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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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机构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 管理机构在设置上要遵循高效率的原则。
第八条 管理机构设置形式为管理委员会制或其他有效形式。人员由主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场所 在地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九条 属国家级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确认及管理;大区级的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机构由 机械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共同确认,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为主管理;省市级机电产 品市场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确认及管理。机械工业部直属单位建立的市场,管理机构由机 械工业部与直属单位共同商定,共同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建立机电产品市场应予以扶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生产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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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20xx年机械部颁布的文件
目录
01 第一章总则
03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管 理方式
02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04 第四章管理制度
目录
05 第五章交易及价格
07 第七章附则
06 第六章监事机构
《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在1994.07.26由机械部颁布。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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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机电产品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集中化、规范化、层 次化、络化的机电产品市场,加强对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完善市场法规,规范市场行为,健全市场秩序,形成 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运行体系,正确调控市场,促进机械工业健康发展,指导机电产品市场有序 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交易及价格
第十四条 市场进行现货交易、有偿转让等方式,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十五条 交易商品应是合格的机电产品及相关商品,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场交易。 第十六条 产品价格严格按照国家的价格政策,随行就市。定期发布交易品种、成交价格等信息情况。
第六章监事机构
第十七条 市场必须设立监事机构。监事机构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检查市场各项规章 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仲裁市场内发生的交易纠纷。
第二条 机电产品市场泛指机械工业行业建设的市场。按其经营范围可分为机电产品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及 与机电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市场。机电产品市场原则上为非营利性单位,市场运作实行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第三条 设立机电产品市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机电产品供需量大; (二)功能完备,辐射力强的城市;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市场管理人才。 (四)市场应逐步具备经营交易、通讯、展览、宣传、信息等综合服务功能。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的,主办单位经过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后,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市场的申请。申请报 告中应附有所建市场的可行分析报告和市场章程。 第五条 国家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和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大区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审批;省市级及 以下的市场由各省市自行审批,审批后报机械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建立市场的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再按国家《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 在机电产品市场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办理开业前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条 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下设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市场日常事务。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市场必须公布市场章程及有关实施细则。即: (一)交易商品范围; (二)交易规则; (三)组织机构; (四)财务管理制度; (五)会员管理办法; (六)监督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用行政办法强制企业出资办市场,也不能强迫企业进入或不进入市场,市 场必须实行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成员)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生产和经营各类合格的机电产品及相关的原辅料的经济 实体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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