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系统人员借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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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健康系统人员借用管理,提高人员使用效率,确保医疗、公共卫生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各科室、部门之间的人员借用。

第三条人员借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确保借用人员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借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借用申请
1. 借用单位应向被借用单位提出借用申请,明确借用人员、借用期限、借用原因等事项。

2. 借用申请应附上被借用人员的岗位说明书、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借用审批
1. 被借用单位接到借用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借用的意见。

2. 同意借用的,被借用单位应填写《人员借用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 不同意的,被借用单位应向借用单位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借用申请。

第六条审批权限
1. 借用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由借用单位负责人审批。

2. 借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借用期限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借用期限
1. 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借用期限的,经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2. 借用期限届满后,借用单位应及时将借用人员返回原单位。

第八条工作职责
1. 借用人员应遵守借用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借用单位的工作安排。

2. 借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3. 借用人员不得利用借用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借用待遇与考核
第九条借用待遇
1. 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原单位规定执行。

2. 借用期间,如需承担借用单位的职务、职责,其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考核
1. 借用单位应定期对借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工作评价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2. 被借用单位应协助借用单位对借用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章借用终止与返回
第十一条借用终止
1. 借用期限届满或借用原因消失,借用单位应通知被借用单位终止借用。

2. 借用单位如需提前终止借用,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被借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借用返回
1. 借用终止后,借用单位应及时将被借用人员返回原单位。

2. 被借用单位应接收返回的借用人员,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我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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