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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探究概述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正在逐
渐成长的一个新兴学科。
然而在理论上关于其是否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存
在着不同的观点,尤其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各
自站在不同立场阐述着各自的观点。
正确认识两法的关系是深入研究两者的前提,更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前提。
下面笔者将在此对我国及西方学界对两者
关系的不同观点简要介绍。
(一)我国学者对两者关系的认识
1.承认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相互独
立的部门法。
但即使在这一前提下,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别的认识仍
不能达成一致。
(1)国家干预经济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
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
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
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
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一般不直接具有
经济内容,体现权力从属关系。
第二种是国家经济调节说,认为行政法不只调
整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部分经济关系,但主要是微观管理。
而经济法调整经济
关系主要是从国民经济总体和宏观角度,注重社会总体效益。
如漆多俊教授认为,一般行政管理大量发生在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
也涉及许多经济领域。
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
对于两者均涉及的
经济领域,其所涉及的程度和内容也不同。
第三种是经济协调关系说,持有此
观点的学者如史济春教授认为,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而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
和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最终将纯化为政府组织人事法和行政救济法,其基本宗旨在于依法行政,实现廉洁高效。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
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经济调控说则认为经
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地宏观调控性经
济关系,而行政法只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
体的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
此外还有社会公共性说,其学者主张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首要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
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以国家利益为本位。
2.认为经济法从属于行政法
部分行政法学者认为经济法不具独立的部门法地位,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
权力的作用,而基于该作用形成的社会关系是行政关系,经济法其实是经济行
政法譾訛,而经济行政法本质上属于行政法。
(二)西方法学家对于两者关系的看法
西方法学界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的看法差别也很大,至今没有统一认识。
大
陆法系学者主要是从当时的社会演进和法制变迁出发,指出传统私法和公法的
不足,从而进一步提出经济法产生及存在的合理性。
主要代表人物有日本的金
泽良雄、德国的拉德布鲁赫等等。
他们认为,法律随着社会发展而由市民法和
行政法发展到社会法最后发展为经济法。
经济法就是填补原有的民商法和行政
法无力规制市场失灵和宏观经济失控问题的空白而产生的。
传统行政法是以国
家利益为本位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为本位。
英美法系代表学者施米托夫,丹尼
斯特伦等的主要观点则是经济法是由国家对工商和金融事务进行干预的法律所
构成,经济法是国家为社会利益而限制意思自由,同行政法分担政法管理的调
节职能。
二、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兴起的。
垄断恶化竞争环境
并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市场本身不能解决这种问题,而之前已有的法律
规范如民法行政法也受自身法律性质和调整范围的限制对市场失灵无力规制。
于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理念即国家干预,用政府的有形之手干
预参与经济生活。
就此出现了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
20 世纪
30 年代罗斯福为应对经济危机对银行进行管制,颁布了《国家产业复兴法》和一系列银行法和证券法。
之后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紧跟其后推行了国有化,使经济法不断发展。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虽然在我国对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看法不一,但笔者更倾向于国家干预
学说。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
现代才产生的。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由国家干预的具
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国
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
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
经济法具
有经济性,其调整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
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其目标就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故其不同于
社会法,而行政法多数情况也不具经济内容。
同时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经济的
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甚至赋予政策以法律效力。
并且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
本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也是其与民法和行政法的不同之处。
三、行政法简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同经济法相似的是行政法无论是在西方还是我国均无统一的定义。
英美法系国
家学者对行政法的定义更强调其在控制行政权的作用,认为行政法是关于控制
政府权力或管理行政活动的法。
大陆法系国家则更重视行政法对于行政关系的
调整作用,认为行政法是以特有方式调整行政的法。
我国更是众说纷纭,除了
与上述相似两种说法外,还有人主张行政法是有关国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和、
关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救济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等等。
笔者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在内容和形式上有自身的特征,内容上行政法内涵丰富具有广泛性,由
于其特有调整对象行政法具有命令、服从性,并且行政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具
有相对易变性。
形式上行政法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作用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代表国家
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限过程中与相对人、行政主体内部的组织或其他工作人员
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而行政监督关系是指行政监督主体对于行政主体、公务
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及人员进行监督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法国大革命后确立的,资产阶级
为限制王权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秩序,实行三权分立,将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开,后拿破仑一世建立国家参事院即是行政法产生的标志。
行政法既是政府的
执行手段同时也控制政府的行政权力。
其就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行政
法模式。
与此相对应,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行政法虽然产生同样是在资产
阶级革命时期,但真正发展却是在19 世纪末行政法权力膨胀,过多干预社会
经济的背景下,因而其更注重对行政权的控制。
经济法的产生原因有一致性,
在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兴起的。
主要是因为垄断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经济个体盲目选择造成资源浪费,一味的追逐利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市场
失灵,而之前已有的法律规范如民法行政法也受自身法律性质和调整范围的限
制对此无力规制。
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
由此可知,行政法是资产阶级民主制
度的产物,而经济法则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弥补传统法律不足而产生
发展的。
(二)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事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并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时
发生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体现一种权力从属关系。
其本质是限制政府滥用
权力,规范和控制行政权。
而经济法调整的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如
前文所述,尽管学者对其调整对象众说纷纭,但基本都认可其中包括宏观经济
关系与市场监管关系,具有很强的经济性。
因而两者调整对象的性质是完全不
同的。
调整对象也反映了行政法本质与核心内容是控制政府权力,使政府权力
与司法权及立法权能够相互制约而维护三者的平衡。
而经济法则是政府积极运
用有形之手,去介入并协调经济,实质是一种扩权。
核心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经
济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五、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互补、调整方法、最终目的一致
(一)经济法和行政法的最终目的一致
虽然行政法是国家本位而经济法则是社会本位,但是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促进
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最终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稳定。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功能互补
一方面,经济法产生之初就是为弥补行政法之不足,传统行政法无法应对市场
失灵及其产生的问题,而经济法就是让政府干预经济,克服市场失灵,维护正
常的市场秩序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
实质是政府的扩权,然而,这也易
造成政府过度干预。
詹姆斯布坎南在其著作《自由、市场与国家》中就指出:
政府的缺陷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
故政府失灵的后果也不容忽视,行政法恰恰
能在这方面发挥其作用,限制并规范政府权力。
另一方面,行政法重在其程序,通过程序控权,而经济法则侧重调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实体与程序同样重要,缺少哪一方面,都无法完整地实现公平正义。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功能上
互补,需要两法的结合,才能真正促进社会法治的进步和经济健康发展。
(三)调整方法有重合之处
行政法是传统的公法,其是采取强制性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
而经济法的调整
既有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有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如指令性调整和指导性调整,体现一定的强制性。
在国家以公权者身份,依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方面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重合的。
六、结语
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的讨论,自经济法产生之日就开已始,至今没有定论。
笔者在对比两法关系过程中也曾产生困惑,但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是
不容置疑的,两法的差异也并非难以理清,是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部门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的作用会日益突显。
在强调经济法的作
用和独立地位的同时,也要注意其与行政法的联系。
笔者观点是经济法是独立
的法律部门,其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宏
观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
行政法是控
权之法,调控的是行政关系及行政监督关系。
两者在产生背景、调整对象、主
体以及目标作用上都是不同的。
但在最终目的上一致,功能上互补,调整方法
有重合。
最后,笔者认为在认识到两法差异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各自领域之后,还注重经济法和行政法结合,毕竟两者是互补的,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
持续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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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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