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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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

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

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摘要]累积投票制度是权力制衡理念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和发展。

不仅有利于刺激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与积极性,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防范与制约董事权力滥用,实现股东表决权的实质公平。

在我国《公司法》中只在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但是,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更有运作的基础。

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很有必要,并且行之有效的。

文章将用五个部分,对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司法救济一、累积投票制度的基本理论(一)累积投票制度的基本概念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投票的一种方式。

根据这种方式,在选举公司董事时,该公司的一个股东可以投的总票数,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相等。

作为股东有权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多个董事候选人,但是必须少于待选董事总数。

累积投票制度有助于增大少数派股东推荐其代表当选为董事的机会。

(二)累积投票制度的性质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与直接投票制度相对应的公司董事的选举制度。

根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可以得知,直接投票制度奉行的是“一股一权”的表决规则,然而,累积投票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为是直接投票制的一种变式,可以称为是“一股数权”。

累积投票制度是在特殊情形下的,在法律允许、社会认可的情况下,实行的“一股数权”的规则。

二、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一)对我国《公司法》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的分析通过仔细研读我国的《公司法》不难发现,我国《公司法》106条所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度是在其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股东大会这一节规定的。

也就是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累积投票制度仅适用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时候。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指一个股东在选举公司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

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投给少于待选董事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他认为适当的董事候选人,由所得选票多者当选为董事。

累积投票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伊利诺斯州(Illinois)于1870年所制定的《宪法》,其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累积投票制度适用的结果是少数派股东可能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进董事会,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必要的监督,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

在累积投票制度的发展史上及现存立法中,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出现了两种制度、三种模式,即强制性累积投票制(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和许可性累积投票制(permissive cumulative voting)两种制度,强制式、选出式(opt-out election)、选入式(opt-in election)三种模式。

但累积投票的公司法律规范,自其产生至今,处于从强行性规范到任意性规范的发展过程中。

这一点可以从美国的《模范商事公司法》对该制度的态度的演变得到印证。

当然,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对累积投票机制的选择,是根据公司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之结果。

但这种立法态度的变化对美国各州的现代公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为代表,累积投票制度在美国公司立法史上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到完善的过程。

累积投票制不但在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中被广泛采用,而且它还以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理念而被其他国家公司法所接受。

这说明累积投票制存在的重要作用及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累积投票制度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有效补充。

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利益调整机能和理念是由多数派决定的事情一般能最佳地适合公司的利益,所以,该原则一直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

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在公司当中投票有的时候是为了争取某一项决策能够获得股东或者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其实在民营企业当中,所谓的投票也就是主要争取那些高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的,当票数明显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下肯定该项决策暂时是不能够通行的。

那么,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一、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原公司法采用的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

累积投票制则允许股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或监事上的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的总票数为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权票数乘以须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选择将总票数集中投予某一位或几位候选人名下。

这两种投票制均以“同股同权”、“一股一权”为基础,但在表决票数的计算和具体投向上存在根本差异。

▲二、累计投票制的积极作用: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公司累积投票制之法律经济学分析

公司累积投票制之法律经济学分析

公司累积投票制之法律经济学分析摘要:2005年《公司法》第106条首次写入了累积投票的公司董事选举方式,虽仅是依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将之规定为任意性规则,但仍然博得了不少学者专家以及中小股东的热情追捧。

然而,仔细观察之,累积投票制这一表决权规则违背了公司股东平等的原则,有背弃“一股一票”原则之嫌。

并且,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考察,累积投票制扭曲了股东剩余索取权和投票权重相匹配的原则,将引发不必要的代理成本。

此外,该选举制下产生的董事将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可能会导致公司原本最有效率的机构(董事会)成为“异议堂”,不利于股东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对于外部要约收购市场而言,由于累积投票制的引入,也会产生额外的不确定性和收购成本,从而弱化该市场的效率,导致资源的非优化配置。

关键词:剩余索取权;表决权;福利;激励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107-04引言为回应广大中小股东的诉求,我国新《公司法》审时度势,在第106条写入了意在强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份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这一任意性规则可能令中小股东投票的权重呈倍数增长,使其在公司董事会选举中具有与其所拥有的股权数量不对等的表决权。

对于中小股东拥有如此“盈余”的表决权重,学界普遍持盛赞的态度,认为这一规定符合中小股东的核心利益,是治理“一股独大”困境的良药。

有学者认为我国不应将累积投票制设计为选入式(opt-in),而应当采取强制主义的态度[1]。

甚至有学者认为,公司法律应该引入表决权限制制度,应规定对控股股东等持股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没有表决权或对其表决权进行缩减[2]。

此类相似的观点甚多,不一而足,其初衷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显然已走向极端。

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制是什么?它和直接投票制有什么区别?

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制是什么?它和直接投票制有什么区别?

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制是什么?它和直接投票制有什么区别?什么是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大会可用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

论累积投票制度

论累积投票制度

论累积投票制度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发展,现代公司权力逐渐由股东会向董事会转移。

谁掌控了董事会,就意味着谁能通过董事会来影响公司的一般运营与业务执行,实现自己的意志。

所以选举董事采取什么方式更为公正,一度成为理论界热议的问题之一。

于是,累积投票制度适时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累积投票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让中小股东代表也能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与运作。

终于,累积投票制度作为一项新的董事选举制度出现在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在我国实践中,累积投票制度尚属一项年轻的制度,且由外国泊来,加上累积投票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缺陷。

所以,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若干的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拟从累积投票制度与直接投票制度的对比谈起,探讨累积投票制度的缘起与发展、研究累积投票制度的数学公式,讨论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争论,结合累积投票制度本身以及我国国情,研究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策略。

文章的结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累积投票制度进行了概述。

首先,本部分通过比较累积投票制度与直接投票制度在选举结果上差异,说明要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实现真正的公司管理平等化和民主化就不能盲目坚持一股一权制度和资本多数决制度,就必须对传统的董事选举制度作出修正。

其次,本部分探讨了累积投票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通过对累积投票制度在美国、加拿大、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及我国内地缘起与发展的介绍,可以看出累积投票的立法模式经历了由最初的强制性立法发展到许可性立法的发展规律。

再次,本部分讨论了累积投票制度的数学公式。

累积投票的数学公式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累积投票制度,计算出要选出对应席位所需的最少的持股比例,帮助股东们制定最佳的投票策略,同时,也让股东们更加清楚地意识到待选举的董事人数越多,对小股东选举自己的董事代表越有利。

第二部分围绕对累积投票制度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讨论。

自累积投票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着两种声音,对累积投票制度的评价也主要分为两派:一派是否定派,另一派则为肯定派。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特点作用‎性质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特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应用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Y=0.49*1000(5+1)/(1000+1/5+1)=2.936 。

经济法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

经济法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

经济法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股东权益是指公司法中赋予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其中包括股东的投票权、收益权、知情权以及追索权等。

经济法对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有着重要的解读和规范,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进行深入探讨。

一、股东的投票权股东的投票权是指股东在公司决策中所拥有的权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其投票权。

在经济法的框架下,股东的投票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经济法强调了股东的投票权应当受到平等和自由的保护,公司内部的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经济法还规定了股东行使投票权所需满足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公司内部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股东的收益权股东的收益权是指股东所持有股份所产生的收益权益,主要包括分红权和派息权。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应当依法分享公司盈余的权利。

在经济法的指导下,公司应当根据盈利状况合理分配利润,保障股东的收益权。

经济法还规范了公司分红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分配利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渠道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在经济法的框架下,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股东提供与其合法权益相关的信息。

经济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四、股东的追索权股东的追索权是指股东依法索要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性权益。

在公司法中,股东根据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进行追索。

在经济法的指导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职权违法侵害股东权益。

经济法还规定了追索赔偿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股东的追索权得到有效保护。

总结:经济法对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有着重要的解读和规范。

在经济法的指导下,公司应当尊重股东权益,保障股东的投票权、收益权、知情权和追索权。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合法和有效的保护。

累积投票条款.doc

累积投票条款.doc

累积投票条款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候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候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累计投票制可以使中小股东将其支持的候选人选入董事会,而不至于使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

原文"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中增加"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司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每股有选举董事数目的复数个投票权,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之积的表决票数,股东可将其集中或分散投给一至十三名董事候选人,但其投出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票数。

依照得票多少确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获得的票数应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论累积投票制

论累积投票制

论累积投票制我国2005年《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累积投票制,但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理论界关于这一制度的纷争也从未停止过。

赞成者认为公司法应坚定不移地规定累积投票制,反对者认为累积投票制在我国几乎没有适用的空间,建议废除。

本文通过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函数方法、历史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力图多角度的阐释累积投票制的优长及不足,以及完善这一制度的构想,认为累积投票制入法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纵然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会面临一些困难,但总的来说,我国的立法选择是正确的,累积投票制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其它的制度密切配合、有效衔接才能实现优化公司治理的目的。

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以及相关资料的文献综述。

第一章从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入手,首先引述学者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和我国《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其次运用比较研究法在累积投票制与直接投票制的相互对比中,试图对累积投票制的定义有一个全面的阐释。

笔者认为,累积投票制和直接投票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大多数学者关于两者关系的研究重区别、轻联系,本文对两者的联系和区别都做了相关的分析,提出两者的两个连接点及本质区别。

在厘清了累积投票制的定义之后,文章第二章对累积投票的起源和演变做了一番梳理,介绍了累积投票制起源的两种学说——“伊利诺斯州起源说”和“孟德尔报告起源说”,并提出笔者在试图用实证方法研究这两种学说中的发现。

紧接着对这一制度在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俄罗斯的发展演变过程进行了考察,分析了累积投票制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发展轨迹,总的来说,这些国家或地区大都经历了从强制主义到许可主义立法模式的转变。

之后对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由强制主义到许可主义转变的原因做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促成这一变化的内外两方面原因。

第三章主要分析了累积投票制的制度价值,包括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对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价值、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价值以及对股东平等原则的价值。

南开2020年9月考试《经济法》期末“作业考核(线上)”考核要求大论文

南开2020年9月考试《经济法》期末“作业考核(线上)”考核要求大论文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2020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20.9)《经济法》主讲教师:李建人学习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论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权2.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4.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5.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6.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7.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8.论企业合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9.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下的广告立法完善10.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11.论政府预算编制制度的立法完善12.论建筑业“营改增”的立法影响与对策13.论房地产租赁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14.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监管15.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二、论文写作要求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一、《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

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

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

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提要本文通过对累计投票法的概念分析及应用优势的探讨,浅析了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可能性,并着重提议将累积投票制度应用于国有企业,由此能够给国有企业带来一定管理上的便利。

一、累积投票法无记名的投票方式包括相对多数法、绝对多数法、累积投票法、限制投票法、单记转让式比例代表法等等。

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行使何种投票法,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公司采用的仍然是直接投票制。

而在累积投票制度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公司广泛采用的投票制度的今天,我们是否也应该探讨一下累积投票制度能否在我国的公司中广泛采用。

累积投票制是与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股东投票制度。

直接投票制是指股份持有人所持每股对每一个候选人仅有一次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出席的全部候选人都投票。

举例说明,某公司有1000股发行在外的股份,其中A股东拥有600股,B股东拥有400股,现要选举出4名董事,如果按直接投票制度,那么A股东可以对每一名他所偏好的候选人都投出600票,而B股东对他所偏好的每一名候选者只能投出400票,而根据谁在选举中得到的票数多谁就能获胜,那么很显然,A股东所支持的4名候选人宣布获胜,而B股东所支持的候选人则以失败告终。

在这样的一种投票制度下,不能不说小股东的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而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我们所采用的正是这种不利于小股东的投票方法。

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第106条明确指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同样的公司条件下,如果采用累积投票制,B股东则至少可以有1名董事入选。

累积投票制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自主选择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和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数目决定当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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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的问题对策是怎样的?小编希望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的问题对策是怎样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公司的成功运营离不开管理者的领导,但公司越大职责越大,各部分需要作决策的步骤也需要实行投票制进行解决,为此公司法制定了相关的规定,防范公司中出现此类的纠纷,那么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的问题对策是怎样呢?下面通过小编收集的资料为您解答。

一、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的问题对策是怎样的1、问题2002 年初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在我国引入了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但由于一直没有出台关于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指引,上市公司对其含义理解各异,误解和曲解亦非鲜见,以至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甚至出现了股东在累积投票制下对董事候选人投反对票的笑话。

累积投票制的实际操作一般是将众多董(监)事候选人按照其得票的多少依次排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决定有关候选人是否当选,而不计较其具体的得票数量。

极端情况下,仅得1票的候选人也可能当选。

因此,通常情况下,累积投票制只有在差额选举时才有实际意义,除非公司章程对最低当选票数有相应要求。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的往往是等额选举。

由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候选人人数相同,使累积投票制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而非具体得票数量来决定是否当选的设计失去了意义。

这也是当前实践中最突出、最普遍的一个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上探究其原因。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换届时,做法通常都是由主要股东根据董事会成员人数,参考各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协商确定一个名单,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公司主要股东事前已经对此达成一致或者形成了默契,各候选人基本都能顺利当选。

而众多流通股股东由于持股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会在酝酿董事候选人时根本不会考虑其意志。

而股东若想撇开董事会自行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话,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2条的规定,只有持股或者合并持股超过5%的股东才享有股东大会提案权。

论公司法上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文档资料

论公司法上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文档资料

论公司法上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行为制度研究”(10BFX086)的阶段性成果。

一、何谓累积投票制根据美国律师协会2006年版《美国标准公司法》第7.28节,累积投票制指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数量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董事最终以得票较多者当选。

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有两种:强制式,即由法律明确规定董事选举必须适用累积投票制;许可式,即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自行决定选举董事时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许可式下又有两种立法模式:选出式,即除非公司章程作出相反规定,就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入式,即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否则不实行之。

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首次移植了该制度,在第106条中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一方面增加了少数股东的投票权,另一方面限制了大股东表决权的重复使用,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两个要素。

其一是应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其二是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根据美国公司法学者威廉姆斯(C.Williams)和康贝尔(Campbell)20世纪50年代的研究,累积投票制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公式:D * TSS = ------------ +some fraction (or 1)TD + 1其中S指候选董事能够当选所需的最低股份数,D指想要当选的董事人数, TS指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TD指拟选举的董事总人数。

(D* TS)/ (TD + 1)代表了选举结果的临界点,股东要使某候选董事当选只需打破这个临界点即可。

通过公式可以清晰地看到,股东的持股比例过少,或应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过少(极端情况可能是1),即使实行累积投票制,也和不实行累积投票制没什么区别。

浅谈我国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作者:杨莉艳汪璇来源:《商情》2013年第18期一、累积投票制概述(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与股东的一股一票的直接投票制相对应,在直接投票制下具有简单多数的股东便能保证对董事会人员组成的绝对控制,而累积投票制有助于少数派股东的代表当选为董事。

例如:某公司要选7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50股;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50股。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1股有1个表决权,则持有550股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7名董事全部当选。

若采取累积投票制,根据选出N名董事所需股份数的公式:NS/(D+1)+1(S为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D为待选董事人数;N为当选董事数)。

当N=1,即选出1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1x1000/(7+1)+1=126;当N=2,即选出2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2x1000/(7+1)+1=251;当N=3,即选出3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3x1000/(7+1)+1=376;当N=4,即选出4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4x1000/(7+1)+1=501;当N=5,即选出5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5x1000/(7+1)+1=626。

根据上面大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可以得出,1名大股东最多可选出4名董事,而9个小股东,如果联合的话,则可以选出3名董事。

(二)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情况1、立法上的缺陷。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可通过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中明示应用累积投票制度。

但是《公司法》实施的早期对此项制度不够重视,很多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累积投票制度,所以中小股东如果要在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就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来决定是否适用,而《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浅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大股东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不断的加剧,这不仅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会引起一些社会问题的发生。

累积投票制的出现,把这种理论的构建投身到社会的实践过程中,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现象的恶化。

但是由于累积投票制在立法上还不成熟,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完善该制度,从根本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构建一个和谐的公司治理环境。

标签: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利益缺陷立法完善所谓累积投票,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累积投票制作为一种公司董监事的选举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适用。

我国从2002年引进的,并且于2005年首次以法条的形式出现在《公司法》里面。

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不仅是制度的创新,最重要的是有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但由于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时间甚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仍然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累积投票制存在的价值我们国家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企业制度还不完善,公司的治理环境还不和谐,企业内部矛盾不断的升华。

尤其是大中小股东之间的权利的不平衡,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能够抑制股东之间矛盾的恶化,累积投票制度从此诞生了。

一方面,累积投票制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由于一些股东“一股独大”,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严重的威胁,而我国在立法上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还是不够,范围也比较狭窄。

累积投票制度的出现,无疑给中小股东带来了希望,使他们在选取董事和监事时也有一定的发言权,从而在公司中也有了一席之地。

并且,能够刺激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

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制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言人,能够站出来反对不利于自己的决策,这样他们的股份就不会一直被大股东吞噬,从而调动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

累积投票法计算公式可得席位

累积投票法计算公式可得席位

累积投票法计算公式可得席位累积投票法是一种在公司选举中用于确定董事或监事席位分配的方法。

它的计算公式相对复杂一些,但咱们一步步来,保证能搞清楚。

先来说说累积投票法的基本概念。

想象一下,有一家公司要选举几个董事,股东们手里的选票不是按照席位数量来一张张分的,而是根据自己持有的股份数量乘以要选举的董事席位数,得到一个总的票数。

然后,股东可以把这些票数自由分配给各个候选人。

比如说,公司要选 5 个董事,你持有 100 股,那你的总票数就是100×5 = 500 票。

你可以把这 500 票都投给一个候选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给不同的候选人。

接下来就是关键的计算公式啦。

假设要选举 n 个董事席位,参与投票的股份总数为 S,某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为 A,那么这位股东能够确保当选一名董事所需的最低股份数 X 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X = [S / (n + 1)] + 1举个例子给您瞅瞅。

一家公司要选 3 个董事,参与投票的股份总数是 1000 股,某股东持有 200 股。

那按照公式算,X = [1000 / (3 + 1)] +1 = 251 股。

这就意味着,这位股东如果持有 251 股及以上,就能确保当选一名董事。

我之前在给一个学生讲解这个公式的时候,他一脸懵,觉得太抽象了。

我就拿他们班选班干部来打比方。

假设他们班要选 3 个班干部,班里一共 50 个人,每个人手里都有一定的“选票”(这里就假设每个人的选票数和他的学号成正比,学号 1 号的有 1 票,2 号的有 2 票,以此类推)。

然后有个同学叫小明,他想知道自己得有多少“选票”才能确保当选一个班干部。

我就用这个累积投票法的公式给他算,他一下子就明白了。

咱们再深入聊聊这个公式的意义。

它其实是为了让小股东也有机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一定的作用,避免大股东完全掌控董事席位的选举。

通过累积投票,小股东可以把票集中投给心仪的候选人,增加他们当选的可能性。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原创版)目录1.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和背景2.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推导3.累积投票制的应用和优势4.累积投票制的局限性和改进方向正文【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和背景】累积投票制是一种投票制度,它允许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选票,而不是将所有选票都投给一个候选人。

这种制度在许多领域都有应用,比如公司董事会选举、社团领导选举等。

累积投票制的出现,为选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选拔出更具代表性和能力的领导者。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推导】累积投票制的核心是选票的累积,因此,如何计算累积投票制成绩是关键问题。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推导如下:假设有 n 个候选人,选民有 m 张选票。

候选人 i 的得票数为 ai,那么候选人 i 的累积得票数为:Pi = a1 + a2 +...+ ai选民将 m 张选票投给 n 个候选人,每个候选人的累积得票数为 P1、P2、...、Pn。

为了计算每个候选人的得票率,需要先计算总得票数 P,然后计算每个候选人的得票率:Pi / P【累积投票制的应用和优势】累积投票制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很多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充分体现选民意愿: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选票,更有利于选民表达自己的意愿。

2.选拔能力强的领导者:累积投票制有利于选拔出能力更强、更具代表性的领导者,有利于组织的长远发展。

3.提高选民参与度:累积投票制使选民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提高了选民的参与度,有利于提高选举的公正性。

【累积投票制的局限性和改进方向】尽管累积投票制具有很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计票复杂:累积投票制的计票过程较为复杂,增加了选举的成本。

2.可能出现极端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某一候选人得票数过低,影响选举结果的公正性。

为了克服累积投票制的局限性,可以尝试以下改进方向:1.优化计票方法:研究更加简便高效的计票方法,降低选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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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20.2) 《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论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权
2.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4.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5.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
6.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7.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论企业合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9.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下的广告立法完善
10.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11.论政府预算编制制度的立法完善
12.论建筑业“营改增”的立法影响与对策
13.论房地产租赁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
14.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监管
15.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
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集中选举一个,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董事或者监事的法律制度:所谓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按照累积投票制度参加董事、监事选举的权利。

这样,即使是持股量不多的股东也可以集中选票投向一人并使之可能当选。

少数股东也可以在董事会上有一席之地_--发言权, 进而使董事会多元化,有利于公司内部宏扬民主。

累积投票权的目的在于有效保障少数股东的利益,主张公司民主化的人常将累积投票制视为民主管理的一项带施。

根据新《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可见,对于累积投票制的采用,我国新公司法持的是一种相对慎面的态度,并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而由公司自治,或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由股东大会决议采用之。

于是,股东累积投票权的实行有何实质意义,其利弊所在又究竟如何,就值得我们予以探讨了。

从政治学角度讲,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

从公司法角度讲,累积投票制度创始于美国。

美国自南北战争后,随着工商业的突飞猛进,投资民主化思潮兴起,很多平民百姓成为拥有股票量不多的小股东,于是有人开始注意到如何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问题。

伊利诺州最早在1870年宪法中规定公司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内容为:任何股东在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该州随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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