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浅谈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1)论文-易修改word范文 (4页)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概要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法律思想网作者:道可道廖奕等一水寒宪法司法化就是要设立宪法法院,而在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就无法司法化,因此首要的问题还是要讨论宪法为何要司法化而不是立法解释化?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不能成为宪法司法化的理由,要使宪法司法化必须有宪法依据,即必须修改宪法。
【一水寒】 2001-10-5 14:35:11看看人家美国怎么解决的?我看还是加强一下最高法院的权力好,这样可以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弄个宪法法院还是解决不了普通司法过程中的违宪审查问题。
三权分立应该是最好的选择。
看看美国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就知道了。
法国改(不是修正而是推翻重来)了多少次宪法了,现在都第几共和国了?【道可道】 2001-10-5 23:25:54我觉得研究一下独联体各国宪法法院的运作更切近我们的需要,哈哈,也许还是要学习老大哥,宿命!【一水寒】 2001-10-6 11:16:02我们需要什么?其实我们更应该看到我们不是在为我们自己而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在设计一个美好的制度,让我们的子孙们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国度,所以我认为出发点不应该仅仅是解决现在的问题,改革切末急功近利,要不真的问题越来越难办了。
假如毛主席他们能为我们设计一个比这完美的制度,也许我们现在就不用瞎忙了。
有些东西还是想的长远一些好。
独联体的宪法法院也刚刚起步,很多弊端也许还未让我们发现,还是学习比较成熟的制度好一些。
【廖奕】 2001-10-7 18:12:02宪法司法化的内在意蕴决非简单的宪法诉讼化,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反对将宪法变成一种可诉之法的。
宪法一旦可诉,在现今我们这个司法体制弊漏重重的大环境下,不难想见,可怜的宪法会被肆意异化到什么程度。
在我看来,司法的本质是一种超越权力,尤其是政治权力的知识力量;而宪法的要义也非口号意义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它应当是一种协调衔接均衡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基本法,效力并非最高,但功用一定最大:只有等到事态的确已到不要之“出山”便无以弥救的地步,宪法诉讼化才具有法理的正当性。
最新-试论宪法的司法化 精品
试论宪法的司法化试论宪法的司法化内容提要:我国自1982年起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有不少的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解决,这已引起宪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关注。
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因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苓上学引发的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批复》,有关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相关条款。
此后,接二连三发生因侵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引起的宪法诉讼案件。
这使得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又一次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
并且随着法制发展的趋势此类案件的增多预示着对解决宪法司法化问题有了一定的紧迫性,而我们更应该正面面对这个问题,使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含义看法障碍与排除含义界定毋庸置疑,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宪法充分的保障也就无法实现真正的宪政,要实现宪政首先必须保证宪法的功能得到体现,宪法的精神得到体现。
公民既然本身固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就必须得到法律的保。
,而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中难免有照顾不周的地方,毕竟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当法律不能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宪法也只能出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肯定,实现公民权利最后屏障之功效,真正朝宪政的方向迈进。
也有学者从宪法作为法形态之一的特征出发,认为法律效力的基本表现在于司法适用性,故宪法作为法具有法律效力,亦不能除外。
并认为宪法的演进与改善需要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和修正,宪法司法化无疑使宪法能与时俱进充满活力。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层含义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疑议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
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无疑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
浅论我国宪法司法化问题
件 的 适 用 。 即使 是 司 法 解 释 限 制 宪 法 的适 用 , 中 国 的宪 政 按 体 制 , 是 无 权 的 , 效 的 。 么这 种 宪 法 被 排 除 在 司 法 程 序 也 无 那 之 外 的 历 史 及 现 状 为 什 么 未 能 改 变 呢 ?笔 者 认 为 有 三个 方 面
WT O的今 天 , 法 的 司法 化 已是 不 可 阻挡 的历 史 必 然 。 宪
关 键 词 : 宪 法 ; 司法 ;依 法 治 国 分 类 号 :D 2 9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4 2 20 ) 4-0 0 0 10 - 3 0(0 2 0 - 4 - 1 - 0
响 , 定 其 性 质 及 面 貌 。 从 世 界 其 他 各 国 宪 法 发 展 的 进 程 来 决
看 , 一 次 世 界 大 战 以 前 , 法 司 法 化 还 是 少 数 几 个 国 家 的 第 宪
律 中 , 是 在 执 政 党 及 政 府 的 政 策 中 , 们 都 找 不 到 明 文 规 还 我 定 宪 法 不 可 司 法 化 的 根 据 。即使 是 关 于 宪 法 适 用 的 两个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 未 明 确 排 除 宪 法 在 民事 、 济 等 案 亦 经
所 谓 宪 法 司法 化 , 就 是 指 通 过 司法 程 序 , 司 法 审 判 也 在
有 国 内原 因 。宪 法 观 念 是 人 们 对 于 宪法 的概 念 、 定 、 用 等 制 适
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机遇与困境-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法 化 1 的 广 泛 关 注 。宪 法 司 法化 不 是 从 来 就 有 的 , 是 法 治 与 宪政 的 产 物 。宪 法 司 法 化 现 已成 为 世 界 ' 7题 它
各国的普遍做法。 因此 , 我 国 确 立 宪 法 司 法 化 有 其 必 要 性 。 在 现 实 语 境 下 , 国 实 行 宪 法 司 法 化 必然 在 但 我 会 碰 到 诸 多障 碍 。 建 立专 门 的 宪 法监 督机 关 和 扩 大 最 高 法 院 的 司法 解 释 权 是 我 国 实现 宪 法 司 法 化 的现
这起 看 似简 单 的 民事 案件 , 给法 院出 了一道 难 题 。众所 周 知 , 教 育权 在 宪法 中有 明确 规定 却 受 但 在 民法 中 没 有 规 定 , 句 话 说 , 教 育 权 属 于 公 民 的 宪 法 权 利 而 不 是 民事 权 利 。 但 是 , 国 各 级 换 受 我
非 , 在 于他们 毕 竟 为我 们提 供 了就 宪 法 司法化 这 一重 大课 题进 行 讨 论 的绝 佳契 机 , 们 所 能够 做 而 我
我国宪法上的司法制度省思(1)论文
我国宪法上的司法制度省思(1)论文【论文摘要】司法制度之核心是司法权问题。
在人类宪政法治史上,司法权经历由不独立到独立、由政治上不存在到政治上存在之嬗变,最终使政治性司法权担当起守护宪法之职责。
与域外规范宪法相比,我国宪法上的司法制度有两个明显特色即法院无权解释宪法、检察权构成司法权的组成部分。
同时,对于司法独立之核心——法官独立及法官身份保障,我国宪法均未作任何规定。
近年来进行的司法改革,有淡化这种特色并补救此种宪法缺漏之功效,值得肯定和继续。
【论文关键词】宪法;司法制度;司法改革;司法权司法制度,是近现代国家宪政政制架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自近代以来的成文宪法一般都有司法制度方面的规范条款,我国百年宪政历程中所制定、颁布的诸多宪法亦不例外。
司法制度的核心是司法权问题,而司法权问题之核心在于司法如何独立。
立宪主义意义上的规范宪法是怎样规范司法权和司法独立,而我国现行宪法对此等问题又是怎样规定的,此乃本文论述之重点。
同时,鉴于司法改革在当下我国法学界所引发的纷纷扰扰委实是最值得关注的宪法学主题之一,本文拟以一小节的篇幅就此学界热点进行一番现实考察并试图对其中的争议焦点予以价值重估。
一、司法权的历史之维尽管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认识到“审判(司法)机能”为一切政体三要素之一,但事实上直到近代以前的人类并不短暂的历史时期里司法身上的社会性要远远浓于国家性——欧洲中世纪长期盛行的宗教法庭、商事法院和领主裁判等就是最好的明证。
不过,随着人类走出中世纪而迈进近代历史,国家权力开始由分工走向分立,国家立法的普遍化和人权保障的规范化最终导致司法日益成长为一种独立且独特的国家权力。
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司法权走向独立的记录史,法儒孟德斯鸠正是根据英格兰的法治实践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我国现行宪政下的宪法司法化
我国现行宪政下的宪法司法化【摘要】宪政就是依宪法而政治,它以宪法为前提,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
宪法司法化是法的司法适用,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进行切实保护的有效手段、途径,它在我国的实现是必要的,同时存在不少的困境,但宪法司法化的最终实现也是可能的。
【关键词】宪政;宪法司法化;人权(公民基本权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宪政建设的逐步推进,公民权利保护意识的日益加强,宪法司法化的初步实践,在理论上对其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突破传统的对宪法司法化狭隘的认识,摆脱传统的思维定式对宪法司法化认识的束缚,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来探讨宪法司法化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应对宪法司法化作理智与客观的分析,一方面要分析其在中国现实宪政条件下存在的必要性,看到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情况下对公民权利保护、促进宪政建设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我国宪政条件下实现宪法司法化的艰难之处,从而对我国的宪政下的宪法司法化建设的可能性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一、我国现行宪政下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所谓宪政,就是依宪法而政治,依宪法而治理。
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功能,宪法是人权斗争的产物。
宪法对权(权力与权利)的分配可以说是权的第一次分配(基本分配),而司法则可以说是对权的第二次分配(矫正性分配)。
以司法来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落实是宪政的题中之意。
本文所讨论的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条文的司法适用性,是指宪法规范可以被司法机关援用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主要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它只有在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受侵害且普通法律救济途径穷尽的情况下才启用。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几乎没有“正典”的宪法司法化的实践。
那么,是因为我国的宪法不能被司法化,还是因为宪法司法化在我国没有这种必要性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浅谈我国宪法的效力及其实现(1)论文_浅谈我国宪法的效力及其实现(1)论文
【论文关键词】宪法效力直接效力宪法诉讼论文提要:我国宪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不同法域,长期以来重视宪法的政治性而忽视宪法的法律性,以及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宪法效力并未充分显现。
实现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首先应从宪法效力的依据和效力实现形式两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宪法效力的实现机制。
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它是指宪法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
宪法效力问题,是宪政实践和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立宪和行宪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鉴于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承认宪法的效力已成共识。
然而,由于宪法内容全面而概括,对其效力的形式和实现方式历来存在争议,因而,如何实现宪法的法律效力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一、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宪法的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起源于德国。
其背景是欧洲大陆公法与私法划分传统,德国学者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的焦点是作为公法的宪法在私法领域是否具有效力以及如何产生效力。
我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争论与德国的宪法效力之争有所不同。
目前,在我国主张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简称为“直接效力论”)的学者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界定所谓“宪法的直接效力”的,一是指“宪法可以直接地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不必通过其它部门作为中介”。
另一是指宪法在法院的直接适用,“宪法应当具有直接的法的效力,这里法的效力的约束力或强制力是指在法院它有没有约束力,也就是指在发生了纠纷以后,它有没有被作为判断违法与否的标准”。
实际上,上述关于宪法直接效力的含义可进一步抽象为:宪法具有直接适用性(不止于法院)。
也有学者不承认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简称为“间接效力论”)。
主要理由包括:宪法规范比较原则,有待于其他一般法加以具体化和补充,如果不制定相应的普通法律加以补充,使之具体化,便无法据以作为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无法付诸实施。
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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篓美豳鐾翟翟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严音莉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发展趋势之一,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
我国必须要走宪法司法化路线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宪法是可以而且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的。
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直接依据宪法裁判具体违宪案件的权力,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宪法司法化的权力提供最终和最高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司法判例中图分类号:D92l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15.03一、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兴起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依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
①它与一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密切相关,事实上,我国宪法是以规定宪法监督制度的方式来体现违宪审查制度的。
1982年《宪法》既在序言中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又在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在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此种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得以经常性的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但是,它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例如由于缺乏专任机关造成监督不力、缺乏完善的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导致我国宪法监督的实体内容成为无法运行的空洞理论等。
尤其是因为监督方式相对单一,侧重于对法律法规而忽略了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直接导致一方面具体的违宪案件得不到法律的纠正,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用“司法程序解决司法案件”的原则,另外对以请求方式提出审查的主体亦无救济程序保障。
论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司法化【摘要】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趋势,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宪法制度,以适应新的社会变革和发展需求。
其中,宪法司法化是一种在各国法律制度中越来越流行的趋势,它使宪法成为了法律权威的源头,被广泛认为是保障法制权威、保护民主自由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对宪法司法化的概念、特点、机制等进行分析与探讨,同时,也将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和发展提出一些深入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法律权威;民主自由;宪法精神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各国法制建设已成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和最高法律权威,其重要性与日俱增。
同时,宪法司法化也成为了各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趋势。
本文将从宪法司法化的概念、特点、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并提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和发展建议。
二、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以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权威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与此相对应的是宪政体制下的宪法解释权由行政立法机关拥有,而不是司法机关。
宪法司法化让宪法成为了法律权威的源头,强调了宪法的领导地位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地位,并使宪法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指导和规范依据之一。
三、宪法司法化的特点1. 宪法权威性提升:司法机关将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权威并参照宪法解释法律,使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更高的法律权威性和应用价值,为宪法的实践落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 法制权威保障:宪法司法化的实现,为保障法制权威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司法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和适用法律,帮助确保宪法的实施和落实。
3. 民主自由保护:宪法司法化将宪法精神和民主自由制度有机结合,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人民的平等权利、民主自由和人权,推动了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
四、宪法司法化的机制宪法司法化机制主要包括宪法解释机制、宪法保护机制和宪法监督机制:1. 宪法解释机制: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步是确立宪法解释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采用直接解释或补充解释等方式,充分利用宪法的规定,从而达到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法治效应。
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机遇与困境——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机遇与困境——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摘要:近来,一则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做出的批复引起了各界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广泛关注。
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法治与宪政的产物。
宪法司法化现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因此,在我国确立宪法司法化有其必要性。
但在现实语境下,我国实行宪法司法化必然会碰到诸多障碍。
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和扩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是我国实现宪法司法化的现实途径之一。
关键词:批复;宪法司法化;我国1999年1月29日,原告齐某将被告人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告上法庭。
案件要从1990年说起。
当年,原告齐某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齐某同级的陈某。
于是陈某以齐某的名义在该校财会班就读,陈某毕业后被分配在银行工作。
直至1999年,“齐某”的同事到齐某家探望“齐某”时,真正的齐某才得知自己被冒名10年的事情。
齐某一纸诉状将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齐某所在的中学山东滕州市第八中学以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
众所周知,受教育权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民法中没有规定,换句话说,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民事权利。
但是,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文。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很可能会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而不受理。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做出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为“陈某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浅论中国宪法私法化
浅论中国宪法私法化论文摘要:所谓“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诞生,引起了国内理论界热烈的讨论,其中最重要的论题之一就是宪法在私法领域的适用。
本文将在前辈讨论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中国宪法私法化的必要性、私法化道路上的障碍以及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法,并将重点讨论宪法在私法领域内适用的必要步骤之一──宪法解释体制改革。
对于“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究竟是否名副其实,理论界还有不少争议。
很多学者认为在受教育权有具体法律法规保护的情况下①,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01)法释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是有问题的,此案并不能成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②。
暂且将这个问题搁置一旁,单就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批复的意义而言,其重大影响是无可厚非的,它实质上允许了司法实践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保护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也难怪理论界,司法界以及社会舆论反响剧烈。
而从我们想要讨论的角度来看,这一批复首次允许了宪法适用于解决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与权利之间的纠纷,即中国宪法正式进入了私法领域。
不少学者对此表示担忧甚至恐慌的态度,因为这可能预示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严重干涉。
③一、公私法划分传统首先从历史看,“宪法并不能适用于私法领域”是有着世界范围内的深远渊源的。
传统的宪法学理论认为宪法作为公法,确切的说是公法之首,应当首先成为公私法化分支价值的约束对象。
宪法本身主要规定了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而对私人权力之间的关系,宪法无意调整和干涉。
尽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这样的规定也是基于对公权力侵犯的防卫。
“依据此时代的思想,国家之权利行使,须与节制,而人民的(自由)基本权利,原则上是无所限制的”,“宪法基本权利之规定,是完全针对国家而发,基本权利条款的本身,就富有纯粹针对国家性质(reine Staatsgerichtetheit),而非针对人民性质(Baürgergerichteth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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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一、宪法司法化的概述(一) 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我们还可以称之为宪法适用,具体的说就是宪法实现了司法化,法院法官进行案件的裁判的时候不仅要考虑一般的法律法规,宪法也是法官必须要考虑的依据。
关于宪法司法换,相关的专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宪法直接作为案件判断的依据。
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宪法来审查案件的适用法律是否合法合理,也就是我们所讲的违宪审查。
在1803 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是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是美国法院首先对国家的法律进行了审查,并且宣告了美国议会制定的80 余项法律违宪。
这是宪法司法化的道路上迈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步,并且成为了各个国家研究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的判例和依据。
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对于宪法司法化的呼唤,主要体现形式上,即呼吁或授权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对具体的案件进行裁判,但在事实上,这在实际的操作中是相当困难的,首先就是表现在理论上的障碍。
(二) 宪法司法化的特点虽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意志,也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但是宪法在具有其他法律相同的性质和作用,但是宪法本身也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的特点。
这种特点是宪法相较于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优越性,也是宪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最高性和原则性。
所谓最高性是指先发的效力要高于其他的一切法律。
任何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和执行,任何超越宪法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所谓的原则性是指单普通法律的规定和宪法的内容发生冲突或者争议时,要使用宪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宪法的适用并不否认其他法律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法。
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
体亦 无救 济程 序 保障 。 目前 , 国法院 不会 仪仅 依据 宪法 来裁 判 我
私 人之 间的法 律关 系 , 需要 找一个 具 体 的法律 规 定 同时适 用 , 而
司法 机 关J 以适 用 。 J u 如果 宪法 只是 作 为权威 的象 征 , 不能 解决 违
如 果没 有 , 就只有 类推 适用 一个 最相近 的具 体法 律规 范或干 脆 宪案 件 , 能保 障公 民实实 在在 的权利 , 那 不 那么 它就如 同一纸 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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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1月 中 0O 1 ( )
论 我 国 宪 法 司 法 化 的 实 现
严 音 莉
摘 要
,
宪法 司 法化 是 宪 法法律 性 的 内在要 求 , 是 宪 法发展 趋 势之 一 , 我 国 并没有真 正 地 实现 宪法 司法化 。近 年 来 , 也 但
诉 。2 0 年 8月 2 01 3日, 山东 省高 院依 据宪 法第 4 6条、 高人 民 最 法 院批复 和 民事 诉讼 法有 关 条款 , 出终 审判 决。 做
20 0 2年 1 ,四川大 学法 学 院学 生蒋韬 向成 都 市武侯 区人 月
民法 院起 诉 , 中 国人 民银 行成都 分 行列 作被 告, 由是该 行在 将 理
力 , 而为各 级人 民法院 行使 究法 司法化 的权 力提供 最终 和最 高 的法律依 据 。 从 关键 词 宪法 司法化 违 宪 审查 司 法判 例
中图 分类 号 : 9 i D 2
宪法 司法 化在 我 国的兴 起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 1) l l.3 10 . 9 (00 I 0 50 0 一
论我国的宪法司法化
2008.05(中)论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刘静摘要本文介绍了宪法司法化的起源、含义,分析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从宪法的法律性、最高权威性、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方面,阐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5-013-02一、宪法司法化的起源、含义宪法进入司法程序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法治与宪政的产物。
它源于1803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此案的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此案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即联邦法院的法官可以以宪法为依据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这一案件昭示了以下三条原则:其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与普通法律一样,具有特定意义,并且可以在现实中得到解释与实施;其二,解释和实施这部最高法典的实体是司法机构;其三,法院解释宪法对政府其他机构产生约束力。
它要求某个独立于立法机构的机构能够依据宪法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从而建立宪政审查体制。
一、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一)个案适用宪法的现状我国目前存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许多无法由这三种诉讼制度加以解决的案件,这些案件就是我们所说的“宪事诉讼”,即需要适用宪法加以裁判的案件。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宪法不具有可诉性,宪法只是宣言和宣告,导致这些案件长期以来只能处于不可诉的或无法妥善处理的状态。
目前未能对个案适用宪法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规范的本身特点决定了宪法司法化在具体运作中终会遇到困难。
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其假定、处理、制裁三个方面的区分并不完全,造成其惩罚性、制裁性不强,因此,宪法规范本身缺乏可塑性和可操作性。
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条文可能只起到“定性”或者“判断”作用,而无法为法官提供可行性的“裁量标准”,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宪法司法化的局限性。
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化
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化论文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之一,而我国宪法至今并未在司法程序中被人民法院作为裁判直接适用的依据,文章从何为宪法司法化,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其在我国难以适用的原因以及宪法司法化在我国适用的必然等几个方面揭示宪法司法化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诉讼宪法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定的都是国家根本性、长远性的重要内容,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的司法适用性已成为当代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之一。
但是,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认识的偏差,学术界与司法界普遍认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是一种政治纲领性文件,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不应在具体案件中直接适用。
这样,我国宪法就如“空中楼阁”,中看不中用,当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普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公民基本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下面简单探讨中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一、何为宪法司法化从现在比较普遍的认识来看,所谓宪法司法化,主要是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对公民权利浸害的案件,包括政府浸害与私人侵害;另一种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
几年前,在我国山东发生一起被称为“中国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和青岛三名学生状告教育部的案件。
这两起案件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激活了沉寂的中国宪法学界,使中国的非宪政得以真正暴露并由此而引发广大学者和人们对于宪法司法化这一法治理念进行激烈且深入的探讨。
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宪法与法治的产物。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判决时宣布:立法机关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同时宪法也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采用,由此可知道英国也承认宪法的司法化。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应用
自己的宪法诉讼制度,进入司法化应用轨道是具有可行性的,也是有必要的。
在第四部分,为了使我国的宪法司法化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在有针对性的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实践经验后,对宪法在宏观上的司法化改革提出相关的建议。
在第五部分,通过结合之前的四个部分的论述,最后尝试着对我国宪法司法化应用的具体构建提出大胆的设计和猜想,构建宪法诉讼制度,规范违宪审查,为宪法可在在我国实现司法化应用提供有力的论证。
在第六部分,呼吁宪法司法化应用能在我国实现。
关键字:法治,违宪审查,宪法诉讼,民事诉讼制度,司法化应用The main execution way of law is lawsuit in court, through which the codes are practiced in real society. So it can be said that the proceeding is the life of law. As a result, jurisprudents believe that rights must come with relief, or they are not real rights. If law with complete codes has not been used in practical proceeding, it will be useless. In a nation’s legal system, the Constitution is often the fundamental law and has the highest force adeffect in the whole legal system, China is no exception. However, it cannot be excluded from the legal system or the practice for its fundamentality. Also it cannot only ask from people without obliging them. Around the world, nations advanced in ruling by laws have established their own constitutional lawsuit system, in which the Constitution has been concluded in judicatory execution. But in the long-term legal construction, although China has established relatively complete legal system, only the Constitution has no relative lawsuit system as its execution guarantee. Now China is in the important period that the society, economy and culture develops rapidly and the socialism legal society is under construction, the present operation way of the Constitution cannot meet the need of ruling by laws. So it is necessary to appeal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suit system and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can not only fully guarantee the execu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and the nation, but also regulate the legal structure of China and improve the consciousness of democracy.This has been proved for many times in judicatory practice in foreign countries. Therefore, combing our own situation and academic research results, we can learn from these nations which have realized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ir Constitutions, try to carry out judicatory reform and construct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which is fit for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But we should notice that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in politics, economy, culture and development, so we should take the national situation and historical factors of China into consideration while constructing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This paper contains six parts.In the first part, the author elaborat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points out its status and disadvantages as well as the reason that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has not been realized. Then the author finds out the certain developing trend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is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it.In the second part, by introducing and analyzing the sourc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ree major lawsuit modes of Constitutions in foreign countries, the author provides inspirations and experience for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In the third part, combing with Chinese situation and experience, the author concretely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to construct its own constitutional lawsuit system and its judicatory application.In the forth part, in order to build sound environment for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combing with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the autho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judicatory reform of the present Chinese Constitution.In the fifth part, through the elaboration in the first four parts, the author tries to put forward design and suppose on the concrete construction of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construct the constitutional lawsuit system, regulate the unconstitutional examination and provide convincing argumentations for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In the last part, the author appeal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Key words: rule by law; unconstitutional examination; civil lawsuit system; judicatory application目录一、我国宪法现状及发展方向.......................................... (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 (二)我国宪法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宪法应实现司法化应用..................................... (四)我国宪法未实现司法化应用的原因............................... (五)宪法司法化应用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二、国外宪法司法化.................................................. (一)普通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的起源及特点........................... (二)宪法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的起源及特点........................... (三)宪法委员会型宪法诉讼模式的起源及特点......................... (四)启示与借鉴...................................................三、我国宪法司法化应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宪法司法化应用在我国具有可行性............................... (二)宪法的司法化应用可以树立我国宪法最高权威..................... (三)宪法的司法化应用可以有效的保障人权........................... (四)宪法的司法化应用可以加强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 (五)宪法的司法化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治腐败................. (六)宪法司法化应用是我国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四、我国宪法应寻求转变.............................................. (一)我国宪法应从纲领性占主导转变为操作性占主导................... (一)我国宪法应适当加入裁决性规范................................. (一)我国宪法应实现监督主体的多样化...............................五、我国宪法司法化应用的构建........................................ (一)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并确立其法律地位......................... (二)明确人民法院是违宪审查机构................................... (三)构思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原则...................................(四)确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审级和管辖............................. (五)明确宪法诉讼的当事人......................................... (六)规范我国宪法司法化应用的违宪审查制度.........................六、结语............................................................参考文献.......................................................致谢...........................................................一、我国宪法现状及发展方向(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所谓的法律体系多是指:在一个国家里由现行的所有国内法律规范构成不同法律部门所形成的一个完整协调的整体。
简析我国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1)论文
简析我国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1)论文【论文关键词】宪法权利;宪法实施;行政诉讼;司法实施论文论文摘要:社会转型使我国宪法权利案例大量出现,社会需要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
以宪法的名义维权,大量宪法权利争议以行政法案例的方式出现,是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提出的要求。
借助于行政诉讼保护宪法权利,行政制度规则在诉讼中面临挑战,社会迫切要求建立直接实施宪法的司法机制。
从制度文本到社会实践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宪法权利的实施不仅看法律规范的实施,更要看宪法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在中国尤其要如此。
从逻辑上说,有宪法就应该有宪法权益的争议。
然而,就所能见到的报纸、杂志、新闻报道材料看中国的宪法实践,宪法案件却是稀少的或者说根本就没有。
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实施已经有了很多的研究,世界各国的模式也介绍了不少,然局限于理论探讨和违宪审查制度设计的研究多了一些,而纯粹理论上的研究又很难影响老百姓对宪法的态度,“实践的推动力对老百姓树立宪法信仰远远大于空泛的宪法学理论研究。
”因之需要从案例出发来研究我国宪法实施,将究重心放在我国宪法现象的“真实”、“有用”上。
一、宪法权利案例出现的社会背景美国宪法学家K·罗文斯登认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要产生出名实相符的宪法,即‘成活的宪法’,就要向它提供对其成活是恰到好处的‘水土条件’。
”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与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使中国社会的结构发生了深刻的、根本性的变化,“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转变,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社会环境由封闭型逐步向开放型发展,以及国家社会高度统一的一元化结构向‘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过渡”。
正是这种社会基础的转型,使宪法权利产生了社会需求,为宪法权利的实施带来了契机。
1.社会结构转型。
中国传统社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人口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大量流动的,是典型的熟人社会。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导致在社会组织结构上,个人依附于单位,单位又隶属于国家。
[浅谈,宪法,司法]浅谈宪法司法化再思考(1)论文
浅谈宪法司法化再思考(1)论文【论文关键词】宪法适用宪法遵守宪法司法化论文论文摘要:遵守宪法是适用宪法的逻辑基础,适用宪法行为的本身也是对于宪法的遵守,不可将两者完全隔离开来。
宪法的司法适用也不意味着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及违宪审查权。
我国宪法司法适用应先从保护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开始,从解决宪法权利受私权侵犯开始,逐步建立起宪法的“司法审查”机制。
一、引言宪法司法化不是一个新话题,在齐玉苓案后学界对宪法司法化研究掀起一个热潮。
2005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宪法司法化理论研讨会上,基本确立了宪法司法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宪法“只有获得‘司法化’之后,才能进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去,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最高法’或‘根本法’——换言之,宪法效力才能真正的体现出来”。
近来,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又重新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
这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以“已停止适用”为理由,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字[2001]25号”),该决定自2008年l2月24日起实施。
紧接着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在《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撰文《宪法适用应遵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以宪法实施、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的区分为切入点,对我国宪法“司法实践”进行评析。
认为“宪法司法适用在我国没有宪法依据,在我国既无采行的现实可能性,也看不出发展的前景”。
并最终得出我国宪法的适用应该走最高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法院审理案件时援用宪法是对宪法的遵守而非适用,应该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适用,同时消解“宪法司法化”这一伪命题。
最高法院决定的出台和学者的上述言论,又一次将宪法司法化理论争议推向新的高潮。
如何看待宪法的适用与宪法遵守的区分,并进一步追问我国宪法学界多年来一直探讨的“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假命题还是一种希望与追求”,关乎我国宪法今后的发展道路和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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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浅谈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1)论文论文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发展趋势之一,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
我国必须要走宪法司法化路线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宪法是可以而且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的。
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直接依据宪法裁判具体违宪案件的权力,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宪法司法化的权力提供最终和最高的法律依据。
论文关键词: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司法判例一、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兴起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依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
它与一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密切相关,事实上,我国宪法是以规定宪法监督制度的方式来体现违宪审查制度的。
1982年《宪法》既在序言中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又在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在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此种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得以经常性的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但是,它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例如由于缺乏专任机关造成监督不力、缺乏完善的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导致我国宪法监督的实体内容成为无法运行的空洞理论等。
尤其是因为监督方式相对单一,侧重于对法律法规而忽略了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直接导致一方面具体的违宪案件得不到法律的纠正,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用“司法程序解决司法案件”的原则,另外对以请求方式提出审查的主体亦无救济程序保障。
浅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1)论文_浅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1)论文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
但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在司法适用上还有许多的问题及限制。
如何让宪法走入司法领域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一个基本的思路应该是紧紧围绕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这个中心,在逐步提高对宪法认识的基础上,赋予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权或者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以促进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进程。
【论文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基本思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毫无疑问,宪法在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是主导性的。
但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应该在公民生活的广度和深度上发挥更大程度上的作用,而不应该作为神圣的理论束之高阁。
“脱离实际生活的宪法只是纸上的宪法,其生命已经枯竭,价值已经不复存在,甚至会对实际生活发生负面作用”。
在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社会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的时期,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不能不谈到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围绕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确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有其积极的重要意义。
一个基本的思路应该是紧紧围绕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这个中心,在逐步提高对宪法认识的基础上,赋予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权或者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以促进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进程。
一、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现状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直接援引宪法规范,从而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
按理说,作为一部法律,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直接适用是无可厚非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见到以宪法为依据而做出的裁判。
很多人都认为,作为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地位应该高高在上,让人敬而远之的,而不能拿来随意写在判决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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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
我国必须要走宪法司法化路线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宪法是可以而且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的。
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直接依据宪法裁判具体违宪案件的权力,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宪法司法化的权力提供最终和最高的法律依据。
论文关键词: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司法判例一、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兴起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依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
它与一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密切相关,事实上,我国宪法是以规定宪法监督制度的方式来体现违宪审查制度的。
1982年《宪法》既在序言中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又在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在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此种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得以经常性的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但是,它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例如由于缺乏专任机关造成监督不力、缺乏完善的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导致我国宪法监督的实体内容成为无法运行的空洞理论等。
尤其是因为监督方式相对单一,侧重于对法律法规而忽略了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直接导致一方面具体的违宪案件得不到法律的纠正,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用“司法程序解决司法案件”的原则,另外对以请求方式提出审查的主体亦无救济程序保障。
目前,我国法院不会仅仅依据宪法来裁判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需要找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同时适用,如果没有,那就只有类推适用一个最相近的具体法律规范或干脆不受理这类案件。
11年前的齐玉苓案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产生了强烈反响并引发激烈争论,争论焦点涉及宪法和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宪法适用及相关问题引发的纠纷,给中国司法界出了一道不小的难题。
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
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高分,超过了录取的分数线。
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
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
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等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999年5月,枣庄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齐玉苓不服,遂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X年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做出终审判决。
201X年1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蒋韬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列作被告,理由是该行在招录行员启事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
该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以上两个案例,都提出了一个相同的问题——宪法司法化。
什么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在我国是否需要建立和发展,各学者看法褒贬不一,各持己见。
对于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学者们普遍认为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适用,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至于我国宪法是否可以实现司法化,赞成与反对者各执一词。
赞成者认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既然是法律就应当由司法机关加以适用。
如果宪法只是作为权威的象征,不能解决违宪案件,不能保障公民实实在在的权利,那么它就如同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实际法律意义,所以宪法应当司法化。
随着违宪案件的不断出现,社会对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有更加强烈的需求。
反对者主张,我国从来没有宪法适用的先例,而且宪法在我国制定法中具有最高权威的地位,它只做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具有直接适用性。
另外,公民权利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获得保护,没有必要一定要直接依据宪法,这也是对宪法权威的一种保证。
二、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全的宪法诉讼制度,也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
所以,是否需要从根本上为宪法司法化奠定一个理论化、制度化、法律化的基础,使得宪法在实践中“活”起来,以真正保护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是理论与实务界面临的一个难题。
笔者认为,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
和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带有很强的政治性,但它仍然是法。
如果宪法只能作为立法和公权力行使的根据,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根据;在要求立法和公权力的行使以宪法为根据时,又无适当程序和机构来审查它们是否违宪并予以纠正或救济,那么我国的宪法就陷入了“白马非马”的悖论。
接连不断的违宪案件得不到解决,也意味着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已无法满足法律实践需求。
因此,我们必须要走宪法司法化路线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宪法是可以而且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的,依据如下: 首先,宪法司法化是由宪法的法律性特征所决定的。
宪法首先是一种法,它的法律性导致它与其他部门法一样,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文字成为现实而有效的规则。
从法治层面上看,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实在性法律规范。
我国的宪法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特征,它其实也是一种法律,那么就具有适用性。
宪法不应该只停留在静态的纸上描述,它应当是一个动态的事实过程,如果制定的宪法得不到实施,那么它就会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其次,宪法司法化是宪法的最高权威性的需求。
宪法既然是一种法律,那么它就应该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发挥法的作用。
法律真正的权威性与至上性不是只停留在纸面上,只有让宪法“动”起来,才能使宪法的权威与至上得到真正的体现,也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体会到。
如果在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得不到救济时,那么就应当且可以依据宪法的规定,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实现。
因此,只有在实践中实现宪法司法化,宪法最高性和神圣性方能真正得到彰显。
再次,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确保其自身生存与发展而享有的权利。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较为完备,但仍然有一些宪法权利在部门法中没有得到具体的保障,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诉讼请求,只能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为理由而不予受理此案。
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却得不到救济与恢复,违宪行为得不到法律惩罚,会使人们对宪法的人权保障产生怀疑。
宪法司法化则丰富了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途径,也使宪法权利成为有着救济途径的实实在在的权利,在推进人权保护步伐的同时唤醒了民众的宪政意识。
最后,宪法司法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
有宪法不等于有法治,宪法的存在只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依据,要实现法治,就不能只停留在宪法条文之中,必须坚定地实施宪法,贯彻宪法的基本精神。
只有实现宪法司法化,使宪法规定的内容真正贯彻落实到实际生活中,才能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才能使宪法的权威和效力不流行于形式,才能使人们养成良好的宪法意识,进而最终实现依法治国。
宪法司法化也实在地将宪法推崇到根本大法的位置,使执法者和人民对宪法心存敬畏。
宪法司法化是法治的起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要求。
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路径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都有所不同,国情差异也很明显,于是造就了不同的宪法司法化制度。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宪法司法化与其他国家的不同,我们需要在符合本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寻找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司法化的路径。
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是由普通法院来行使的。
联邦系统的所有法院,包括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都是宪法审判机关,享有违宪审查权。
美国的违宪审查以普通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在普通诉讼中发现了有关法律、法令及行政行为的违宪问题才能引发违宪审查。
有关诉讼必须涉及具体争议,当事人必须是认为自己已经遭受直接、重大的伤害,或者正处在即将遭受此种伤害的危险之中才能在初审或上诉审的案件中就某项法律或者法令的合宪性问题提出异议,公民不能因为对于某项法律或者法令可能违宪的兴趣而直接请求法宣告其无效。
美国并不存在违宪审查的专门司法程序,在诉讼中提出违宪审查不会引起正在进行的程序中断。
德国1949年的《基本法》在一般的司法系统上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来专门进行违宪审查。
联邦的每个州都有一个宪法法院,其职责在于确保州宪法的正确实施,联邦宪法法院是其最高的上诉法院。
德国宪法法院的审理与一般法院的审理是分别进行的两个诉讼,虽然宪法诉讼可能由一般诉讼引起,但是这两个诉讼相互独立,各有各的管辖法院,各有各的审理程序,各有各的判决。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的第四共和国,其作用是调解政府机构间关于宪法问题的纠纷,但由于缺乏直接采取必要行动的管辖权,所以它并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1958年法国建立了第五共和国,其新宪法承认了“有限政府”原则,即每一项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一一都有其限制,宪法委员会才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司法权和违宪审查的权力,法国特色的宪政才具备实质的意义。
英国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是主权者。
三位一体的英国议会在理论上可以制定、修改、废除任何现行法律。
所以,英国的违宪审查大体上是由议会行使的,但是这种立法审查方式并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英国司法形式的违宪审查具体有二个方面,其一是议会上院的判例贡献,其二是议会自身立法授权法院的审查。
英国议会2000年生效的《人权法》使得《欧洲人权公约》开始在英国具有国内法效力。
英国的违宪审查具有司法适用性质,其独特之处在于法院的审查方式,即不是采用撤销或宣布法律无效的强形式,而是以敦促议会修改法律从而抵消恶法的弱形式来进行的。
各国现状说明宪法司法适用在各种违宪审查模式中都是可行和必要的,也为我国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的依据。
关键问题是要把这一制度本土化时,如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选择与其相适应的违宪审查模式? 我们不难发现,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或许有些劳师动众,而且可能会与我国现行存在的司法制度相冲突,到时不仅保障不了人民群众的权利,反而使诉讼更加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