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原寻衅滋事案(舟定公(城)行罚决字[2021]0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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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原寻衅滋事案(舟定公(城)行罚决字[2021]0113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舟定公(城)行罚决字[2021]0113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1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140

【处罚日期】2021.09.1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定海区

【处罚对象】刘中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4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3日晚,在定海区城北加油站侧边弄堂内,刘中原醉酒后与朋友唐某某吵闹,用玻璃自伤后不愿上120救护车接受治疗,并拦住后方驾驶员程某驾驶的私家车,见程某在对其拍摄视频,拉开该车车门拉扯程某,并威胁要杀其全家(被

害人程某放弃伤势鉴定)。后该刘中原行至文化路陈士汽车美容中心店内,以讨要香烟为由摔店内吧台上饮料瓶,推店内电脑显示屏(未造成财产损失)。后该刘中原当场被民警查获。另查明:2021年6月26日,刘中原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定海区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分局认为:违法行为人刘中原醉酒后拦截他人车辆,拉扯车辆驾驶员,及以讨要香烟为由任意损毁他人店内财物,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另查明:该刘中原系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刘中原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定海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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