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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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产品安全实验室的管理,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和减少实
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实验设备、实验物品及实验活动。
第三条实验室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加强畜产
品安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对实验室安全负总责。
2. 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3.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实验室安全知识。
2. 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穿戴实验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3.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有序,实验物品分类存放,不得随意堆放。
4. 实验室设备、仪器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5. 实验室用电、用气、用水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防止发生事故。
6. 实验室废弃物、废液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7.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实验流程。
8.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加强实验室安全意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检查
1. 实验室安全员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实验室主任应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3.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配合检查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1.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实验室安全员应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报告事故情况,实验室主任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3.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畜产品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为我国畜产品安全事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