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突发事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08]1号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04
【实施日期】2008.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部规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上了-个新台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圆满落实。
二、切实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市、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