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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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22
•【字号】六政办[2010]10号
•【施行日期】2010.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
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政办〔2010〕1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元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招投标有形市场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2007〕21号),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完善项目招投标前期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规
划、勘察、设计、投资概预算、资金落实等项制度,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招标和开工条件的不予招标和开工。
(二)实行勘察、设计等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投资项目因项目单位(指项目法人或直接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单位,下同)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应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具体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技术要求难度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合同中规定)造成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定派出设计代表驻施工工地,项目单位可以按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加大开放力度,切实提高服务效能
实行敞开城门大建设,充分引进外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大企业(特别是国内相关的优秀大企业和安徽省确立的前50强企业)进入六安市场,参与六安城市建设。
鼓励“创优”、“创先”,对在六安市区内获得国优、省优的项目,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积极推进六安市招投标监管服务系统建设,实现网上公告、报名、备案、答疑(澄清)、招标文件下载、公示,减少资质证书等原件的重复提交和企业投标往返次数。
三、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统一评标办法
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全面提高国有投资效益。
(一)为防止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国有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投标中,评标推行暗标评审。
具体办法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为保证同城招投标制度的统一,按照六政办〔2007〕50号文件规定,
金安、裕安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执行市级制定的统一评标办法。
四、严格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价和最高限价编制审定工作
(一)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择优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确定预算价和最高限价。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禁止项目单位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以抬高或者压低预算价。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的确定按市投资办相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资格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制度。
通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按规定可以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单位应当先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招投标管理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六、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和打击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规定协同工作。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
充分利用施工图纸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全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方主体挂靠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会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建立并实施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关键人员执业(岗位)注册证书原件代管制度。
(三)项目单位应规范项目发包行为。
项目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项目承包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
当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相关监督部门报告;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支付和使用情况,当发现其支付和使用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
建立清场机制,发现项目承包单位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依据合同约定立即清场,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四)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借鉴外地经验,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六安实际,制定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的具体认定办法。
七、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
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报告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有关规定并借鉴外地好的做法,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就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确定处理规则。
(二)招标人发现并核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依法提出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按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按约定对超过部分要求赔偿。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四)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招投标,应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八、建立和完善对评委培训、监督和考核的长效机制
(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
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履行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二)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将按程序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三)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当组建异地评标专家库。
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同意,招标人可随机选取部分异地评标专家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或者特殊专业工程的评标。
九、强化中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等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履行到位。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1)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者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7)死亡;
(8)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
(9)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
(三)严格执行招标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工程变更审批等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四)实行工程结算审定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能作为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
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结算根据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或者审核后的结算情况定期告知市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对无正当理由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5%的,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或者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五)建立中标后履约情况定期检查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对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进行抽查。
(六)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加强招投标有形市场建设,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适应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建立专业化的招投标有形市场。
加强评标区封闭管理,严格隔离开标区与评标区,加强监控等硬件设备建设,有序推进开标、评标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按六发〔2008〕15号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对市本级有形交易市场的业务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