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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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版)

第一篇: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版)

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

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版)

一政策依据

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省级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每个市级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年最多不超过2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每月授予0.5学分。

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4学分

省级或地(市)级刊物 3-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省、部级及

市、厅级课题 5 4 3 2 1 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篇授予2学分。

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篇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篇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年授予参加者不超过2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年授予参加者不超过1学分。

第1项和第3—10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审查授分。

四学分要求

所有从事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含社区卫生人员、乡镇卫生院人员、乡村医生)均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相应的学分。其中,行管人员每参加一次上级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以及本单位组织的培训等可授予1学分,每年至少完成8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学分分类要求如下:(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2学分,Ⅱ类学分13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

(三)乡镇卫生院及城市社区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四)乡村医生

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五)其他

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

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登记和审验

(一)学员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时,须由主办(承办)单位采用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简称ICME系统),按批准公布的学分要求,通过IC 卡进行学分授予、登记和统计等。我市学员到外地参加学习,按相关要求持有效学分证明,由学员所在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按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录入ICME系统,进行学分登记。外埠学员参加我市举办的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可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发放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河北省省级Ⅰ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石家庄市市级Ⅰ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登记学分。项目活动开始(即使用POS机第一次刷卡)后两周内将刷卡学习记录上传至服务器,学分方可计入ICME系统,两周后系统自动关闭,数据将无法上传,不能计入学分,同时该项目视为未完成。

(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记录,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录入ICME系统。

(三)行政管理人员需完成的学习项目经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于当年的5月和11月报市医学会备案,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公布项目编号后导入ICME系统。

(四)学分审验工作通过ICME系统进行。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五)卫生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或本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ICME系统,并打印本单位人员年度学分汇总表,该汇总表作为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唯一凭证加盖单位公章,附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医疗卫生系统专用Ⅱ)”相应位置,由验证主管部门审验。各县(市)区、各单位于次年2月2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的学分审验结果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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