一)改变某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工艺或时间安排;
(二)改变某部分的局部尺寸、配筋布置或增减构件、孔洞、沟槽并引起合同造价增减的;
(三)增减门窗、门锁等五金件数量、规格、型号,强弱电箱柜、表盘、插槽、插孔数量、规格型号等的变更并且引起合同造价增减的;
(四)一般临时性工程,包括:围护结构参数(如桩长变化)、隧道施工辅助工法、交通疏解、管线迁改、绿化迁移、临时用地调整等;
(五)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土建、设备采购变更费用<20万元,设备安装、装修变更费用<10万元。

第十条工程变更的类别划分应以技术复杂程度及对造价影响两个方面考虑,当对划分类别有歧义时,按就高类别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实施后,实际造价超过估算造价导致类别发生变化时,应按相应类别补办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一个原因引起的连续的不可分割的工程变更,为一项工程变更,严禁将属于一项工程变更的内容拆分为多项。

第十三条因地质等原因无法确定变更范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该项变更结束后做为一项变更申报,申报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该项变更结束后的一个月。

第三章变更原因与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分为以下7种原因:
(一)行政及报建原因:系指根据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市政园林、人防、消防、交管、环保、城管等政府部门要求,需要修改设计或用地拆迁困难无法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变更。

(二)勘察原因:系指招标或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地形、地物资料、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地面地下构(建)筑物、用地红线等资料与实际不符而产生的工程变更。

(三)设计原因:系指因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碰撞等需要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而进行的工程变更。

(四)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原因:系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变化或使用功能变化或业主要求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五)施工原因:系指因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施工错误、工期、施工条件、施工组织调整等发生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六)不可预见因素:系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变化等引起的工程变更。

(七)其他原因:系指不属于上述(一)至(六)条原因的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按引起变更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5种:
(一)设计单位;
(二)施工监理单位;
(三)施工单位;
(四)业主;
(五)其他。

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提议及申请审批
(一)提议工程变更应从有利于工程出发,包括加快进度、降低费用、提高工程效益和价值、提高安全性、满足政府要求等;
(二)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包括集团公司各部门、设计单位、设计总体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商)均可通过业务主办部门提议变更。

业主方的工程变更需求,交由设计或施工单位作为提议单位。

(三)《工程变更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原设计情况、变更的原因、合同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接口的影响;
5.变更依据支持性材料;
6.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详见审查流程图(附件1)。

(二)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I类工程变更由集团董事长审核,报地铁办会议研究,地铁办视情况上报轨道领导小组;Ⅱ类工程变更由集团总经理审核, 报地铁办会议研究确定;Ⅲ类工程变更由集团分管生产领导审批;Ⅳ类工程变更由建设事业总部部门经理审批。

为加快变更审批流程,当有相关审批权限的领导主持的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需要进行变更时,设计单位应按要求时间完成变更图纸,施工单位应加快变更审批流程的申请。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的执行
(一)工程变更经批准后,以施工监理单位下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准,施工单位收到书面文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对因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引起的工程变更,必须以抢险优先为原则。


遇现场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门可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相关参建各方,召开专题变更会议,以会议纪要为准先行出具工程变更文件作为施工依据,后完善相关变更手续。

手续完善时间一般不超过突发事件处理完成后的一个月。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可能影响到后续专业时,应通知后续专业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参加变更审查会议,并将最终变更意见抄送建设事业总部及后续相关专业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各类工程变更在审查审批的过程中,集团合约部应征求财政审核中心的意见,必要时须邀请财政审核中心等部门参与各项变更审查。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编制的变更说明文件及相关图纸应按正式施工图文件审查流程执行内审及外审,并附有相关审查意见。

变更文件及各级审查意见应从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内容等五方面进行说明及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事业总部
(一)接收工程变更申请,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工程变更图纸及文件,审核工程变更项目内的具体细目、工程数量;
(二)牵头组织Ⅰ、Ⅱ类工程变更的申报工作,提出Ⅰ、Ⅱ类工程变更初审意见;
(三)负责组织Ⅲ、Ⅳ类工程变更的审查及报批,并报总工办备案;
(四)督促施工监理及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及时向总工办、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反馈执行情况;
(五)督促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及时完善工程变更资料;
(六)建立由本部门负责的工程变更台账,及时汇总给集团总工办、合约部。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
(一)负责对Ⅰ、Ⅱ类工程变更进行技术审查;
(二)负责组织对Ⅲ、Ⅳ类工程变更的抽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集团技术委员会对Ⅰ、Ⅱ类工程变更进行审核;
(四)接收Ⅲ、Ⅳ类工程变更文件并进行备案;
(五)建立Ⅰ、Ⅱ类工程变更审查台账及Ⅲ、Ⅳ类工程变更备案台账;
(六)如工程变更后累计工程造价可能突破概算时,参与概算调整资料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合约部
(一)负责Ⅰ、Ⅱ类及重要Ⅲ、Ⅳ类工程变更的造价审核和控制。

(二)处理有关工程变更事务与市财政审核中心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接口工作。

(三)汇总建立工程变更总台账,定期通报工程变更对已批准的工程投资控制的影响情况,适时发出投资控制预警(具体预警机制见《轨道交通工程投资概算动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加工程变更审查会,提出部门意见。

第六章责任处理
第二十七条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引起工程变更(含连带变更),业主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擅自对工程项目进行变更的,业主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全线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业主相关部门在处理变更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导致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工程变更资料
第三十条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变更申请表;
(二)工程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三)工程变更相关设计图纸、方案说明、预算等文件;
(四)按审批流程应有的各类技术审查意见(总体审查意见、强审审查意见);
(五)有关的初审、评审、审查、论证、审批等会议的会议纪要及其它支持性材料和依据(如政府部门相关纪要或公函、集团技术委员会审查纪要、专家评审会专家意见、其他单位的公函等);
(六)工程变更审批表;
(七)变更设计通知单(设计单位使用);
(八)工程变更令(施工监理单位使用)。

公司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生产供应厂商等应及时将工程变更文件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标段建立工程变更台帐,指定专人填写工程变更完成汇总表,并对相关审批资料登记存档,定期总结工程变更管理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凡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至施工图之前的所有变更,应按照集团《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轨道〔2015〕610号)废止。

第三十四条各业务主办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工程变更办理过程中,变更所属类别发生变化的,级别降低的工程变更可按级别高的工程变更流程继续办理,反之则必须重新办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Ⅳ类变更工程量变化增减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可以用“现场工程变更洽商单”形式处理。

(一)“现场工程变更洽商单”的适用范围:只能应用于合同内既有项目工程量的变化,不能用于合同中没有开项的新增项目。

(二)“现场工程变更洽商单”可直接作为变更设计通知单的下发依据,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并应附满足财审要求的图纸及费用计算的材料。

(三)“现场工程变更洽商单”由建设事业总部组织现场商定,须项目主管工程师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相关单位共同协商,并经建设事业总部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确认。

第三十七条各类变更的变更金额均应以财政审核的审定金额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集团公司总工办负责解释。

附件:
1. 工程变更审查审批流程图
2.工程变更申请及审查审批表格(变更表1-1~1-8)
3. 工程变更备案登记表
4.资料签署及填写要求
附件1:
工程变更审查审批流程图:(1)ⅠⅡ类工程变更流程图
(2)ⅢⅣ类工程变更流程图
代表“主办”部门
代表“协办”部门及外部审批部门,参与评审、审核等工作为协办
代表“相关”部门,一般仅需会签、信息知会或跟进、接收工作成果即可
附件2:
工程变更申请及审查审批表格(变更表1-1~1-7)
注:本表由提议单位填报,一式7份;
工程变更会审纪要
变更设计通知单
合同段:变更表1-7
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统计汇总表
变更表1-8
第页共页
附表3:
工程变更备案登记表
2、填写内容要与变更表1-1~1-7内容一致。

附件4:
资料签署及填写要求
工程变更的签署
(一)工程变更提议单位的签署要求:
1.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须由承包商的项目经理签署意见。

2. 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须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3. 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须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签署意见。

(二)设计单位的审核签署要求:
1. Ⅰ类、Ⅱ类工程变更需要设计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时,须由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总体设计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时,须由总体签署明确意见。

2. Ⅲ类、Ⅳ类工程变更需要设计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时,须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以上签署明确意见,总体设计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时,须由副总体以上签署明确意见。

(三)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签署要求:
1. Ⅰ类、Ⅱ类工程变更,须由总监签署明确意见。

2. Ⅲ类、Ⅳ类工程变更,可由总监或总监代表签署明确意见。

(四)业主主管部门的审批签署要求:
1. Ⅰ类、Ⅱ类工程变更,须由部门正职签署明确意见。

2. Ⅲ类、Ⅳ类工程变更,可由部门正职或分管副职签署明确意见。

工程变更资料份数表格填写要求
(一)工程变更资料份数:
工程变更资料原件一式七份,分别为业主总工办、财务部、合约部、建设事业总部、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备用一份(由建设总部保管)。

(二)纸张要求:
均为A4纸张。

(三)变更表要求:
在签署意见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对工程变更费用的分担及理由等提出依据、原因等具体明确的意见。

(四)错误修改:
关键数据和文字不得使用涂改液(带)修改;
审批页若写不下可另附页。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制度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五)其他:
工程变更编号:GD1/1-BG -TJ01~03-Z(Q/J)××-××(二位流水号);TJ01~03为施工合同标段编号,Z(Q/J)××为施工图工点编号,用过的工程变更编号,即使该变更没有被批准,该编号也不得再用在其它将要申报的变更上。

各线的变更编号应由建设总部归口统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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