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就业规则详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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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本就业规则(以下称「本规则」)为*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员工就有关就业的事项所作的规定,其宗旨是维护公司秩序、圆满的完成工作、推进公司的发展。(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则为公司的最高规范,以下各有关规定、规则、基准、通知、通告等作为其相关规范予以公布实施。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执行。本规则中如有不符合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
规定的内容,均执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就业规则的修订)
第三条本规则随时代变迁被判断缺乏其合理性时(或者法律、法规有变动时),可根据经营会议的决议修订。但修改和员工利益有关的规则时必须要事先与员工协商一致或征求工
会的意见。但在改正的规则发挥其效力前,公司必须向全体员工公布其内容及实施日期。(经营会议)
第四条本规则的未尽事宜,经营会议根据需要讨论决定,经营会议的构成人员,由总经理选拔任命。
第二章工作纪律
(工作态度)
第五条员工应经常注意健康、保持明朗活泼的工作态度,致力于公司的发展。
第六条员工应正确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努力提高能力、钻研业务、勤奋工作。
(工作完成)
第七条员工工作时,应服从所属上司的工作安排和指示,有不同意见须通过正当方式沟通解决。所属上司要尊重部下的人格,和谐相处、互相协作,努力维持好工作场所秩序。(禁止怠慢工作)
第八条员工应经常保持勤劳意识,不得无故中断工作、无故迟到,降低工作效率。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维护公司的信用名誉)
第九条员工应经常保持品行端正,加强自身修养,不做有损于公司名誉及信用的事,不做给公司带来损害的事。
(保持与公司之间的信用)
第十条员工应保守公司机密,不许将公司的信息、机密、资料(含复印件)、电子数据等带出公司或以邮件等形式外传,不许泄露给外部人员。明确公私之别,不图私利。
(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员工必须将业务相关的情况及时地如实汇报。
(职务权限)
第十二条禁止滥用职权;员工不许超越职务权限独断独行。对业务或品质的改善意见和方案,可以通过正当方式向公司提出。
(保持秩序)
第十三条员工不许破坏或妨碍公司的良好习惯。
(保持安全、卫生)
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本规则的第八章「安全、卫生」的规定,致力于防止灾害发生、维护工作安全卫生环境以及安全操作。
(服装)
第十五条员工应遵守本规则的第八章「安全、卫生」的规定,着装要符合工作业务的需要。
第三章人事
(录用)
第十六条公司从报名者中选拔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
报名条件如下:
1. 年满18周岁;
2. 到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者;
3. 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的就业规定。
(录用申请)
第十七条报名者必须如实填写以下资料并提交公司
1.本人书写的履历书(需将身份证、户口本加以对照确认);
2.毕业证(尚未毕业的报名者需提供截止到报名时的成绩单);
3.相关资格证书(有适用于公司业务的资格证书时提供);
4.身份证;
5.户口本;
6.公司指定医院的健康诊断报告;
7.与前一个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应届毕业生除外);
8.个人档案;
9.保密协议
10.保证书
11. 承诺书(公司内有与本人是四亲关系范围的)
12.其他需要的证件。
以上资料经公司确认后,原件交还本人,复印件公司存档。但档案是在公司试用期
满后再由公司保存。
(录用手续)
第十八条被公司录用者,要如实填写以下资料并提交公司。
1. 履历登记表及其他人事管理方面需要的资料;
2. 劳动合同书(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印发的);
3. 档案(试用期结束时)。
(员工的定义)
第十九条员工是指按照上述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完成了既定的手续,遵守公司相关的就业规则工作的员工。员工分为特别综合员工,综合员工,一般员工。
特别综合员工:原则上是指研究生毕业或者日本4年制大学毕业并且经过
经营会议确定的人员。
综合员工:原则上是指大学毕业生或经营会议认定对公司有贡献的员工。
一般员工:特别综合员工和综合员工以外的员工。
(试用期满)
第二十条试用期满,员工转正定级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公司责任人审批,总务科确认后决定。员工类型的变更须由经营会议讨论决定。
(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分为有固定期限(期限原则上为3年)、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新入公司的员工,从录用当天开始4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中要接受公司规定的培
训,试用期满前接受是否胜任工作的考试。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中规定工资
的80%。试用期内或考试不合格时,可以取消录用或延长2个月试用期。
(其他)
第二十三条员工的履历资料发生变更时,必须在14日内向人事总务科申报。
(岗位变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出于业务和管理上的需要,在不违反劳动合同且非属不利变更的条件下,可依法与员工协商进行部门调动或岗位变动。如因员工长期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依法
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降低员工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和续约)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和员工双方提前一个月商议,双方同意后可续签劳动合同。
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经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
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
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履行的。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符合下列情况时,不经预告当即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不支付退职补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